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依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依据一、背景介绍1.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简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指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进行监控和管理的一种措施。
该系统通过对发票的开具、传输和验真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提高了发票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1.2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重要性最高开票限额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开具发票的最高金额,其设定旨在规范纳税人的开票行为,防止超额开票和虚开行为的发生。
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是确保纳税人开票行为合规性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纳税人的开票行为应当符合税务部门的监控和管理要求。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是税务部门依法推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2.2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政策要求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要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开票需求,确保最高开票限额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实地核查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1 纳税人基本情况调查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情况等。
这些信息对于判断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和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具有重要意义。
2.2.2 纳税人开票行为审查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开票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开票金额、开票频率、开票对象等。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超额开票和虚开行为,确保最高开票限额的合规性。
2.2.3 纳税人财务状况评估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状况等。
评估的目的是判断纳税人的经营实力和偿税能力,确保最高开票限额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4 纳税人税收诚信评估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税收诚信进行评估,包括纳税人是否存在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鲁国税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省、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国税局,是加强税收管理、简化办税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区县国税局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总局和省局关于办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做好受理、核查、决定、送达等各项工作。
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区县国税局的工作指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加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发票发售工作的协调,对取得最高开票限额准予许可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合理调整其发票用量,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满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需要。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各市国税局已经受理的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按原规定权限办理;《通知》下发之后,统一由区县国税局办理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宜。
10月底以前,省、市国税局汇总原作出准予许可的纳税人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开票限额、起止时间等详细信息,打印盖章后传递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据清单在相关系统中录入信息,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略)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
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销售对象集中或分散程度、实际(或预计)销售额等实际情况,核定专用发票每次或每月领购量。
对申请领购量按最高开票限额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超过原核定领购量计算的最大开票销售额2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12.21•【文号】•【施行日期】1995.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现公告如下: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手写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今后不再向纳税人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按规定在1995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缴销。
税务部门库存未用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一律按规定改成万元版、千元版或百元版专用发票后使用。
二、从199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凡一次经营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加印六十位的密码字符。
手工和使用普通计算机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一律无效。
违反上述规定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销货方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从事经营业务一次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配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
纳税人暂时未能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而需要开具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专用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由地、市级税务机关代开。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电脑专用发票实行双重稽查。
首先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取得此种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真伪认证;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对此种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凡开具或取得此种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此种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存根联进行核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鲁国税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工作期间加强国地税合作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临时营改增服务专区办税服务管理,高效应对营改增各项纳税服务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合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国地税业务通办。
内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国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工作协同部署、有序推进。
(二)整合资源,协同开展。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共同办理国税、地税营改增相关业务事项,协同开展营改增办税服务。
(三)规范统一,优质服务。
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各项办税服务制度,规范营改增办税服务专区、窗口、岗位设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营改增工作期间办税服务工作平稳高效开展。
二、规范合作办税事项(一)落实业务办理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业务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明确营改增业务事项报送资料、规范办税服务环节操作步骤、缩短非即办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服务方式、升级办税服务标准,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升级规范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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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
卡的行 为
维普资讯
( ) 一 企业 名称; ( ) 务登记代码 ; 二 税 (三) : 开票 限额; ( ) 四 购票 限量; ( ) 五 购票 人员姓 名 、 ; 密码 ( ) 六 开票机 数壁 ; ( ) t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其他 信息。
一
5 未按本规 定第十一 条开具专用发票 ; 、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发票和专用设 备; 、 7 来按 规定申请 办理防伪税控 系统变更发行 ; 、 8 末按 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杏。 、 有上列情形的 , 如已领购专用发票 . 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 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 的 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 专用设 备 : ( ) 一 未设 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 二 未摧 税 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 备; ( ) 三 未将认 证相符 的 专用发票抵 扣联 、 认 证结果通知 书 》 《 证结果清单 》 《 和 认 装订 成
般纳税 人发生 上列第一 、 、 . 、 、 三 四 五 六 七项信 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 申请变更 发 行; 发生第 二项 信息变化 .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 注销发 行。 第七条 ~ 纳税人凭 《 搬 发票领购簿 》 I 和经办 人身份 迁明领 购专用 发票 、 C 第八条 + 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 之…的 。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 ) 一 会计核算 不健全 , 不能向税 务机关 准确提供增 值税销项 税额 、 税额 、 纳税 额 进项 应 数据 及其他有关增 值税税 务资料 的 上 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 务资料的内容 , 由省 、 自治 区 、 直 辖市 和计划 单列 市国家税 务局确 定。 (-) 《 二 有 税收征管法 》 规定的税收违法行 为, 拒不接受税 务机关处理 的。 ( ) 兰 有下列 行为之一 , 经税 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衙仍未改正的 : l虚开 增值税 々用发票 、 2 私 自印制专用发票 ; 、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发票; 、 4 借用他 人专用发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或者既可由国家税务局、也可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但不包括只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
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以()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
A.优化服务B.诚信建设C.政务公开D.爱岗敬业2.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B.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C.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D.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缴纳3.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4.国税系统投资总额在()万元(含)以上的新建、购建、改扩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应作为基建项目管理。
()A.10B.50C.100D.605.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期限应在加工费的( )A.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B.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C.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D.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A.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B.设区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C.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D.税务分局7.以下选项中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的内容()。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重点工作。
总局和省市局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曾连续制定和下发有关规定。
2010年省局专门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38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的核定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规定。
高新局为了有效规避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要求各单位务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核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量。
但是从各单位报送的一般纳税人的增量核定申请表上看,多数单位都没有理解和领会2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旦纳税人在发票方面出现问题,其主管税务官员以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均会面临很大的执法风险。
对此,请各单位务必深入学习和领会省局文件精神,理解上级领导的良苦用心,切实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的核定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核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起凡是增加专用发票领购量的,主管税务官员应当根据纳税人最近六个月的月均销售额以及开票限额的核定情况对其领购量进行核定或者增加。
杜绝以往纳税人想增加多少就批准多少的情况。
二、对提出增量申请的一般纳税人,各单位必须调查该企业的增值税行业税负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现金结算比例、作废票比率、红字发票比率等等情况。
根据2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是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不得低于一个月。
在整改期间,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并按照规定依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凡是长期或者一个年度内两个季度存在增值税行业税负偏低预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增加领购量。
并且根据管理的具体情况适当调减纳税人的专用发票领购量和开票限额。
根据238号号文件的规定,凡是一般纳税人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并且结算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核减其专用发票领购量和开票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9.28
【实施日期】2001.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2001年9月28日)
从近期查处的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来看,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大面额发票进行犯罪活动较为突出,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的发生,总局决定,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10月份起,税务机关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的清理,凡使用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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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权限的通知
【标 签】最高开票限额,下放权限
【颁布单位】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济国税函﹝2007﹞173号
【发文日期】2007-09-28
【实施时间】2007-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市)国税机关管理的重要意义,本着严格依法管理,认真审核调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依法办理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认真贯彻落实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做到各负其责,既要分工明确,又要互相制约。
市局将加强对各区(县、市)国税机关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情况的监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明年上半年,市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手续资料,严格落实实地调查制度。
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资料齐全,审查严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审批规范。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年审,以及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等措施,防止虚开、骗购专用发票等大案、要案的发生。
四、10月底以前,市局将制作市局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清单,列明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主管国税机关、开票限额、起止时间等详细信息,打印盖章后传递到各区(县、市)国税机关,各单位要依据清单对综合税收征管系统中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对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市局。
五、对省局、市局原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各区(县、市)国税机关经审查,如果纳税人已经不符合原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条件的,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现行规定降低最高开票限额。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