从松花江水环境污染看国际法中的赔偿问题
跨国界污染案例对处理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启示
虽 然 目前 控 制 跨 国 气 污 染 的 国 际 协 定 还 未 产 生 , 已 经 产 生 了 不 少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的地 区性 条 约 。 例 如 , 西欧 国 东 家 于 17 9 9年 1 月 签 订 的《 距 离 越 境 空 气 污 染 公 约 》 一 1 远
游 补 偿 等 问
报 , 中第 1 其 6条 是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合 作 的 内容 , 体 为 : 提 具 “ 高环保 领域合 作水 平 , 中俄总理 定期 会晤 机制 下 设立 中 在 俄环保 合作 分委 员会 , 虑 制定 关于在 跨 界 水保护 领域 合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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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口 ・ 源 与环 境 2 0 资 0 6年 第 1 6卷 第 5期
C NA P UL I HI OP AT ON. E OU C S A D E VI ON R S R E N N R ME T V I1 N . 2 0 N o .6 o5 06
要作 用的协 定 。
和俄 罗斯联 邦政 府环 境 保 护 合 作 协定 》 , 定 为 原则 性 协
的环 保 合 作 , 有 关 于 跨 国 界 污 染 、 域 没 流
题 的具体 的协定 。 在 松 花 江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前 ,0 5年 1 20 1月 2 日 俄 总 理 刚 刚应 邀来 华 , 发表 中 俄 总理 第 1 并 0次 定 期 会 晤 联 合 公
20 0 5年 1 1月 1 日中 石 油 吉 林 石 化 公 司 双 苯 厂 发 生 3 爆 炸 事 故 。 据 估 算 , 故 产 生 的 约 10 苯 类 污 染 物 通 过 排 事 0t 污 口进 入 松 花 江 水 体 , 顺 流 下 泻 , 人 黑 龙 江 。 事 故 污 并 汇 染 对 流 域 内 的 水 生 生 态 环 境 和 居 民 饮 用 水 造 成 了 很 大 的 影 响 , 且 沿 黑 龙 江 流 人 俄 罗 斯 境 内 , 起 了 跨 国 环 境 污 而 引 染 问 题 , 际 社 会 给 予 了 空 前 的 关 注 , 对 我 们 提 高 应 对 国 这 突发性 环境 污染 事故 能力提 出 了更高 要求 。
从黄河水污染案与松花江污染案的不同结局看环境侵权诉讼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究问题
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究问题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反思我国的环境法律和法学研究问题松花江污染事件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一起典型的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严重水环境污染案件。
目前,学界广泛认为,该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之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和我国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存在不足密切相关的,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下面笔者来对该事件有关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研究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事件所反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企业环境后评价问题随着人口总量的进一步增加、国民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工业费水和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将进一步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
如果保持目前的污染水平,到2020年,中国的GDP翻两番时,污染总量也会翻两番。
[1]加上我国大部分大中型化工石化企业分布在沿江、沿海甚至人口密集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生产和污染处理设施不断老化,污染物处理和污染事件的防范能力越来越不足,环境污染相对较重,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几率将进一步提高。
仅2005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就接到36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其中特大的3起,重大的10起。
肇事者大多是分布在江河水域的大型化工、石化企业。
在流经中国的所有河流中,中国基本上都属于上游国。
因此这个事件说明,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已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
中国如不妥善处理工业发展规划的合理布局问题,不总结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教训发展自己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体系,出现跨国水污染事件和外交纠纷的频率也随之增大。
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之后,中央政府于2005年月下旬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要求:“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按照《决定》的要求和松花江污染所体现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启动了环境安全大检查,结果显示我国化工石化行业存在较明显的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隐患。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从一个虚拟案例看国际环境污染纠纷——兼谈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言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已于2005年9月4日至10日在我国的北京、上海举行。
大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本次会议的一项重要活动就是依照惯例设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审理了一起虚拟的三个国家的空气、水资源受污染而引发的纠纷案。
不仅代表这三个国家出庭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精彩的代理词,而且来自不同国家的7名法官审理了案件并做出了重要判决。
鉴于模拟法庭的审判结果历来为国际社会所高度重视,而且对我国环境保护也有强烈的借鉴意义,本文特为此做出介绍和评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初步探讨跨国界环境污染的解决对策。
一、据以研讨的案例与裁判(一)基本案情A国利用煤粉发电厂生产电力。
通过这种方式,煤被碾成粉末,通过燃炉散播到空气中。
作为一种粉末,煤表层广,且易于燃烧。
煤粉产生的热量可产生一种超热量的蒸汽,从而驱动汽轮机并发电。
世界上大多数煤粉发电厂都是采用煤粉燃烧的方式发电的。
因为煤包括氮气、硫磺和其他元素,煤的燃烧能导致一些污染物,如硫磺和氧化氮。
B国是与A国接壤的一个小国。
B国是一个非常不发达的国家,大部分电力都要靠A国提供。
根据A国和B 国达成的长期协议,A国以优惠价格向B国提供电力。
协议中包含了争端解决条款,任何一方都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D国是距A国几千英里的高度发达国家。
D国的发电厂的电力原材料大部分都采用的是进口油。
D国有很多湖泊和小溪,是其居民和世界各国旅游者娱乐之地。
2004年,专家在D国作了一次广泛调查后认为,A国的煤粉发电厂不仅污染了A国国内的空气、湖泊和溪流,而且也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
特别是A国的煤粉发电厂排放出来的汞通过气流污染了B国和D国的空气、湖泊、和溪流,使得湖里的鱼不能安全食用。
另一个问题就是臭氧问题。
臭氧是一种无色的气体,吸入人体后会烧伤肺,加剧心脏病。
当可燃性矿物燃烧后排出的气体与油漆、溶剂,甚至是指甲油的蒸汽混合后,在太阳照射下形成臭氧。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跨界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摘要】环境污染可能是地区性问题,也可能是全球性问题,通常具有跨界型的特点。
保护环境、防止跨界环境损害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然而,跨界污染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学者们却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跨界污染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及其对国家责任的影响成为国际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跨界污染促成了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诞生,这一责任制度与传统的国家责任共同构成了国际法律责任的完整体系。
但目前,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的责任承担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各国在跨界污染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等问题上依旧争论不休。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民事损害赔偿成为跨界污染责任承担的主要途径。
一、跨界污染赔偿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冲击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家应当对其不法行为承担国家责任。
一个行为,若其违背一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且该行为可以归因于该国而被视为国家行为,则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
这种传统的国家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过错责任,它源于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中的“无过失则无责任”,主张国家只有在有过错(故意和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从事宇宙的探索开发,核能的和平利用等不被国际法所禁止,甚至是国际社会所鼓励的活动。
这些活动存在着高度危险性,可能会对他国国民,财产以及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威胁和损害。
如果对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也采用传统的国家责任制度,污染源国便有机会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来逃避责任。
并且由于这些危险行为不被国际法所禁止,要证明污染源国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损害赔偿责任应运而生。
国际损害赔偿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即一国无论是否有过失,只要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以确定该国的赔偿责任。
二、跨界污染的责任承担由于跨界污染常常表现为一国境内的私法主体(个人或企业)从事危险活动而给他国造成环境损害,因此,对于国家是否应当为这种私人危险行为担赔偿责任,学术界有很多争议。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者:路小普徐高俊葛二磊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01期本文通过描述“松花江污染事件”,分析我国环境现状。
引出了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来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侵权赔偿范围的现状即缺少全面的生态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并对生态损害赔偿这一制度的概念,责任主体的确定,请求权主体的认定,以及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主要剖析了国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状况,在外国立法的启发下,提出我国全面建设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研究意义通过研究,有利于环境法的侵权责任法实体和程序内容的完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促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力求通过一个全新的视角,前瞻性的探讨我国未来环境侵权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这些都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二、研究现状我国环境侵权立法多而杂,各法缺少统一协调,环境侵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执行落实难度大,企业和地方性政府追名逐利,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发展与落实。
建立有效的社会化填补机制,这样才会对以后的赔偿起到快速,有效,及时进行赔付的作用。
环境侵权的频发已然成为了全球普遍关注的话题,我国2005年岁末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引人深思。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
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
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
2005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4天,“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
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
同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
同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二
四种可能的纠纷 类型
(一) 可能的纠纷之一 : 俄罗斯政府诉中 国政府
一个 国家 对于本 国的不 法 行 为 应 当 承担 国家 责 任 国家 责任 的 承担有 下 列两 个要 件 : 该行 为 违背 该 国所 承 担 的 国 际义 务 ; 该 行 为可 归 因于 国家行 为 虽 然传 统 国 际 法 认 为 国家 一 般 不 对 私 人 企 业 活 动 承 担 国 家 责 任 , 但 自古代 罗 马法 起就 有 使 用 自己财产 时不 应损 害他 人 财产 (s i e
按照国际法向中国提出合理的索赔 本文所要分析的就是 由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引起的来 自俄
学者 的文章汗牛充栋 , 此处就不一一列举了
中国政府 的反应 , 值 得一提 的 , 一 是
在 2005 年年底 出台了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规定 ; 二是 2006 年年初出台
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 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 ; 三是加 快了 水 污 ) 染防治法 的修订 , 新修订的 水污染 防治 法 大 幅度 加强了对水 污染的监管 和水污染 的法
C ro ss一 b o rd e r R iv ers to b e J o in tly M o n ito re d , C h 诬 na D a il夕 , F e b . 2 2 , 20 0 6 ,
载 http ://new s.xi /engl i sh/200 6一 02一 22/eontent _ 4210 291.htm (最 后 访 问 时 间
跨国水资源利用的无害原则与国际赔偿责任——兼论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究这 一课 题 的必要 性 和重要 性不 言 而喻 。对 于 国际 河 流众 多 的 中 国 来 说 ,也是 一 个 严 峻 而 紧 迫 的课
题。
行 管理 从 而不 干扰 其 他沿 岸 国 的类 似 利 用 领土 内的水 ,只 要 不对 其他 沿 岸 国的权利 和利 用 造成重 大损 害 。这 种权 利 和义 务 的平衡 ,反 映 了 国家 积极应 对 对淡水
中 图 分 类 号 :TV 1 2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4 8( 0 7) 6 0 5 — 5 6 1 10 2 0 0 —0 3 0
跨 国水 资 源 即跨 国淡 水 资源 ,又称 为 国 际水资 源 ,包 括 国际河 流 、湖泊 及其 大小 支 流 ,以及 处于 两 国或 更多 国家 管辖 范 围之 内的地 下水 。通常所 称 的 国际流 域 以 国 际河 流 和 湖 泊 为 主 体 。世 界 上 有 2 3条 国际河 流和 湖泊 ,分 布 在 15个 国家 ,其 流 6 4
其 领土 内 的因 自然 原 因 而造 成 的 对 另 一 国 领 土 的
损害。 1 2 无 害 原 则 的 地 位 .
视 。 因此 ,我 们应 拓展 无 害原则 的适 用范 围 ,使其 不仅 能够 维护 现行 用水 国的权利 ,也 能够 保护 潜在
域 面 积 占 地 球 陆 地 面 积 的 4 、 % 。 这 些 流 域 拥 有 53
或其 控制 之下 的个 人造 成这 种损 害 。 无 害原 则 来 源 于 “ 用 你 自 己 的 财 产 但 不 要 运
伤 害 别 人 ” 一 习 惯 法 , 以 相 对 领 土 主 权 理 论 为 这
指 对现行 和潜 在 用 水 国 用水 量 的 剥 夺 。“ 害 ” 无 既 指不 对 现行 用 水 国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利 用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也包 括不 剥 夺 潜在 用 水 国公 平 利 用水 的份 额 。
跨界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处理原则——国际案例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启示
3 中 减 .0年 1 8 国 灾2 6 第1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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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 个 紧 急 事 故 预 警 系统 。 道 在 尽 可能 短 的 时 间 内 履 行 r条 约 规 定
5由于 跨 界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的确 定缺 乏 .
国 际 法 支 持 , 跨 界 环 境 污 染 问题 上 国 家 在
制品流人菜 茵河 的严 重跨 界污染事件 等. 都是著名的例子 。其 中, 对本次吉化爆 炸 造成松花 江污染 事件最具 参考 价值 的是
20 0 0年 发 生 在 罗 马 尼 亚 巴 亚 马 雷 的 氰 化
物 溢 出案 例
跨 界 河流 污 染 相 关 的 国 际原 则
巴亚 马 雷 案 例 和 松 花 江 污 染 事 件 确
成 的 河 流 污 染 与 跨 界 河 流 槽 染 梢 关 的 国 分植行 此公 约下1 一些 义务 包括 , 有 = I 匀 1 殳 20 0 0年 1 31 月 ( 日晚 上 1 左 右 . 际 原 则通 常 包 括 五 类 : 境 法 律 的 一 般 性 采 用 更 严 栉 的 技 术 标 准 最 小 化 奥 若 公 司 0点 由 环 } 于 巴 亚 马 雷 的 大 雨 和 融 化 的 积 雪 . 过 l 原则 .预防和处理工业事 故相关的原 则. 操作 事故造成污 的风舱 但是 . 超 0 井没有
罗与 公 域. 并且环境 污染涉 及罗马尼 _ 、 皿 匈牙 利 包括 : 里约环境与发胜宦 占》 《 《 、保护 与使 外 , 尼亚艟行 r 约蜚求尽早 交换信
和南斯拉夫三个国家
用 越 境 水道 和 国 际 湖 泊 公 约 》 《 作 保 护 息 的义努 . .合 并且也依据此 公约的要 求建立
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初探
现代营销上旬刊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急剧增加,逐渐破坏了无数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在20世纪50年代,其发展成为社会公害,影响着成千上万人的健康及生命。
1930年12月1日至5日,比利时的马斯河谷工业区由于排放有毒粉尘和气体,一周内使60多人死亡;20世纪80年代,莱茵河的污染波及法国、德国、荷兰和瑞士,一系列重大灾难跨越国界,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
在私人主体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有义务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尽量减少损害和进行积极赔偿,以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弥补其损失。
一、“跨界”与“环境损害”的概念辨析与界定(一)“跨界”的概念辨析起初,“跨界”一词被定义为影响边界沿线直径不超过30公里的有限区域。
事实上,这是与“边界地区”相混淆的错误定义。
因为在实践中,一些跨界的环境影响可以来自长距离的大气传播等污染。
《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在1979年将跨界污染定义为“对一国管辖范围内的区域发生有害作用的物质来源,全部或部分处于另一国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这一定义不仅仅局限于边界地区,更强调了领土和管辖的概念。
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将“跨界损害”定义为,“无论各国是否有共同的边界,污染源在该国意外的其他国家领土内或管辖内所造成的损害。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中还强调,“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联合国宪章》,各国有义务确保其国土范围内的活动,不损害他国环境”。
“跨界损害”这一概念的外延其实非常广泛,它不仅指环境污染跨越国界发生了作用,还指超越国界后对国际区域形成的污染。
跨界损害在法律上具有多变的特点,它可能是来源于边界地区排出的废气污染,也有可能是世界范围运输的有害物质排放;它可以是故意发生的,也有可能是偶然事故;它可以是国家行为,也可以是私人行为。
(二)“环境损害”的概念辨析早期环境损害大多是以污染的形式出现的,认为有害后果必须是由引入某种物质或能量造成的,例如从跨界河流中取走大量河水,只要不损害河流本身的水质,则即使给他国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也不属于环境损害的范畴。
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新视角
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新视角/bmgl/wrfz/200605/t20060508_4313.htm闫海发布日期:2006-05-08[感谢作者授权][摘要]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值得我们认真反省,以促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
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由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
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科斯定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水法一、引言2005年底,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爆炸事故,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其间400多万人口的哈尔滨市停水4天以及污染越境俄罗斯等,让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成为国内外舆论的焦点。
但是,危机何尝不是转机,例如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8年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1955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以及日本50、60年代的熊本水俣、四日哮喘、富山骨痛病、爱知米糠油四大公害事件几乎都是各国环境立法的转捩点,因此认真总结和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迅速发展。
目前,理论、实务以及公众的反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暴露我国的环境应急机制的诸多弊端,例如缺乏足够法律依据;预警监测不准确;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存在隐瞒;应急储备不充足;应急评估的失灵以及民间组织的参与不足等,[1]初步的回应是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其二,我国传统产业布局的结构性环境隐患,例如部分大中型化工石化企业规划在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致使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概率较高,2006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掀起“第二次环境风暴”,发布《关于检查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的通知》,针对环境敏感区附近的涉及投资金额约4500亿元的127个重点化工石化类项目进行环境风险排查。
从松花江污染事故看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途径
从松花江污染事故看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途径
王曦;杨华国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7(029)003
【摘要】假定松花江污染事故造成了跨界污染损害,就有了如何对待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基于法律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总页数】6页(P112-117)
【作者】王曦;杨华国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
海,2002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68
【相关文献】
1.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J], 汪劲;黄嘉珍;严厚福
2.污染事故的经济损失评估: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例 [J], 侯瑜
3.Ⅳ级逸度模型在评估温度对污染物环境行为影响中的应用--以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事故为例 [J], 敖江婷;于晓菲;陈景文;田福林
4.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有机废水处理技术研究进展——以松花江硝基苯污染为例 [J],
张洪杰;徐向舟;张兴文
5.从松花江污染事故谈水体污染的综合防治 [J], 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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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松花江水环境污染看国际法中的赔偿问题
从松花江水环境污染看国际法中的赔偿问题
从松花江水环境污染看国际法中的赔偿问题摘要:回顾了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并对该事件国际法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最后阐述了国际解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国际法赔偿
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会在人为划分的疆域前止步。
越界环境污染是指在一个国家内产生,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利影响的污染,从其产生之日起,国际一直在探讨这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
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手段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如何妥善解决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成为现代国际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回顾
我国幅员辽阔,周边与十几个国家相接壤。
在发展的同时,保护好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同周边国家在环境事务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
2005年11月13日,我国邻近中俄边界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域污染,随后松花江污染带汇入作为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对俄罗斯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假如中俄双方同意这种影响构成当前国际法上公认的跨界污染损害的话,如何妥善地解决俄方可能提出的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将对今后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二、基于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的国际法适用分析。
松花江流域重大水污染灾害的补偿机制探讨
qe t u nl y,r a o a l o e s t nmo e sv r e s n bec mp n a i d l e yi o t n O man an t es san bed v lp n f c l o i mp ra tt it i h u t ia l e eo me t o— o e o y a d e o o n v l y g n c n my i al .Thsa tcet k st ep o lm f o e s t n frwa e o lto fS n h a e i ril a e h r be o mp n a i o t rp l in o o g u c o u
Ab t a t Al n t h a i e eo me to o i l c n my,p l t n o t r c n i o n o r c u t y sr c : o g wih t e r p d d v l p n fs ca o o e o l i fwa e o d t n i u o n r u o i i s v r r n h is n i n a o t wa e o l t n i a ly i s o n e d n y t n r a e C n e s e e e ,a d t e d s e so b u t r p l i n v l s h wi g a t n e c O i c e s . o s — u o e
我国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我国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摘要:松花江流域面积广阔,是中国重要的东北地区的主要河流,因此生态环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通过对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状况进行分析,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研究表明,在当今社会,保护环境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议题,这也推动了我国在生态保护上大力发展。
在建立松花江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必须加强财政资金的投入,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同时还需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治理,以提升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水平。
因此,建立松花江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推动环保事业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环保事业【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松花江流域是中国东北地区最大的内流河流域,它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物种资源,同时也承载着重要的农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丰富多样的社会功能。
但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人类的有限的经济活动也已经对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破坏,如水土流失、草原退化、水质污染等。
1.2 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松花江流域生态状况的分析来提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具体包括:(1)分析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现状,(2)探讨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体系结构,(3)在此基础上,提出松花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路径和措施。
【第二章】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分析2.1 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现状分析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关系到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和生产力的提升。
目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存在以下问题:(1)水资源短缺:松花江流域虽然水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期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导致水资源的短缺情况严重。
(2)水质污染:在松花江流域的许多城市和农村地区,经常存在着一些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导致水质恶劣。
(3)土地退化:在松花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中,由于种植方式和管理不当,也导致了大量土地的流失和退化。
2.2 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以上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力量影响和政府管理失误所致。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损失赔偿问题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损失赔偿问题随着现代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当环境污染发生并造成损害时,损失赔偿问题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损失赔偿问题,并分析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国际范例。
一、环境污染与损失赔偿的关系环境污染是指在人为活动过程中,有害物质或能源被排放到环境中,超出了环境的吸纳和转化能力,导致环境的破坏或负荷过重的现象。
环境污染不仅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威胁,还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损失赔偿意味着将由污染者或责任方承担造成环境破坏和其他相关经济损失的责任。
这一原则是基于“污染者付费”的理念,即污染者应当为其造成的损失负责并赔偿受害人。
二、国际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失赔偿范例在国际层面上,一些环境污染案件的损失赔偿已进入法律程序并取得一定成果。
例如,国际法院在1998年就损害日本鱼类资源的西班牙籍渔船案做出了裁决,要求西班牙对日本进行赔偿。
这一判决明确表明,污染者必须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另一个范例是纽约卡脱纳湖的环境污染案。
当地一个工业企业长期排放有毒物质导致湖水污染,给附近社区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这家企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采取措施修复湖泊的生态系统。
这一案例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树立了重要的先例。
三、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损失赔偿原则为了确保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损失赔偿公正合理,有几个重要的原则应予以遵循。
1. 公正原则:损失赔偿应基于公正原则进行评估,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并恢复其原有的权益。
2. 预防原则:损失赔偿应具有预防性,意味着责任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进一步的环境破坏,并修复已经造成的损失。
3. 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应当承担由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4. 自愿原则:损失赔偿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必诉诸法律程序。
《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
《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刘子玥1,王辉1,霍璐阳1,苑泽宁1﹡1.哈尔滨师范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哈尔滨,黑龙江摘要:湿地是位于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性地带,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拥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重要的多功能生态系统,湿地保护补偿工作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
为研究湿地保护及生态恢复补偿机制,本文以松花江流域为例,通过分析松花江流域的湿地生态现状,借鉴生态补偿的成功案例,并结合国外先进的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根据湿地类型、分布区域、湿地破坏程度的不同,探讨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即:退耕还湿补偿、开发重建补偿、封闭及立法补偿、湿地银行补偿、湿地替代费补偿、湿地被许可人自行补偿等。
并且提出在补偿的过程中,解决补偿的主客体、补偿的融资和支付、退耕居民的安抚和补偿的收费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对湿地恢复后期的保护管理工作,也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为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湿地生态恢复及湿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生态补偿前言:松花江流域幅员辽阔,物产丰富,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对黑龙江省的工农业生产、内河航运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流域湿地被过度开垦,加上湿地自身的脆弱性,湿地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质恶化、旱涝灾害频率增大,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产生矛盾,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及社会问题。
本文探讨松花江流域湿地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旨在促进松花江流域湿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充分发挥流域湿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供理论依据和借鉴意义。
1生态补偿机制1.1生态补偿内涵《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1]。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内涵进行了深入探讨[2,3]。
松花江污染事件是否存在行政赔偿的法律空间——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角度看
作者: 曾珊[1]
作者机构: [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0-36页
主题词: 松花江污染;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赔偿
摘要:松花江污染事件是否存在行政赔偿的法律空间是处理该事件的各方责任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以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分析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断、混合侵权的责任分配四个问题,探讨了法院在污染事件的行政不作为赔偿纠纷中可能选择的法律解释或者法律判断。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考
对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可能引发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思
考
汪劲;黄嘉珍;严厚福
【期刊名称】《清华法治论衡》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松花江为中国第三大河流,在经过哈尔滨市后汇流入黑龙江.这条河流在俄罗斯境内称为阿穆尔河(Amur River),经过俄罗斯拥有约60万人口的哈巴罗夫斯克市(Khabarovsk)及共青城后,流入白令海峡.松花江、黑龙江及阿穆尔河都是其流经城市及地域的主要供水河流.
【总页数】19页(P262-280)
【作者】汪劲;黄嘉珍;严厚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J], 丁丽柏;龙柯宇
2.浅析黑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与水污染的防治——由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周洪涛
3.科学应对流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例分析 [J], 李志群;董增川
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政府危机管理体制——由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吴彦
5.绿色理念:现代企业的自然选择——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引发的思考 [J], 王悦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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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松花江水环境污染看国际法中的赔偿问题摘要:回顾了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并对该事件国际法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最后阐述了国际解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国际法赔偿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会在人为划分的疆域前止步。
越界环境污染是指在一个国家内产生,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利影响的污染,从其产生之日起,国际一直在探讨这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
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手段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如何妥善解决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成为现代国际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回顾我国幅员辽阔,周边与十几个国家相接壤。
在发展的同时,保护好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同周边国家在环境事务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
2005年11月13日,我国邻近中俄边界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域污染,随后松花江污染带汇入作为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对俄罗斯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假如中俄双方同意这种影响构成当前国际法上公认的跨界污染损害的话,如何妥善地解决俄方可能提出的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将对今后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二、基于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的国际法适用分析根据国际法,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这条原则是中俄双方都必须遵守的。
用和平方式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可遵循的途径包括法律解决和外交解决两种途径。
法律解决又有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和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两种。
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一般是在外交解决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包括司法裁判和国际仲裁。
如果采用司法裁判,可能的途径是中、俄协议在国际法院进行有关国家责任和相应的国家赔偿的诉讼。
如果采用国际仲裁,则可由中俄双方协议选择一个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中俄双方共同委托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可能导致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以国际公法上的国家责任为基础。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主要是提起国际民事诉讼,即由受害者通过在中国或者俄国的法院提起国际民事诉讼,谋求民事救济的一种私法途径。
国际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国际民事赔偿。
这种赔偿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责任为基础。
外交解决是一种回避法律责任问题的争端解决方式。
它的形式主要有谈判与协商、调停、调解等。
谈判和协商是当事国双方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最为灵活、迅速和节约成本的办法。
调停和调解涉及第三方调停人或调解人的参与。
本文对基于法律解决的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和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与协商解决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三、国际解决途径(一)国家赔偿公法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国家不遵守国际义务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其通常的后果是使受害国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公法所提供的措施和程序,迫使违法的国家履行有关义务并由于该国不履行义务所致损害而从该国取得赔偿。
与跨界污染损害有关的国家赔偿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具体到跨界河流污染上,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已成为国际公法上的一项基本的国际义务。
根据国际公法的原理,一国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并进行赔偿。
然而,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说的,“书本上的法”常常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
在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上,这种背离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涉及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时,各国通行的做法要么是消极回避,要么是明确拒绝适用国家责任。
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首先,跨界污染损害及其赔偿问题牵涉到各国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各国一般不愿把国家责任明确化。
其次,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基础并不牢固。
再次,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内容存在很大分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关于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制度尚没有通过广泛的国际法律实践得到确立,存在着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是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背景。
从条约义务看,中俄之间没有一个共同参加的有关跨界河流污染问题的多边环境条约。
也就是说,对于俄国,我国并没有承担关于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及其国家赔偿的条约义务。
此外,从政治上看,两国如果就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层面上发生争端,将对中俄两国关系带来不好的影响。
由此可见,选择国家赔偿来最后解决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无论在国际法上还是在政治上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对中俄双方都不利。
(二)国际民事赔偿在发生跨界污染损害时,尽管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途径难以行通,但仍有必要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受害者予以赔偿。
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将国家层面的赔偿问题转移到私人层面上,也就是说,以国际私法关系上的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国际民事责任上的赔偿取代国际公法关系上的国家责任上的赔偿。
但跨国因素的存在也引起了跨国民事诉讼特有的问题,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准据法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审理有关跨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
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并没有法律冲突。
如果俄方就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提起民事诉讼,中俄两国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任何一方起诉。
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中俄两国在1992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的条约》,两国承诺相互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上的根本障碍。
跨国民事诉讼的关键在准据法。
侵权行为地是各国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首要连接点。
从我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看,不论俄方是在本国还是在我国提起诉讼,中俄两国的法律都有可能成为准据法。
但是,我国与俄罗斯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却存在巨大的差别。
首先,从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6条、第11条规定看,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都有权向法院就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环境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此外,《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8条把诉讼时效定为20年,远远超过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设定的3年期限。
也就是说,按俄罗斯法律,针对松花江跨界环境污染,在未来的20年之内,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受影响的州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当地居民随时可以向俄罗斯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如此漫长,赔偿的利益相关方如此众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又如此巨大,即使能得到执行,执行的效果相对其预期目标也必将有较大差距。
更重要的是,中俄双方在环境标准上差别很大,我国环境水体的硝基苯标准比俄罗斯高十多倍。
而这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因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之一是环境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判断的标准就是国家的相关环境标准。
松花江跨界污染事件如果依照俄罗斯法律,可以认为环境损害事实是存在的。
如此则我国相关责任人理应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但按我国的环境标准,并不存在环境损害。
如此则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不作环境侵权行为处理。
即使俄方就此作出判决,我国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
但如此可能影响两国之间的关系。
从政治影响上看,两国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司法上的冲突,是不必要的,对两国都没有好处。
因此,在一些涉及国际民事赔偿的关键法律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种差异极大地削弱了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民事赔偿的可行性。
(三)谈判与协商在两国一致认可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既对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给予适当的补偿,又不引起两国间的司法争端呢?我们认为,外交解决方式中的谈判与协商是最好的选择。
谈判与协商是国际法主体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
环境条约一般都将谈判与协商作为国际法主体之间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
在国际关系中,外交解决的办法,特别是其中的谈判和协商的解决办法,是处理国际争端的首选办法。
近年来,我国和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了诸如边界划界问题等重大问题。
两国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合作,为各自的国内发展创造了和平的环境。
两国都受益于这种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两国没有必要把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扩大到影响国家间关系的的层面,也没有必要借助以第三方介入为特点的裁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是较佳的解决方式。
实际上,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不久,中俄之间就开始了频繁而有效的谈判、协商和合作。
通过谈判和协商,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双方互谅、互让,和平而妥善地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问题,符合中俄两国的根本利益。
四、结束语以上分析表明,在松花江污染事故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
但解决在国家责任层面和国际民事责任层面都面临巨大的困难。
基于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作为一个现实的选择,中俄之间必然会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尽管以外交方式来解决跨界污染损害是很便利的选择,避免了适用国家责任和国际民事责任时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但就跨界环境污染来说,不仅仅是需要赔偿受害者和惩罚污染者。
更重要的是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发生,通过签署一个关于共享河流污染防治问题的双边协定,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常设的、双边的、以预防为主的共享河流污染防治合作机构和制度。
参考文献:[1]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越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分担的法律制度第一次报告.[2]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危险活动引起越界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分担的法律制度第二次报告.[3]周忠海.论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5).[4]那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法商研究, 2006,(6).[5]张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因果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中国能源,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