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事规》新的修改条款

合集下载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⑤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脱轨事故的最大特点是,不论设备是否破损即构成脱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前五项分别独立存在,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含只要出现了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情况)后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脱轨辆数、线别和中断行车时间)才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3 较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达到大破及其以上程度时,则构成调车冲突事故。
注:“人为失职”系指违反规定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放风不彻底、使用简易制动阀不当等。不包括正常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按规定使用非常制动或紧急制动阀等。
(5)调车作业中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公司规章制度新增条例

公司规章制度新增条例

公司规章制度新增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新增条例。

第二条本新增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新增条例内容如下:1. 上班时间:公司实行标准的双休日制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准时到岗,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

2. 考勤管理: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使用考勤系统,如实打卡。

严禁代打卡、漏打卡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旷工处理。

每月累计旷工超过三天者,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加班申请:员工如需加班,应提前向直属上级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表》。

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不计入加班时间。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班的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4. 出差管理:员工出差应提前向直属上级申请,并填写《出差申请表》。

出差期间,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5. 奖惩制度: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优秀,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公司将给予奖励。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 培训学习: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提升自身能力。

员工每年需完成一定的培训学时,未完成的将影响年度绩效考核。

7. 保密协议: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违反保密协议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8. 离职手续:员工离职应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员工需归还公司财物,结清工资、奖金等。

9.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工应遵守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规定,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10. 廉洁自律: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客户、供应商的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基本知识讲座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基本知识讲座

第五章 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共29条)
1.对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各种原因进行了责 任划分,对事故损失认定方式进行了明确。
2. 突出了当前铁路安全管理的特点,对设备准 入、设备采购、委托维修、线路防护设施管理、 作业人员伤亡、路外伤亡等方面的责任认定进行 了明确。
3.明确规定,铁道部和安全监管办有关部门不 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时,将追究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责任。
今年9月1日铁路即将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 定》,是铁道部自1949年颁布施行第一部《事规》之后 的第十二部《事规》,也是依照国务院颁布《铁路交通事 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的第一部《事规》。
历次《事规》的简述
第一部《事规》
1949年6月2日发布,6月10日执行。当 时由于机构不太健全,这部《事规》由 铁道部运输局起草并主管。《事规》将 行车事故分为两种类别。第一个事故种 类包括机车、车辆破损和故障、线路障 碍等26项;第二个事故种类只包括“列 车停车”和“列车晚点”2项。
编写依据
作为《条例》的下级规章,新版《事规》 的编写依据是:《安全生产法》、《铁 路法》和《条例》。
本次新版《事规》也可以说是对《条例》 有关条款的细化。但在有关判据、释义 等方面,参考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等铁道部的规章、标准。
编写目的
新版《事规》的编写立足于与《条例》全面接 轨,目的在于全面落实以人本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源头治理、超前防范、抓小防大、防微杜 渐,通过加强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建设,使 管理更加合理,措施更加有力,减少和防范铁 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铁路安全发展、科学 发展。
第三部《事规》
1955年9月修订发布。这部《事规》删除 了“停车晚点”事故,将事故分为重大 事故、大事故、恶性事故(7项)、一般 事故(22项)四种类别。同时修订、明 确了构成各种事故的条件。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劳动安全部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劳动安全部分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有关劳动安全部分与《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的主要区别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伤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75号令)》(34、75号令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事规》)依据的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501号令)。

二、适用范围不同。

《伤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的合资铁路企业。

其他合资铁路企业和地方铁路企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事规》适用于铁路全行业。

三、对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调整范围不同。

《伤规》对所有劳动安全的调查处理都能进行调整。

《事规》只能对劳动安全事故中与铁路交通事故有关的事故进行调整,对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因病死亡等事故不能进行调整,只能按493号令进行调整。

四、属性不同。

《伤规》是一部专门处理劳动安全事故的规章。

《事规》是三规合一,劳动安全事故处理只是其中一部分。

应用《事规》对劳动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处理存在局限性,有部分事故无条款可以参照。

五、事故等级分类不同。

《伤规》规定事故等级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和特大事故。

《事规》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六、事故类别划分不同。

《伤规》按国家标准对事故类别分类。

《事故》对劳动安全事故的事故类别分为铁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因病死亡四类后,再进行细分。

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时限、事故结案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等方面,《事规》和《伤规》均有较大区别。

安监室二○○七年九月三日。

规章制度修改规定怎么写

规章制度修改规定怎么写

规章制度修改规定怎么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提高单位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章制度修改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规章制度修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修改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修改提议:任何一项规章制度修改均应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向公司的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查评估:公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审查评估,确定是否需要修改规章制度。

(三)制定修改方案:经审核通过的修改建议,应当由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修改方案,包括修改的内容、时间节点等。

(四)集体讨论:修改方案应当提交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五)公示征求意见:修改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通过后,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征求意见,听取员工的看法和建议。

(六)修改公告:经过公示意见反馈后,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发布修改公告,公布修改的具体内容、生效时间等信息。

(七)执行监督:公司管理部门应当对修改后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项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第五条规章制度修改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合法合规:修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科学合理:修改方案应当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管理。

(三)民主公开:修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四)及时有效:修改应当及时生效,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效性。

第六条对于紧急情况下的规章制度修改,公司领导班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措施,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程序的调整和完善,形成正式的修改方案。

第七条对于规章制度修改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进行协调解决,确保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各项规定,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学习讲义

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学习讲义各位领导: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今天把大家请来,主要是对新版《事规》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并把我领会的一点体会,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

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领导指正。

下面我就向各位领导汇报。

今天主要汇报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新版《事规》指导思想和目的(简要地说)。

二是新版《事规》有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三是对新版《事规》进行简要提示。

新版《事规》学习提纲今年9月1日铁路施行的新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是铁道部自1949年6月之后, 颁布施行的第十二部《事规》,也是依照国务院颁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政府行为的第一部《事规》。

以前11部《事规》有很大区别。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1.严格按《条例》制定《事规》。

2.体现防范为主、从严管理的目的。

3.满足铁路运输新形势、新技术、新设备的要求。

4.调整2000版《事规》不适应方面。

5.坚持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特点。

6.保留铁路事故种类的表现形式。

此版新《事规》,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三规合一”(即行车、劳安、路外三个方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等规定)的要求制定的。

此版《事规》,从法律法规属性的凸现,到内容的重大调整;从条款大范围的增减,到事故等级的重新划定;从事故种类的明显增加,到铁路基本特色的保留,等等方面都充分反映出这部新版《事规》,在范围、内容和结构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前所未有的,应该说,此版《事规》是一次“革命性”地修定。

总结归纳以上变化,主要有以下十一个方面的显著特点:1.新版《事规》具有法律属性的特点:这版新《事规》是铁路有记录的第12部《事规》,是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是铁路第一部具有法律属性的《事规》。

这部新版《事规》每项条文都是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其中有近16条规定是直接参照《条例》而制定的, 尤其新版《事规》明确了铁路局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性质, 即是铁路局也是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原安监部门是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 在事故调查处理和管理上, 将代表政府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 《条例》和新版《事规》都明确了我们的执法范围、权利、职责。

铁路货运规章的条款不一致问题及修改建议

铁路货运规章的条款不一致问题及修改建议

变 《 货规 附 件二 第 一节 ( )中规 定 , 拆 下 的 施封 和 返还 货 物 是 合 同的 解 除 , 更 到站 和 变 更收 货 人 则 五 “ 收 锁, 对编 有记 录 涉及 货运 事故 的 ,自卸车 之 日起 , 须保 是 合 同的变 更 。这 4项权 利都 是 由托运 人 行使 的 , 货 货 和 合同法 谁 对 留 10 备查 ” 管 规 二十 五 条规 定 , 到 达的 施封 人 无权 变更 和 解除 合 同 。由于 《 规 8天 。 第 “
维普资讯
文章 编号 :10 — 0 4 20 )1 0 3- 3 0 4 2 2 (0 6 1- 0 4 0
中 图分 类号 : 2 4 1 U 9.
文 献标 识 码 :B
铁 路货运规 章 的条款 不一 致 问题 及 修 改 建 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 伟 玲
( 京铁路 局 秦 皇 岛车务 段 , 北 秦 皇 岛 北 河 06 0 ) 6 00
摘 要 :分 析 了铁 路 货运 各 种规 章之 间存在 的条款不一致 的 问题 , 这 些 问题 给现 场作 以及
业人 员执 行规章 遣成 的 困难 , 出 了相应 的修 提
改 建议 。
确把 握 货 主运输 需 求 , 建适 宜 的营 销体 制 ; 力简f 构 大 t 铁路 货运 手续 , 方便 货主 ; 力推 广 运输 代理 等服 务 , 大 切
4 关 于 建 设 战 略 装 车 点 的 启 示
车 点的 实施奠 定 了基础 。

2019年新版事规电子.doc

2019年新版事规电子.doc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制度修改条款范本

制度修改条款范本

制度修改条款范本一、总则1.1 本条款旨在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运作的规范化。

1.2 本条款的修改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本条款的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修改内容2.1 修订了关于股东质押股份的报告要求,要求股东在质押股份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2.2 扩展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以及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2.3 修改了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出方式,要求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4 明确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哪些机构或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5 提出了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组成的监事会。

2.6 在股东大会选举多名董事或监事时,推行累积投票制,确保了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7 修改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选举的部分条文,确保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和运作的规范化。

三、独立董事制度3.1 新增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3.2 修改第三十九条,要求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的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3.3 新增第四十条,要求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3.4 修改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列席人员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1 修订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2 修订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修订范本修订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修订范本修订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修订范本修订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修订范本是许多机构和组织常用的文件,用于规范各种合同和协议的内容。

修订条款是指在原有范本基础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行为。

在修订范本修订条款的过程中,法律规定和程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修订范本修订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一、法律规定修订范本修订条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就交付物的数量、质量、价款等重要事项达成协议后,对交付物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内容进行斟酌是不允许的。

这就意味着,在修订范本修订条款时,重要事项的修改应该是合法的、公平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当得到充分的协商和理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对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变更。

这就给予了合同当事人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修订范本的修订条款。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但应当遵循必要的原则和信用义务。

因此,在修订范本修订条款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修改,并且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义务。

二、程序修订范本修订条款的程序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协商在修订范本修订条款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并就修订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讨论。

协商的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体现双方的公平和合理。

第二步,修订草案根据协商的结果,双方可以起草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应当明确具体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并且应当包括完整的文本和格式要求。

在起草修订草案时,应当遵循修订范本的规定,并且注意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连贯性。

第三步,审核与签署修订草案完成后,双方应当对草案进行审核和审定。

审核的重点是确认修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修订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

审核通过后,双方可以签署修订合同,并且在修订合同上注明修订日期和签署人。

常用条款修订的法律规定

常用条款修订的法律规定

常用条款修订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常用条款修订对于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遵守法律要求,本文将介绍常用条款修订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修订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合同的执行遇到特殊情况时,常用条款的修订是合理合法的。

在修订时,应当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三、合同各方自愿原则常用条款修订必须基于各方自愿的原则,即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修订合同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迫使其他方接受不公平的修订要求。

四、公平合理原则修订常用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条款应当对各方都是合理和合理的,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事先通知原则修订常用条款需要提前通知各方,确保各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评估和决策。

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方法,以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公示和备案原则对于重大的常用条款修订,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备案于相关管理部门。

公示的方式可以是官方发布公告、在媒体上广告等形式,以确保修订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七、专业意见参考原则针对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常用条款修订可能会涉及专业知识和技术性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可以寻求相关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所做的修订是合理和符合法律规定的。

八、争议解决机制在合同修订时,应当明确各方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

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也可以约定其他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常用条款的修订时,各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修订行为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十、结论常用条款修订是确保合同公平公正执行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方在进行修订时应当注重自愿、公平合理、事先通知、专业意见参考等原则,以确保修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合理的修订,可以更好地保护各方的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条款变更的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变更的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变更的注意事项《合同条款变更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合同条款变更这个事儿。

这可真不是个小问题呢,搞不好就会让你陷入各种麻烦之中,不过别怕,听我慢慢道来,咱一起轻松应对。

咱说合同这玩意儿啊,一开始拟定的时候就像搭积木,一块一块堆得好好的,可有时候情况变了呀,就得重新摆弄这些积木,这就是合同条款变更。

那要注意些啥呢?我觉得啊,第一点,你得眼睛瞪得像铜铃,看清每个条款的变化。

别稀里糊涂就同意了,得搞清楚到底是哪里变了,对自己有啥影响。

可别像个没头苍蝇似的,合同一递过来,就大笔一挥,签上自己的大名,到时候哭都来不及。

而且啊,变更的时候还得多个心眼儿,考虑周全。

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周末去爬山,结果突然下雨了,你就得想想是打伞去呢,还是干脆换个活动。

合同变更也是一样,得想想会不会引发其他的问题。

比如说,价格变便宜了,质量会不会也跟着下降呢?这可就得好好琢磨琢磨。

再有啊,沟通可太重要啦!别自己在那瞎琢磨,得和对方好好谈谈。

就像两口子过日子,有啥事儿都憋在心里,那不得出问题啊!和对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把想法说出来,大家一起商量,总能找到一个合适的解决办法。

不然你这边闷头想,人家那边根本不知道你的想法,这不就容易产生误会嘛。

还有一点,可别觉得变更个合同很简单,能随便就搞定。

这就好比你要装修房子,看着好像就换换家具啥的,可真操作起来,麻烦事儿一堆呢!各种细节都得注意,什么颜色搭配啦,尺寸合不合适啦。

合同变更也是一样,那些个小细节可不能马虎,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你可就得自己兜着了。

总之呢,合同条款变更可不是小事儿,咱们得重视起来。

瞪大眼、想周全、多沟通,一个都不能少。

就把它当成一场战斗,精心准备,才能打个漂亮的胜仗!可别因为一时偷懒或者马虎,让自己吃了大亏。

大家都记住了吗?哈哈,希望咱都能顺顺利利地搞定合同条款变更,不让它成为我们的头疼事儿哟!。

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条款

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条款

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条款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公司运作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确实是成立一套完善的、标准的、有效的规章制度。

那么一个公司进行公司规章制度修改。

需要如何修改。

公司规章制度修改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给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行使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都明确要求企业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需承担举证责任。

正因为如此,很多企业因轻忽了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问题而致使无规可依,或在执行进程中疏于对证据的搜集和保留,往往使“员工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变得模棱两可,从而无法取得劳动仲裁委及法院的支持。

本篇将从有效角度介绍一些规章制度制订的小技术,并详细论述如何使规章制度对员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便帮忙企业更好地实行员工治理,保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一、规章制度的制订技术1.结构体系的清楚明确企业规章制度是围绕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规定,但制订起草的任务往往由负责日常治理的行政人事部门或高管秘书起草,现在第一要通过与各个部门负责人的沟通,看清并整理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各个应当具有的模板,也包括安排这些模块的秩序。

然后将梳理好的结构体系以明确清楚的题目方式依照必然的逻辑顺序依次罗列,对主题目内容的安排能够再细分小题目,如此各题目下的信息量均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即能够借助题目厘清结构体系,也能够借助题目判定内容是不是完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都有了保障。

2.制度条款的完备结构体系搭建完成后,能够按编、章、节、条、款、项等几个层级,依照公司实际情形成立规章制度的层级、顺序,使其井井有条,例如常见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考勤治理、招聘、录用、试用期、离职、调岗、培训、薪酬、绩效、培训、福利、休假、处分方式等方面。

接下来就能够够依照那个“龙骨”判定制度条款是不是完备,是不是有重大遗漏。

现在期也需要与各部门负责人维持沟通的畅通。

工程合同修改条款的规定

工程合同修改条款的规定

工程合同修改条款的规定一、修改条款的提出当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或双方认为有必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修改合同的申请。

申请方应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建议,并详细说明修改的理由和预期的效果。

二、修改条款的通知与协商提出修改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足够的时间供对方考虑。

双方应在接到修改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共同讨论修改建议的可行性。

三、修改条款的审核在协商会议上,双方应基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提出的修改条款进行逐条审核。

审核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修改后的条款能够公平合理地反映双方的利益和义务。

四、修改条款的签署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修改条款,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修改条款签署后,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五、修改条款的备案签署的修改条款应送至原合同备案的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完成后,修改条款正式生效。

六、修改条款的公开为了确保透明度,修改条款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地向项目参与方或公众公开,以便于监督和执行。

七、修改条款的解释权对于修改条款的内容及其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疑问,应由双方共同解释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解释。

八、修改条款的争议解决如果因修改条款引起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九、修改条款的最终效力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修改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款项后终止。

十、其他事项对于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结:。

条款修正提案

条款修正提案

条款修正提案提案背景本提案旨在修正既有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以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业务发展的变化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动,原本制定的条款可能会不再适用或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修订。

修正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变化,我们提出以下条款修正建议:1. 条款一修正:修改合同中关于交货期限的规定,要求将原定的交货期限延长5个工作日。

考虑到供应链的不稳定性和交通运输的不确定性,延长交货期限有助于避免因无法按时交货而引发的纠纷。

条款一修正:修改合同中关于交货期限的规定,要求将原定的交货期限延长5个工作日。

考虑到供应链的不稳定性和交通运输的不确定性,延长交货期限有助于避免因无法按时交货而引发的纠纷。

2. 条款二修正:修改协议中有关价格和支付方式的规定,将原本的一次性付款调整为分期付款。

此举可以减轻合作双方的财务压力,并提高买方的支付灵活性。

条款二修正:修改协议中有关价格和支付方式的规定,将原本的一次性付款调整为分期付款。

此举可以减轻合作双方的财务压力,并提高买方的支付灵活性。

3. 条款三修正:在合同中增加关于保密责任的规定,要求双方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并明确违约的违法后果和补救措施。

这有助于保护各方的商业利益和技术秘密。

条款三修正:在合同中增加关于保密责任的规定,要求双方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并明确违约的违法后果和补救措施。

这有助于保护各方的商业利益和技术秘密。

修正原因针对上述修正内容,我们提供以下修正原因的解释:1. 交货期限延长的修正是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目的是确保供应链的畅通和交货的及时性。

此举有助于降低供应链风险并避免交货延误导致的纠纷。

2. 支付方式的修正是为了适应双方的财务状况和需求变化。

分期付款可以减轻买方的财务压力,降低付款风险并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同时,对于卖方来说,分期付款也可以提前获取一部分款项,缓解流动性压力。

3. 增加保密责任的修正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确保双方的商业利益。

中的变更与修改规定

中的变更与修改规定

中的变更与修改规定一、前言中的变更与修改规定旨在规范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遇到变更与修改情况时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划分。

本规定适用于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与修改的情况。

二、合同变更与修改的基本原则1. 变更与修改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表达。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变更与修改的具体内容、生效条件以及变更后的权利义务。

2. 变更与修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背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3. 变更与修改的法律效力,以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变更与修改的书面文件,以备日后证明之用。

三、变更与修改的流程1. 提出变更与修改的申请。

当任何一方希望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与修改时,应书面提出变更与修改的申请,并详细陈述变更的原因、内容和目的。

2. 协商与磋商。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协商与磋商,以达成变更与修改的一致意见。

协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合同原本约定的权利义务。

3. 撰写变更与修改协议。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双方共同撰写变更与修改的协议。

变更与修改协议应明确具体的变更内容、生效时间、生效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 签署与生效。

变更与修改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并遵守法定的签署要求。

变更与修改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即生效。

四、变更与修改的责任划分1.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变更与修改的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责任划分。

如变更与修改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由申请变更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变更与修改使得一方权益受损,变更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在变更与修改后,双方应当按照新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因变更与修改而违反合同责任。

3. 若变更与修改无效或涉及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对于因变更与修改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条款的修订与变更

条款的修订与变更

条款的修订与变更条款的修订与变更是在法律框架下,对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双方的需求和变化的环境。

在商业合同中,条款的修订和变更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商业环境经常发生变化,双方需求和利益也经常变动。

本文将探讨条款修订与变更的重要性、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重要性条款的修订与变更对于双方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确保双方的权益被充分保护,同时也能促进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条款修订与变更的重要性的几个方面。

1. 保护权益:通过修订和变更条款,双方可以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例如,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商品价格的条款,以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持续性。

2. 适应变化:商业环境变化快速,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同内容。

修订条款可以使合同保持与市场环境的一致性,更好地适应变化。

3. 约定灵活性:修订条款可以增加合同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附加额外的条款,以适应不同的业务需求。

二、方法在修订和变更条款时,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以下是常见的条款修订和变更的方法之一。

1. 协商一致:双方应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通过会谈、函件、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确定变更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然后签署补充协议。

2. 补充协议: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明确修订和变更的条款。

补充协议应包含:修订的原因、具体内容、生效日期以及适用范围等信息,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注意事项在修订和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以避免造成纠纷或不必要的损失。

1. 合法性和有效性:修订和变更的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并获得合法授权。

双方应确保修订和变更的条款是有效的,以避免无效或不可执行。

2. 公平合理:在修订和变更条款时,双方应保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任何一方都不应利用修订条款损害对方的权益,否则可能引发争议或纠纷。

合同中的修改与补充规定

合同中的修改与补充规定

中的修改与补充规定一、目的及范围本文件为《中的修改与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就对中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进行规范和约束。

本规定适用于中的任何修改与补充事项。

二、修改与补充程序1. 提出申请对中所进行的修改与补充事项,需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

申请应包括明确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以及理由分析、影响评估等相关信息。

2. 部门评审申请收到后,相关部门应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考量。

评审结果需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反馈给申请人。

3. 讨论与决策评审结果应提交给中主管部门组织讨论。

讨论应充分听取各相关方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决策应由主管部门负责,并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4. 修改与补充执行经决策通过的修改与补充事项,执行人员应及时履行相应的操作,确保修改与补充内容的有效实施。

5. 监督与评估对修改与补充的执行情况,应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监控其合规性和实施效果,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责任与义务1.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需确保提出的修改与补充事项符合实际需求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论证,并配合评审、讨论等相关工作的进行。

2.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合理可行,并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同时,应积极参与讨论并按照决策结果执行相关工作。

3. 主管部门责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决策,并及时向各部门通知决策结果。

对重要的修改与补充事项,还需确保其合规性和可行性,并进行现场督导。

4. 执行人员责任相关执行人员应按照决策结果及时履行相关操作,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同时,应协助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并提供所需数据和信息。

四、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的所有修改与补充事项。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主管部门所有,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3.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中的修改与补充规定》的内容,请相关人员遵守执行,确保修改与补充事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事规》实施以来,经过历次全路安监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其内涵和外延有了极大丰富,为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内容,准确、全面地对进行事故定性定责,现对内容已经扩展并在日常值班工作中已经执行的部分条款再次进行明确,要求在今后工作中继续贯彻执行。

■《事规》正文修改
1.[C12事故条文增加]:
原正文:“列车运行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该条文修改为:列车运行过程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轮箍弛缓,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车钩连接装置等部件脱落,以及动车组走行部轴承、传动装置等破损不能继续运行。

2.[C14事故条文增加]:
原正文:“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该条文修改为:正线及到发线接触网接触线、承力索断线,腕臂折断,倒杆或塌网。

3.[C25事故条文增加]:
原正文:“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该条文修改为:漏发错发、漏传错传、漏输错输调度命令以及漏设错设限速标志导致列车超速运行,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车超速防护系统速度控制数据错误上线运行。

4.[第三十一条文修改]:
原正文:“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

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该条文修改为: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

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发生移动设备故障构成的一般D类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时,相关安全监管办应配合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材料移交发生地安全监管办。

5.[第四十一条文修改]:
原正文:《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该条文修改为:《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

(二)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调查过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中断行车时间、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七)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6.[第四十九条文修改]:
原正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该条文修改为: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

根据事故情形,可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7.[第五十一条文修改]:
原正文:“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该条文修改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劳动纪律、作业纪律造成的事故,定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事规》解释增加及修改
1.[C12事故条文增加解释]:
此条文无解释。

原正文:“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改后正文:列车运行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轮箍弛缓,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车钩连接装置等部件脱落,以及动车组走行
部轴承、传动装置等破损不能继续运行。

此条文增加解释为:部件脱落:系指部件折断、脱离安装位置、丧失基本功能。

2.[D21事故条文增加解释]:
此条文无解释。

原正文:“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此条文增加解释为:设备故障:包括铁路信息系统、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故障或破损耽误列车,按本项论;C14事故以外的接触网故障,按本项论;行车设备设施火灾耽误列车,按本项论;同一设备重复发生故障,按累加时间计算;设备管理单位事先检查发现线路设备故障,采取限速或停车措施的,不按本项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故障,不按本项论。

3.[修改第2条文解释]:
原文解释:“客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运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此条文修改解释为: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运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动车检测(确认)列车及其他列车。

包括国际旅客列车。

4.[修改第5条文解释]:
原文解释:“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此条文修改解释为: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的动态及静态物体(不含C13、C17项事故情形)。

5.[修改第6条文解释]:
原文解释:“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此条文修改解释为: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设施损坏。

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他障碍物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虽未发生碰、撞、轧,亦按本项论。

6.[修改第19条文解释]:
原文解释:“未准备好进路:……(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

……”
此条文修改解释为:未准备好进路:……(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或压轨道绝缘。

……
7.[修改第22条文解释]:
原文解释:“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专用线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机车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


此条文修改解释为: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系指机车车辆在站内、专用线、区间岔线内溜逸越过轨道绝缘、警冲标或信号机,或在区间溜逸,客车在站内溜逸。

8.[修改第24条文解释]:
原文解释:“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采用双管供风的列车因错接风管发出列车,按本项论。


此条正文修改为:列车运行过程中关闭折角塞门。

此条文修改解释为:列车运行过程中关闭折角塞门:系指列车运行过程中因违法、违章导致折角塞门关闭或制动主管堵塞。

采用双管供风的列车因错接风管发出列车,按本项论。

9.[修改第30条文解释]:
原文解释:“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

此条文修改解释为:挤道岔:系指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包括擅自越过关闭的调车信号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