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安排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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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请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指南

一、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的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同时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在岗工作;

3、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4、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6、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补贴、奖励标准: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7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5、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三、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2、填写《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1);

3、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

4、《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5、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一般缴款书》银行收据回单复印件;

6、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聘用合同》复印件或由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签字盖章);

7、2014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或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截止到申请前社保允许打印的月份);

8、残疾人职工2014年度各月(截止到申请前已发月份)的工资发放证明复印件;

9、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需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14年度岗位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

五、申请受理窗口地址:

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3号,丰台体育中心东门外北侧(丰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

(010)63860407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两份,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1:

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注:1、劳动合同期限,按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实际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填写;

2、此表不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3、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各一份。

用人单位填表人:电话: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人:电话:年月日

附件2:

申请

丰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文件规定,我单位2014年在岗职工数为人,在岗残疾人职工数为人(其中非京籍残疾人职工数为人),其中与残疾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与残疾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够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人。符合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政策。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201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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