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规定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准,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1)1.招标条件 (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资格预审方法 (1)5.申请报名 (1)附表A—4:审查结果汇总表 (26)附表A—5: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人名单 27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8)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8)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正文部分..30 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31)A0.总则 (31)A1.基本程序 (31)A2.审查准备工作 (31)A3.初步审查 (32)A4.详细审查 (33)A5.评分 (34)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5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8)二、授权委托书 (59)三、联合体协议书 (60)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2)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63)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4)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5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66)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资金(以下23)业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数量、确定和审查范围第四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结合全省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予以确定,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申请成立审查机构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后)一式3份;(二)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揽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区域和规模限制,但进行超限工程审查时,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
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是中小型工程,区域不限。
第三章审查人员的聘用和使用第七条审查人员原则上由审查机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贵州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库中选聘。
贵州建设造价文件汇总
目录贵州省建设行业相关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221号) (1)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 (9)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13)贵州省工程建设自行招标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01]352号) (20)贵州省建设厅文件黔建施通[2007]278号 (22)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6)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的综合解释(黔建施通[2007]285号) (29)04定额勘误表 (35)04定额补充定额 (4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1号) (48)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2号) (65)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3号) (67)贵州省建设厅文件关于严格执行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1号) (69)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7号) (70)贵州省建设厅文件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进行第二次综合解释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385号) (71)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施工企业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各有关厅局、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现将<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贵州省建设厅附:贵州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保证勘察和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包括岩土工程,下同)、设计招标投标,包括新建、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等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渠道投资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勘察、设计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一、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的建设工程;二、勘察或设计单项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项目;三、城市重要地段的街景和广场的规划设计;四、重要的纪念性、标志性建筑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承包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职能依法对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5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九日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黔建建通〔2024〕34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13版《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标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13版《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宣贯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黔建建通[2013]43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举办2013版《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宣贯培训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3〕43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精神,我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对黔建招标通〔2009〕451号进行了修订,并对九部委《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工
程量清单、技术标准(要求)、评标办法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细化。
形成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管理(一)资质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申报程序。
由申请人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在《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8088/gzzhxt/Default.aspx)上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网上申请。
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6个月后,可申报专项资质。
2.注册人员及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分等级。
并应担任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或专项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
注册资金不再具体要求。
3.职称技术人员要求。
需相近专业,从事相关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
拟申请多项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非边远县(区)要求配备技术职称人员,并应分别满足见证取样检测和各专项检测资质对职称人员的要求。
4.社保及培训证明要求。
申请时,相关人员社保在申请单位缴纳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员培训证明以我省检测行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为准。
5.计量参数及设备。
以《办法》附件一规定内容计量参数(具体见附件1)及对应设备(具体见附件2)为准。
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招标初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二)招标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标段的划分情况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概要
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并实行省、市(州、地)两级管理。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含消防及抗震设计、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智能化设计、边坡支护设计)。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报告)作为设计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查机构第五条省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分为省审查机构和市(州、地)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
审查机构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应确认送审工程项目未超出审查机构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
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超限高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市(州、地)审查机构在其允许审查业务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类新建(含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城乡市政墓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幕墙设计、智能化设计及边坡支护设计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县级以上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及生命财产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审查.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分规模审查的制度,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一)中央在省、外省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贵州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专业部门的质量审查机构审查;专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所属关系和规模报送相应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二)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2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及住宅建筑,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三)跨度超过24米,吊车吨位超过1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和仓库,高度超过50米的烟囱,容量大于80立方米的水塔、枷立方米以上的水池,直径大于9米的料仓、智能设计、幕墙设计、深基坑支付,报送省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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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
准文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繁芜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九部委第56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八部委第2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规定,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招投标各方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未使用的,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三条勘察、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设计、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可采用资格预审,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项目投资概算或估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预审合格人数下限设为9家;1000万元以下的,预审合格人数下限设为7家。
当投标报名人数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人数少于或等于设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
第四条招标人需要设立资格预审保证金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缴纳比例,缴纳比例参照国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保证金转为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拦标价(控制价)、勘察收费上下限值、设计收费上下限值、监理服务费上下限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备案部门发现公布的价格有悖国家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六条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类似工程,以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作业绩计算。
在省外完成的类似工程需是获奖项目(鲁班奖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国家优质工程)方作业绩计算。
投标人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建筑师)业绩的获奖情况不得额外计分。
第七条类似工程业绩界定:
(1)房屋建筑:指建设规模类似、投资规模类似、结构形式类似、檐口高度类似。
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
(2)市政工程:指建设规模类似、投资规模类似、结构形式类似。
(3)招标人可以在“类似工程业绩”栏设立一项或多项指标数。
(4)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数大于或等于招标工程项目指标数的为有效业绩。
第八条《标准文本》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
本规定与《标准文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原《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试行)〉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172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评审规则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建招标通[2008]46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勘察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
附件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设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
附件三:《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
附件四:《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