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安排残疾人

合集下载

北京市2020年用人单位残疾人补助相关政策解答

北京市2020年用人单位残疾人补助相关政策解答

北京市2020年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答一、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享受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哪些条件的用人(工)单位可以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工)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什么?(一)用人(工)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1.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50%×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2.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8;(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12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6.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北京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北京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促进就业政策有序衔接,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6]6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按《办法》、《通知》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1.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法定就业年龄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二、补贴、奖励标准: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0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合理便利】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 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 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 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 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 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 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 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 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 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 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7年广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2017年广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2017年广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指南一、申报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保障金缴纳:须于完成年审之日起15日后、45日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

三、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的程序符合申请缓、减、免缴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完成申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上《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南》的要求,填写《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并携带资料到下列地点申报办理,逾期办理年审或报送资料的,均不予受理。

1.广州市属的用人单位,向广州市残联申请。

2.区属用人单位,向经管的区残联申请,详情见残联各年审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表。

保障金缓、减、免缴受理截止时间:9月15日。

各用人单位请务必按时办理。

四、有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明确约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保障金缴纳的事项。

五、其他说明1.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国家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残联各年审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址:(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岗位补贴)。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自2009年至2011年按年度给予岗位补贴:1.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 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 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4.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但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为招用的残疾人办理了招聘备案手续;2. 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3. 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4. 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5. 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6. 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模板】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模板】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申报年度:年)
1.“所属行业”:请填写本表背面《行业分类表》对应的代码;
2.“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含);
3.“证件类别”:请填写“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残疾类别/性质”: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请填写“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多重残疾”,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请填写“因公”、“因病”或“因战”;
5.“户籍所在地”:请填写××省(市)××市(区/县)××区(街道/乡/镇);
6.“户籍性质”:请填写“本市城镇”、“本市农村”或“外省市”;
7.“文化程度”:请填写“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高职)”或“本科及以上”;
8.“岗位名称”:请按照残疾人实际岗位填写;
9.“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签订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起止年月,如“2015.08-2016.07”,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残疾人请填写“无固定期”,在编职工请填写“在编职工”;
10.“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起止月”:请填写“×月-×月”。

行业分类表。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一、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符合的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的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

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同时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2、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在岗工作;3、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4、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5、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6、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补贴、奖励标准: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

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关于营业税税收优惠1、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1)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地税机关将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如果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2)减征营业税的计算本月应减征的营业税=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3.5万元÷12(新安置的残疾人从次月起计算,减少的从当月起计算)(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Gx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xx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xx%的市级、县市区编制XX名(含)以上的机关至少安排X名残疾人,编制XX名(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X名残疾人。

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xx%以上(含xx%)的残疾人。

县、乡两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xx%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xx%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统筹1.全面调研摸底。

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对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自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残联。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残联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和编制信息进行比对核实,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列出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

2.提出规划计划。

市、县残联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队伍建设实际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制定本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三年规划,并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沪残联〔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沪残联〔2014〕93号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就业岗位,现就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本市辖区范围内,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残疾职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残疾职工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并安排其就业;(二)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三)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四)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标准(一)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2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且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同存续一年以上,按每名残疾职工每年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补贴,补贴人数按实计算。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

用人单位申报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须知一、超比例奖励对象:根据《中山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中山残联规[2017]2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中山市户籍残疾人就业1人以上(含1人)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每人每月可享受800元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下称超比例奖励)。

二、超比例奖励申报条件:1.就业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3.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5.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中山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6.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材料:(注:除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外,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残联留存。

如果用人单位携带材料不齐全,审核人员应告知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方可进行申报审核。

)1.《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见表1)一式两份;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表2)一式两份;3.本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复印件;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军人须提供户口簿)验正本留复印件;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原件;7.残疾人职工本年度1、6、12月的工资发放证明。

四、超比例奖励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在每年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后至7月30日前,携带相关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所属镇(区)残联申请上一年度超比例奖励,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9.23•【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解读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哪些优惠奖励政策?答:(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可加分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赋分。

对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以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标评分给予加1分,最高加4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视项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业户、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申领奖励金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

自2012年起,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奖励标准,但不得低于七区奖励标准的60%。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可到残联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稳岗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

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

四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300元。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继续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在当今社会,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构建公平、包容社会的重要一环,而用人单位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那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这不仅是一个数字问题,更涉及到社会公平、企业责任以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在中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这一比例的设定是经过综合考量的,旨在推动用人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未达到这一比例要求。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能力存在误解和偏见,认为残疾人无法胜任工作或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这种观念是错误且狭隘的,事实上,许多残疾人在经过适当的培训和支持后,能够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甚至在某些方面表现得比正常人更为出色。

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对相关政策法规不够了解,不知道自身在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达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对用人单位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从短期来看,可能需要用人单位在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一定的投入,例如提供无障碍设施、进行特殊培训等。

但从长远来看,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还能为企业带来多元化的思维和创新能力。

残疾人员工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为企业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此外,政府在推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

比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残疾人就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对于那些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通常会面临一定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这不仅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更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利。

四川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

四川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

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

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无锡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锡残[2014]1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市各有关单位、驻锡部省属单位: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残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推行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相关补贴和奖励。

2、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3、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二)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三)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四)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七)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人单位申请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指南
一、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的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同时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在岗工作;
3、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4、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6、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补贴、奖励标准: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5、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三、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2、填写《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1);
3、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
4、《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5、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一般缴款书》银行收据回单复印件;
6、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聘用合同》复印件或由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签字盖章);
7、2014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或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截止到申请前社保允许打印的月份);
8、残疾人职工2014年度各月(截止到申请前已发月份)的工资发放证明复印件;
9、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14年度岗位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五、申请受理窗口地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3号,丰台体育中心东门外北侧(丰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
(010)63860407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1:
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注:1、劳动合同期限,按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实际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
2、此表不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3、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

用人单位填表人:电话: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电话:年月日
附件2:
申请
丰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文件规定,我单位2014年在岗职工数为人,在岗残疾人职工数为人(其中非京籍残疾人职工数为人),其中与残疾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与残疾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够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人。

符合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2014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