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山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中止
2015佛山事业单位公基指导:十分钟了解刑法必考点
2015佛山事业单位公基指导:十分钟了解刑法必考点中公教育尚宏伟老师:纵观事业单位的公基考试,法律历来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也有一种说法“得法律者得公基”。
而在公基的法律题当中,刑法又是各地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必考的核心法律知识点。
由于其题目灵活、难度较大且所占分值比例高等特点,历来是考生心目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今天,就让我们揭开刑法的神秘面纱,利用十分钟的时间,通过一些有效的记忆窍门,解决绝大部分的刑法必考知识点,消灭公基法律部分考试中的“拦路虎”。
一、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考什么尚宏伟老师点拨:刑法在六大部门法当中可以算是最难的,接触过司法考试和法律专业的同学都知道,其内容细琐,难以识记。
但是,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一部分,刑法虽然在法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其范围相对固定,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发现,刑法的考试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一)刑法必考知识点汇总考点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考点二:刑法的适用范围1.刑法的时间效力;2.刑法的空间效力。
考点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刑事责任能力2.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2)过失;(3)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3.犯罪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
考点四:排除犯罪事由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
考点五: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1.犯罪既遂;2.犯罪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中止;(3)犯罪未遂考点六:刑罚种类及应用1.主刑2.附加刑3.刑罚的具体应用: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累犯、缓刑、假释等。
考点七:刑法常见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二)刑法各考点出题频率尚宏伟老师点拨:在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又随机抽取了100道公基刑法题目进行抽样调查分析(部分题目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知识点),结果发现,各考点的出题频率分布大体如下:相信,通过这张图表,同学们可以很清晰地知识应该如何做好复习的重点规划了。
刑法学(一)04-4.4 犯罪中止_36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四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刑法第 24 条第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弗兰克公式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客观性即客观上要有中止行为。
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2.中止的时间性即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行为实行阶段。
根据中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由于其具有事后的悔改表现,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
这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3.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中止了犯罪。
首先,中止犯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他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例如,某甲带刀去杀某乙,走到半路打消了杀人的念头,而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了,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甲对此并不知道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
其次,停止犯罪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如果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得不停止犯罪,应视为未遂,而不是自动中止。
例如,正在盗窃的行为人听到门外有响声,急忙跳窗逃跑而未能偷走财物,实际上并没有来人是大风吹动了门响。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个很容易混淆知识点,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好好掌握!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之犯罪中止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细细探讨一下犯罪中止的相关知识。
【真题再现】甲与乙有仇,于是携带匕首去乙家杀乙,路上因心存不忍放弃了杀人念头,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B。
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三个特征:①自动性,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②及时性,行为人要在犯罪既遂之前放弃犯罪,可以是在犯罪准备阶段,也可以是在犯罪着手之后;③有效性,行为人需要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该题中乙是在去杀人的路上心存不忍,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停止在准备阶段,构成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B。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答案】B。
解析:该题考察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包含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状态的犯罪结果均未发生。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刑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是较难的科目之一。
难就难在刑法中的知识点较多并且较难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
因此,要掌握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抓住各知识点之间区别的关键,甄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
对此,我们可以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入手,以犯罪中止为例,略作说明。
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
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
这说明,犯罪中止是国家司法考试十分关注的问题。
考生掌握犯罪中止问题,重点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几个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动”。
这两个问题掌握好了,不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问题,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关问题。
其次应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 D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知识点:一是甲的放弃抢劫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二是甲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
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
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
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
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的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
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
二、终了中止和未终了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未实行终了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想去某仓库行窃,之前甲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
某夜,甲按照事先观察好的路线进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到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
甲惊慌,急忙逃走。
甲的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
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
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故意犯罪、犯罪既遂、未遂及中止的知识点总结,欢迎大家阅读!一、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指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确立的标准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既遂的修正形态)。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①它是故意犯罪进展过程的一种停止状态;②每一种停止形态都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
2、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二、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形态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1、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①结果说: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属于犯罪未遂。
②目的说: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据此,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没有达到行为人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未遂。
③构成要件说: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据此,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
④提示: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2、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①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②危险犯:危险犯既遂的要件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③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也即,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必考点—刑法:犯罪中止
【例外】如果刑法马上起作用的,警察就在身边停止的成立未遂。
目的物的障碍
(1)针对特定物实施犯罪,如果特定物不存在,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存在具有可替代的对象,不继续实施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
(2)针对人身权利的犯罪,特定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
时间性
停顿原因
中止行为
有效性
犯罪过程中
自动
停止犯罪
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既遂结果)发生
预备行为至结局之前
无损害的中止
1.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1)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但不是犯罪行为性质决定的后果)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中止行为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2.发生了危害结果
一般而言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但是如果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结果发生。
(1)第一步判断犯罪是否既遂,需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第二步罪数问题,可能出现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常见错误是简单粗暴认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忽略了中间的中止行为,造成罪刑不相适应。
「常见的中止情形」
中止通常原因列举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总结】看障碍大小:障碍大未遂,障碍小中止。
熟人问题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 犯罪中止自动性带答案和解析 (2)
1、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以外的事项已制定的规章,自动失效B.应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C.没有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D.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刊载2、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3、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4、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
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5、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6、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11年)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BCD)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08年)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C)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犯罪中止成立条件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是由【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的2015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犯罪中止成立条件,希望对您有帮助!
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57题)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
如果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48题)甲为使其弟乙逃脱处罚,送给正在审理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合议庭审判长丙5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上,丙试图为乙开脱罪责,但未能得逞,于是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
甲经过思想斗争;到司法机关主动交代了自己向丙行贿的行为。
【辨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成立受贿既遂,因为丙收受5万元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就已经成立既遂。
之后退赃的行为只是犯罪既遂后的表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更不能认为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论共犯中止的认定张紫妍 14210270208内容提要本文对各种共犯类型的中止认定问题进行了讨论: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因共同犯罪的形式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教唆犯的中止以制止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发生既遂结果为必要,只有教唆人与被教唆人结成共犯关系后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实行犯的中止分为共同实行犯的中止和单一实行犯的中止。
帮助犯的犯罪中止以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标准,在实行犯着手犯罪前,如果帮助犯中止了帮助行为,挽回了已经实施的行为对犯罪所造成的影响,则成立犯罪中止,在实行犯着手犯罪后,则需具体讨论。
关键词共犯中止阻止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共同犯罪行为是由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多个不同的危害行为组成的。
共犯人的行为类型不同,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犯关系亦不同,因此,对其成立犯罪中止的要求应有所区别。
本文对组织犯的中止、教唆犯的中止、实行犯的中止与帮助犯的中止的成立要件逐一进行讨论。
一、组织犯中止的认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的概念,但刑法条文中内含了组织犯。
学者们对组织犯的界定还存在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①一是特有类型说。
该观点认为,组织犯是特殊共犯类型,即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中特有的共犯类型。
②③该说认为,组织犯的规定体现于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犯是集团犯罪这种特殊共同犯罪形式特有的共犯类型,不包括聚众犯罪,聚众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其首要分子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或加重处罚条件,不属于刑法总论上的组织犯范围。
二是等同说。
该说认为,组织犯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④该说将组织犯等同于首要分子,从而使组织犯在刑法中有了明确的地位。
三是一般类型说。
该说将组织犯作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都存在的共犯类型来考虑,认为组织犯是组织、指挥他人犯罪的人,⑤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着组织、领导、指挥等核心地位的作用。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
带您学刑法——犯罪中止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1)在预备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已经终了,但未着手实行时。
例1,甲为了杀乙准备买刀,在买刀时,忽然想放弃,便放弃买刀。
这是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为了杀乙而买刀,买好刀后,拎着刀来到乙家门前,此时忽然想放弃,便独自回家。
这是预备行为终了后的中止。
(2)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例1,甲用刀杀乙,刚要举刀砍乙时,忽然后悔便“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这是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用刀杀乙,捅了乙三刀,乙流血不止。
甲此时后悔,便送乙去医院并抢救过来。
这是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的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这个公式应翻译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
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能不能继续犯罪”,而不是“欲不欲(想不想)继续犯罪”。
3、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就可以成立中止。
(1)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停顿。
例如,甲入室盗窃,发现财物过多,便出门去叫同伙一起搬运,不是盗窃中止。
(2)这里的真实彻底放弃犯罪,是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犯罪人日后永远都放弃犯罪。
行为人自动放弃当下这起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即使行为人放弃时心怀日后“东山再起”的意思,也不妨碍中止的成立。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例如,甲砍了乙三刀,仍没砍死,本可以继续但自动放弃,是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word版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所有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然也只是在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中存在。
也就是说,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还有,完全的犯罪中止形态在以下两类犯罪中不能出现,一是举动犯,即该类犯罪一经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达成犯罪既遂,二是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临时产生犯罪意图,没有经历一个预备过程,使得通常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在这类犯罪中不会存在。
当然此时在行为人着手之后的犯罪实行以及实行后阶段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
根据犯罪中止的概念,理论上通常将犯罪中止分为两类,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前者是指行为人只需要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
后者是指行为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必须以积极的作为行为去事实上阻止了犯罪向既遂状态的实现。
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
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第三,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
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犯罪中止是指法律或相关机构通过某种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干预,使得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被阻止的情况。
犯罪中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措施。
犯罪中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1. 法律制裁: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相关法律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逮捕、调查和处罚,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将犯罪行为中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惩罚性措施: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后,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惩罚措施,这种方式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或生命,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3. 侦查活动:侦查机构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从而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
侦查活动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努力,从而使犯罪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4. 预防措施:为了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社会可以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例如,加强社会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加强社会教育和心理辅导等,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中止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同时,犯罪中止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增强人民对法律、制度和公共安全的信任和依赖。
然而,犯罪中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一方面,犯罪分子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追究,从而使犯罪中止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和相关机构在中止犯罪活动时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法律程序的要求,导致效果不理想。
因此,为了实现更有效的犯罪中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相关机构的力量和手段,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社会对犯罪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意识,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为犯罪中止提供更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带解析
A. 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 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C. 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 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1、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答案】AD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5、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
2、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考试:犯罪中止
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犯罪中止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做这类题目区分好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三种类型是关键,其中犯罪中止是个易混淆知识点,所以本篇由中公教育老师给大家带来这方面知识的讲解。
【真题再现】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答案】B。
解析:这是一道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态的题目。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而言的,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类型。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被迫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发生在着手之前,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之后。
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因主观方面的原因而自动放弃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着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着手之后,只要是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即可,不过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自愿放弃犯罪,犯罪结果依然发生,是属于犯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通过以上分析,A选项属于犯罪未遂,C选项是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D选项属于犯罪预备,所以选B。
【真题再现】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
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到钱某面前转身离去。
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A. 应当不处罚B. 应当从轻处罚C. 应当减轻处罚D. 应当免除处罚【答案】D。
解析:《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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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公教育
2015佛山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