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要重视人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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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的保护方式

非遗的保护方式

非遗的保护方式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由人们口口相传、代代相传的各种传统知识、技能、表演方式、仪式、习俗等非物质文化现象。

作为一个国家的独特文化符号,非遗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社会价值。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和全球文化的交融,非遗面临着许多威胁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非遗的保护方式,以保护和传承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

保护方式一:法律和政策保护制定相关法律国家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非遗,明确非遗的定义和范围,并为其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比如,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政策支持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例如,提供经济资助、奖励和激励措施,对非遗传承人进行培训和培养,建立非遗保护专项基金等。

保护方式二:文化机构和组织参与文化机构的角色文化机构如博物馆、图书馆等承担着非遗保护的重要责任。

它们可以收集、整理、展示和研究非遗的相关资料,开展相关展览和活动,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理解。

组织的作用非遗保护组织可以发起和组织各种活动,包括培训班、讲座、工作坊等,以传授相关技能和知识,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展。

同时,组织还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调研和保护项目,推动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进行。

保护方式三:教育和传承工作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是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通过教育可以将非遗传统知识和技能传递给后代,保证非遗的传承和发展。

学校应将非遗列入教学内容,开设相关课程和活动,培养学生对非遗的兴趣和认同。

传承人的培养为了确保非遗的传承,应该重视培养和选拔非遗传承人。

通过给予传承人荣誉、奖励和支持,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非遗传承的行列中。

同时,建立非遗传承人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和保留他们的传统知识和技能。

保护方式四:社会参与和意识提升群众的参与非遗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

通过组织各种非遗活动和展览,吸引公众的兴趣和参与,提高他们对非遗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可以鼓励民间团体和志愿者组织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文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21年8月12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前言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的、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非遗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典、节日、知识和实践有关的手工艺技艺等。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广泛合作,并于2003年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通称为《非遗公约》。

1.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资源,承载着民族和社会的历史记忆,代表了人类的多样性和创造力。

保护非遗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对话的重要途径。

非遗的保护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过去的智慧和经验,还能激发创新思维,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 非遗公约的背景与目标非遗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于2006年生效。

公约旨在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交流,以保护和传递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目标:•确保非遗的可持续传承;•鼓励国际和区域合作,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交流;•加强非遗的传统知识和技能的传承;•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3. 非遗公约的核心内容非遗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非遗的定义公约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将其描述为由人类创造、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3.2. 可持续保护公约重视非遗的可持续保护,鼓励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3. 社区参与公约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认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

3.4. 保护措施公约鼓励各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研究、保护、传承、传播和推广非遗。

3.5. 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非遗,促进非遗的交流与对话。

3.6. 非遗名录公约设立了“非遗名录”,旨在登记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非遗项目,以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我国非遗保护传承现状

我国非遗保护传承现状

我国非遗保护传承现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描述:
1. 法律政策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了国家级法律政策的保护,包括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

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2. 组织机构建设:我国建立了一系列非遗保护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级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各地方非遗保护中心。

这些机构在非遗传承保存、研究和宣传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 项目认定和登记: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认定和登记工作,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项目列入国家级、地方级或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这些认定和登记工作有助于保护和传承非遗项目。

4. 传承与培训机制:我国通过建立非遗传承人制度,培养和选拔了一批非遗传承人,并推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

此外,各地方也开展了非遗培训和教育工作,通过培训班、学校课程等方式,传承非遗技艺。

5. 社会参与和传播:我国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推动非遗项目的传播和发展。

一些电视台、文化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了非遗相关的宣传和活动,提高了非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部分非遗项目传承人年龄偏大,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衰退和消亡的危险;非遗保护资金和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和传承工作。

保护非遗的措施及例子

保护非遗的措施及例子

保护非遗的措施及例子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底蕴。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许多非遗项目面临着消失的风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介绍保护非遗的措施及相应的例子。

一、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非遗保护的基础。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遗的定义、范围、认定程序和保护责任等,为非遗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例如,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财政支持财政支持是非遗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政府应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项目的传承、传播和推广等活动。

例如,韩国政府每年都会拨款资助非遗项目,并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

三、宣传推广宣传推广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非遗的重要性和价值,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例如,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国际非遗日等活动,通过展览、演出等形式展示非遗项目,吸引公众参与。

四、社区参与社区参与是非遗保护的关键。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鼓励当地居民积极参与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建立非遗传承人认定机制,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例如,中国贵州省荔波县通过建立“非遗工坊”,让当地居民参与到非遗项目的制作和推广中,实现了非遗的保护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双赢。

五、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非遗保护的重要环节之一。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培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理解。

例如,中国许多地方设立了非遗传习所,通过组织培训班、讲座等方式传授非遗技艺,培养新一代传承人。

此外,高校和职业学校也可开设相关课程,将非遗技艺纳入教育体系,为非遗保护提供人才支持。

六、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非遗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分享彼此在非遗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技术,共同推进全球非遗保护工作。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动各国加强对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

非遗规章制度

非遗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珍贵的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医药、民俗等。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多样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尊重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禁止任何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性开发和破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存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第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查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生存状况、保护措施等情况,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技艺传授,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设施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资源的融合,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传承活力。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命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保持传统技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按时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

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

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

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非遗文化是指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技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是我国文化发展的瑰宝,是中国人民的文化基因之一。

它涵盖了丰富多彩的人类创造性奇迹,丰富多彩的文化和艺术形式,包括传统技艺、手工艺、音乐、舞蹈、戏剧、汉字等等。

而对于非遗文化的传承与保护问题,一直是中国文化界广大学者和文化爱好者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他们认为,保护与传承非遗文化应该成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当前,面对非遗文化的严峻现状,包括文化衰退、文化断层、文化遗失等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以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文将以向社会宣传非遗文化、建立非遗保护与传承成果的在线数据库、加强社会参与等方面,讨论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问题。

一、向社会宣传非遗文化为使更多的人了解非遗文化,认识其价值,提高公众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提高公众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意识,有必要向社会宣传非遗文化。

针对不同的非遗文化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宣传手段。

例如,对于传统技艺和手工艺品,可以通过博物馆展览、展览会、传统工艺展示、文化讲座、新媒体传播等方式宣传,让公众了解其技艺和魅力,传承非遗文化的重要意义。

而对于音乐、舞蹈、戏剧等艺术形式,则可以通过会演、文艺活动、传统节庆、学校课外活动等方式来宣传和传承。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非遗文化的宣传与保护,给予其足够的尊重与关注,从而更好地传承和发展这些非遗文化。

对于欲推广非遗文化的地方,宣传过程应尽量和当地的风土人情以及地方文化相结合,充分体现文化的独特性和地域性。

二、建立非遗保护与传承成果的在线数据库建立非遗保护与传承成果的在线数据库,可以促进非遗文化传承和保护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通过对非遗文化的搜集、整理、分类和归档,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非遗文化的价值,感受到其魅力,从而促进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这些信息,从而促进非遗文化的发展和保护工作的推进。

这种方式作为非遗文化保护的方式,获得了大量学者和文物工作者的认同。

非遗保护工作总结

非遗保护工作总结

非遗保护工作总结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不断变迁,一些传统的技艺、习俗和文化已经濒临失传。

为了将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保护和传播非遗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一、意识的觉醒保护非遗的工作在过去几十年里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保护非遗。

同时,公众对非遗保护的认识也有所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非遗的保护是对我们文化传统的一种负责,它代表了我们民族的独特性和历史底蕴。

二、法律的支持非遗保护工作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非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非遗传承的各个环节和相关责任,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三、传承的困境非遗传承面临着许多困难。

首先,传统技艺的传承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耐心的锻炼,但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和物质诱惑使得年轻人对非遗的兴趣减弱。

其次,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非遗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

许多传统手工艺品已经被机械化和工业化取代,传统习俗和节日也面临着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

最后,由于年长者的逝去,一些非遗技艺和知识已经丧失,许多重要的非遗项目也面临失传的危险。

四、保护的努力在面对这些困境的同时,保护非遗的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中。

政府和各级文化机构加大了对非遗项目的扶持力度,提供了专业的培训和经济支持。

许多非遗传承人和文化爱好者也组织起来,积极参与到非遗保护的行动中。

他们通过展览、传统工艺品销售、非遗节庆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亲近和参与到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去。

五、挑战与展望虽然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非遗保护需要持久的投入,需要政府的长期支持和公众的积极参与。

其次,非遗保护需要与现代社会相结合,创新保护方式,使传统与现代相融合,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

最后,非遗传承需要注重年轻一代的培养和激发兴趣,鼓励他们将非遗传统融入到自己的生活中,让他们成为非遗的传承人。

我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政策

我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政策

我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政策一、背景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传承和发展的,并具有一定生命力的文化传统和表现形式。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非遗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之一,得到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政策,旨在分析我国政府在保护和传承非遗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果。

二、我国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框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在我国取得了法律上的保障。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了非遗的概念和范围,并规定了非遗的保护、传承和管理责任。

2.2 地方性法规和政策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例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逐步完善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制度体系。

三、非遗保护与传承政策的主要内容3.1 名录制度的建立我国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名录制度,对非遗项目进行认定和保护。

国家级非遗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共有多个批次,包括传统技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戏剧等多个类别。

3.2 资金的投入和支持政府加大了对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

在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培养人才等方面提供了专项经费。

同时,政府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到非遗保护和传承中,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3.3 教育与培训体系的建设我国不仅加强了对非遗项目传承人的培养,还将非遗知识纳入学校的教育教学中。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非遗教育,增加非遗元素的课程设置,培养学生对非遗的兴趣和参与度,推动非遗传承的延续。

3.4 传承人的认定和培养政府积极开展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和培养工作。

通过传统手艺大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鼓励更多的人投身非遗传承事业。

非遗传承工作制度

非遗传承工作制度

非遗传承工作制度一、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

为进一步加强非遗传承工作,保护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原则:对面临失传、损毁或消失的非遗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抢救,确保非遗得到有效传承。

2.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原则: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遗资源,推动非遗项目与现代社会生活的融合,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加强对非遗传承工作的领导。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传承工作,形成政府、社会共同保护和发展非遗的良好格局。

4. 分类保护、科学管理原则:根据非遗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确保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机构1. 设立非遗传承工作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非遗传承工作计划,协调解决非遗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建立非遗传承工作队伍:各级文化部门要建立专门的非遗传承工作队伍,负责非遗项目的调查、整理、申报、培训、展示等工作。

3. 认定非遗传承人:对具有较高非遗技艺和知识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认定和公布,负责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

四、传承措施1. 开展非遗项目调查和整理:对境内的非遗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整理,形成档案资料,建立健全非遗项目数据库。

2. 开展非遗项目申报和评审:将具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申报为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项目评审和监管。

3. 加强非遗技艺培训和传承:组织非遗传承人开展技艺培训,提高传承人的业务水平;鼓励传承人收徒传授技艺,培养新一代非遗传承人。

4. 开展非遗项目展示和传播:通过举办各类非遗展览、演出、讲座等活动,让公众了解和参与非遗传承工作,提高非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措施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传递并以各种方式实践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等非物质方面的文化现象。

保护和传承非遗是维护人类多样性、传承文明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措施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

I. 立法措施1.国家级法律保护–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非遗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2008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非遗的保护,明确了非遗的认定程序和保护责任。

2.地方性保护法规–各省级行政区根据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地方性保护法规,加强对本地区非遗的保护措施。

II. 文化传承基地建设1.建立传统工艺技能传承基地–政府建设工艺技能传承基地,提供场地和经费支持,为传统工艺技能的传承者提供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基地开展技艺大师指导活动,邀请老一辈传承人传授经验和技巧。

–实施非遗保护计划,支持传承者培训和生产经营。

2.建设非遗展示与体验中心–建设非遗展示与体验中心,陈列、展示和宣传非遗项目,吸引更多人了解和参与传统文化的传承。

–通过举办展览、演出、讲座等活动,增加非遗传承者的曝光率,培养非遗传承的受众群体。

–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非遗保护,提供支持和合作机会。

III. 教育传承措施1.将非遗纳入学校教育–将非遗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学校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认同。

–开设非遗艺术班、手工制作班等特色课程,提供学生学习非遗技艺的机会。

–非遗传承人定期到学校进行示范和指导,与学生互动,传授非遗技艺。

2.制定非遗师资培养计划–建立非遗传承人与高校、职业学校的合作机制,培养专业非遗人才。

–政府资助非遗传承人赴国内外学习交流,提高其技能和综合素质。

IV. 保护与传承项目的规范管理1.非遗项目挖掘、整理和认定–成立非遗文化研究机构,对各地的非遗项目进行挖掘和整理。

中国非遗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非遗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非遗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国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中国各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非物质遗产,包括口述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日等。

这些非遗项目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丰富性。

中国非遗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保护力度加大: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非遗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加强了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

2.传承者的培养:为了传承非遗项目,中国各级政府、文化机构和社区组织开展了大量的非遗传承人培训和传习活动,培养了一批批非遗传承者。

3.宣传推广:中国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推广非遗项目,增强了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关注度。

举办非遗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提升了非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商业化发展:一些非遗项目逐渐向商业化发展,通过产品开发、品牌建设等方式实现经济价值。

这既促进了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也为传承者提供了经济收入。

发展趋势方面,可以预见以下几点:1.创新传承:非遗传承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传承者需要创新传统技艺,将其与现代艺术形式相结合,使之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

2.国际交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非遗将更多地与世界各国的文化遗产进行交流与对话。

这将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吸引更多国际游客和观众。

3.数字化保护:随着科技的进步,数字化技术将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新的手段。

通过数字化媒体和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实现非遗项目的远程传播和体验。

4.社区参与:非遗传承需要社区的参与和支持。

未来,将加强社区组织和非遗传承者的合作,通过社区活动和社区教育,增强公众对非遗的认同和支持。

总的来说,中国非遗在保护和传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未来的发展趋势将更加多元化和国际化。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考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考

“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考“非遗”是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称,是指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的,以群众为主体、代代相传的优秀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体系。

保护和传承“非遗”是一个重要的文化任务,因为它涉及到传统文化的保护、民族精神的传承以及社会文明的发展。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非遗”保护与传承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非遗传承人和传统技艺缺乏传承的问题十分严峻。

许多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年龄较大,而年轻一代对于非遗的热情不高,导致非遗传承的断层。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应该加强非遗传承人的培养,通过制定政策和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年轻人学习非遗技艺。

可以建立非遗传承学院或培训中心,提供系统的非遗传承培训课程,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进来。

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和热爱,培养更多的传统文化爱好者。

非遗传承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不足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对非遗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不足。

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制定更具体和有效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建立健全非遗传承及保护机制。

政府应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加强对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非遗项目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非遗项目通常是由特定的群体或个人所创造和传承的,他们应该享有合理的利益回报。

由于缺乏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导致一些非遗传承人和创造者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从而影响了他们对非遗的积极性和热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建立非遗项目的商业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销售非遗产品和服务来实现经济效益。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非遗项目的创造者和传承人给予税收优惠和经济补贴,以激励他们更积极地参与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

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

当前,非遗传承工作主要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度较低。

关于非遗文化的保护政策

关于非遗文化的保护政策

关于非遗文化的保护政策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许多传统文化和技艺逐渐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国家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政策也越来越重视,下面将讨论几个方面。

一、制定法律法规。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明确了非遗文化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责任主体等,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起到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加强宣传教育。

非遗文化传承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政府和媒体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遗文化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让更多人了解和关注非遗文化。

三、加强保护措施。

除了法律法规外,国家还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建立非遗文化保护中心、推动非遗文化的数字化、建立非遗文化展览馆等,为非遗文化的保护提供了实际支持。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非遗文化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国际交流合作是非遗文化保护的必要手段。

国家积极参与国际非遗文化保护机构和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和保护。

综上所述,非遗文化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应加强保护措施和宣传教育,各界人士应积极参与和支持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共同为传承和保护非遗文化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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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制度

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制度

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促进非遗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传承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三条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创新性,尊重和保护非遗的传统知识和实践,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活,促进文化多样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级文化、教育、科技、旅游、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对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非遗保护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开展非遗普查、调查和评估,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掌握非遗资源的现状,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教育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持其原有的传统形式和特点,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缺失和退化。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对濒危的非遗项目制定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非遗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非遗传承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非遗项目的传承活动,为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设施和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选拔,建立传承人才梯队,促进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非遗项目走进校园、社区、企业等,开展普及、教育和展示活动,增强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农村地区人民创造、传承并代表其文化特色和历史传统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农村非遗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农村非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

第二章职责与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非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农村非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农村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非遗调查,建立农村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农村非遗项目应当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扶持和奖励,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条鼓励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习所、传习基地,开展传承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第十二条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保存、保护与其所传承的非遗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三)参与农村非遗调查、记录和传播工作;(四)按照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传承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农村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农村文化活动,推动农村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非遗与现代科技、教育、旅游等领域的融合,发挥农村非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非遗论坛发言稿范文

非遗论坛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参加非遗论坛,与大家共同探讨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在此,我谨代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团队,向各位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五千年文明史的瑰宝,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家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此,我想就以下几个方面发表一些看法。

一、加强非遗保护意识,提高全民参与度非遗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非遗、关注非遗、热爱非遗。

通过举办各类活动,提高全民的非遗保护意识,使非遗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一部分。

二、挖掘非遗内涵,推动创新发展非遗文化是历史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我们要深入挖掘非遗的内涵,传承其精华,同时结合时代特点,推动非遗文化的创新发展。

通过创新,让非遗文化焕发新的生命力,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三、加强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培养后继人才非遗传承人肩负着传承非遗文化的重任。

我们要加大对传承人队伍的扶持力度,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技艺水平和丰富经验的非遗传承人。

同时,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让非遗技艺后继有人。

四、推动非遗文化与旅游、教育、科技等领域的融合发展非遗文化具有独特的魅力,可以与旅游、教育、科技等领域相互融合。

我们要充分发挥非遗文化的优势,推动其与旅游、教育、科技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共赢。

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非遗文化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加强国际合作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事务,与其他国家共享经验、共同研究,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贡献。

总之,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要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为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发展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

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和作法

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和作法

保护非遗文化的意义和作法
保护非遗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非遗这一独特的文化遗产承载着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智慧,代表着一代代人民的劳动成果和文化精华。

保护非遗文化可以帮助传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技艺、艺术形式和文化习俗,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繁荣和发展。

在保护非遗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落实。

首先,重视非遗文化的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对其的重要性的认识。

这需要从政府和学校教育开始,提高人们对非遗的认知和尊重。

其次,加强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培养传统工艺师傅和艺术家,传授相关技艺和知识。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鼓励年轻人参与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同时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保障。

同时,推广非遗文化的传播和交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非遗文化融入到日常生活中。

可以通过展览、文化节、专题论坛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体验和参与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保护非遗文化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合作项目,分享经验、学习先进技术,共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非遗文化。

总之,保护非遗文化不仅是对过去的尊重和传承,更是对未来的承诺和发展。

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让非遗文化继续传承并为人类文明发展贡献更多的价值。

非遗活动指导思想简短总结

非遗活动指导思想简短总结

非遗活动指导思想简短总结非遗活动指导思想简短总结写1000字非遗活动指导思想是指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它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等方面。

非遗活动指导思想的核心是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目标,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非遗活动指导思想的基本原则是积极传承、动态保护和人民为中心。

积极传承意味着要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可逆性和历史延续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精准识别、专业研究、有效传承,保持其传统特征和独特魅力。

动态保护意味着保护工作要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创新性保护措施,使之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生不息。

人民为中心意味着保护工作要立足于人民需求,关注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和获得感,并通过民主参与和群众教育,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

非遗活动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文化认同、多元传承和创新发展。

文化认同意味着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审美认同和价值认同,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

多元传承意味着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方位传承,发挥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优势,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间、空间和载体上的多元化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发展。

创新发展意味着要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性保护和传承,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艺术、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融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实现其在时代变迁中的新生。

非遗活动指导思想的实施路径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推动。

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中起领导作用,通过政策制定、规划管理、资源投入等方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的开展。

社会参与是指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中,发挥各个方面的专业和技术优势,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

非遗国家政策

非遗国家政策

非遗国家政策是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所制定的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口述和非口述的传统实践、表演、表达、知识、技能以及相应的物质文物,具有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意义。

中国是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政策。

第一,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

为此,政府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工程,培养一批扎根于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确保传统技艺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国家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例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此外,还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相关传统技艺的传承。

第三,国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

为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例如,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发展项目资助,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创新发展。

此外,还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在传承中融入创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新的活力。

第四,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推广。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推广工作,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例如,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心,负责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同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演出、出版等活动,使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第五,国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并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联合保护与传承。

总之,非遗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在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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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要更注重人民参与精巧的民间工艺品、五颜六色的民族服饰、民间手艺人的精湛技艺,以及滑稽的泉州提线木偶表演、普米族嘹亮的歌喉和欢快的舞蹈,都让参观者顾盼流连。

不过也有很多观众表示:“有些东西是小时候常见的,没想到十几年的功夫,就已经到进博物馆才能看见的地步了。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随着城镇化,人口流动,广播电视带来的信息化、现代化的加剧,使负载着民间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和手工技艺的传承使命的艺人日益减少,民族的“文化记忆”出现了巨大的断层。

“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过与精英文化同等的地位,有关史籍志书也较少记载。

” 刘魁立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自生自灭,许多民族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随着传承人的相继离世,人绝艺亡。

2011年6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实施。

这部从酝酿到出台花费近10年时间的法律,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作为21世纪我国文化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区分开来;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规定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侵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等。

近几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个几年前还不被人所知的陌生名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突然成为热门名词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本身便是中国社会“文化自觉”的一个标志和反映,也是中华民族“文化自觉”的重要内容。

随着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认识到:我们的现代化不能够以中断历史、丢掉文化传统为代价。

早在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全世界共19个申报项目入选,其中包括中国昆曲艺术。

“10余年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就。

保护领域不断拓展,已由以往单项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逐步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从原来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民族民间艺术,拓展到目前包括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门类,内涵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

中央和省级财政已累计投入17.89亿元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在逐步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体系。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我国文化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以后,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

2001年,它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

在《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文化的多样性都被比喻成生物的多样性。

因为人类的文化创造和遗存,就好像人类的基因,包含了过去世代累积的信息和发展的可能性。

有些不起眼的东西,我们今天不知道它有什么重要性,但以后可能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人类未来的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确保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在唤起国际社会和各国民众对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普遍关注和自觉行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从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状况来看,各国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很多国家在实践中存在对“非遗”价值和保护意义认识不足、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缺乏正确的理解甚至存在误区的问题,以及“重申报,轻保护”的状况,个别缔约国甚至存在着履约措施不当的情况;二是从实际效果看,各国保护状况严重不平衡,以亚太地区为例,截至2011年年底,教科文组织在亚太地区的48个会员国中仍有19个非缔约国,亚太地区虽有32个国家的近百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两个名录和一个名册,但仍有16个国家尚无一项列入名录或名册。

加强“非遗”保护,要在意义认识和能力建设上下功夫,也要在平衡地区进展、开展地区合作上下功夫。

为此,教科文组织拟在今后几年内向30个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在50个国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并已在全球设立了若干个“非遗”领域的国际机构,旨在通过这些机构所构成的全球性工作网络,为各国“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援助,并通过开展培训、研究、网络建设、知识分享和信息交流等活动加强缔约国的履约能力。

这当然是“非遗”保护进程中一项具有重大战略眼光的计划。

春节期间,由嵩山少林寺主办的《少林雄风》大型功夫舞台剧在北京朝阳文化馆上演,舞美化的少林武术令观众大饱眼福。

据了解该表演团已经拜访了60多个国家,40万人观看过他们的表演。

时隔不久,少林功夫又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博物馆展出。

当记者把电话打到少林寺,提出采访的意图时,接电话的一位武僧团师傅说:“法师非常忙,如果你运气好他也许会接电话。

”近几年来,少林寺方丈释永信一直处在舆论的峰顶浪尖,在人们心中他既是出家人又是商人,他的一系列举措一边让少林寺名扬海内外,一边又让人们诟病为追名逐利、与佛教精神不符。

在记者不厌其烦的电话“骚扰”下,河南口音的释方丈终于回应了。

采访的时间很短,因为他很忙。

当问到“现在少林寺这么火,会不会跟申遗有关?表演这么多,这会不会耽误僧人修行,少林功夫的精神会不会丢”等问题时,释方丈说:“申遗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少林功夫,而目前真正的少林功夫正在被曲解,我就是要通过表演来弘扬少林文化。

”地方“申遗”行为日益高涨,“申遗”这个词已经兼具了保护与赚钱的双重含义。

多年奔走在保护和扶持东巴文化第一线的云南社科院副院长杨福泉说,自从丽江古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东巴纸、东巴文字和纳西古乐立刻红火起来。

“应市而来的还有各种名目的教授东巴文化、纳西古乐等的培训班。

这些培训班表面上看似乎反映了民间文化的繁荣,实际上它们所传授的民间文化知识都很肤浅,不少学员来上课看中的是马上能在市场上变现的皮毛手艺。

真正潜心学习传承东巴文化的却是凤毛麟角,这是一种悲哀。

”文化的传承是一种精神传递,不会朝夕便得。

“商业利益造就的表面繁荣不能使民族文化真正传承发展,不能使民族文化的创造者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在非物质文化展上,北京展区的哈氏风筝展位特别吸引人,一个一尺大小的沙燕风筝居然标价2000多元,引来众人的惊叹。

一些观众围着哈氏风筝的传人哈亦琦当场要求拜师学艺的场景也颇为热闹。

哈氏风筝起源于光绪年间,距今约160多年的历史,工艺细腻精致,一度是晚清达官显贵钟爱的玩物。

哈氏风筝形成了民间与宫廷相结合的独特风格,是中国风筝工艺的一个重要流派。

哈亦琦是哈氏风筝的第四代的惟一传人,现在正面临着确定传人的问题。

他说,建国后,他们一家很长时间没有制作风筝,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才恢复,但13个兄弟姐妹中只有他一人继承了手艺。

“现在我有3个徒弟,一个是我带了20多年的外姓徒弟,一个是我的侄子,还有一个是要跟我学画画的在校美术学生。

但传人还没有定。

”对于许多民间工艺门类而言,传承断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杨福泉认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改变,资源流失严重,“手上的文化”正走上绝境。

“至今为止,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培养民间文化传人。

大学可以培养硕士、博士,民间文化精英谁来培养?他们很多都在民间自生自灭”。

2003年丽江“最后的三个东巴大师”全部去世,这让杨福泉深感忧虑:“他们是东巴文化研究所聘请的参与抢救、整理、翻译东巴古籍的近20个老东巴中坚守到最后的三个。

这些老人,与一群纳西学者一起,为释读东巴文化经典殚精竭虑,翻译了1000多卷经籍,完成了100卷的《纳西东巴古籍译注全集》。

这是世界上第一套融象形文原文、国际音标、音译、意译于一体的完整译本。

如今,大师何在!”康保成说:“有些地方戏曲也面临着香火难续的问题。

”由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主持的《全国戏曲剧种剧团现状调查》显示,近20多年有100多个剧种已经消亡,戏剧大省山西的剧种由49个减少到28个,几乎每年有一个剧种消亡。

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高晓康认为,审美情趣的改变导致演出市场的缩水,演员收入不足,随后就导致了人才流失和断档――要么学戏的人改行,要么戏校根本招不到学生。

“有些地方政府已经下达政策从经济等方面扶持民间精英、传承人,”高晓康说,“问题是,静态的、摆在博物馆里的文化保护是没有意义的,动态的、有生存空间的保护才是关键。

”虽然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但它不可能包揽一切事情。

因为政府的动员和财政能力终究还是有限的;它对保护的对象并不一定很了解,甚至缺乏对保护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和意愿;它对事物的判断和评估可能会出现偏差,它的决策也不一定很聪明,采取的措施也不一定很适当。

因此在政府之外,必须有各种不同主体的参与。

例如对昆曲的保护。

除了国际和国家层面的保护、支持外,演员们怎么理解昆曲和昆曲的表演形式,也很重要。

此外还有爱好、关心昆曲的人,作用也不可忽视。

我们知道白先勇先生,他是台湾的一个文化人,也是昆曲迷。

他最近在大陆推出青春版《牡丹亭》,到各大高校巡回演出。

为了解决演出的资金困难,他四处筹钱。

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昆曲,因为没有观众,昆曲就无法生存下去。

当然他在这个活动中投入的远不只是金钱,更多的是他自己对昆曲的热爱和理解。

昆曲应当在现代化的大剧院还是传统的小舞台演出,应当以恢复和发掘传统的折子戏为主,还是以改编创新为主,这些问题不但涉及对传统艺术的理解,也关系到特定传统艺术的命运。

这些人非常热心地投入昆曲的传播和保护事业,做了很多工作。

例如他们把《牡丹亭》和其他许多折子戏,翻译成法文、英文,去培养国外的昆曲爱好者。

可见,要保护好昆曲,也离不开那些热爱昆曲的普通人的参与,他们也是公约提到的主体,也是合格的参与者。

问题是怎样让他们真正地参与进去。

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文化、艺术和价值的存亡,也涉及到国家治理的方式。

国家有没有可能为相关的民间组织和个人乃至于所有关心和爱护文化遗产的人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培育土壤是关键“没有无缘无故的歌,没有无缘无故的舞”,辽宁大学教授、国际民俗学家协会最高资格会员乌丙安曾经在某次非物质文化保护论坛上举例说,淮河地区的花鼓灯为了申报遗产,请了许多舞蹈家作指导,“淮河两岸的老百姓是最苦的,没事就跳花鼓灯?是撑的,还是饿的?实际上,人们为了避免发大水,只有在祭祀大禹王的时候才跳花鼓灯。

”他说,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搞清楚,那么保护的只能是空壳。

杨福泉对每年云南大理州剑川县的石宝山歌会印象深刻:“歌会是云南少数民族的重要活动之一,很多山歌都是即兴创作发挥而成的。

石宝山歌会是大理州最重要的文化活动之一,歌者和听者都乐在其中,赢得…歌王‟、…歌后‟称号的人极受尊敬,因为这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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