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2023年环境资源法题库选择题版
第一章环境保护概述1. 请问环境与资源两个概念的关系是:________A:并列关系 B:包含关系 C:相交关系 D:对立关系2.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环境进行不同分类,下面哪一项不是根据组成自然环境的各种要素进行的分类:__________A:大气环境 B:水环境 C:自然环境 D:土壤环境3. 由于自然界自身变化所导致的环境问题,我们称之为___________A:第一环境问题 B:第二环境问题 C:第三环境问题 D:次生环境问题4. 以下哪项不属于当代环境问题的特点__________A:全球化 B:综合化 C:高科技化 D:伦理化5. 第一次正式而系统地提出可连续发展理论的报告是:__________A:《我们共同的未来》 B:《零增长论》 C:《21世纪议程》 D:《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答案:1~5:B C A D A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6. 下面属于狭义的环境资源法的是:_________A:《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B:《民法通则》 C:《环境保护法》 D:《水法》7:以下哪个时期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发展的黄金时期:___________A:1949~1972 B:1973~1979 C:1979~1989 D:1989至今8:以下哪个不属于环境资源法的合用范围:___________A:适地 B:适人 C:适事 D:适时 E:适法9:环境权的客体是:_________________A: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环境要素;B: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C: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D:是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公民。
10: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不涉及:___________A:环境资源法的一般理论问题 B: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C:污染防治法 D:国际环境保护法 E:环境经济法学答案:6~10:D C E A E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1. 下列哪一项不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__________A. 污染者付费. 开发者保护. 运用者补偿B.公众参与原则C.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D.“三同时”原则12. 法的规范根据其抽象限度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良好状态的形成。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公众参预环境保护。
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不断完善环境法制体系。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环境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划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加强监测和评估,动态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第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的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确保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
第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空气质量、水质量、土壤质量等环境质量标准,控制和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资源法课程教学大纲
《环境资源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130学时:48 学分:3开课学期:第五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之一。
通过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掌握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规范,以便在实践中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服务。
通过教学,使学生们了解环境问题的性质、解决的方法及途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掌握我国环境立法状况,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单行立法,国际环境立法等内容,牢固掌握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纠纷解决等内容并使学生形成良好的环境意识及环境法制观念,能分析和解决实践当中遇到的环境法律问题。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绪论(1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对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的基本问题有所了解,为学习和研究环境法学奠定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不同学科意义上环境概念的区别和联系难点:环境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一)环境的概念(二)在法律上对环境进行定义的方式二、环境问题第二节环境保护一、环境保护的提出二、我国的环境保护思考题:1.自然科学上的环境与法学上的环境有哪些异同?2.如何理解人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第二章环境法概述(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们了解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体系,对环境法整体有个宏观的认识,掌握环境法的基本性质,正确理解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等基本理论问题。
通过了解国外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研究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难点:我国环境法的体系教学方法:讲授1学时+讨论1学时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二、环境法的特征第二节环境法体系比较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基本法模式二、以英国为代表的整合化模式三、以法国为代表的复合法模式四、以日本为代表的法典化模式第三节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一、宪法性规定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三、环境保护单行法四、环境标准五、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六、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思考题:1.我国环境法的体系包括哪些主要部分?2.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法体系中的地位如何?第三章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涵义,理解和掌握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通过研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内容和作用,更准确地理解我国环境法的精神实质,并认识它们的整体关联性,全面地理解我国各种环境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为学习和掌握具体环境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合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居民等,以及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合理,通过采取综合防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环境质量的改善,建设漂亮中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积极参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
第八条提倡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第四章环境保护机制第十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参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力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2. 环境监测计划表3. 污染源排放许可证申请表4.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法律。
2.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的立法文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全省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环境整治第一条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环境整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环境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城乡环境整治向纵深发展。
第二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实行清洁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治理格局。
第五条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处理,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垃圾处理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生活环境保护第六条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生活环境的保护,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生活品质。
第七条加强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建筑质量和规划设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城乡环境。
第八条加强乡村环境卫生整治,推动农村人居环境升级,建设美丽乡村,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保护山西省的生态环境资源,加强对森林、草原、湖泊、河流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维护全省生态安全。
第十条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生态系统的破坏,促进生态平衡。
第十一条坚决遏制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山西省的生态环境资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城乡环境污染、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个人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并举、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原则,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及应急预案,按照规定报送环境污染排放数据和监测结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通过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环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权要求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抵御能力。
第九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并依法予以惩罚。
对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进行赔偿。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或者方法,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第四章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资源的节约利用、循环利用和再利用。
加强资源开辟、利用和循环经济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节约用水、节能减排等行动,促进资源的持续利用。
第十三条对于资源开辟和利用过程中的浪费现象,应当予以纠正。
严禁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破坏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对资源开辟利用的监管,建立资源保护制度。
对于资源的超量开采和废弃物的排放,应当依法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赋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模版(4篇)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修复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的界定和认定第2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
第3条政府部门应当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工作,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控制,推行清洁生产,降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5条个人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正确处理和排放废弃物,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环境责任的追究第6条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应当及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经济赔偿。
第7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个人和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8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检查,并及时公开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章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和宣传第9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倡导绿色、低碳、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第10条媒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通过新闻报道、课程教育和公益广告等方式,倡导环保理念。
第五章环境保护奖惩措施第11条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第12条对环境破坏行为严重的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惩戒和处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制裁,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13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人的监管和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14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和投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模板一:正式、专业风格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环境,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纲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发展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是: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国家对环境质量实行统一标准,制定目标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评价体系,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国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条国家加强环境监测,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环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第二章 环境保护基本原则、义务和权利第十二条进行环境保护活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公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三条国家和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的环境安全权、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四条公民和法人有义务保护环境,不得损害环境,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五条公民和法人有权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行使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环境污染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物排放,修复受损生态。
第十八条对虚假环境信息发布者和环境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责任,保护公众利益。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监督、咨询和举报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2月29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2.26•【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1989.12.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法第五章-自然与资源保护法
5.3.1土地资源保护法
土地:地球陆地的表层 土地资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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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野生生物保护 5.2.1.1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 动物。
我国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指珍贵、濒危的 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或有和重要经济 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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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1)野生动物的权属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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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自然保护法
目标:保存既已形成的自然环境地域及珍稀濒危的 野生生物物种,涉及地域环境保护、野生生物保护、 河流湖泊海洋保护,以及自然文化遗迹和景观舒适 保护等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海 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等。
C对于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 生野生动物实行紧急救护措施;对于在捕捞作业中 误捕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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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D对因保护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 动物受到损失者,由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E在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 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 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 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自然资源 法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5.1.1 自然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分类 保护对象 自然保护法:包括了各种环境要素。 自然资源法: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
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3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生污染物、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行为和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全民参与、源头预防、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五条所有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履行环境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六条所有组织和个人在从事产生污染物、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活动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中污染物、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的含量、分布和影响进行定量和定性的监测分析。
第八条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对自身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组织和个人应当对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环境管理与控制第十一条在进行污染物、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技术手段,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组织和个人应当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稳定。
第四章环境法律与责任第十六条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活动。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5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依法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户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环境保护行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居民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不得损害环境资源,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对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环境保护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环境监测、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责任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制定环境保护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的责任和措施,并组织开展相关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自身的污染排放进行控制和治理,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第四章居民的责任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妥善处理废弃物和污染物,不得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维护好家园的环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权采取控制、整改、停产停业等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四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环境保护是我们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为了确保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范文: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
第四条环境保护的目标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第五条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面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六条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环境污染的防治,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七条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强化环境管理和执法。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国家加强环境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利用环境资源。
第九条建立健全监测、监察、监管系统,有效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条强化环境监测与评估,加强大气、水质、土壤等重点污染物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一条提倡节能减排,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十二条设置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机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和引导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四章环境保护监管第十三条国家加强环境监管,建立环境执法机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四条环境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者实施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记录和评定信用等级,对信用不良者进行限制和惩戒。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十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章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第十八条国家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养。
第十九条促进与各国环境保护主体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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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律责任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凡是对环境 和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者,或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 责者,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通常情况下, 从事建设、开发、生产活动的工矿企业,以法人的形式成 为最多的法律责任主体;国家公职人员,可以是一般违法 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职务上违法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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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 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可能成
为违法行为指向的各种物。这里包括一切人们可 以控制、支配和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劳动创 造的物质财富。
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 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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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责任的主观方面
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 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或过失(民法中称 为过错)。刑法中注重对加害人主观恶性的惩罚,又把故 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民法中则注重对受害人损失 的补救,一般不再分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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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责任的客体
法律责任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环境法律 责任的客体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如果违反环境法,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 履行法定的职责或义务(不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环境违法行为,同一般违法行为如民事、刑事相比较 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一般违法行为多为一次性的,屡犯是 少数情况,因而惩罚也是一次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则往往 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行连续性的惩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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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公司被控犯了什么法
❖ 杜邦公司违反了《有毒物质管理法》中关于危险化 学物质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的规定
❖ 杜邦公司构成对公共饮用水水体的污染,违反了 《有毒物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杜邦公司违反了《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规定的许可 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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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处罚
❖ 按《有毒物质管理法》规定,杜邦公司被控的违法 行为,将处以不超过25000美元/天的民事罚款。 根据1990年《联邦民事罚款通货膨胀调整法》规定, 民事罚款应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周期性地调整其 罚款数额。由于杜邦公司被控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为1981年6月到2001年5月,杜邦公司估计要支付3 亿美元左右的罚金。
大家好
1
第五章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2
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形成
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造成或可能 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环境法律责任与环境违法行为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的两个方面,一般只有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前提)的单位或 个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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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多样,法律责任也是多种形式的:
行政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 章制度,对犯有行政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 内部行政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按照处分机 关与被处分人员的关系,可将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 政处罚两种。
民事责任是指从事环境民事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的各种 法律责任,其中主要是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各国环境法普 遍采用。
第一,综合性:环境法律具有综合性
第二,严厉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独特性:民事责任表现突出 ,即使合法的行 为、主观无过错
从一般的法律责任来看,违法行为通常是指一切不符 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 活动。从事违法行为的人通常被称为违法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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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公司特富龙事件
❖ 所谓特富龙(Teflon),是美国杜邦公司对其研发 的所有碳氢树脂的总称(市面上常见为杜邦注册的 “特富龙”),包括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及 各种共聚物。特富龙涂层被广泛应用于不粘锅、熨 斗、保温杯、烤箱、烧烤板等产品。中国市场上近 90%的不粘锅是使用杜邦特富龙涂层的。
刑事责任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者所必须承受的 刑罚。环境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严重污染和破坏环 境,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用刑法保护环 境也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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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及其构成要件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环境法律责任与一般的法律责任相比较,有一定的特 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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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处罚
❖ 美国杜邦公司12月15日表示,同意接受美国环保署 开出的巨额罚单,以求与环保局达成和解。此次罚 款总额为1025万美元,并且杜邦还要出资625万美 元用于相关环保项目。EPA表示,这是该机构所得 到的在联邦环保条例中最大的民事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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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环境保护署并没有将杜邦公司的赔偿当成此案 的大获全胜,而是在此基础之上,穷追猛打,开始 了对杜邦公司在处理全氟辛酸问题上的联邦刑事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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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富龙原料全氟辛酸(PFOA),又名为C-8,是 人工合成化合物,其最常见的盐类物质为全氟辛酸 铵(APFO)。大部分生物毒性试验都基于全氟辛 酸铵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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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的毒理学研究表明,全氟辛酸能造成动物肝脏 中毒,并且在动物和人体具有生物持久性,能在人 体中积累,并且与动物发育不良具有相关性。更为 严重的是,全氟辛酸已经进入公共饮用水体。2003 年4月10日,美国环保署发布了对全氟辛酸的初步 评估报告表明,几乎在美国所有区域的普通人群的 血液中都能检测出全氟辛酸。
追究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重在教育,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负 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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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法中,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合法,但只要造成污 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就要对其行为 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法律责任追究中的“个人负责”原则。环境法上 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责任制度,如两罚及乃至多罚制度、共 同危险责任制度等,这些制度均不与“个人负责”原则相 违背,两罚及其多罚的对象仍然是从事环境违法行为的个 人或单位,但扩大了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