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案监督立法
2021年“国开专科”行政管理《监督学》2018春试题与答案复习练习题(一)
20秋监督学期末复习练习题(一)一、多项选择题1. 权力的主要特征有(ABCD )。
A.强制性B.不对称性C.价值性D.相对性2. 以下对公权力的表述,正确的有(ABD )。
A.公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权力B.公权力是社会中法定的权力C.公权力不受任何制约D.公权力具有普遍性3. 以下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有(AB )。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股份公司D.外资企业4. 以下对腐败的表述,正确的有(ACD )。
A. 腐败的实质是以权谋私B. 腐败的主体是管理人员C. 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权力D. 腐败的后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5. 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ACD )。
A.寻租理论B竞争理论 C.成本—收益理论 D.委托—代理理论6. 监督的主要特征有(ABCD )。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B.监督对象的特定性C.监督内容的特定性D.监督依据的法定性7. 监督的主要功能有(ABCD )。
A.预防功能B.校正功能C.制约功能D.救济功能8.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ABD )。
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事外监督D.事后监督9. 以下属于我国监督主体的有(ABCD )。
A. 人民代表大会B. 人民法院C. 监察委员会D. 公民个人10. 监督的基本原则有(ABCD )。
A.依法监督原则B.公开监督原则C.公正监督原则D.全面监督原则11. 清末政党监督思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ABC )。
A. 政党易于监督政府B. 政党能够监督政府C. 政党善于监督政府D. 政党不能监督政府12.孙中山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ABD )。
A.监察权独立 B. 党政分察 C. 人大监督 D. 弹惩合一13.中国古代有代表性的监督思想包括(ABCD )。
A.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B. 严格监督官吏C. 监督权权重而独立D. 监督专才14. 以下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
浅谈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
浅谈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作者:童其倡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包括个案监督,这是居于宪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在每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应遵循事后性原则、建议性原则、集体监督原则、司法救济穷尽原则。
同时提出完善人大对检察机关个案监督的构想,包括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确定专门机构进行个案监督、明确个案监督的客体、构建个案监督的程序等方面。
关键词:人大;检察机关;个案监督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
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本身应如何受到监督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创新监督形式和手段,在个案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把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作为新途径。
个案监督的法律性和专业性较强,程序也较复杂,加之各方对个案监督的认识不统一,因而在实践中监督的效果不明显。
正缘于此,本人将初步探讨人大对检察机关个案监督的有关问题。
一、人大对检察机关个案监督的可行性(一)个案监督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67条第6款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从以上宪法的规定来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对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检察机关被明确列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
《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个案管理工作制度
个案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个案管理是指对特定个体或群体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和服务,以满足其特殊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自我管理能力。
为了更好地开展个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开展个案管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关注个体差异,尊重案主意愿,充分调动案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案主自我成长。
2. 全面协调:针对案主的多方面需求,整合各种资源,提供综合性服务,实现案主全面发展。
3. 个性化服务:根据案主的特殊需求和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确保服务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 持续跟进:对案主进行长期关注和支持,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确保案主在不同阶段的需求得到满足。
5. 保密原则:尊重案主的隐私权,严守保密规定,确保案主信息的安全。
三、工作内容1. 需求评估:通过与案主及其相关人员的沟通、访谈等方式,了解案主的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的情况,识别案主的需求和问题。
2. 制定服务计划:根据案主的需求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明确服务目标、内容、方法、时间等。
3. 实施服务:按照服务计划,开展个案辅导、心理支持、技能培训、资源链接等活动,协助案主解决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自我管理能力。
4. 服务评估: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评估,了解服务效果,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
5. 档案管理:建立案主档案,记录案主的基本信息、服务计划、服务过程、评估结果等,便于跟踪管理和持续服务。
四、工作流程1. 接收案主:接待案主咨询和求助,了解案主需求,决定是否接受案主。
2. 初步评估:对案主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案主的优先级和服务类型。
3. 详细评估:对案主进行详细评估,制定服务计划。
4. 服务实施:按照服务计划,开展个案辅导、心理支持、技能培训、资源链接等活动。
5. 服务评估: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评估,了解服务效果,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20XX年9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将届50周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在加强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的社会稳定繁荣,推进我市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几年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争论较大的一项监督,那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部分地方人大还对个案监督进行了立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还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草案,向全国征求修改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人大对司法机关只有工作监督权,不能对具体个案实施监督。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有权对个案实施监督。
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权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人大完全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
离开了个案监督权,法律实施监督权就会虚化。
至于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那是如何改进和加以完善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
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笔者不是说个案存在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人大就不应该监督,法院也不应纠正,听之任之,而是说,对该部分案件不宜列入个案监督范围,人大可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处理,或由人大作一般来信来访转法院处理就行了,不必启用个案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程序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程序思考在《法学》2000年4期发表作者:王晨光一、我国立法解释的程序由于以往立法解释权的行使并不经常,因此人们对于立法解释的关注主要集中在立法解释权的法律根据、行使机构和与其他解释的区别等问题上,而对于立法解释的程序等问题未能给予应有的注意。
现行立法解释的程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根据人大组织法第32条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第12条的规定,提出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议案的发起者有两类,即有关机构和常委会委员。
有权提出议案的机构包括: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权以个人名义提出议案的则包括所有常委会委员。
但提起议案时,发起的委员必须在10名以上,并应以联名方式提出。
从议案的内容上讲,议案必须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这两类发起者提出的议案的效力略有不同。
如果议案是由有关机构提出,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可见不论是否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这类议案肯定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如果议案是由10名以上的委员提出,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其结果有可能是不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如果委员长会议决定不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但是该法律没有进一步说明,如果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向常委会提交某一议案后,提案人仍然坚持提交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该议案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和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由于委员长会议是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它负责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议案是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可自行提出议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引言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健全的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审判程序保障、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1. 独立性原则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是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基础。
应确保司法机构不受行政干预、外部压力和私人利益影响,以便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2. 任命程序透明化司法人员的任命程序应该公开透明,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
通过考试、资格审查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选,并确保任命过程中不受外部干扰。
3. 薪酬体系改革改革薪酬体系,确保司法人员的收入与其职业地位相匹配,避免薪酬过低导致贪污行为的发生。
同时,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监督司法人员的财产来源。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1.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法官应具备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包括廉洁奉公、公正独立、秉公执法等方面。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法官进行日常监督和纪律处分。
通过举报制度、巡视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 职业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培养法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司法裁判质量。
完善审判程序保障1. 公开审理原则坚持公开审理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透明化。
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了解和监督审判过程,促进司法公正。
2. 司法公正原则坚持司法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平等、公正、公开。
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不受特权或歧视。
3. 审判程序规范化完善审判程序,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使其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
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评估1. 外部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外部机构可以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组成,确保监督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取得一系列制度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责任制意见》),建立了对“四类案件”的个案监督管理模式。
即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审判组织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视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必须全程留痕。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20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就完善“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作出要求。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有的法院怠于或放松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重点不聚焦,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二是有的法院仅把“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视为院庭长职责,全过程覆盖、多主体参与力度不够;三是有的法院不当扩大“四类案件”范围,变相恢复案件审批制;四是有的法院未有效区分依法监督管理与违规过问干预的界限,院庭长对依法履责顾虑多、动力少,方法不足;五是配套机制不健全,平台建设、分案机制、考核机制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需要不匹配,没有形成合力。
为有效破解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不同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不同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在中国宪法体系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负责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实际运作,而人大则作为代表全国人民的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则负责维护法律的合法性和司法公正。
在这样的体系中,政府和人大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约的。
政府需要人大的支持和监督,而人大也需要政府的配合和支持来顺利实现立法和监督职能。
然而,法院和人大之间的关系则有所不同。
首先,法院是独立于政府和人大的司法机关。
法院的职责是审理案件,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合法。
法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行使裁判权,绝不能受到政府和人大的干扰。
与此相比,政府和人大之间的关系就涉及到政治和行政议题,相对来说更为关注政策和利益问题。
其次,法院和人大之间的关系更多是司法和立法的关系。
法院审理的案件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而人大立法则是针对广泛的群体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和人大的关系建立在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法院的裁判和解释对人大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影响,而人大的立法也为法院的司法提供基础和指导。
最后,尽管法院和人大的关系较政府和人大之间的关系为独立和相对,但法院和人大在一些法律和司法改革方面也要求相互配合和合作。
例如,人大需要在相应的立法中考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为法院的独立裁判提供制度保障;法院则需要加强对法律、立法和司法规范的研究和思考,为人大的立法提供实践支持和启示。
综上所述,法院和人大的关系不同于政府和人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司法和立法的关系。
法院独立于政府和人大,而与其共同维护法律的公正合法。
在一些法律和司法改革中,法院和人大还需要相互配合和合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努力。
这种关系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治体系的稳固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9.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健全法律监督方式的要求,发挥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增强精准监督质效方面的优势,现将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等4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9月27日1.涉公民代理类案监督案【关键词】公民代理社会治理类案检察建议【类案问题】2021年1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对柯桥区法院历年来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文本解构,通过提取每份裁判文书中的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筛选出涉公民代理的案件,再以相关公民代理人的姓名为关键词,针对性检索出每个公民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案件,发现2008年至2020年期间,有24人在柯桥区法院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接受委托代理了2065件民事案件。
随后,柯桥区检察院对2015年至2020年的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共抽取了130件案件进行逐案评查。
经评查发现,公民代理案件分别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或未规范提交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非近亲属担任公民代理人的问题。
二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未向法院提交或未规范提交证明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伪造劳动合同规避法院审查的问题。
三是有关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存在无推荐材料或未向法院提交规范的推荐材料、推荐主体不适格,伪造当事人与代理人系同事关系等问题。
同时,经对比审查三类公民代理案件,发现柯桥区法院未按照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对公民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审查不规范不统一及公民代理人职业化倾向明显等共性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
提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比较系统、全面、深入地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本质,为进一步探讨个案监督的有关问题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
旨在说明个案监督合理、合法、可行。
第三部分,个案监督的构成。
从个案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三个方面全面深入阐述了个案监督的内涵。
第四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
探讨了个案监督的法律约束力,要达到的结果和目标。
第五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
探讨了个案监督主体和个案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在前五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这也是本文的着眼点和出发点。
前言近些年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对于防止执法、司法腐败,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成。
但是有很多同志对人大个案监督持反对态度,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会导致“人大腐败”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曾制定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而始终没有出台。
人大搞个案监督有没有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搞个案监督有没有必要?如果要搞个案监督,该怎么搞?因此,从理论上对个案监督进行探讨,对于统一认识,弥合分歧,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规范个案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对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及本质、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个案监督的构成、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旨在说明人大个案监督符合法理,具有法律依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个案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个案监督主体和对象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
司法部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法律监督
司法部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法律监督在司法体系中,法律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环节。
司法部作为国家的司法管理机关,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如何进行法律监督,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确立监督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法律监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应确保法律监督独立进行,不受外部干扰,避免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2. 公正性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持公正立场,客观、公正地评估和监督司法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透明性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应公开透明,确保监督程序和结果对外公布,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二、开展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为了有效进行法律监督,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和方法:1. 审查案件材料:监督人员可以审查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律师辩护词等,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深入调研: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前往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和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监督听证:通过组织听证会,监督人员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了解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进一步推动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
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司法部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反馈,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效果性。
三、加强监督工作的重点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责任,司法部工作人员需抓住以下重点:1. 执法公正性监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关注司法活动中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法律适用监督: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关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和偏差。
3. 执法程序监督:司法部工作人员应监督司法程序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并加强对涉及案件的调查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内部监管与培训为了提升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应加强内部监管与培训:1. 建立监督机制:司法部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谈检察权对“立法案”的监督.doc
谈检察权对“立法案”的监督作者:焦武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4期一句话导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由于对“立法案”监督的缺失,只能通过个案监督的形式对有缺陷的“立法案”进行监督,无法做到事前监督与案件监督的合理结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立法案”的监督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
胡斌交通肇事案: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轿车,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谭某死亡。
事发后,胡斌曾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
“立法案”:2009年8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的立法案,其中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
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之后,在浙江省高院新一期《案例指导》中,将胡斌“5·7”交通肇事案纳入指导案例,指出交通肇事及时报警不算自首。
在评析意见中,对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关于人大个案监督的几个问题
02
人大个案监督的依据与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人大个案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宪法 性法律的规定,确保监督工作的 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
该法律对人大个案监督的原则、 程序和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是 开展个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依 据。
其他相关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等法律,为人大个案监督提 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和依据。
性质
人大个案监督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是人民行使 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与发展
历史
人大个案监督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司法公正和行政效率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人大个案监督 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重视和发展。
人大个案监督的挑战与对策
面临的挑战
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关于人大个案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导致监督 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监督手段和方式单一
目前人大个案监督的主要手段和方式比较单一,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难以充分发挥监督 作用。
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由于种种原因,人大个案监督的效果有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些监督不力、效果不佳的情 况。
注重实效
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工作的落实和改 进,因此要注重实效,确保监督效 果。
公开透明
在监督过程中,要保持公开透明, 让公众了解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增 强监督的公信力。
依靠群众
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依靠群众的 力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让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
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
人大个案监督是指人大代表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监督和调查的
活动。
这一活动是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保
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在中国,人大个
案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重大的
案件进行监督调查,并通过听取汇报、提出建议等方式,推动有关
部门依法解决问题,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从基本情况来看,人大个案监督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1. 法律依据,人大个案监督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
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定,保证了监督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象广泛,人大个案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重大的案件都可以进行监督。
3. 调查方式灵活多样,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走访调研、听取汇报、提出建议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调查,保证了监督活动的全面性和深
入性。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大个案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保障国家法律权威,通过人大个案监督,有关部门被督促依法解决问题,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总的来说,人大个案监督作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效能,确保人大个案监督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几个问题
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几个问题监督法在立法过程中确立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因此,监督法重点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同时,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可见,监督法中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规定,不仅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而且给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留下了实践探索的空间,为地方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留下了立法的空间。
这里仅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立法主体在监督法颁布之前,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大多制定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了积极探索,也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据统计,截至2006年2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137件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其中:省级95件,较大市42件;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19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18件。
监督法出台后,对过去监督工作的一些做法和规定与监督法不一致的,需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规范。
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可以加以深化、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做出调整,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保证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鉴于监督法属于“宪法及其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法律的授权,地方是无权制定实施办法的。
现在,监督法已明确授权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监督法的实施办法,因此,作为实施性立法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其立法主体应当而且只能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立法主体。
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
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引言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是社会工作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对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服务目标的达成。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的重要性、目标、方法及其困难与挑战。
重要性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对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至关重要。
以下是几个关键原因:1. 提升服务质量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可以帮助社会工作者识别和纠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监督与评估的结果可以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宝贵的反馈信息,帮助他们改进工作方法和技能。
2. 确保服务目标的达成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可以帮助确保服务目标的实现。
通过评估个案服务的进展和成果,可以及时发现偏离目标的情况并进行调整。
这有助于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效果,确保服务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 保障公平和合规性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可以促进服务的公平和合规性。
通过监督和评估,可以确保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不偏袒、不歧视,对不同个案公平对待。
此外,评估个案服务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要求,可以帮助社会工作者合规开展工作,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目标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的主要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服务效果评估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的效果是一个重要目标。
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可以评估服务的成效,包括对个案的影响、服务目标的实现程度等。
评估结果可以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反馈,帮助他们改进工作方法和策略,提升服务质量。
2. 识别服务问题和挑战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的另一个目标是识别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发现并分析服务中的困难和障碍,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3. 促进服务创新与改进个案社会工作服务监督与评估还可以促进服务创新与改进。
通过评估服务的效果和质量,可以发现服务中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建议。
个案监督的规定
回答人的补充2009-11-02 19:19山东高密人大出台个案监督办法(附办法全文)2004年12月21日,山东省高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高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历届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经验,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参考了《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办法》。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了常委会各位主任、各位常委和常委会各委室的意见,分别发函给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机关和单位并召开了由上述机关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意见。
12月15日,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全文:高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案监督办法(2004年12月21日高密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案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个案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集体行使职权;(四)不代替行政、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五)以事后监督为主。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个案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承办个案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配合各工作委员会办理个案监督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个案监督的范围和案件来源第四条个案监督的范围(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造成错案而不及时依法纠正的;(二)程序违法,已经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办案过程中有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法人、公民违法干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全国、省、潍坊市和高密市人大常委会转办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逾期不报告,或者经两次报告结果,仍未依法结案的;(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实施个案监督的其他案件。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
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利的案例第一部分国家权力运行知识要点: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3、法院的宪法地位案例1:洛阳种子案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
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
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
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
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
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
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
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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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案监督立法
为个案监督立法
公正是法律最重要的目标,是法律的精髓,也是对执法者的根本要求。
但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如果迈出了司法机关的最后一道门槛而仍觉得没求得公正,该将如何呢?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正在为向司法公正的目标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而努力。
是动力,也是考验
1999年1月19日,星期二
风景宜人的八大关宾馆议事厅。
庄严的国徽下,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正在凝神静听。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
为了推进青岛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提高依法治市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监督司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维田正在对《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由起草到审议通过,都要经过一个千锤百炼的过程。
这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虽只有5章50条,看似并不复杂,但也历经多次修改,融会了各方面的智慧、心血与汗水。
1998年,青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为立法调研项目。
一支精干的起草小组马上组成,市人大内务司法室、法制工作室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专人参与其中。
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借鉴海南、湖北、南京等30多个省、市、地的经验,分析青岛市的具体实际,立法小组的工作紧锣密鼓。
同年10月,《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后,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在全市
范围内广征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经过反复修改,九易其稿,《条例草案》送审稿终于在12月30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这是青岛市第一个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议案,也是第一个由市人大自己组织起草的草案。
对立法者来说,它是一次考验,更是一种鼓舞,一种动力。
司法独立与个案监督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离不开个案监督。
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的监督便构成了《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
该条例第16条对市人大常委会个案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中需要监督的案件;(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中要求监督的案件;(三)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请求监督的案件;(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重大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良社会影响或者重大事件的案件;(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依法监督的其他案件"。
第四章则具体规定了本条例的罚则。
这些规定向全市人民展示出市人大常委会寻求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和明确态度。
但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如何正确处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呢?还是让我们从委员们的审议中寻找答案吧。
1月21日,星期四
冬天的岛城寒意袭人,但宽敞、明亮的议事厅里气氛热烈,正在分组审议《条例草案》的委员们积极发言,对《条例草案》逐条、逐字地提出修改意见,那种认真负责的态度,令人感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炳岳: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精神的实质性体现。
人大常委会有责任对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否则就是失职。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乃胜:今天审议的《条例草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很密切,应该重点听取一下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见。
---主管立法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殷康生:人大进行司法
监督决不等于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支持和促进司法公正。
人大进行司法监督不能干预正常的司法秩序,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防止个人批案、个人处理案件。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王国认为,人大进行司法监督应突出重点,选择那些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监督。
在监督过程中,可以提出一些监督建议,但不提出具体裁决意见,更不去直接办理案件,使人大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群先:司法机关通常是群众寻求公正的最后所在。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司法失去公正,就必然失信于民。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人大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董同昌委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没有监督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监督司法工作"值得慎重考虑。
---仲崇辉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不能取代市人大常委会,其职责应该是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搞好监督工作。
---王成武委员:司法机关的审判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对办案过程中错案率较高的审判员、检察员怎样处理,《条例草案》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
……争先恐后的发言,据法据理的陈述,每个人胸中都激荡着一股热浪。
这每一条意见,每一条建议,都凝聚着委员们崇高的责任感,都倾注着他们甘为人民孺子牛的精神。
千锤百炼始成钢
制定法律法规应体现民主性。
其过程是审议、修改、论证的反复,是心血,是汗水,更是收获。
为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纳百家之言,会议一结束,市人大常委会殷康生、王国副主任即率起草人员再次投入了紧张的调研、论证活动。
自2月1日开始,短短几天内便召开了数次论证座谈会。
与会者涉及公、检、法、司,市委、市府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学者、律师
等,一次一次调研和论证,为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高质量的保证。
……
《条例草案》吸引着各方面关注的目光,市地方立法研究会特邀顾问、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从千里之外打来电话,提出修改思路。
研究会理事、全国人大法工委郑淑娜、陈斯喜和山东省人大法制工作室孙长文分别从北京和济南发来传真,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青岛市文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学政也寄来长达两千余字的专函,表明自己的看法。
一份份传真,一封封来信,一个个电话,就是一颗颗火热的心,它蕴含着理事们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感染着每一个关心监督司法工作的人,更感染着每一位工作人员。
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
《条例草案》修改稿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献给全市人民的一份沉甸甸的新年贺礼。
2月11日,星期四
又逢岁末。
当人们正在为迎接20世纪的最后一个春节忙碌的时候,市人大领导带领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对审议、论证修改《条例草案》期间收集到的建议和意见240多条进行分类、整理,对《条例草案》逐章、逐节、逐条、逐字进行了推敲、修改和完善。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春节前夕完成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准备提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通过。
它的出台,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民心所向。
在青岛市,监督司法将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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