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0-08-06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章程内容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77,003,786元。
2,064,625,703 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法修订后的新旧对照比较表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12年6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 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 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 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应对年度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 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附件 4: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2012年6月)
新朋股份: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对照表 2010-08-06
附件: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情况对照表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十九条 第十项(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十九条 第十项(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十九条 第十五项(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第十九条 第十五项(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第一次会议于每年的上半年适当时间召开,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第二次会议于每年的下半年召开,审议中期报告及相关议案等事项。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一次会议于每年的上半年适当时间召开,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相关议案;第二次会议于每年的下半年召开,审议中期报告及相关议案等事项。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章程修改对照表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第二十九条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三) 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 出席会员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条作文字调整。
第二十一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 、(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条明确会员总数限制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员应当向交易所出资认缴XX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以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的,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XX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的,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十 三 条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条款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修订前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变压器(含 高、低频电源变压器) 、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 器等磁性元器件;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无线充电电源 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特种变压 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 行申报) ; 国内贸易 (不含专营、 专控、 专卖商品) ;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 控商品) ;自有房屋租赁。 修订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源类产品(含电源适配器、 充电器、LED 驱动电源、逆变电源、储能电源,通讯电源、无 线充电电源及其它智能电源)及相关电子零配件;电子变压器 (含高、低频电源变压器) 、电源滤波器、电感、电抗器等磁性 元器件;特种变压器、轨道交通类磁性器件;光伏逆变器;新 能源汽车充电设备、UPS 不间断电源、新能源器件、汽车电子、 电力电子及医疗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 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自有 房屋租赁。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 行说明。如果年度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提
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 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
制。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 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山东中际电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进行修订,具
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1 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 1/3。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的 30%。
5,000 万元;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 到 40%;
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大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说明;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 到 20%;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9年11月)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9)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2)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第五章董事会 (19)第一节董事 (19)第二节董事会 (22)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第七章监事会 (27)第一节监事 (27)第二节监事会 (28)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9)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9)第二节内部审计 (32)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3)第一节通知 (33)第二节公告 (33)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6)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北陆药业有限公司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004222500。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引》(200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 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第一பைடு நூலகம்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天赐材料:《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视为出席。
大会时,由网络方式的提供机构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确认其股东身份。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
新旧章程修改对比表【原创实用版】目录1.新旧章程的修改背景2.新旧章程的主要修改内容3.新旧章程修改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新旧章程的修改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公司的发展需求。
新旧章程的修改,旨在为公司提供一个更加明确、科学和规范的运作框架。
二、新旧章程的主要修改内容1.公司名称和注册地的修改:新章程中,公司名称由“XXX 有限公司”变更为“XXX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由“XXX 市”变更为“XXX 省”。
2.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新章程中,公司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兴办实业、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内容。
3.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新章程中,增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明确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4.股权结构和分配的修改:新章程中,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分配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各类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分红方式。
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的修改:新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提高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要求。
三、新旧章程修改的意义和影响1.明确公司发展方向:新章程的修改,使公司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有利于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力。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新章程增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和规范性。
3.保护投资者利益:新章程对股权结构和分配进行了调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的信誉和声誉。
4.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新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
《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
在修改前后对照表中,一般会列出修订前的具体条文内容,然
后对照列出修订后的条文内容,以便于对比查看。
这有助于人们更
直观地了解修订的具体内容,以及对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调整情况。
通过对照表,人们可以清晰地了解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具体条款上的
变化,从而更好地理解修订的影响和意义。
修订前后对照表的制作需要对修订前后的法律文本进行逐条对比,确保准确反映出每一条款的修改情况。
这样的对照表对于律师、法律研究人员、企业管理者等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帮助他们
更好地理解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指导企业的合规经营行为,促进法
治建设和企业健康发展。
总之,《公司法修订》修改前后对照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和社会具有
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照表,人们可以全面了解修订的具体内容
和影响,促进法治建设和企业合规经营。
公司章程修正对照表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 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范围为:电动机、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范围为:电动机、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通用设备、水轮机及辅机、液压和气压
通用设备、水轮机及辅机、液压和气压 动力机械及元件、专用设备、建筑工程
动力机械及元件、专用设备、建筑工程 用机械、模具、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 陶瓷土的开采、开发和销售;金属废料
用机械、模具、金属制品的制造、销售; 和碎屑的加工、处理;机械设备、五金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新朋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或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3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1.0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司”)。
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东权益所必需。
新媒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替代公司目前适用且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
相关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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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11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除公司总经理外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1.11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除公司总裁外的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4.37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37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38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4.38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4.43 第二项 4.43 第二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54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54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04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5.04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5.14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人。
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5.14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5.15 第十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5.15 第十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5.15 第十五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5.15 第十五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5.19 董事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19 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21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5.21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董事履行职务。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人员第六章总裁和其他高级人员
6.0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01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04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6.04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6.05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05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6.06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06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07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6.07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6.08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6.08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6.09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聘任,协助总经理工作。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任期,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6.09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后聘任,协助总裁工作。
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的任期,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7.01 本章程第5.0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01 本章程第5.01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