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项目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和地区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对职业卫生管理的不重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职业卫生问题逐渐突显,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建设项目工人的职业健康,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即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卫生操作和职业卫生管理的同时进行。
本文将围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相应的措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以期为未来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要求1.劳保用品提供建设项目应配备充足的劳保用品,包括防护帽、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同时,劳保用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标识,且经过合格的检测。
2.通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设施的建设,确保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特别是有毒有害气体较多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设施,保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3.安全疏散设施建设项目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应急避险通道等。
同时,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4.职业卫生设备建设项目应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备,包括工人个人防护装备、职业卫生监测仪器等。
同时,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操作的要求1.职业卫生学习培训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工人的职业卫生学习培训,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个人防护措施等。
2.职业卫生监测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工人进行生物监测和健康检查。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建设项目应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培训和演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06•【文号】安监总安健[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目前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电站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海洋石油建设项目(注:该类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要指导市(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加大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 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5月12日):第十三条要求“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 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 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 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六、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 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 施的; 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 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思路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
主要修订内容有:(一)修订规章名称原《办法》实施4年多来,相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其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審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一、职业卫生“三同时”定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已废止)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时间节点(一)51号令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此阶段延续到2017年5月1日止,51号令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取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场所中,采取科学的卫生防护措施,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工作环境的卫生条件。
为了有效管理职业卫生工作,需要建立并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个包含必要内容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而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岗位和工作场所。
3.本制度的执行者为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二、责任分工1.单位领导对职业卫生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落实。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3.各岗位员工应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和改善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
三、管理内容1. 卫生设施建设1.1 工作场所应按照卫生要求进行设计和装修,确保通风、照明、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标准。
1.2 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保证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1.3 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功能。
2. 医护保障2.1 制定并执行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包括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使用。
2.2 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的危害。
2.3 配备急救设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急救培训,提高员工的急救能力。
3. 卫生教育与培训3.1 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安全技能。
3.2 向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和工作指导,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
4. 监测与评估4.1 建立和维护职业卫生监测体系,对工作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等进行监测和评估。
4.2 定期组织和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对员工进行体检和职业病筛查,保证员工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的卫生状况符合标准。
4.3 组织对重点岗位和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职业卫生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职业卫生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同一单位
职业卫生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同一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没有提到要“能否为一个评价机构”的问题,可以由一个也可以由两个机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省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所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79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为保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目前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1. 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确保在建设过程中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并要求在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阶段进行有效实施。
2. 目标2.1. 确保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与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同步进行,做到“三同时”:即工程设计、施工、使用阶段职业卫生技术要求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2.2. 保障员工在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职业灾害事故的发生。
2.3. 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项目的风险和成本。
3. 职责和义务3.1. 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经费支持。
3.2.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并负责落实和执行。
3.3. 监理单位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3.4. 员工要自觉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配合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
4. 管理措施4.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和预防控制措施,并将其纳入项目的总体计划中。
4.2.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4.3.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岗位,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4.4.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良好状态。
4.5.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员工的安全。
5. 安全教育和培训5.1. 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使员工了解并掌握职业安全卫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5.2.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合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文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文在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确保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建设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展开讨论,强调不含分段语句的撰写。
一、引言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保障工人人身安全和促进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避免项目中发生的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建设单位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实现“三同时”,即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在同时满足职业安全、施工品质和工期节点的要求下进行。
只有实现“三同时”,才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高质量和高效率。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建设单位应该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例如,建设单位应设立职业安全卫生部门,负责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记录。
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流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流程,确保贯彻执行。
流程包括职业安全风险评估、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安全培训、职业安全事故管理等环节。
这些流程将有助于提前识别和控制职业安全风险,保障工人的健康。
五、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建设单位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知识、急救技能等。
培训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确保工人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应充分评估和管理职业安全卫生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
例如,在施工现场设置和使用个人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安全;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等。
七、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事故。
一旦发生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建设单位应迅速做好事故排查、伤亡处理和事故原因分析工作,并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021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内容
2021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主要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二)“三同时”制度:指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一)本单位XXX(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二)XXX(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三)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四)XXX(公司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四)XXX(财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由XXX(项目组)联合XXX(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由XXX(项目组)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后,如果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XXX(项目组)负责申请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申请审核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03-24 12:21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25-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术语和定义3.1 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 职业病防护设施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4职责4.1 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项目单位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4.2 综合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管理。
4.3 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5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5.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2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安全管理部(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安全管理部负责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联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5.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安全管理部负责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5.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5.5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安全管理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6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5.7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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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颁布时间】2010-12-1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1223/118608 /content_118608.htm∙【全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
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