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检查收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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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检查收缴制度
为进一步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防范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携带以下刀具进入校园:
1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于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
2 .其他各类非学习所需刀具,如水果刀、工艺刀具等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刀具。
宿舍内学生使用的水果刀不得带出宿舍生活区。
二、凡违反规定,非法持有、携带上述刀具的,要主动上交学校或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交出管制刀具的,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一经发现,对携带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予以处罚,同时,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携带其他能够对人身造成伤害刀具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收缴,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广大师生和教职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持有或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或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知情不报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对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
2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