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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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沧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综合协调、应急管理、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责。

(二)加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对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2日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快释放消费潜力(一)促进传统消费升级。

落实国家延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税收优惠、全面取消市内二手车限迁、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收购的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等政策。

提前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

探索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支持家电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举办更新消费活动。

鼓励各地在餐饮住宿、商业零售、体育娱乐等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领域或行业开展促销活动。

优化便利店、菜市场布局,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

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支持电商和物流企业向乡镇农村延伸。

(二)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促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有序发展在线教育,培育丰富在线医疗、在线文娱等线上消费。

鼓励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减返佣金,降低平台商户经营成本。

为居民生活服务业提供网络服务第三方平台,可享受市级服务外包综合服务平台奖补政策。

鼓励引进国内大型知名品牌电商,合作建立区域销售总部。

(三)提振文化旅游消费。

支持各地持续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支持高等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创新绿色、生态、康养、运动新产品及精品线路。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推进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推进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沧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推进方案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推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2号)中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推进方案。

一、完善审批服务受理机制(一)优化各级大厅综合受理模式。

积极推进市县行政审批局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推行一窗无差别综合受理;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按审批事项类型,分类设置综合受理窗口。

对医保、社保、公积金、不动产、税务等部门进驻事项分领域设置综合窗口。

聚焦企业准入准营、工程项目建设,开设“证照联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特色专区(窗),实行一件事“套餐”式并联审批服务。

市县大厅要参照省级大厅相关要求,压减受理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予以当场受理,公布当场受理事项清单,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持续推进〕(二)提升综合受理服务质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沧政字[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沧政字〔2014〕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冀办发〔2014〕6号)《关于实施“三个一百”领军企业工程的意见》精神,为加强对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成立沧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是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1、研究提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产业化、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和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持政策和工作指导意见。

2、审议全市中长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3、协调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4、协调推进跨区域以及与大企业、大集团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合作。

5、协调指导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资金等工作。

6、审议年度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要点。

7、审定其它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领导小组组成组长:陈平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梁振刚市发改委主任龚金港市科技局局长成员:王建民市发改委调研员张德普市国资委副书记张居营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文清市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冯刚市金融办副主任周宝龙市科技局副局长杨俊瑞市工信局副局长韩茂华市教育局副局长郭坤彦市财政局副局长董之山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田军市环保局副局长孙卫东市商务局副局长白洪波市畜牧局副局长赵亚杰市人才服务中心主任秦琨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李宝银市交通运输局总工杨寿松市工商局副调研员郭英芳市国税局副局长张玉琪市地税局副局长刘建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宋建华市统计局副局长顾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总工张宏彧沧州海关副关长三、领导小组机构设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1日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破解当前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2020年全市新增市场主体超过49201户,规模以上企业超过96家,力争200家,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超过6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00家,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省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5家、中小企业120家,力争境内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1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投资超过500亿元等目标,制定如下措施:一、疏解资金压力(一)加大税费减免落实力度。

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等优惠政策。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020年所得税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5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5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沧政办字〔2008〕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市政府机构简称做了规定。

为方便使用,现将《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七月一日市政府机构简称(供内部使用)一、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组成部门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沧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沧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沧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沧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沧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沧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沧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沧州市海洋局)(市海洋局)沧州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沧州市规划局(市规划局)沧州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沧州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沧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沧州市畜牧水产局(市畜牧水产局)沧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沧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沧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沧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沧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沧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沧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沧州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沧州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沧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沧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沧州市工业促进局(市工业促进局)(沧州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沧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沧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沧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沧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四、市直属事业机构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房管局)沧州市广播电视局(市广电局)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沧州市档案局(市档案局)沧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沧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办)沧州市地震局(市地震局)五、市政府其它事业机构沧州市轻纺工业办公室(市轻纺办)沧州市物资办公室(市物资办)沧州市贸易办公室(市贸易办)沧州市机械电子冶金工业办公室(市机电办)沧州市化工建材医药工业办公室(市化建医办)沧州市农业开发办公室(市农开办)沧州市开放办公室(市开放办)沧州市供销合作社(市供销社)沧州市港航局(市港航局)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六、市政府垂直机构沧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沧州市国家安全局(市安全局)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沧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检验检疫局)沧州市烟草专卖局(市烟草局)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沧州市气象局(市气象局)沧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沧州市盐务管理局(市盐务局)沧州市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沧州市南运河河务管理处(南运河务处)沧州市漳卫南运河沧州河务局(漳卫南沧州河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骅海事局(黄骅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关(沧州海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沧州监狱)河北省沧南监狱(沧南监狱)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结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推进城市公交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着力打造高品质、多元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模式,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顺畅、便捷的出行环境。

到2025年末,市主城区建成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35%;全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60%,主城区不低于72%;全市城市公交进场率达到100%,新增无障碍城市公交站台设置比例不低于80%;全市公交专用道总里程提升20%,主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不低于28%;全市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比率不低于90%,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不低于20%。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到位率达到100%,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5%。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设计当地公共交通发展指标。

到2027年,全面建成安全便捷、高效顺畅、绿色低碳的多模式、一体化的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原市建设局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项交通规费的收费管理职责。

(四)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健全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全市公路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交通行业体制改革。

(二)承担全市公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30日沧州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印发的《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发改产业〔2020〕202号),抢抓产业智能化发展战略机遇,加快建设沧州市自动驾驶创新示范区,鼓励和支持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形成创新驱动和应用示范同步推进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支持创新技术平台建设。

推动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落地,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计算基础平台、云控基础平台、车载终端基础平台、高精度动态地图基础平台、信息安全基础平台、仿真测试平台等共性技术基础平台,落实《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沧发〔2019〕16号),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第二条推动关键技术创新突破。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聚焦车载智能感知、处理器芯片等核心器件,提升车载计算平台、操作系统、集成控制及执行系统、通信和信息交互系统、定位与导航系统、车载智能终端及HMI系统、云控平台系统、信息安全系统、自动驾驶系统、智能座舱、V2X通信技术、边缘计算、自动驾驶数据标注等多个领域研发实力,根据项目研发水平和产业化情况,依法依规给予产业扶持资金支持,并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支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含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电动三轮车,下同)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

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沧政办字〔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30日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商务局、质监局、税务局、网信办、通信发展管理办、人社局、人民银行、信访局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大型设备购置、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修、维护项目除外)、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参与其他企业破产资产处置等;(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在境内外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产业基金、引导基金等)、债转股等;(三)无形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购买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产能指标、能耗指标、排污指标等投资行为;(四)金融投资,主要包括对持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购买证券(股票、债券等)、保险产品、委托理财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五)BT、BOT、PPP等模式的投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沧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的通知沧政办发〔2019〕22号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不断改进文风会风,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减文件会议的通知》(冀电密传〔2019〕11号)文件要求,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精减文件(一)实施发文统筹管理。

每年1月份征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文计划,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报送的发文项目,编制年度发文计划,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2019年3月份编制2019年年度发文计划)(二)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文。

除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的部门报送的发文计划外,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发文的列入年度发文计划。

未列入计划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起草单位要说明依据和理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严格控制重复发文。

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和已经发到县(市、区)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抓好落实;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落实上级文件要求需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的,领导小组名单与起草的落实文件一并制发,不再另行制发领导小组名单。

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需要调整的,组长没有变化的,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市政府主办部门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四)严格发文规格。

把握好以政府名义发文还是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界定,把握好是政府发文还是部门自行发文的区分。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沧政办字〔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沧州市本级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市级预算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沧州市委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落实意见》(沧发〔2019〕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强化预算编制管理第一条明确部门预算管理职责。

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制定分管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将本部门所属各类国有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条强化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

各部门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本部门职责,统筹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收支预算。

具体项目由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将保障中央、省和市重大部署事项排序靠前保障,申请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原则上提前一年入库。

各部门应编制建设类项目滚动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研究论证,出具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评审(事前绩效评估)等相关手续,并设置项目绩效指标。

对重点项目,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沧政办字〔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沧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沧州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不纳入市级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如需要市级提出分配意见,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绩效优先、目标明确;依法公开、监督问责原则。

第四条市直各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等管理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负责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电子政府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项目跑办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电子政府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项目跑办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电子政府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项目跑办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19
•【字号】沧政办字[2008]145号
•【施行日期】2008.12.1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电子政府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项目跑办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沧州市电子政府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项目,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积极运作,项目建议书已由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可研报告第一稿已编制完成。

此项目包括市本级及县(市、区)电子政府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内容。

为进一步落实市领导批示要求,加大资金跑办力度,组织好专家论证等后续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推进,经研究,成立沧州市电子政府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项目跑办领导小组,负责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设计论证等事宜。

同时,先期在部分县(市)和部门开展政府品牌网站、自动化办公系统试点工作,应用软件免费使用。

具体工作由林怀仁同志牵头。

沧州市电子政府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项目跑办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朱春燕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副组长:
林怀仁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立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
成员:
窦军领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
王建民市发改委副主任
于景芳市发改委副主任、驻京办主任
张淑萍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洪栋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科长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沧政办字〔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将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梅世彤(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对接服务工作。

袁志刚(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事社保、民政、行政审批、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援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档案局、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重点办、口岸办)、市财政局(农发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仲裁委、市保密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档案馆、市政府招待处、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梅世彤市长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负责与市民建、市侨联的工作联系;负责联系涉军事宜。

联系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

李文阁(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负责与国家部委、京津政府、央企、中关村、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方面的对接及招商引资工作。

协助袁志刚常务副市长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赵国权(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协助梅世彤市长负责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对接服务工作及梅世彤市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通知-沧政办字[2008]14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通知-沧政办字[2008]144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通知
正文: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通知
(沧政办字〔2008〕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沧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已经市编委会研究并报省编办批准成立。

根据《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沧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的批复》(沧机编字〔2008〕65号),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政府公务内、外网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的合作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持,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技术和平台支持与相关服务。

请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及时沟通并支持。

沧州市电子政务中心电话:2160667
电子邮箱:**************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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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4]97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我市成立沧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单位和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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