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关于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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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泰政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品质泰州,推动标准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市质量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十三五”期间,全市以品质泰州建设为目标,树立全面、全程、全员的质量观,努力提升经济发展品质、社会文化品质、生态环境品质、公共服务品质和居民生活品质。

立足于服务高质量发展、系统思维、市民满意,致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城市发展质态明显提升,质量综合状况稳中向好,质量品牌建设成效显著,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夯实,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向好,已逐步建设成为长三角先进制造业特色基地,其中医药、高端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化工及新材料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成效明显,2020年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共实现销售收入3676.8亿元。

在国内首创《品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并发布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设区市中率先制定实施《泰州市标准化条例》,2018年泰州市政府荣获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泰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3日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5〕57号)规定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之外,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1.能源(1)液化石油气接受、储存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和异地扩建项目)(2)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200公里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4)变性燃料乙醇2.交通运输(1)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规划的地方铁路(2)公路:列入规划的地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及连接线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3)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4)集装箱专用码头:除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5)内河航运:省级干线航道网内的干线航道及船闸项目(6)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3.原材料(1)石化: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新建的乙烯项目(2)化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新建的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3)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4.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5.城建(1)城市轨道交通项目(2)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6.社会事业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项目。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泰政办发〔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泰州市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泰州市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着力构建一体联动、高效运行的市、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全方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泰州篇章提供强有力支撑和保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泰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8日泰州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广绿色建筑、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碳达峰目标下绿色城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将发展绿色建筑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通过加强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推广相应技术应用等有力举措,有序推进全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为指引,将提升建筑品质与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将满足居住需求与倡导绿色生活相结合,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面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新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

三、重点任务1.普及绿色建筑建设要求。

坚持绿色低碳理念,组织实施《泰州市“十四五”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划》。

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面普及绿色建筑要求,加快推动高品质绿色建筑建设与示范。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72号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72号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72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建设局组织编制的《泰州城市水环境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水污染的防治工作1.加强监测统计在对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方案,编写水质通报工作大纲。

每年对市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一次监测,统计分析入河排污量、污染物种类等变化情况,进一步掌握水功能区排污现状。

2.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审批制度今后,市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入河排污口,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市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

此外,还应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中排污和退水情况加强分析和审查,以便从源头上抓好建设项目排污管理。

3.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泰州城区水厂均以长江水为水源,严格按照《江苏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市区现状第三水厂取水口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在引江河设立水源厂作为主城区备用水源,对其上下游划定生活地表水源保护区。

并在必要时设立准保护区。

规定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各项不同的禁止行为,从事有关活动的要求及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4.严格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改革现行城镇污水处理体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建立起多元化投资建设、企业化运营管理、社会化负担费用、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的城镇污水处理体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泰政办发〔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泰州市“十四五”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是保证城市高效顺畅运转的基础性工作。

城市管理直接服务市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发展,对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擦亮“健康名城、幸福泰州”城市名片,推进“一轴三极三城”建设,推动泰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泰政发〔2021〕18号)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泰州城市管理发展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覆盖泰州市行政区域。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十三五”取得成绩“十三五”期间,全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扣“城管让城市更美好”的目标,创新管理理念、优化体制机制、推进整治提升、强化长效措施,城市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1.市容环境实现新提升。

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完成“931”整治项目2167个、拓展项目2881个,创成“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创成省城市管理示范路12条、示范社区5个。

编制《泰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2017—2020)》,完成济川路和东进路立面改造,市区84条道路1350座路名牌更换到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泰政办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泰州市市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7〕2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全面加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发〔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以下统称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居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居民使用的文体活动广场。

社区服务设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第四条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党的建设、社会治理和居民服务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社区为单元,综合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人口规模、社区布局等,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做到设置合理、面积达标、功能完善、产权清晰、集约利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社区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面积标准配置:(一)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50平方米、综合性文体服务中心不少于150平方米;(三)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泰政传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传发〔2019〕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实现我市“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总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泰州市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5日泰州市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公路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实现我市“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总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8〕1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9年底,靖江市、兴化市、海陵区、姜堰区创成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泰州市创成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市;泰兴市、高港区继续巩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成果。

“四好农村路”成为我市的一张靓丽名片,农村公路畅通、安全、舒适、美丽水平全省领先,农路品牌创建全省领先,农村公路创意设计大赛成果应用全省领先。

农村路网结构明显优化。

通行政村双车道四级公路覆盖率达100%,基本实现市(区)到乡镇通达一级公路,乡镇到乡镇通达二级公路,乡镇到村、村到村及规划发展村庄通达等级公路。

安全条件显著改善。

县道、乡道及开通镇村公交线路的村道安全隐患治理率达100%,静态危桥消除率达100%,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通行环境更加优化。

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经常性养护率达100%,含有爱路护路内容的村规民约覆盖率达100%。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泰政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4日泰州市管河道保护规划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基本情况第三章河道功能第四章河道保护方案与措施第五章实施安排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

落实《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突出河道空间要素、资源和公益性功能保护,维护河道生命健康,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结合“两违”整治、“三乱”治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实现河道长效管理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泰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维护河道生命健康为主旨,以保障河道功能良好为基础,以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节约集约利用为核心,以强化河道空间管控、规范河道开发利用为抓手,不断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支撑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规划原则。

规划编制坚持下列原则:(一)生态优先、保护为要的原则;(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三)联动合作、协调共治的原则;(四)社会参与、共护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6.《江苏省防洪条例》7.《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8.《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9.《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0.《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1.《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12.《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1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14.《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5.《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16.《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17.《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18.《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泰政规〔2011〕2号)19.《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办发〔2017〕27号)(二)有关标准规范、规划1.《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SL201-2015)2.《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3.《防洪标准》(GB50201-2014)4.《治涝标准》(SL723-2016)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6.《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DB32/T 3674-2019)7.《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8.《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国办函〔2017〕20号)9.《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国办函〔2012〕124号)10.《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发〔2003〕29号)及2016年调整补充的水功能区划成果11.《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1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13.《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2017-2035)(苏政复〔2018〕97号)14.《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2018年修订)》(苏政复〔2019〕20号)15.《江苏省耕地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苏发改农经发〔2017〕1176号)16.《江苏省区域水利治理规划》(苏水计〔2020〕8号)17.《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泰政办发〔2018〕70号)18.《泰州市城市水系规划》(修编)(泰政办发〔2018〕71号)19.《泰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6-2030)》20.《泰州市内河航道网规划(2015-2030)》21.《泰州内河港总体规划(2020-2035年)》阶段性成果第五条规划范围。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泰州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2012年)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卫生问题,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主要目标通过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城乡环境卫生,逐步建立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到2012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2%;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7%;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城市农贸市场达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分别达45%、20%;新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67个、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庄45个;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达7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65%以上;23%以上的镇达到国家和省级卫生镇标准,40%的镇达到省级以上生态镇标准,建成1个县级生态市(区)、5个园林小城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泰政办发〔2015〕12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苏办发〔2015〕65号)精神,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部署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重点,按层级定区域、按职责定任务,通过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衔接、责任到人的网格监管,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稳妥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为我市生态名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党政同责、齐抓共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党委要定期研究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强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组织领导,政府具体负责网格的划分和运行管理,着力形成党委组织领导、政府具体实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泰政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对于垃圾分类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城管〔2021〕1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原则,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坚持高质量发展,建立常态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切实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使命要求,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泰州现代化建设篇章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各地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城市厨余垃圾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量比率达2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70%以上;靖江市、泰兴市和各区城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兴化市城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80%以上。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泰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和《泰州市市级部门及驻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泰办发〔202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问题、防范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

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1.实施百日攻坚。

按照“依法依规、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面排查、分类整治”的原则,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2022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和其他既有建筑“回头看”排查。

新发现的建筑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先急后缓、先大后小,有序分类实施整治。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泰政传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3日泰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无废城市”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际行动,是致力民生、聚力转型,实现“强富美高”总目标的重要举措。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大力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五大类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完善制度、市场、技术、监管等保障体系,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

(二)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发展,推动降碳减排。

明确城市建设方向和发展定位,促进城市协同发展。

以“无废城市”建设理念为引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创新驱动,建立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治理模式。

深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科学设定碳达峰目标,强化标准约束,推进传统产业清洁生产。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综合治理。

紧盯固体废物产生、收运、利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着力破解当前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高、收集转运体系不健全、利用处置能力不均衡、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完善、协同监管缺乏合力等突出问题,加快补齐治理能力短板,提升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泰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9日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设行为,引导村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发展,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区(含医药高新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泰州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村民个人建房产权登记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民个人建房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组织村民参与公益性建设,维护村容村貌整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改善。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6]114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12
【实施日期】200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1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泰州市市区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美观,创造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对市区范围内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置户外广告是。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1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1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1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2日印发的《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日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健全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本市预防、预警体系,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明确突发环境事件追偿责任及善后制度,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态环境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急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泰州市区村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泰州市区村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泰州市区村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泰州市区村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泰州市区村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和社区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泰州市区村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姚建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丁士宏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
毛正球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波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周绍泉市发改委主任
董维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叶海波市民政局局长
吴跃市财政局局长
盛钢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张文彬市国土局局长
丁亚市规划局局长
祝光市城管执法局(城管局)局长
赵留贯市农委主任
杨歆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朱向荣市地税局局长
唐齐鲁泰州工商局局长
孙耀灿海陵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张小兵高港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唐文奇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毛正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曲波、周晓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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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关于泰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4]108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2
【实施日期】2014.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关于泰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4〕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制定的《泰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泰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巩固村庄环境整治成果,实现村庄环境管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村庄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规划建成区外自然村庄环境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效管理是指对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的自然村庄,实施环境卫生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应具备“六有”即:有规章制度、有管护队伍、有劳动工具、有工作场所、有资金保障、有考核奖惩。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的原则。

将原市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更改为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市委宣传部、农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规划、财政、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效能办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并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村庄环境长效管理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
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全市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农工办、市城管、财政、环保、审计、效能办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

第五条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环境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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