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01•【文号】劳部发[1995]20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现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是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之后,有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劳动部门,首先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全面的和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向党政领导汇报。
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区开始陆续发布实施细则。
近日,安徽省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人群、缴费基数、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都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养老金的征缴基数,安徽省指出,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
而在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的个人缴费基数中,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也被纳入。
此前,广东省发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具体办理细则进行规范。
分别采访了某东部和西部省份的并了解到,工资和津贴等已经纳入养老金缴费基数中,但是年终奖并未纳入进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恐怕仍存在难题。
从2022年开始,机关人员免费养老的时代正逐步成为历史。
国务院在上述文件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随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各省市相继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对缴费和待遇、改革的范围、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在此基础上,近期一些地区进一步细化了“养老金并轨”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
今年9月,安徽省出台《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对参保范围、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待遇支付等作了细化。
安徽省规定,机关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之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3•【字号】皖政办[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66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业统筹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移交我省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大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二○○五年十二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移交我省的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煤炭、有色、长航、中建等4个行业统筹单位,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已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办法计发,仍维持不变。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退休计发养老金不再按照原行业办法实行保底。
二、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等5个行业统筹单位,从2006年1月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按照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
基础养老金按职工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本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根据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方法附后);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皖政[2006]59号_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 005]38 号)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现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 号)要求,按照“ 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三、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以及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皖政办[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有效保障。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的,应及时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保人员因故变动工作单位或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1995年底以前的补缴费比例按地级市政府规定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级市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
单位和职工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补建补记个人帐户。
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1993)济劳险字第281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劳动局,各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简称《通知》,下同),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的范围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应包括驻农村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以国有股、县以上集体股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及其合资、合作、独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驻县城以外镇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是否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县(市)自行确定,但不包括乡村农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企业。
二、关于退休养老条件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职工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的,均可按《通知》的有关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折算增加的工龄;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济劳险字(1992)第233号文件规定,经鉴定致残程度属于一至四级的可以办理退休,按其缴费年限计算待遇,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关于退休待遇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外,还按月发给统筹项目内的粮食补贴13元、副食补贴l5元(回民增加2元)、肉食补贴5元(回民增加1元)、离退休干部图书补助费4元、离休干部特需费12元及按鲁劳发[1992]578号文规定增加10%的离、退休金和年功工资(驻县企业职工的副食补贴为1 3元、肉食补贴为4元)。
另外新增加的粮价补贴6元、煤炭补贴5元、洗理费3元、离退休干部图书补助费3元、退休职工的交通补贴5元及离休干部的乘车费等仍由企业按月发给。
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通知》第五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职工本人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的标准工资,按国发[1978]104号、(89)鲁劳险字第084号、鲁劳发[1992]578号文件规定计发的退休费(简称原退休费,下同),其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手原退休费的,其增加的幅度暂不超过原退休费的20%。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合劳社秘[2006]255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退休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5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利益不受侵犯,规范退休审核和养老金计发工作,现就办理提前退休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依法破产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需经本人申请,才可办理提前退休。
二、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需经本人申请,才可办理退休或退职。
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即特殊工种)的职工,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到龄即可办理退休审核手续。
四、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上述经批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不再扣减基本养老金。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_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现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要求,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doc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失效]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日期:1992-6-15执行日期:1992-6-15生效日期:2001-12-28第一条为完善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及中央在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固定职工,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暂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地应实行以省辖市、地区为单位的区域性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
具体办法另订。
第四条各级劳动部门是城镇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项目包括:(一)职工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二)离、退休职工和退职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价格补贴和各项生活补贴;(三)退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四)因工致残的离、退休职工护理费;(五)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六)其它需要列入统筹的费用。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在实行省级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实行统筹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行署经实际测算后确定,其中积累部分占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
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8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职能。
4、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承担国务院下放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有色金属、石油勘探、建筑工程、电力,以下称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改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国务院决定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设计(一)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层级结构和待遇标准,分层设置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不同地区和个人缴费情况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
鼓励各地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防范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
(三)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建立健全基金运营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合理利用。
二、优化管理服务(一)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让企业职工充分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和操作细则,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
(二)简化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的流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办理效率,减少企业职工的办理成本和时间。
(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待遇认证的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养老保险相关的欺诈行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加强基金投资运营(一)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提高资金运营的收益率,增加基金规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投资回报率和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基金经理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三)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机制,合理给予企业和个人投资收益的反馈,提高参保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满意度和参与积极性。
四、推动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一)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的一致性。
(二)推进养老保险制度与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支持企业职工将养老保险待遇用于住房租购或抵押贷款。
(三)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保障,特别是农民工、城市外来人口、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提高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劳社〔2006〕6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4、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未按时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核定缴费基数。
6、《决定》实施后,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 ∑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尚未调整结算年度的地区从2007年起调整。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劳社[2006]6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6.09.06【实施日期】2006.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为切实贯彻《决定》精神,省劳动保障厅制定了《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六日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省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
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9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9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不含省属金融、文化企业),基本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省属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二)严格审批程序。
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省属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确定注册资本。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皖政办[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04年5月8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快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为推动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目的和原则市级统筹的目的是,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乃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实行市级统筹要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
通过市级统筹实现基金余缺调剂,规范养老保险基础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市级统筹的基本形式市级统筹要在全市(含区、县)范围内做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征收,统一支付。
条件暂不具备的,先建立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基金分级管理并调剂使用,最终过渡到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收统支。
三、市级统筹的基本标准1.统一缴费政策。
全市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照统一标准核定,企业缴费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确定,个人工资收入高于或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确定。
事业单位改革:安徽铜陵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铜陵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铜陵养⽼保险领取条件。
8⽉26⽇,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召开,同时副市长叶萍在铜陵分会场参加相关的会议,会议的⽬的主要就是去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养⽼保险制度改⾰的实施意见》,对下⼀步⼯作进⾏安排部署的。
据了解,省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平与经济发展⽔平相适应、改⾰前与改⾰后待遇⽔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改⾰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作⼈员。
改⾰后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保险制度,改⾰基本养⽼⾦计发办法,调整部分⼯作⼈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建⽴基本养⽼⾦正常调整机制,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制度和政策,加强基⾦管理和监督,做好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建⽴职业年⾦制度,建⽴健全确保养⽼⾦发放的筹资机制,逐步实⾏社会化管理服务。
中⾦9⽉1⽇省电视电话会议后,叶萍表⽰,铜陵将召开专门会议推进这项⼯作,与会⼈员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积极贯彻落实。
⼀、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由⽤⼈单位和职⼯个⼈共同缴纳。
单位以参保⼈员上年度⼯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缴纳的⽐例为20%,职⼯个⼈以本⼈上年度上年度⽉平均⼯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缴费⽐例为8%。
政策依据:《安徽省⼈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单位、在职职⼯、退休⼈员参保缴费:⽤⼈单位和职⼯个⼈共同缴纳。
⽤⼈单位按在职职⼯上年度⼯资总额的6.5%缴纳。
职⼯个⼈按上年度本⼈⼯资收⼊的2%缴纳。
退休⼈员由单位按每⼈每⽉10元的标准缴纳统筹补充⾦。
政策依据:《铜陵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铜政[2000]4号⽂)、《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铜政[2002]34号⽂)2、设⽴参保⼈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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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04月06日11:02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文件,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不断提高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卓有成效地将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摸底测算和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
省体改委积极参与,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保持我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膛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
(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
改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树立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的作用。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水平和费用的负担既要大体公平,又要体现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依法保障。
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由国家集中决策。
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
要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运作,依法保障。
(五)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六)管理服务社会化。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方向。
目前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将逐步转向社会化,要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除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外)、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而逐步提高,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扫国家统计局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计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没有实行省级统筹前,具体缴纳比例由地、市、县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测定。
企业及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可以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的规定,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以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1.职工个人缴纳的人武部养老保险费。
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3%,逐步提高到8%。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7%,逐步降低到2%。
上述两项之和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0%的比例保持不变。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调入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缴费年限(本方案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均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计发。
即: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将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人员,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职工基本工资封定在改革的前一年),再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增发比例确定增发比例的原则,是使同一工资水平的职工,后离退休的养老金比先离退休的略有增加。
具体增发比例为: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缴费期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8%增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发2%;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发2.2%;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发2.4%;满30年不满35年4 ,增发2.6%;满35年以上的,增发2.8%。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一律增发1.8%。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体年龄离退休的人员,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期间的储存额,再除以120,计算出个人帐户养老金,并与社会性养老金合并计算月基本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系数是根据职工改革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目的是为了推算出职工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合理调整过渡期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使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趋于合理。
少数离退休人员按第3条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第2条计发的金额,可按第2条计发标准补齐。
(二)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本金加利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本方案实施后,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离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方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方案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对本方案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六)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工作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续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门,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房储存额已领完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养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九)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的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全省职工工资增长或物价指数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我省基本养老金调节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