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制度流程图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为大力表彰近年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14年9月底在北京召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具体工作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民委。
为了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及表彰方式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500个,其中模范集体占45%,模范个人占55%。
其中的600名代表将到北京出席表彰大会并受奖,对未到京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大会之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代国务院向其授奖。
表彰的范围主要是2009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评选条件被推荐评选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民模创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创建表彰活动归口自治区民委管理。
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模创建办),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模创建办应设在各级民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遒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创建表彰活动归口自区民委管理。
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模创建办),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模创建办应设在各级民委。
民族团结模范个人二一班doc
78小学民族团结模范班集体评选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维护新疆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的精神,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相互交往、团结奋斗,不断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区打牢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层基础贡献力量,根据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经开党发〔2014〕5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我校各班级中开展创建“民族团结模范班级”的活动,特制定此评比标准。
一、维护民族团结态度鲜明,班级的每个学生要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和“四个认同”的思想意识,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
二、师生关系融洽。
各民族同学融洽相处,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包容、互相帮助,在各族同学中没有因为言行不当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及时妥善处理不同民族同学间的小矛盾、小纠纷,维护民族团结蔚然成风。
三、民族团结维护“好”。
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主动发声、亮明态度,敢于同影响和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
四、各族师生结对“好”。
各民族同学之间相互结对,在学习、生活中交流交融,结对学生多,互帮互助效果明显,事迹突出,班级每月要组织不少于1次交流活动,活动要有详实的文字记载、图片资料、学生学习心得,德育处将不定期督查。
五、理论宣传教育“好”。
班主任能从教育工作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对本班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五观”(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四个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思想,能积极弘扬“新疆精神”(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维护民族团结;加大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学习力度,并取得明显成效。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体系
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考核验收测评单位(全称)数:分测评:考核验收测评组负责人签名公室组办建活民族县团结进步模范创动领导小裕民日年月20说明一、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推动全县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事业做出突出成绩,并能够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的模范单位。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二、否决条件、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的;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给单位、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2、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4、违反计划生育法。
5三、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内容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健全民族团结领导管理机制、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情况法,办施实体系测评收验五个方面的考核”测评方法。
的值,并有相对应测评标准都赋予相应的分准,每个共设置个测评标40四、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方法实,料;明察暗访查卷调查,看资谈会、听取汇报;抽查提问,组织考试;问主要采取召开座验收、表彰。
行考核等方法进综合评价,择优评选地察看;个别访谈,征求意见,媒体公示;应掌握的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职的内容主要是干部工群众提问、组织考试抽查卷由地区民数的三分之一,试职工总干部应试人员不得少于单位在职,团结教育等方面的知识组办公室印制。
动领导小步模范创建活族团结进五、分值构成位,另单级荣誉称号的项分。
凡五年内获得国家级或者两以上省部(含自治区)为总分100分单位加系统荣誉称号的业得地区加分作为奖励;凡五年内获级或项(次)以上地区行422为合格。
果测评结分以上果励;测评结分以上为优秀,作为奖9085测评内容测评标准测评方法单项分值测评得分备注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组考核验收方法。
关于做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场、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将于9月下旬召开全区第八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切实做好我地推荐评选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这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在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中推荐评选,模范个人在各族干部群众中推荐评选。
会议拟表彰我盟模范集体15个、模范个人12名。
分配给管理区模范集体2个、模范个人2名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标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管理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建设和谐乌拉盖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模范集体推荐评选标准1、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主题,在推进“三化”进程、促进“两转双赢”中取得显著成效。
2、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3、改善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扶贫开发进程,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给与重点扶持。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各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保护。
4、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困难,民族关系良好。
5、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工作部门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民族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模范个人推荐评选标准1、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管理,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1•【文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群众工作办公室:为了不断开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大力表彰近年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9年9月底在北京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民委负责。
为了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及表彰方式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拟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500个,其中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各占50%。
其中的600名代表将到北京出席表彰大会并受奖,对未到京出席表彰大会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大会之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代国务院向其授奖。
表彰的范围主要是2005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评选条件(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努力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在巩固边防建设,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民族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
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方案一、总体要求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伟大团结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为了宣传和弘扬民族团结模范的典型事迹,激发广大群众的民族团结意识和自豪感,特制定本方案,开展民族团结模范评选活动。
活动以表彰为准,以宣传为导向,通过广泛征集、严格筛选、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出一批优秀的民族团结模范,以激励、引领和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维护国家的民族团结。
二、组织机构1. 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成员不少于5人,选人应具备丰富的民族团结工作经验和道德操守。
2. 评选专家组:负责选定参评人员,并根据参评人员的材料、调查报告和公众评议等材料,制定初步评选结果。
专家组要公正、客观、明察秋毫,成员不少于7人,成员从学术界、文化界、社会团体等有关领域专业能力较强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3. 评委会:成员由领导小组根据活动需要组成,评选专家组根据初选结果将入围名单交给评委会,评委会对入围名单进行再次评审,最后确定获奖名单。
评委会由一位著名的民族团结工作者担任主席,各相关部门和团体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三、评选范围和条件1. 评选范围:本次评选的对象为具有显著贡献和突出事迹的民族团结模范个人或集体,包括广大党员干部、各条战线的先进群体、社会公民等。
2. 评选条件:(1)爱国爱教,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2)积极参与和推动和谐民族关系的各项工作,为民族团结作出重要贡献;(3)表现出崇尚中华文化,尊重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有强烈的民族自豪感;(4)具备较高的道德和道义水准,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动和影响他人;(5)近十年内无不良行为和重大事故,无违纪违法记录。
四、评选程序1. 活动宣传:利用公众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征集民族团结模范事迹,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2. 征集材料:公开征集活动参评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简介、事迹介绍、推荐信等,同时提供适当的具体案例或实证材料以证明参评人员的表现和贡献。
社区开展民族团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方案
社区开展民族团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方案一、活动背景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民族团结工作,充分展示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成果,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热情,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我们社区决定开展民族团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二、活动目的1. 弘扬民族团结精神,传播正能量,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2. 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3. 激发广大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热情。
三、活动时间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四、活动对象活动面向我社区全体居民,包括各民族同胞。
五、评选标准1. 拥护党的民族政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积极践行“五个认同”。
2. 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关心各民族同胞,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3.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积极传播正能量,为社区民族团结作出突出贡献。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形象。
六、评选程序1. 宣传发动(3 月初):通过社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评选活动通知,广泛宣传评选标准和意义,引导居民积极参与。
2. 推荐候选人(3 月中旬):社区居民可以向社区民族团结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也可以自荐。
推荐材料需包括候选人的基本信息、先进事迹等,并加盖公章。
3. 初步筛选(3 月底):社区民族团结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人名单。
4. 公示投票(4 月初):将候选人名单和先进事迹在社区公告栏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接受居民投票。
每个居民限投一次,投票截止时间为 4 月 10 日。
5. 评选揭晓(4 月底):根据投票结果,社区民族团结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名单,并进行表彰。
七、表彰奖励1. 评选出的民族团结先进个人将在社区范围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2. 获奖个人将纳入社区民族团结优秀人才库,优先推荐参加相关培训和活动。
3. 社区将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渠道宣传表彰对象的先进事迹,传播民族团结正能量。
小学民族团结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的评选实施计划
小学民族团结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的评选实施计划一、背景与目的为深入实施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小学阶段民族团结意识的培养,根据我国《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及相关教育政策,特制定本评选实施计划。
本次评选旨在激励各单位和个体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全校民族团结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选范围与条件评选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小学。
评选条件1. 先进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族政策,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有明确的民族团结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具体,成效显著。
2. 优秀个人:热爱祖国,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活动,表现突出,在学校内外具有良好影响。
三、评选程序与方法评选程序1. 单位自评:各小学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 申报推荐:各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教育局。
3. 初步筛选: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单位及个人。
4. 实地考察:教育局组织专家团队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评选条件。
5. 最终评审:专家团队根据考察结果,综合评定先进单位及优秀个人。
6. 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 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评选方法1. 单位自评:采用百分制评分,自评报告得分占总分30%。
2. 申报推荐:采用百分制评分,申报表及证明材料得分占总分20%。
3. 实地考察:采用百分制评分,专家团队评分占总分50%。
4. 最终评审:根据各项得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评选结果。
四、评选时间与周期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
评选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五、表彰与奖励1. 先进单位:授予“小学民族团结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2. 优秀个人:授予“小学民族团结优秀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3. 获奖单位和个人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六、组织领导与实施1. 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小学民族团结优秀团体及个体的评选执行计划
推进小学民族团结优秀团体及个体的评选执行计划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我国小学阶段的民族团结教育,激发和表彰在民族团结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体,特制定本评选执行计划。
通过评选活动,进一步弘扬民族团结精神,促进各民族学生之间的交流、交往和交融,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二、评选范围和标准评选范围1. 全体小学生(包括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学生)。
2. 小学班级、年级、学校等各级别的教育团队。
评选标准1. 具有良好的民族团结意识,尊重和包容各民族文化、习俗和信仰。
2. 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积极与各民族同学交流、互助,共同进步。
3. 参与和组织民族团结活动,为增进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作出贡献。
4. 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有突出表现,具有示范性和影响力。
三、评选程序1. 公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方式和要求。
2. 各学校组织初评,推荐候选人或团体。
3. 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复评,筛选出入围候选人或团体。
4. 举行公开评选活动,包括投票、评审等环节。
5. 公布评选结果,对优秀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评选组织1. 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评选委员会由教育部门、民族团结工作者、心理学专家等组成。
3. 各学校设立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初评和推荐工作。
五、评选结果运用1. 对评选出的优秀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2. 宣传先进事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民族团结教育的深入开展。
3. 将评选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予以适当加分。
六、评选活动的时间安排1. 评选通知发布:2023 年 3 月 1 日。
2. 各学校初评:2023 年 3 月 15 日前。
3. 各级教育部门复评:2023 年 3 月 31 日前。
4. 公开评选活动:2023 年 4 月 15 日。
5. 评选结果公布:2023 年 4 月 30 日。
七、总结本评选执行计划旨在推进我国小学阶段的民族团结教育,通过表彰优秀团体和个体,弘扬民族团结精神,促进各民族学生的交流、交往和交融。
大学民族团结杰出组织及突出个人评定实施计划
大学民族团结杰出组织及突出个人评定实施计划一、背景及意义为了进一步弘扬民族团结精神,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民族团结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本计划旨在激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投身民族团结工作,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和交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评定对象1. 评定范围本计划适用于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
2. 评定对象(1)杰出组织:在学校民族团结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各民族团结互助社团;以及其他在学校民族团结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组织。
(2)突出个人:在学校民族团结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各民族学生中的优秀代表;以及其他在学校民族团结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评定标准1. 杰出组织(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宣传民族团结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2)主动开展民族团结活动,促进各民族学生之间的交流、交往和交融,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3)在民族团结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组织机构健全,成员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
2. 突出个人(1)牢固树立民族团结观念,积极传播正能量,为民族团结作出表率。
(2)在民族团结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影响力。
(3)在学术、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突出成就,为学校赢得荣誉。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乐于助人,受到师生广泛好评。
四、评定程序1. 单位推荐:各高校根据评定标准,自下而上推荐符合条件的杰出组织和突出个人。
2. 资格审核:上级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符合评定条件。
3. 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定意见。
4. 公示: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监督。
5. 表彰:对评定结果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实施小学民族团结杰出单位与个人的评选方案
实施小学民族团结杰出单位与个人的评选方案背景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小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表彰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我们制定了以下评选方案。
评选对象评选对象包括小学和小学教师。
评选条件小学评选条件1. 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民族文化展览、民族舞蹈比赛等;2. 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传承民族文化,倡导尊重并包容不同族裔的观念;3. 在学校管理中重视民族团结工作,维护学校内部的和谐稳定;4. 在促进家校合作中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提升家长对民族团结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小学教师评选条件1.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传递民族团结的核心价值观;2.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民族团结活动,并能够有效地引导学生参与其中;3. 在教学中能够尊重不同族裔学生的差异,关心关爱每一个学生;4. 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能够通过教育方式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民族团结问题。
评选程序1. 公示评选方案,征集参评对象;2. 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3. 初选名单公示,接受公众投票;4. 投票结果与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确定最终获奖名单;5. 颁发奖项并举办表彰仪式。
奖项设置小学民族团结杰出单位奖奖励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表现突出的小学,鼓励其继续发挥示范作用,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和奖金。
小学教师民族团结杰出个人奖奖励在民族团结教育方面表现突出的小学教师,激励其继续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力量,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和奖金。
宣传推广通过校园媒体、社区宣传等渠道,将评选活动的宣传推广做到位,提高评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民族团结工作。
时间安排1. 公示评选方案和开始征集参评对象:XX年XX月XX日;2. 评选程序开始:XX年XX月XX日;3. 颁发奖项和举办表彰仪式:XX年XX月XX日。
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实践成果评选制度
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实践成果评选制度1. 背景为了加强和促进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效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及表彰和鼓励优秀的社会实践成果,特制定本评选制度。
2. 评选对象本评选制度适用于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和组织。
3.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如下:- 宣传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成果- 提倡多元文化交流与共享的成果- 推动各族群众交流互助、增进了解的成果- 参与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成果- 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成果- 具有创新思维和实践成果的成果4. 评选程序本评选制度分为以下步骤:1. 公示和征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公示活动,并征集参评对象。
2. 初评:由评委组成初评小组,对参评对象进行筛选和初步评定。
3. 复评:将初评入选的参评对象进入复评阶段,由评委组成复评小组进行深入评议和综合评定。
4. 公示和投票:将复评入选的参评对象公示,向广大群众进行投票评选。
5. 最终评选:根据公示投票结果和专家评定意见,组织最终评选工作并公布评选结果。
6. 颁奖和表彰:对最终评选出的优秀成果进行颁奖和表彰。
5. 评选奖励评选出的优秀成果将获得以下奖励:- 荣誉证书:对个人、集体和组织进行颁发,以表彰其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突出贡献。
- 表彰奖金:对优秀成果进行资助和奖励,以鼓励更多的社会实践。
6. 评选管理评选工作由设立的评选组织或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并确保评选公正、公平、公开。
7. 评选周期本评选制度将按年度进行评选,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评选活动。
8. 评选结果的使用评选结果将用于宣传推广、经验交流和理论研究等方面,以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9. 监督和检查评选工作将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小学民族团结的杰出单位及个人评选执行策略
小学民族团结的杰出单位及个人评选执行策略1. 策略目标本评选活动旨在表彰在小学阶段积极促进民族团结的杰出单位和个人,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和推动民族团结活动,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
2.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应综合考虑参与度、影响力和成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单位评选标准- 活动组织能力:单位组织并参与了一系列民族团结活动,如文艺演出、庆祝节日、开展主题教育等。
- 参与度:单位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活动,形成了良好的参与氛围。
- 影响力:单位的活动在校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增强了民族团结的意识和认同。
- 成效:单位的活动有效地促进了不同民族学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增进了友谊和理解。
2.2 个人评选标准- 积极参与:个人积极参与了民族团结活动,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影响力:个人的言行举止对他人具有积极的影响力,能够激励他人参与民族团结活动。
- 带头作用:个人在校内外积极组织并参与了民族团结活动,起到了带头作用。
- 贡献度: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奉献,为促进民族团结做出了突出贡献。
3. 评选流程评选活动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1 提名阶段学校相关部门和师生可以提名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并填写提名表。
提名表应包括被提名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所做贡献的描述和推荐理由等。
3.2 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
评审委员会将对所有提名进行评审,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和打分。
3.3 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将在校园内进行公示,以便师生和家长了解评选情况。
公示期间,任何人可以对评选结果提出质疑或异议。
3.4 颁奖阶段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并举行颁奖仪式,表彰他们的贡献和成就。
4. 宣传推广评选活动应充分利用校园媒体、社交媒体和宣传栏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以提高评选活动的知名度和参与度。
5. 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评选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评选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
民族团结评选工作方案
民族团结评选工作方案1. 总体目标本次评选旨在表彰在促进各民族交流和团结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加强全社会对民族团结重要性的认识,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民族团结工作中来。
2. 评选范围本次评选范围涵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包括个人和团体两个类别。
2.1 个人类别在促进各民族之间交流合作、增进民族了解、维护民族团结和谐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自愿报名参加的个人。
2.2 团体类别在促进各民族之间交流合作、增进民族了解、维护民族团结和谐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由相关部门推荐的团队或组织。
3. 评选方式通过宣传推介和评审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
3.1 宣传推介评选委员会通过广泛宣传推介来征集候选人,将本次评选消息发布到主要媒体上,通过各种途径来征集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团队。
3.2 评审表决评选委员会根据报名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终审,并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公示。
最终在评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综合评议、匿名投票,并根据评委投票出现的结果确定获奖名单。
4. 奖项设置本次评选将设置个人和团体两类奖项,各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5. 奖项公示和颁发获奖名单将在评选结束后公布,评选工作结束后统一颁发奖项和证书。
6. 后续工作本次活动结束后,将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报道,向社会介绍获奖人员和团队的先进事迹,促进全民族的参与民族团结工作,同时还将选取优秀获奖者,做好对其的宣传报道和推荐。
评选活动后续工作将由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确保评选取得长远成效。
7. 预算和资金来源评选工作预算将从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中拨出,具体资金使用情况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8. 安全和保密评选委员会要注意加强保密工作,妥善保管评选材料,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最大限度地降低评选工作的不安全因素。
9. 其他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结束语本次评选是一项为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发展而举办,同时也是一项超越时代和门类的善举。
92评选民族团结先进集体_先进个人方案
乌鲁木齐市第92中民族团结先进集体、民族团结模范之星的评选办法根据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维护新疆稳定、大力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激励各族师生更加坚定地高举爱国主义和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根据教育系统开展民族团结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工作,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带头说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各族师生关系融洽。
班级风清气正,各族师生融洽相处,互相交流、互相学习、互相包容、互相帮助,维护民族团结蔚然成风,民族之星学生达到80%以上。
(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
班级内部不存在影响损害民族团结的现象,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各族师生主动发声、亮明态度,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敢于同影响和损害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
(四)宣传教育扎实有效。
从教育工作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对各族师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五观”(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四个认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思想,教育引导各族师生弘扬“新疆精神”(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维护民族团结。
在班级博客或班级黑板报中至少有一篇民族团结教育你的文章(五)参与创建积极主动。
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彰显班级管理优势,.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有益于民族团结的各项创建活动。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民族团结主题教育活动(主题班会、专题讲座、民汉联谊活动、我为兄弟班级做好事、帮助贫困学生、慰问社区孤寡老人、帮助不同民族学生解决在学习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等,积极主动配合学校德育处、年级组开展创建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
皇宫镇中心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关于认真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塔地民创办(2011)01号、《关于成立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乌党办字[2012]35号及《乌苏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活动实施方案》乌民创办[201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创建表彰活动学校党支部书记张继林负责创建表彰日常工作。
创建表彰活动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推动新疆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事业做出突出成绩,并能够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的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体系
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考核验收测评单位(全称):测评分数:考核验收测评组负责人签名: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 年月日说明一、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为推动全县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事业做出突出成绩,并能够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的模范单位。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二、否决条件1、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的;2、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给单位、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3、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达标;5、违反计划生育法。
三、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内容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内容主要包括“健全民族团结领导管理机制、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情况”五个方面的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共设置40个测评标准,每个测评标准都赋予相应的分值,并有相对应的测评方法。
四、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方法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抽查提问,组织考试;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明察暗访,实地察看;个别访谈,征求意见,媒体公示;综合评价,择优评选等方法进行考核验收、表彰。
抽查提问、组织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干部职工群众应掌握的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团结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应试人员不得少于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试卷由地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五、分值构成总分为100分。
凡五年内获得国家级或者两项以上省部(含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另加4分作为奖励;凡五年内获得地区级或2项(次)以上地区行业系统荣誉称号的单位加2分作为奖励;测评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测评结果85分以上为合格。
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体系实施办法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考核验收测评组考核验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