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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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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2019年(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 (13页)

2019年(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 (13页)

2019年(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抗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文泽,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住(略)。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X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长青、周文举,重庆市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文泽受贿、挪用公款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X年12月10日作出(201X)渝北法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文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对被告人王文泽受贿所得的人民币891298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桑骊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文泽及其辩护人赵长青、周文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文泽身份事实。

201X年9月至201X年2月,被告人王文泽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局长;201X年3月至201X年8月,被告人王文泽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201X年7月,被告人王文泽任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办公室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该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文泽的户口证明、干部履历表、任职情况、分工情况说明、任职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成立拆迁班子通知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王文泽的基本身份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其工作职责。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工作规范(试行)(202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27次会议通过)为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精神,结合重庆法院对预重整进行的有益探索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预重整应当坚持有为司法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债务人自救与当事人自治有机融合,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效衔接的原则。

第二条申请重整前,债务人拟以重整为目的,与债权人、意向投资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

申请重整前,通过自主谈判已经达成重组协议并表决通过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将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预重整,申请人同意并且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对债务人预重整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重整申请受理前,庭外以重整为目的进行商业谈判的期间称为预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受理后,可以根据庭外达成的重组协议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也可以将庭外达成并表决通过的重组协议作为重整计划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二、预重整备案登记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预重整备案登记台账,对以重整为目的的庭外重组进行登记。

第五条申请预重整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债务人名称;(三)主要债权人清册;(四)资产负债概况;(五)其他信息。

人民法院收到预重整备案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登记。

三、预重整工作指引第六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与债权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制作重组协议;(二)清理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向利害关系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查阅披露内容;(四)充分清查债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标准和方式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五)进行债权核对;(六)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评估;(七)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八)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九)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终结工作报告;(十)完成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2018-2019】结束法院开庭公告,情况说明-word范文模板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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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束法院开庭公告,情况说明篇一:案件情况说明案件情况说明1、案件简况201X年9月13日,我开车在新城街与长春路交叉口排队等待红绿灯,车启动后遇一大客车强行左转弯致使我变更车道,在车速很慢的情况下与同向行驶的李妍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的擦碰(有照片及现场环境照片和视频为证)。

李妍此后开车加速冲上人行横道直至撞上花坛边,将行人杨林修撞伤,其自身轿车撞损严重,交警队判我负全责(有交通事故认定书)。

行人杨林修因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其伤好后做了司法鉴定,在201X年7月将我、李妍及我的保险公司(人保)告到西岗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我及人保都对李妍在事故中由于操作处置不当致使撞人的责任行为提出追究,但后来法官和人保提出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几乎是不可能的。

人保还在法庭上提出杨林修治病的部分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

对此法庭当庭予以驳回,要求人保对所有医疗费用给予赔偿。

西岗法院于201X年9月13日下达判决书,要求我及人保作为被告,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对原告进行赔偿(见民事判决书)。

2、过程我即开始办理保险赔偿事宜,要求人保按判决书,将对杨林修的赔付直接支付给杨林修,人保要我出具了委托书。

其间我问过人保关于李妍的修车费相关问题,人保称李妍已经独自办理了相关的保险理赔手续,不需我管。

此后,人保在理赔中以杨林修治病用药中有很大部分属于非医保部分为由,不予理赔。

我找到人保指出,关于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问题,法庭当庭已经驳回人保的抗辩请求,并且在判决书中也有记述(在判决书第6页前3行有记述),人保称判决书上只有记述而非判决,判决书判决结果不清。

我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界限不清找过赵克敏法官,赵法官告诉我可以以判决书为依据要求人保在商业险内赔偿。

我以此找人保理论,人保还是以相同理由拒绝赔付。

2018-不履行法定职责答辩状-范文模板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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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职责答辩状
不履行法定职责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大家了解过吗?欢迎大家阅读这份不履行法定职责答辩状范文!
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X)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

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该银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

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宪生,该市市长。

一审第三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

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汉桥,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最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五中刑终字第12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勇,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201X年5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10月24日作出(201X)中区刑初字第734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勇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邓勇伙同李勇(已判刑)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附近,故意用身体撞击行人张某某,后称同伙李勇因撞击被其手中的烟头烫伤,被告人邓勇的同伙李勇强令张某某陪同李勇去治疗并负责费用,而后二人将张某某强行带入附近较铺巷内,采用持刀威胁、强行搜身等方法,抢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9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10元的斯达康小灵通1部。

同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邓勇再次伙同李勇在本区解放西路67号旁一巷内,采取前述相同方法,持刀威胁、强行搜身,抢走被害人谢某、严某某人民币2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430元的爱国者MP3播放器1部。

201X年5月15日,公安人员根据他人检举与其他线索,将被告人邓勇捉获归案。

最新-(2019)渝五中刑终字第20192号 精品002

最新-(2019)渝五中刑终字第20192号 精品002

(2019)渝五中刑终字第142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渝五中刑终字第142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景彬,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先虎,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正贵,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杰,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刚,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铃,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松藻煤电。

【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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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14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男,24岁(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X)海法刑初字第362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少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少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少华于201X年8月22日1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号北京节能大厦A座11层“北京中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趁他人不备,窃取被害人杜明娟(女,26岁)宏基3642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900元。

同日17时许,被告人王少华在归还被害人杜明娟笔记本电脑时被民警抓获。

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杜明娟。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少华的供述、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李云白、马建军、李美荣的证言、被害人杜明娟的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据此,判决:被告人王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王少华的上诉理由是:起意盗窃是因公司拖欠他的工资,却误将公司员工的个人物品当作公司的财物窃走。

【精编范文】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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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王锡贵、邹连海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锡贵,女,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连海,男,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有亭,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略)。

法定代表人钱永培,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岩,该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涂登辉,该分局民警。

上诉人王锡贵、邹连海因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不履行监管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中区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锡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亭、王飞,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委托代理人陈岩、涂登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201X年10月8日13时许,王锡贵、邹连海的儿子邹刚在本市渝中区下南区路公共厕所砍死1名老年妇女、砍伤2名妇女后逃窜。

石板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当即对其实施抓捕。

邹刚逃至长江大桥北桥头立交桥处翻上护栏后摔在桥下草坪被抓获。

201X年10月9日,邹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渝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渝中区看守所在对邹刚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其双下肢有轻微擦伤,在羁押期间多次使用药物对其进行治疗。

因邹刚在羁押期间精神异常,看守所值班民警医生除加强对其注意、观察以外,还督促同监舍人员对其进行看护,防止其自伤、自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 11月7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市五中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指定管辖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方式,按照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在本院辖区内实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叉管辖,是指在本院辖区内,中级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主动报请,经审定后将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给非被告所在地的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第三条按本办法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基层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向原告发放《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以申请交叉管辖。

第五条基层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审批立案后,由分管院长决定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得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交叉管辖的,应当在立案审查阶段向受案法院提交《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申请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引(试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在完善小微企业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全市小微企业良性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一)债务人主要财产权属无争议且易处置;(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三)债权人人数在100人以下。

第二条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遵循高效、灵活、便捷、低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适用本指引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理由充分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适用本指引。

决定适用本指引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适用本指引审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不宜适用本指引情形的,或者案件无法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转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第七条适用本指引审理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符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采用接受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案件,原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组成或者参加的,可以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

张小红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小红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小红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龙贤仲【审理法官】许鹏邬继荣龙贤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小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小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小红【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黄胜利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刘怡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大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黄胜利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刘怡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大伟吴国强黄胜利刘怡【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小红【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渝中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

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渝中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渝中区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对包括张小红房屋在内的菜园坝片区房屋实施征收。

征收决定作出前,渝中区政府组织重庆市规划局渝中区分局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了认定和处理,其中认定张小红涉案房屋楼顶搭建的建筑是未经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属于违法建筑。

上述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参与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审查并公示,并经公开投票方式确定了相关征收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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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34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34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34号原公诉机关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川燕,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荣昌县安富中学教师,户籍地(略),现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X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3月2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荣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长林、谢小琳,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川燕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X年2月22日作出(201X)荣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田川燕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田川燕在荣昌县昌元镇东城花园小区其家的床上给出生两个月的儿子马圣鑫哺乳时,不慎将马圣鑫压在身下,被告人田川燕在明知马圣鑫未死亡的情况下,未采取救护措施,并将马圣鑫抱到卫生间的婴儿浴盆中放水溺死,抛尸于荣昌县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距南北干道高速路口约200米处的河中。

经尸体检验鉴定,马圣鑫系被他人生前投入水中窒息死亡。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田川燕属精神应激相关障碍,系限定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川燕无异议,且有证人马伟、于绍香、钟立、周平芳、田南鹰、段炼的证言,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DNA鉴定结论书,尸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田川燕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田川燕属精神应激相关障碍,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可对其减轻处罚。

最新-(201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41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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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4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4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文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

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文强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中区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陶文强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7月30日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陶文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巳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据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当庭举示的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警察证复印件及病历、证人证言、被告人陶文强供述及驾驶证复印件、陶文强被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2019年2月13日11时10分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中区支队在本市渝中区朝天门基良广场附近执行9101一级警卫任务。

按上级指示,由交警胡某、谭某、严某某、魏某依次在陕西路口的公路上共设置四道警戒线,禁止所有车辆驶入朝天门。

11时20分许,被告人陶文强驾驶渝83542两轮摩托车从渝中区新华路向朝天门广场方向行驶,交警胡某见状即上前制止并告诉其有警卫任务禁止通行,陶文强假装右转绕过胡某后,在新华路陕西路交汇口处,突然加速向朝天门方向冲去,在冲过二、三道警戒后被执行第四道警戒任务的交警魏某拦下。

随后交警严某某追到让陶文强熄火下车,陶文强不从,严伸手扭钥匙熄火,陶文强当场采用抓扯、踢打等暴力手段阻碍交警执法,并将交警严某某左手腕抓伤、交警胡某拉住车尾时被陶文强将其帽子打掉,制式领带被扯断,后被交警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陶文强2019年7月和2019年12月二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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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卿兰,女,1963年5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户籍所在地:(略))。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系本案被害伤者。

诉讼代理人杨宇平,重庆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卿兰犯过失致人重伤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6月15日作出(201X)中区刑初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卿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X年7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杨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卿兰、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永清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宇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定:201X年7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卿兰在重庆市渝中区临华路3号其经营的小面店内,因小事与被害人张永清的父亲有争执。

被害人张永清与其丈夫马继模知道后到该店内找黄卿兰理论。

马继模与黄卿兰的帮工邓清春语言不和发生抓扯,继而被告人黄卿兰与被害人张永清亦相互抓扯。

被告人黄卿兰与被害人张永清在争夺电热水壶的过程中,因黄卿兰不慎将壶内开水泼出洒在张永清的面部、胸部,致张永清严重烫伤。

【优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word版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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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肖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奎,男,1945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系本案被害死者李永杰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淑会,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系本案被害死者李永杰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学问,男,31岁,汉族,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奎、吴淑会之子。

被告人肖云,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服刑。

指定辩护人薛嘉莲,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1X年10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政、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学问、被告人肖云及其辩护人薛嘉莲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云受杨小林(已判刑)之约,与张清明(已判刑)、张胜(另案处理)至杨小林与他人合租的本市南岸区南坪玛瑙溪38号4单元4-2号房屋内,找到暂住于该处的被害人李永杰、胡孝军,以怀疑偷了其影碟机为由,要求归还影碟机,李、胡二人否认,肖云、杨小林、张胜遂持猎刀,张清明持菜刀,对李永杰、胡孝军进行砍刺,又用啤酒瓶击打李、胡二人,致李永杰死亡,胡孝军轻伤。

最新-(201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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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号
原告鲁等109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鲁,男。

诉讼代表人何,男。

诉讼代表人王,男。

委托代理人黄,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资,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重庆市南岸区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鲁等109人要求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讼代表人鲁、何、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资,被告委托代理人韦、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在广阳镇人民政府门口张贴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南岸府征公[2019]第15号。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为建重庆绕城高速公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用了我社110余亩土地。

我社土地被征已达3年之久,却对征地补偿方案一无所知,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相关信息。

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公布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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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14号-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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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14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昌县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XX,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上诉人黄XX因诉荣昌县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荣昌房管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X)荣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X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黄XX所有的位于荣昌县昌元街道宝城路(原荣联路)106号附2号(原工商局综合楼)的房屋一间属本案所涉拆迁范围内。

该房屋为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8.53m²,砖混结构。

201X年10月29日,重庆市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公司)取得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X年10月19日取得荣昌县规划局颁发的渝规地征(201X)荣昌字第018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X年11月14日取得荣昌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荣国土建字(201X)9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

之后,庆顺公司向荣昌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已到位百分之七十专项资金的资金证明、规划红线图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

荣昌房管局经审查认为,庆顺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合法,于201X年5月4日向庆顺公司颁发荣房拆许(201X)字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庆顺公司对荣昌县昌元街道宝城路(原昌元街道水口寺市场)片区的房屋进行拆迁,以实施旧城改造。

201X年12月17日,荣昌房管局公告通知包括黄XX在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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