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条文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包括会员、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本社会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本社会组织的宗旨是XXXXX,通过XXXXX,促进XXXXX。
第五条本社会组织的章程是本规章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本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本社会组织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社会组织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社会组织的行政机构,负责具体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社会组织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工作和监督。
第十条本社会组织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和管理。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本社会组织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通过向本社会组织提交会员申请书,并经过批准后,方可成为本社会组织的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参加本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要恪守本社会组织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维护本社会组织的声誉。
第十五条会员要按时缴纳会费,并配合本社会组织的工作。
第十六条会员有权参与本社会组织的选举和决策。
第十七条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八条本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社会组织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要恪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要维护本社会组织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工作,并维护本社会组织的团结。
第五章志愿者管理第二十三条志愿者是本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力量,志愿者应当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义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乌海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3〕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八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乌海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组成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五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对外活动。
市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副市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秘书长协调,其他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各副市长要强化补位意识,积极配合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和自治区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社会组织的管理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是XXXXXXX,致力于XXXXXX,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第四条本组织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组织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组织设立组织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委员会成员协商确定。
第六条本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维护组织的形象,维护组织的利益,积极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七条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原则,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八条本组织的人事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激励人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架构第九条本组织设立组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充任,负责决策、监督和管理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本组织设立秘书处,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需要协助委员会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本组织设立各部门,具体职责由各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各部门需要协同合作,达成共同目标。
第二节工作职责第十二条组织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需要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秘书处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活动组织等,需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各自的工作,需要协助委员会和秘书处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三节工作流程第十五条本组织的工作日程由委员会安排,各部门需按照日程计划开展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本组织的工作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经委员会审批后执行,需要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本组织的工作报告由各部门提交给秘书处,秘书处需要整理并上报委员会,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一节财务制度第十八条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会计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本组织的财务记录由财务部门进行,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记录、审核和报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1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6日乌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常态治理、打防并举”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
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着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和透明管理,社会组织管理规范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组织架构、财务管理等方面探讨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的重要性。
一、法律法规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必须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例如,社会团体要依法注册登记,遵守有关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运营。
此外,社会组织还要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二、组织架构社会组织管理规范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首先,社会组织应设立合适的领导机构,明确各职责、权限与制约关系,确保权力运行的透明和公正。
其次,社会组织应建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效推动组织发展和项目实施。
同时,社会组织还应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员工素质和能力符合组织需求。
三、财务管理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是保障组织运行和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
社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账务管理体系,明确资金来源和去向,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利用。
财务报告应及时准确地向组织内外相关方进行披露,提高财务透明度。
此外,社会组织还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管,确保公款用于公益事业,杜绝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内部监督机制社会组织管理规范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组织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
首先,社会组织应建立起完备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内部监督职责和权限。
其次,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工作流程的把控,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规范和程序。
此外,社会组织还应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升组织管理水平。
五、公开透明社会组织管理规范要求组织应保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信息、财务状况、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通过透明公开,社会组织能够增加公信力,提高组织形象,进一步发展壮大。
社会组织有关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有关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社会组织指在社会服务、慈善、公益等领域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支持其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确保组织运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保持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依法报备相关表格和文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内部制度建设,规范组织活动,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员工权益。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贪污腐败行为。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志愿者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明确权责,规范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理事会或董事会应当设立财务委员会、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对组织运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秘书处或办公室等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处理,协助领导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报告,审议重要事项,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成员档案,及时传递工作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外部沟通机制,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章权责规定第十八条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员应当勤勉尽职,保持良好工作态度,带领全体成员共同发展。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的领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确保组织的正常运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06]45号【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01【实施日期】200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6〕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更高目标和任务,把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内容,为了大力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后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认识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扭转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加强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
《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行为准则》(内民政发〔2015〕68号),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社会组织行为是指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备案、注销、年检、评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活动管理,诚信行为等。
第四条社会组织登记、变更、备案、注销、年检、评估管理(二)社会组织登记后,应依法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设立和变更登记、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五条社会组织的任职行为(二)禁止党政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会团体中兼职,禁止在职党政干部兼任基金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严禁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四)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五)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年龄到限,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留任的,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六)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亲属回避、钱账分管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七)社会组织应当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频繁变动和随意撤换会计人员,并以此为借口逃避财务检查或审计监督;(八)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交清所经管的全部会计工作资料,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九)社会组织注销或被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第六条社会组织的收费管理(一)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二)社会组织通过提供服务取得合理合法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自身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和划归个人所有;(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会费收取标准;(四)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筹集资金;(五)社会组织按照资源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
社会组织成员行为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成员行为规章制度社会组织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由各类单位或个人自发组成,为实现共同利益和理想而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组织形式。
为了保证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制定一套行为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社会组织成员行为规章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社会组织成员行为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成员行为、明确义务和权利、维护组织内部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它是社会组织发展和运营的基石,对于保障组织内部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为规范1. 尊重他人:成员应互相尊重、平等相待,不侮辱、歧视他人,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个人权利。
2. 遵守法律: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组织内部制定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 诚实守信:成员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虚假承诺,不得恶意欺骗他人。
4. 公开透明:组织应保持对成员的信息公开透明,成员也应主动配合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
5. 公共秩序:成员应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参与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三、组织管理1. 组织架构:明确组织的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
2. 招募和选拔:建立招募和选拔成员的程序,确保获得合适的人才。
3. 培训和教育:定期进行成员培训和教育,提升成员的素质和能力。
4. 考核和激励:建立成员考核机制,根据业绩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
5. 纪律处分:对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以维护组织内部秩序。
四、权利和义务1. 成员权利:成员享有参与组织活动、发表意见、获得信息等权利,以及依法获得与组织利益相关的权益。
2. 成员义务:成员应遵守组织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组织形象和利益。
3. 组织权益:组织享有依法管理和组织内事务决策的权益,维护组织稳定和发展。
五、违规处理1. 违规认定:建立违规认定程序,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2. 处罚措施:违规行为应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开除等。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组织行为,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为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组织的一般事务管理。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负责对组织的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负责组织的发展战略制定和执行。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应当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捐赠协议使用。
第四章活动和交流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与其他同类组织或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会员管理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吸收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成为会员,不得接纳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及时更新会员信息。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理事、监事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15•【字号】乌海政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海政发〔2005〕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行政效能。
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各组成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社会组织_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组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组织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会组织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党支部等组织架构。
2. 理事会是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组织的战略发展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3. 监事会是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
4. 党支部是组织的政治核心,负责组织内部的政治思想工作。
三、管理制度1. 办公秩序(1)组织内部保持整洁、有序,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2)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 工作纪律(1)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
(2)员工应保守组织秘密,不得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员工应积极参与组织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考勤制度(1)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员工应按时打卡,不得代打卡。
(2)请假制度:员工需提前向主管申请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迟到、早退、旷工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4. 会议制度(1)组织定期召开理事会、监事会、党支部等会议,研究组织重大事项。
(2)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3)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归档。
5. 财务管理制度(1)组织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执行。
(2)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
(3)组织内部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活动的开展。
6.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1)组织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组织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组织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
四、奖惩制度1. 表彰奖励(1)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积极参与组织活动、贡献较大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处罚措施(1)对违反组织规章制度、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文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运作。
第三条本社会组织的宗旨是XXXX,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促进XXXX。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社会组织设立XXXX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五条理事会是本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会组织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监事会是本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对社会组织的财务和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秘书处是本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会组织设立下属工作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本社会组织实行会员制度,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特殊会员。
第十条申请成为本社会组织会员的人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根据社会组织章程参与和决定本社会组织的事务。
第十二条会员有义务遵守社会组织章程,维护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社会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组织活动第十六条本社会组织定期组织各种主题研讨、活动等,推动社会组织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组织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的宗旨和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六章惩戒机制第十八条对违反社会组织章程的会员,可以采取警告、制止、通报等措施。
第十九条严重违反社会组织章程的会员,可以除名处理。
第七章修改与解释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如需修改,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社会组织理事会所有。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社会组织秘书处负责实施。
以上为本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文,各项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社会组织相关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相关规章制度第一条组织宗旨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增进人民福祉,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本社会组织成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条组织名称本社会组织名称为“XXXXX(具体名称)社会组织”。
第三条组织性质本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第四条组织宗旨本社会组织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民生福祉,关心社会热点问题,发挥社会力量,倡导社会正能量,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组织机构本社会组织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依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机构。
(一)理事会:由社会组织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制定社会组织工作计划、财务决算等重要事项。
(二)监事会:由社会组织成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社会组织工作的进行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秘书处:由社会组织职工组成,负责社会组织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六条会员权益本社会组织的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参与社会组织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会员资格申请加入本社会组织的个人或组织必须符合本社会组织的宗旨和规定,并经过社会组织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会费管理本社会组织的会员应按照规定定期交纳会费,会费的使用由社会组织的理事会统一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本社会组织的财务由监事会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活动范围本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不受限制,可以开展与宗旨相关的一切活动,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公共宣传本社会组织的活动宣传要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散播谣言、违法信息。
第十二条社会责任本社会组织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关心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社会影响本社会组织的活动要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推动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四条公平公正本社会组织的活动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搞官僚主义,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行为规范本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违纪。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内民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根据自治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民政厅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社会组织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审批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治区以外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活动指社会组织面向社会举办的下列活动:(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节庆、庆典活动;(三)论坛、研讨会、讲座、学术交流活动;(四)展会活动;(五)涉外活动, 包括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组团出国(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活动等;(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应、数量适当、预算合理;(三)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的运作,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组织内部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会组织内所有成员。
第三条本社会组织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组织成员共同遵守,违反规定的成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组织成员享有言论、参与、监督、申诉等权利。
第六条组织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组织章程,服从组织安排,保守组织内部秘密。
第七条组织成员应当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推动组织发展。
第八条组织成员需定期参加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运作第九条组织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组织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执行委员会成员由组织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组织成员有权参选执行委员会成员,并有权监督和评议其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执行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职,保护组织利益,维护组织声誉。
第十三条组织成员发现组织内部违规行为或不当管理的情况,有权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组织活动安全和保障第十四条组织举办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组织成员参加组织活动应当遵守活动规则,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组织成员在组织活动中应当注意安全,严禁危险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组织章程和本规章制度的行为,组织有权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纪律处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停职、开除等,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决定。
第十九条纪律处分决定由执行委员会进行,纪律处分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社会组织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对本社会组织内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执行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
结语本社会组织规章制度旨在加强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成员行为,促进组织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管理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社会组织是特定社会领域内活动的自发性群体组织。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组织会员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成立及注册1. 组织成立(1) 社会组织应向有关地方政府申请成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申请表。
(2) 组织成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并通过审批程序。
(3) 成立社会组织需要明确组织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管理机构等基本信息。
2. 注册(1) 成立社会组织后,应当申请登记注册,并按照相关登记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2) 注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章程、行政许可文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等。
(3) 申请注册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组织章程1. 组织章程(1) 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的重要文件,用于规范组织内部的各项事务。
(2) 组织章程应明确组织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资格、组织机构、管理程序、财务管理等内容。
2. 修订组织章程(1) 组织章程的修订应经过所有会员的讨论和表决,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组织章程的修订应当合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组织权益与义务1. 会员权益(1) 会员享有按照规定参与组织事务的权利。
(2) 会员享有合理的发言权和表达权,有权参与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策。
(3) 会员享有知情权,有权获取组织内部的相关信息。
2. 会员义务(1) 会员应遵守组织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会员应积极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3) 会员应当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不得从事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
五、组织财务管理1. 财务管理原则(1) 组织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2) 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2. 财务报告(1) 组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支出、资产状况等。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与运营,维护成员权益,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并明确各级管理层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制度,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落实会员的参与和管理权力。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收支明细化、账目清晰化、审计透明化。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制度,维护组织内部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组织运营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加强对计划执行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成员培训和教育,提高成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成员权益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尊重并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任何成员或限制成员的权利。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成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成员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隐私和安全。
第五章违约与处罚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规定成员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对违反行为准则的成员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权、除名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违约处理程序,合理运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组织管理层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本社会组织全体成员。
第十六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修改或废止,应经社会组织管理层讨论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社会组织的稳定与发展。
各级管理层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组织规章制度的宣传和贯彻执行,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组织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公益性质,保障会员或者权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完善决策程序,保障财务透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七条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社会组织的工作,聘请和解聘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对社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察,保障社会组织合规运营。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九条社会组织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第十条社会组织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会员或者权益相关人的参与权利。
第四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清晰,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账户,实行财务独立,不得挪用、侵占、私分社会组织资产。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披露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或者权益相关人披露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网站、公告、会议等方式,定期披露社会组织的工作情况、成果和财务状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
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乌海市社会组织行为准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行为准则》(内民政发〔2015〕68号),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社会组织行为是指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备案、注销、年检、评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收费管理,活动管理,诚信行为等。
第四条社会组织登记、变更、备案、注销、年检、评估管理
(一)社会组织发起人(单位)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乌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乌海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变更、备案、注销,未经登记或备案,以及被撤消登记后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属非法活动,应依法取缔;
(二)社会组织登记后,应依法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社会组织应按照的时间参加年检以及评估工作。
(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设立和变更登记、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五条社会组织的任职行为
(一)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依据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不得以非正常方式当选;
(二)禁止党政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会团体中兼职,禁止在职党政干部兼任基金会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禁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四)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年龄到限,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留任的,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六)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亲属回避、钱账分管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七)社会组织应当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频繁变动和随意撤换会计人员,并以此为借口逃避财务检查或审计监督;
(八)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交清所经管的全部会计工作资料,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九)社会组织注销或被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十)社会组织应按《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与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社会基本养老、医疗等保险缴纳义务。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收费管理
(一)社会组织应当坚持非营利性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社会组织通过提供服务取得合理合法收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自身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和划归个人所有;
(三)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四)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五)社会组织按照资源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
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组织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六)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捐赠手续,并按捐赠协议和捐赠人意愿管理使用捐赠财物,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
(七)社会组织获得政府财政性补助收入,应当严格按资金用途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八)社会组织的下列收费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应当严格禁止,坚决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第七条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
社会组织应加强内部治理,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社会组织要加强党建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党组织的组建、活动开展、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社会组织的活动管理
社会组织活动是指为实现其宗旨和任务,开展的提供服务、资金募集、交流合作、投资经营、研讨培训、评比表彰等业务活动。
(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社会团体、基金会为1年,民办非企业单位为6个月)内开展活动,不得延期开展活动或者长时间(6个月以上)停止业务活动;
(三)按照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活动,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四)举办大型研讨会、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研讨或能力培训等重大活动必须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
(五)开展涉外项目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报经外事部门核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展合作交流;
(六)必须维护社会公德,不得组织或参与散播封建迷信、传播宗教活动;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利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欺诈、传销活动。
第九条社会组织的诚信行为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必须自觉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隐瞒;
(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据实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对外公布虚假信息;
(四)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报告,不得编造假账;
(五)信守承诺,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不得随意毁约;
(六)严守财经纪律,不得抽逃注册(开办)资金;
(七)严格管理自有资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按规定管理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九)按规定建立财务档案,合理使用管理财务凭证和各类票据,不得乱用,不得擅自销毁;
(十)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按规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不得私设“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