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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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兽医防疫检疫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
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
即农业服务中心只能在区兽医防疫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服务中心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到区兽医防疫检疫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
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五)发放疫苗时,要仔细清点,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六)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七)及时报损失效疫苗,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八)在使用疫苗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
第七条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冷藏设施运转情况,并做好温度记录。
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冷藏设施在贮藏疫苗时,要存放适量的冰块。
(三)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坚决不能存放与疫苗无关的其它东西。
第八条免疫标识管理
(一)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输入电脑,建立免疫标识溯源系统。
(二)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防疫档案。
家禽按一户或同一群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防疫档案。
(三)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要按防疫档案及时补带。
(四)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免疫证明在产地检疫环节回收,并附在产地检疫证明存根背面。
(六)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畜禽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