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已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并商甘肃省卫生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甘肃省卫生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
第四条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须按本暂行规定报告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制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计划、实施细则,并监督、组织实施。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2.16
•【字号】甘卫中发[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甘卫中发〔2013〕46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药检所:
为进一步推动院内中药制剂在全省调剂使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拟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进行了论证,确定了全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现予公布。
请各级医疗机构把推广使用院内中药制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院内制剂的推广使用,加强专科专病建设。
请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推荐目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选择目录中的品种,提出申请,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使用。
生产院内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办
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保证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院内中药制剂。
附件: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6日附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甘食药监办[2009]329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9〕329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高建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丁永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易成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谢承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申秀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张兰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成员:姚念文(办公室主任)、薛怀拴(法规监督处处长)、赵淑艳(药品注册处处长)、柴吉民(医疗器械处处长)、宋保才(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胡爱萍(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彭可成(人事教育处处长)、蒋海(稽查局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设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丁永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副主任:姚念文(办公室主任)、薛怀拴(法规监督处处长)、赵淑艳(药品注册处处长)、柴吉民(医疗器械处处长)、宋保才(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胡爱萍(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蒋海(稽查局局长)工作机构内设综合协调组、药品生产监督组、药品流通监督组、医疗器械监督组等4个工作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甘食药监安[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1〕15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做好我省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96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市州局为本辖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将强化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作为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切实排除药品质量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市州局在此次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要按照国家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省局《2011年全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甘食药监安〔2011〕96号)及《甘肃省中药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甘食药监安〔2011〕86号)的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落实对辖区基本药物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生产及药品质量公告质量抽验结果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对可疑原辅料或中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列入监督抽验计划。
对纳入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的生产企业(品种目录及相关企业见附件2),各市州局务必在6月1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效能型机关,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群众工作能力和科学监管能力,省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等2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2日附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5月7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五月八日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违法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违法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应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临床前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临床前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甘食药监注[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临床前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注〔2011〕25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现将《甘肃省临床前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甘肃省临床前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一、目的依据为规范药物研发机构及药品注册秩序,加强甘肃省药物临床前研究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订本工作细则。
二、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省药物临床前研究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1、监督检查应预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
2、监督检查的标准药品临床前研究机构和临床实验机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研究和实验。
四、监督重点临床前研究机构:1、是否有与其研究领域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领域的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是否有与其研究领域相适应的研究场所;3、是否有与其研究领域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4、目前的在研项目情况。
临床实验机构:1、伦理委员会意见记录;2、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过程;3、对方案的依存、修改和调整;4、准确的受试者记录;5、实验资料的完整性;6、监查员对临床实验过程的评价;7、目前在研项目情况。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发[2014]15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5.06【实施日期】2014.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15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4月4日机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6日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秩序,促进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生产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质量受权人办法是经企业法人授权其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对食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食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食品放行责任的办法。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质量总监)(下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全面负责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质量受权人办法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质量受权人的备案汇总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备案。
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验
附件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一、总则:
本标准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项目编号1.1—1.12;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项目编号2.1—2.9;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项目编号3.1—3.10。
审查项目共31项。
二、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内《许可证》核发、换发及许可事项变更的检查;已取得《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核发《许可证》检查项目为: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的3.1、3.2、3.8、3.10项。
(三)换发《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项目为全部项目。
三、检查判定原则:
(一)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定;
(二)检查项目有明显缺陷、或者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不规范的,本项检查评定为不合格;
(三)经营范围不涉及到的检查项目为合理缺项,不做评定。
四、技术审评标准:
(一)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标准的,判定为验收合格;
(二)现场验收结果有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6.25
•【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192号
•【施行日期】2009.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法〔2009〕19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工作方案》精神,在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法规未出台之前,先制定了《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该标准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法规监督处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甘食药监办[2006]283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6〕28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甘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3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药品认证工作,加强药品认证检查员管理,规范药品认证检查员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认证检查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药品GSP认证和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条件规定,负责药品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聘任。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负责认证检查员的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库。
第四条药品认证检查员的范围(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在职人员;(二)药品检验机构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药品认证检查员的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药品认证的方针政策;正确理解药品认证条款并能准确运用于认证检查实践;(三)药品GSP检查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药品GMP检查员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经历。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范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药品认证检查员申请表》,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参加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药品认证检查员聘任证书,并列入甘肃省药品认证检查员库。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甘食药监发[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157号)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已经2014年4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7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约谈制度(试行)为了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和《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约谈的范围(一)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二)食品安全书面下达的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三)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四)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五)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经许可后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七)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甘药监发〔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1〕165号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各执法检查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8月19日局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9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含疫苗,下同)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做好全省药品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省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法规适用原则第三条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第四条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适用法律依据:(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后的,适用新法。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应当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三)对于新法施行前实施的违法行为,新法施行后发现或者进行查处的,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对新旧法律中的行政处罚进行对比分析,选择有利于相对人的法律规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甘食药监注[2005]201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注[2005]20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省局直管医疗机构:现将《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八月十六日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医疗机构临床需要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具备相应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
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是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发[2014]23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26【实施日期】2014.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23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实现检验的程序化、标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质量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现将《甘肃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应积极开展《指南》实施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强化药品检验机构技术监督职能,加强药品生产企业技术监督、技术指导和检验岗位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帮促企业开展规范化实验室建设,并将质量控制实验室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应结合新修订药品GMP,以《指南》的实施为契机,全面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自纠工作,着力解决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瓶颈,彻底排查质量检验风险隐患,按照药品GMP和《指南》要求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到位,切实提高企业质量管控水平。
三、结合我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计划的安排,省局委托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展《指南》实施的推进工作。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步骤、分阶段开展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质量控制实验室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应积极配合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完成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规范化质量控制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任务。
四、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应于2014年7月启动药品制剂(含原料药)生产企业规范化质量控制实验室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查验原辅料标本室设立,药品检验程序、标准实施、方法的规范化(包括设备使用保养)等,岗位人员培训,混乱品种及委托检验品种的检验落实情况等,并进行比对考核。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甘食药监安[2004]226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4]226号)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药用罂粟壳的经营管理,保证药品生产和医疗配方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对全省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验收后认定其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对原卫生、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严格按照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见附件1、2)要求,认真做好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认定工作。
二、根据省、市(州)局事权划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药用罂粟壳的资格由省局确认,零售企业经营药用罂粟壳的资格由市(州)局确认。
三、申报药用罂粟壳经营的企业(批发、零售)须向所在地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和所需材料(见附件3);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并按验收标准进行审查验收,批发企业于2004年12月底前将现场检查结果和验收评审登报表(见附件4)上报省局认定;零售企业验收合格的市(州)局审查认定,名单于2004年12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四、药用罂粟壳经营(批发)资格由省局发文公告,药用罂粟壳经营(零售)资格由各市(州)局发文公告。
经省、市(州)局认定具备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的企业,并结合年底进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依据省、市(州)局换发和认定权限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签注经营范围资格。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编纂颁布《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编纂颁布《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甘药监注[2003]257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编纂颁布《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通知(甘药监注[2003]257号)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省药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甘肃省卫生厅曾于1998年颁布了266个品种的《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该规范颁布至今,对规范中药饮片的炮制工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发展,省卫生厅颁布的《规范》已不适于现行法规和生产要求。
编纂颁布新的《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显得十分迫切,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中药材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现我局决定组织力量开展《规范》的编纂工作。
《规范》的编纂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编纂范围1、《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1996年甘肃省卫生厅编纂出版)收载品种2、计划列入《甘肃省地区性民间习用中药材质量标准》的中药材品种3、列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二、组织机构: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领导挂帅,药品注册处牵头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药学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事务。
参加单位: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检所及各市、州、地药检所、兰州医学院、甘肃中医学院、甘肃中医院等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经营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1.21
•【字号】甘食药监安[2008]32号
•【施行日期】2008.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经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8〕3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规定,经现场检查及网上公示,经研究,同意甘南金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同意景泰县西城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同意兰州榆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和永登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退出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请相关市局通知上述企业持《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办理变更相关特殊药品经营资格的手续。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5(0)4
【摘要】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
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已取得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记分管理与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纠正或处罚同步执行。
【总页数】2页(P132-133)
【关键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者;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法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 [J],
2.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配送管理规范(试行)》(节选) [J],
3.市监总局: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J], 何玲
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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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安[2005]14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16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5]149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要求,我局定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和范围
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医疗机构必须在2005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尚未期满的,应申请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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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市[2005]15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7.06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
变更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5]15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6月8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开办药品批发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程序的规定》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包括设立药品批发分支机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及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
第三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室(以下简称受理室)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申报材料的审查及受理,有关行政审查决定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的现场验收和技术评定;药品市场监督处(以下简称市场处)负责《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和变更的审核、报批及制证。
第二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和换证
第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有利于保障药品供应,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有利于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配送网点,保障药品供应;促进农村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
(一)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具有执业药师或经依法认定的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三)药品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及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和化学,下同)学历。
(四)设立非独立购进药品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与其法人企业为同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可按本条第四款第三项的要求,设专职药品质量管理员。
(五)开办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药品质量管理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含)以上中药、中医学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过相应的专业和药品管理法规培训,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
并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六)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岗位培训
和市州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五、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能对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经营质量管理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和全面真实记录,并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药品质量储存要求的、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能保障药品质量的购销、储存、养护、进出库和运输管理的条件及设施、设备。
在省辖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书》(式样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并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证书原件(审查后退还)、复印件及个人简历附后;
二、拟开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
三、拟配备的经营和仓储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4);
四、拟设营业场所及仓库的方位平面布局图;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申报筹建的电子文本;
六、申办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下同)。
第六条受理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