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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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店的规章制度

眼镜店的规章制度

眼镜店的规章制度对于一家眼镜店而言,规章制度的完善是保证工作流程高效有序的前提。

下面是一份眼镜店的规章制度,旨在向大家介绍。

一、员工着装规定1.员工必须穿着店里统一派发的工作服上班。

2.女员工不得化浓妆,男员工不得有过度的五官修饰。

3.员工不得随意更换工作服的颜色。

二、诊断检查流程规定1.客户到店后,员工需要主动引导客户进行初测。

初测完成后选择透视试镜或电脑验光等方式诊断客户的视力情况,确立所需镜片度数或角膜接触镜尺寸。

2.选择合适的眼镜片或角膜接触镜进行试戴调节。

如因客户个人原因造成退换货申请,请办理具体退换货手续。

三、客户服务规定1.微笑服务,亲切待客,介绍产品知识,向客户敬业诚信。

2.对于购买的镜架和镜片,我们提供一年的保修期。

如需保修,请携带保修凭证到店办理。

3.定期进行回访,关注客户购买后的使用体验,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客户纠纷四、品牌代理规定1.业务范围为光学产业,所代理品牌必须为真实合法品牌。

2.代理商必须精通相关品牌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循品牌的经营和管理方针。

3.代理商须签订授权书并按规定向公司缴纳一定代理费。

代理商必须按照约定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涨价,损害客户利益和品牌信誉。

五、假期休息规定1.员工按照公司标准领取周薪,月薪等工资,如节假日营业时间多加班,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2.员工按照公司法定假期进行放假。

如确有工作需要的员工,公司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安排相应的休息和补偿。

以上就是一份眼镜店的规章制度,确保员工工作顺畅、客户服务到位、品牌代理合法让人信服。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58号令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58号令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府版最新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府版最新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府版最新通知编号:___药械流〔2016〕242号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海市的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___于2015年12月14日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我们决定删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关于角膜接触镜质量负责人需“取得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训合格证明”的内容。

《实施细则》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为:角膜接触镜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二级技师以上),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此通知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风险管理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

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严禁虚假欺骗行为。

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或编造信息。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企业不得从事被禁止的行业。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保证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是管理层人员,熟悉本企业所经营产品的质量特性和质量管理体系,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有关问题的批复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经营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有关问题的请示》(烟食药监械[2009]67号)收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的企业(包括其设立的分支机构),除应符合《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经塑形角膜接触镜生产企业授权,或经生产企业授权并依法取得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授权。

(二)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我省对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

(三)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持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证书的内审员。

企业质量管理人和售后服务人员均应当具有医学眼科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经所经营塑形角膜接触镜生产企业培训。

质量管理人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企业内其他人员也不得兼任。

(四)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专用仓库。

经营场所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得使用各类居民住宅用房。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

同时经营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除外)。

(五)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仪器,至少应具备焦度计、球径仪、镜片检查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产品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化监管的条件。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经营管理-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精品

经营管理-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精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了解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熟悉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技术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企业和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兼职。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应具有眼科临床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并具有1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工作的实践经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和本单位的其它部门兼职。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质量具有裁决权,并承担不良事件上报的职责。

第八条从事零售的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验光人员,具体负责验配工作。

河北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和助听器

河北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和助听器

河北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和助听器
经营企业审查评分办法
一、说明:
本办法共分三部分,总分500分。

第一部分:人员与机构130分(项目编号:1至7);第二部分:经营与仓储130分(项目编号:8至14);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240分(项目编号:15至32)。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和助听器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查、获证企业的年度验证、换证审查。

三、评分通则:
对不宜量化的项目按评分通则打分。

实得分等于满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含义为:
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
0.8 执行较好但尚需改进;
0.5 已执行,但有一定差距;
0.2 按规定要求已开始起步,但还未见成效;
00尚未开展工作。

缺项的处理:凡未涉及的项目称为缺项,缺项不计分。

得分率:实际得分/应得分。

四、合格判定的标准
本办法规定的审查项目分否决项、重点项(标注“*”)和一般项;重点项得分率不低于80%(否决项应全部合格),每部分得分率不低于70%,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河北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和助听器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试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角膜接触镜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角膜接触镜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专营企业延续审批依据: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办8号);2、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3、《河北省隐形眼镜(助听器)经营企业开办条件》冀食药监市[2004]4号。

审批标准:(一)、经营场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具备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验配的技术人员。

验配人员具有中级以上的眼科医师或中级以上验光资格人员(助听器验配人员为经培训取得验配资格人员),并建立健康档案,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3、应具有验配场地。

其总面积(不含营业场所和接待室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助听器不少于10平方米),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净手消毒等设施。

验配场所应设置三室:验光室、检查室、隐形佩戴室(助听器要设置助听器听力检测室和验配室)。

(二)管理制度及其它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至少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库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各项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填写规范;2、企业应收集、保存与其经营产品范围相关的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的文件;3、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质检、验收、仓库管理、销售、检测、售后服务人员须每年进行年检,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的工作;4、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规范,能为用户提供培训或指导,并做好定期回访,保存具有可追溯性的原始记录;5、应配备与经营角膜接触镜(助听器)产品相应配备与相适应的专业测试设备或装置。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版)(一)企业申报材料封面;(二)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附件1);(三)延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附件3、4);(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七)《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件5);(九)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包括组织机构职能框图、《企业质量管理、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情况表》(附件6);(十)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附件7);(十一)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保证声明(企业自己出具证明);(十二)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附件8):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表述用词要严密,应与房屋产权证一致;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不在同一地址时应在地理位置图中注明两地之间距离;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平面图应标明具体布局(注明方向、实际功能布局、三色五区设置、面积等情况)、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十三)“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附件9)(十四)企业《存储设施设备目录及周边环境说明》(见注:1填写地面和墙壁整洁光滑,周围没有影响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污染源,仓库、营业场所面积与我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正常按规定条件储存医疗器械产品)(附件10)及《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验配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11)《助听器经营企业验配场所及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12);(十五)企业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情况明细表》(附件13);(十六)企业自查报告;(十七)本企业出具使用计算机情况说明;(十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4);(十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5);(二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角膜接触镜资料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角膜接触镜资料规范

医疗器材经营公司赞同证》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专营公司连续审批依照: 1、《医疗器材经营督查管理方法》(总局办8 号);2、河北省《医疗器材经营赞同证》推行细则;3、《河北省隐形眼镜(助听器)经营公司创立条件》冀食药监市 [2004 ] 4 号。

审批标准: (一)、经营场所、人员要求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相关医疗器材督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2、具备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验配的技术人员。

验配人员拥有中级以上的眼科医师或中级以上验光资格人员(助听器验配人员为经培训获取验配资格人员),并建立健康档案,经市级以上药品督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3、应拥有验配场所。

其总面积(不含营业场所和款待室面积)不得少于15 平方米(助听器很多于10 平方米),并有优异的环境及净手消毒等设施。

验配场所应设置三室:验光室、检查室、隐形佩戴室(助听器要设置助听器听力检测室和验配室)。

(二)管理制度及其他1、医疗器材经营公司应依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最少包括:采买、进货查收、仓库保存、出库复核、质量追踪制度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各项记录必定真实、完满、填写规范;2、公司应收集、保存与其经营产品范围相关的医疗器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材督查管理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的文件;3、从事医疗器材经营的质检、查收、库房管理、销售、检测、售后服务人员须每年进行年检,患有传生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材产品的工作;4、经营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材的,应建立并有效推行质量追踪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有严格的售前、售后服务规范,能为用户供应培训或指导,并做好如期回访,保存拥有可追想性的原始记录;5、应装备与经营角膜接触镜(助听器)产品相应装备与相适应的专业测试设施或装置。

申报资料内容要求: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版)(一)公司申报资料封面;(二)连续《医疗器材经营赞同证》申请资料目录(附件1);(三)连续《医疗器材经营赞同证》申请书(附件2);(四)《医疗器材经营赞同连续申请表》(附件3、 4);(六)《医疗器材经营赞同证》正、副根源件及复印件;(七)《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八)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件 5);(九)公司组织机构与职能:包括组织机构职能框图、《企业质量管理、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情况表》(附件 6);(十)公司质量管理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也许职称证明复印件(附件 7);(十一)公司质量管理人员任职在岗保证声明(公司自己出具证明);(十二)公司注册地址、库房地址的地理地址图、平面布局图(附件 8):公司注册地址、库房地址表述用词要严实,应与房屋产权证一致;注册地址与库房地址不在同一地址时应在地理地址图中注明两地之间距离;注册地址、库房地址平面图应注明具体布局(注明方向、本质功能布局、三色五区设置、面积等情况)、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及租借协议复印件;(十三)“公司产质量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附件9)(十四)公司《储藏设施设施目录及周边环境说明》(见注:1填写地面和墙壁齐整圆滑,周围没有影响医疗器材产质量量的污染源,库房、营业场所面积与我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正常按规定条件储蓄医疗器材产品)(附件10 )及《角膜接触镜经营公司验配场所及设施设施情况表》(附件11 )《助听器经营公司验配场所及设施设施情况表》(附件 12 );(附件(十五)企业经营范围《医疗器材产品情况明细表》13);(十六)公司自查报告;(十七)本公司出具使用计算机情况说明;(十八)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4);(十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5);(二十)当地食品药品督查管理局开具的无违纪违规证明资料。

(管理制度)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七)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角膜接触镜(包括护理液)经营企业、验配机构

角膜接触镜(包括护理液)经营企业、验配机构

青海省角膜接触镜(包括护理液)经营企业、验配机构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补充规定(试行)
编制说明:
(一)本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15号)和《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国药监市[2001]326号)制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境内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验配机构资格认可的现场检查验收,包括申请许可证、申请换发许可证,以及许可事项的变更;也是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验配机构进行自查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验配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三)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除符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角膜接触镜(包括护理液)经营企业、验配机构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补充规定(试行)。

角膜塑形镜管理规定

角膜塑形镜管理规定

角膜塑形镜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一、概述:角膜塑形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经营、验配需要实施特殊管理。

经营、验配机构所经营、使用的角膜塑形镜和护理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

二、验配条件:(一)验配人员应是中级职称以上的眼科医师或视光师;在从事验配业务前,应按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授权。

(二)验配场地总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设置有接待室、检查室、验光室和配戴室等,并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

(三)应配备相应验配设备,至少应包括:角膜曲率计、角膜地形图仪(8mm以上直径测量范围)、非接触眼压计、角膜厚度测定仪、电脑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验光试片箱、裂隙灯显微镜、远\近视力表、检眼镜、眼底镜、荧光素钠试纸、焦度计、镜片投影仪(不低于倍)、镜片弧度测定仪等。

(四)验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验配管理规范。

(一)使配戴者充分了解角膜塑形镜的相关知识,包括:作用原理、临床使用现状结果、镜片矫治效果、维持期镜片的使用、配戴风险、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可选择的其他矫正近视的方法等。

(二)所有配戴者都应进行眼科和角膜塑形镜相关的必要检查,除眼科裂隙灯常规检查外,应包括:角膜形态、角膜厚度、眼轴、眼压、眼位、远\近视力、屈光度、泪液测试、角膜直径、瞳孔直径、眼底检查,并根据检查数据确定是否适合配戴角膜塑形镜。

(三)首次配戴镜片和定配前应进行试戴,观察、评估配适状态的配戴评估。

(四)根据检查数据和试戴评估结果设计定片参数和配戴方案。

(五)必须给配戴者提供配镜后使用指导,内容包括: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规、护理产品和镜片盒的使用、出现副作用和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并提供使用说明书。

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了解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熟悉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技术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其他企业和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兼职。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应具有眼科临床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并具有1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工作的实践经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单位和本单位的其它部门兼职。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质量具有裁决权,并承担不良事件上报的职责。

第八条从事零售的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验光人员,具体负责验配工作。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府版最新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政府版最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的通知(2016年4月12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6〕242号2016/4/12各市场监管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制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求,决定删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关于角膜接触镜质量负责人需“取得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训合格证明”的内容。

《实施细则》其他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为:角膜接触镜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医学、护理学、光学、视光学、眼视光技术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二级技师以上)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7日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15年12月14日,沪食药监法〔2015〕785号文发布,根据2016年4月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第153号)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第153号)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在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与可追溯。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器械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贮存与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六条企业及其从业者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七条鼓励企业使用信息化手段传递和存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制作的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工具与方法实施质量管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鼓励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医疗器械供应链效率与质量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鼓励企业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当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企业实际,相关要求应当贯彻到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保障,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有关部门、岗位人员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药监市[2001]326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鉴于近来反映OK镜产品在使用中的问题时有发生的情况,甚至给配戴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为了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OK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七月五日角膜塑形镜经营验配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角膜塑形镜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指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角膜塑形镜经营单位,是指受生产单位委托,向验配机构供应角膜塑形镜产品,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角膜塑形镜验配机构,是指直接为屈光不正患者检查验光,使用角膜塑形镜为配戴者矫正裸眼视力,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设置的验配部门或专业验配机构。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角膜塑形镜的生产、经营、验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角膜塑形镜是直接接触人体角膜的产品,对其经营、验配需要实施特殊管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京药监发[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药监发[2003]8号)《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3日第八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7月23日正式实施。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北京市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是指角膜接触镜的批发企业和验配角膜接触镜的门店。

第三条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京药监发〔2002〕4号),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资格,除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京药监发〔2002〕5号)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于角膜接触镜的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企业具有经营场所和存储条件。

(三)能够提供所经营产品的合法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四)具有售后服务的能力,建立客户档案。

有效地处理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实施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五)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六)应与验配企业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销售后所负的责任。

二、验配角膜接触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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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店管理手册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编制:批准:年月日实施目录颁布令--------------------------------------------------------------------3 手册管理办法-----------------------------------------------------------4 序言-----------------------------------------------------------------------5 组织机构图--------------------------------------------------------------6 各级岗位职责-----------------------------------------------------------7 采购管理制度-----------------------------------------------------------9 进货验收制度-----------------------------------------------------------10 仓储保管制度-----------------------------------------------------------11 进出库复核制度--------------------------------------------------------12 质量跟踪制度-----------------------------------------------------------13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14 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15 效期产品管理制度-----------------------------------------------------16 用户投诉制度-----------------------------------------------------------17 售后服务制度-----------------------------------------------------------18 培训制度-----------------------------------------------------------------19 卫生管理制度-----------------------------------------------------------20 -颁布令****眼镜店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眼镜店实际,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了2009版《管理手册》,规定了组织结构、职责、质量管理体系要素控制要求。

本《管理手册》对内是本眼镜店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法律性、纲领性文件、用以统一、协调质量管理活动,对外是眼镜店质量保证能力的证实性文件。

眼镜店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主动寻找改进机会,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保用户的要求与法律法规要求得到满足和统一,使眼镜店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本《管理手册》经眼镜店领导审核符合要求,现批准发布自年月日起正式实施。

经理:*******眼镜店年月日手册管理办法1.《管理手册》本店质量负责人组织编写,经理审核予以批准。

2.《管理手册》由文件管理员统一编号、登记、发放和管理。

3.《管理手册》在封面上做出标识,持有者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借复印。

4.《管理手册》的换版,原则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况而定。

5.《管理手册》解释权利属本店质量负责人。

1、序言1.1目的此《管理手册》用以建立本店销售,质量管理体系阐述本店的质量管理方针,描述本店质量体系的总体要求,规定《管理手册》的控制要求,规定本店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是本店质量管理体系纲领性文件,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1.1.1对本店的内部而言,明确说明组织机构内部各人员的质量责任,以便紧密合作,满足顾客对我们提出的质量要求,提高过程控制能力和产品质量。

1.1.2对本店有和将来客户而言,清楚展示我方之生产及质量管理的体系,协助客户考核本店,满足质量之能力。

一、组织机构图【经理】|【质量管理人】|【验光员】-【采购员】-【检验员】-【仓库保管员】2、组织机构由本店经理确定,规定机构职能及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2.1经理2.2质量管理人2.3与质量,服务的相关人员2.4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权限a、对产品质量检验负质量方面责任。

B、对合格产品有出店(销售)的决定权。

各级岗位职责一、经理公司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经营产品的质量负有全部的质量责任。

二、质量管理人1.全面负责本店的质量管理工作。

2.改进销售服务运行的业绩,包括改进需求。

3.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销售服务过程中发生地质量问题。

4.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含客户的投诉)负责监督,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5.负责本店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监督运行情况和不断改进产品质量。

6.有权对不和格品做出处理决定。

三、验光员1.每日对验光室的清洁负责。

2.每日对验光设备检查和消毒,电源安全负责。

3.主动热情接待顾客,认真做到对顾客验光要高度负责。

4.满足顾客提出的一切咨询和解答问题的要求。

5.认真学习行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6.验光人员要认真接待复查验光顾客,对中级验光员和初级验光员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与顾客解释清楚并且建议到医院就诊。

四、采购员1.必须从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购进产品。

2.不购进接近有效期、无效的产品。

3.不购进伪劣产品。

4.对采购的产品负有质量责任五、检验员1.对购进产品一律按规定进行逐批检验。

2.发现不合格产品不得入库和销售。

3.对所经营的产品负有质量责任,验收记录要签字,按规定保存。

六、仓库保管员1.做好库存产品的保管养护工作。

2.对库存产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作好温、湿度记录。

3.发现库存产品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

4.严格履行商品入、出库手续。

5.对库存产品负有质量责任。

采购管理制度企业经营成功与否商品质量是关键,公司购进医疗器械应遵循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认真审核供货单位合法资格及各种有效证件,把好进货质量关。

1、应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商品,认真检查“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假冒,并妥善保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2、购进进口医疗器械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

对商品质量信誉进行考核、审查,统一组织进货。

把好进货关,不得购进淘汰、失效商品。

3、购进首营商品,需经质量部门审核合格后,经经理签字方可进货。

4、效期商品进货,严格按照“勤进快销,供需平稳,经营有序”的原则,防止库存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进货管理要有完整的进货档案,认真填写进货记录,做到票据、账卡、货物相符,记录按规定妥善保存。

6、每年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进货验收制度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完好,数量准确,防止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包装规定的产品入库,质检人员必须做到:1、质检员首先对待验产品根据合同规定和待验产品的有效证件进行复核(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等),与产品的外包装箱注明的中文标识进行核实,确保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厂名、地名等相统一。

2、质检员对产品外包装箱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无破损、中包装和单支包装无破损。

产品包装中每箱必须附带产品合格证。

检查灭菌日期、效期时间及产品批号(编号)等。

3、质检员对效期产品要逐批验收,每批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检,检验方法可采取目检和仪器检测两种方式。

4、质检员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做到字迹规范工整,本人签字,记录按规定保存(效期商品一般要求保存到效期期满后两年以备查)。

无质检员验收签字的商品不可入库。

5、顾客退回的商品应单独存放并记录,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进入合格区仓储保管管理制度1、仓库保管员要认真学习医疗器械仓储保管知识,熟悉商品属性和储存要求,熟悉所管库房的储存条件和设施、设备,按照“五防”(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要求,保证库存商品安全有效。

2、入库商品必须要有检验员签字才能入库,对标识模糊和包装破损等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质检员联系,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3、产品入库时保管员应该对厂名、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标识等进行复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质检部门联系。

4、入库商品应根据其自然属性分类、分批码放,留有间距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5、严格执行商品存放区域色标管理规定:合格品储存在绿区(合格区),待验品储存在黄区(待验区),不合格品储存在红区(不合格区)。

进,出库复核管理制度1、医疗器械出库应贯彻“先进先出、先生产先出、效期接近先出”的原则,并做好按批号发货。

2、医疗器械进库需有完整的采购档案,认真检查采购记录,票据、账卡、货物是否相符。

3、医疗器械出库必须有出库凭证,无出库凭证禁止发货。

4、保管员接到出库凭证后要及时按出库内容分类、配货。

5、商品出库复核完毕,要按出库凭证上品名,数量等确认无误后,在出库凭证或上站单上签字,以备核查。

6、凡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效期商品采购,严格按照“勤进快销,供需平稳,经营有序”的原则,防止库存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质量跟踪制度1、制定此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用户利益不受损害,为预防出现问题能及时查找、核对有关资料,分清责任,以便正确解决而创造条件,为企业内部分清职责改进工作质量,对外扩大销售打好基础。

2、对所出售的产品销售部门应做好详细记录,做到产品销售去向有据可查。

3、严格履行销售单一式多联制,销售单标明销售日期、品名、规格、数量、产品生产批号(编号)、效期时间等内容,经办人、购买人要履行签字手续。

4、建立用户档案,定期与用户沟通联系,了解产品使用情况,做好产品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

不良事件报告制度1、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按国家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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