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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苏卫监督[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1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从事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的管材、管件;(二)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他饮用水处理剂;(三)除垢剂;(四)玻璃钢水箱。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请材料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批件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产品配方;(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四)生产厂区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五)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质量标准;(七)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九)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和产品说明书样稿;(十)卫生管理制度。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50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二○○七年八月六日附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并在许可范围内的从事经营活动。

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共场所的范围,按国家规定确定。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受理、现场审核工作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四)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五)卫生设备和消毒、检验设备清单;(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八)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等)。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一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涉水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等工作.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资料审查、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申请供水设备和饮水机的,应当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四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五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第五条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现场生产能力审核,填写现场审核表,并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送至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六条经生产能力审核、产品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五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六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七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八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九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十一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十二产品彩色照片;十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十四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第七条申请资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一管材和管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2、类型及规格;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4、使用年限.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使用方法;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5、材料的使用年限.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1、功能;2、水流程图;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5、技术参数.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1、功能;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适用范围;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第八条申请资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型号、规格;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当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当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当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当标明技术特性.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第九条申请资料中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二管材管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第十条申请资料中所附产品的彩色照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二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第十一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五条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六条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可凭有效证件和领取人身份证,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八条卫生许可批件格式为苏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第十九条卫生许可批件延续、变更和补发,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根据本程序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原有效期不变,在批准日期后加上“变更”或“补发”字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使用新的卫生许可批件号.第二十条申请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意见近一年内;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五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六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七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九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十市售产品说明书;十一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五未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第二十二条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单位变更产品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第二十四条申请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场地的,除提交变更书面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按照本程序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和产品采封样的检验报告.第二十五条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书面申请;二因卫生许可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卫生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20日以上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第二十六条本程序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程序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6〕1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2、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格式附件1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以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附件2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日期江苏省卫生厅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五、申请单位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附件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注:1、此表内容须打印,内容较多时可加附页;2、审查人员栏需同时注明审查人员卫生监督员证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2006-2010年全省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优秀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2006-2010年全省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优秀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2006-2010年全省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优秀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苏卫办[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对2006-2010年全省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优秀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的通知(苏卫办〔2011〕2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根据我省及卫生部有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相关要求,按照《卫生》安排,我省卫生系统2006年至2010年深入开展了“五五”普法活动。

5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卫生部的指导下,我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较好地完成了普法各项任务,为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卫生部通报表扬我省无锡市卫生局等2个单位,孔鹏等12名个人为全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优秀单位和个人。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表彰我厅顾帮朝同志为“五五”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江苏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表彰我厅葛宁海同志为“五五”普法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江苏省委宣传部、省级机关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表彰江苏省肿瘤医院、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为“五五”普法先进集体。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推动全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开展,我厅决定,对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南京市卫生局等14个优秀单位和周健等18名优秀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扬表彰的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以取得的荣誉为新起点,进一步开拓进取,勤奋工作,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六五”卫生普法中做出新贡献,再创新佳绩。

全省卫生系统要以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为榜样,坚持围绕卫生中心工作,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全面推进我省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实施,为推进卫生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再立新功。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使状态分为常用和非常用两种。

第三条徐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

属于上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负责收取审批要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目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共9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流程图(受理申请后9个工作日完成)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受理申请后9个工作日完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图(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完成)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
程图
(权限还未下放)
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流程图
(受理申请后22个工作日完成)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审批流程图
(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完成)
记许可审批流程图
(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完成)
批流程图
(受理申请后22个工作日完成)
护士变更审批
流程图
(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禁烟管理的通知-徐卫[2012]124号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禁烟管理的通知-徐卫[2012]124号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禁烟管理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禁烟管理的通知(徐卫〔2012〕124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确保全市卫生系统禁烟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以良好的姿态迎接卫生部组织的禁烟工作暗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显著的场所宣传吸烟所带来深层次的危害,让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创建无烟医院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投身创建工作,努力成为控烟工作的表率,真正做到牢记医生使命、不负生命相托;让患者知道医院不仅治病,更宣传防病,自觉配合医院的禁烟工作。

已经获得“无烟医院”称号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常抓不懈,防止滑坡。

三、强化督查,及时通报各医疗机构有专人分管,每天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卫生行政部门每周组织检查一次,每半月通报一次,限时整改,同时邀请媒体跟踪报道。

督查重点是:室内所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劝阻情况;室外公共场所设置规范的吸烟区,且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医疗机构范围店内不得出售烟草及烟草制品;二级以上医院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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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受理 有关投诉 、
举报并进行调 查 ,
提 出处理建议。
八 、
承 担 卫 生 监督执 法人 员 的法律 和 业 务知识 ±利 lI等继 续教育工 作
负责卫 生 监督信息 ,
资料 的收集 、
整理 、
统计分 析和评价。
九 、
开 展卫 生法制、
公共卫 生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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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宣传 、
负责依法 对食最 卫 生 、
职业卫 生 、
环 境卫 生 ,
放射 卫 生 、
学校 卫 生 和传 染病 防治 等 行使 公 共 卫
生执法职能 ,
对 医疗机 构 、
采供血 机构 、
预 防保健机构 的行业 规范行使执法职 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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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拟订 全 市卫 生 监督执 法的工 作计划 , 报市卫 生局 批准实施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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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苏卫监督[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30号2006年12月5日)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卫法监〔2002〕46号)以及《关于统一使用食品卫生许可项目规范用语的通知》(苏卫防〔1999〕1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严格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迎接全国、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市容环境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迎接全国、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市容环境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迎接全国、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徐卫[2012]94号【发布部门】徐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7.12【实施日期】2012.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迎接全国、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徐卫〔2012〕94号)各区卫生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局属各单位、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扎实做好迎接全国、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各项工作,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水平,市卫生局就开展迎接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迎检和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要求成立开展迎接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吴宪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副组长:俞军市卫生局副局长张悦忠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苗斌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传峰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何德兵市卫生局党委委员(正处级)张文庆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调研员成员:周广征铜山区卫生局局长朱毅贾汪区卫生局局长袁志金鼓楼区卫生局局长薛翔文云龙区卫生局局长王弢泉山区卫生局局长韦敏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张长岭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徐开林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刘彦群徐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院长杜庆国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医院院长李平解放军第九七医院院长张居洋徐州市肿瘤医院院长张培影徐州市中心医院院长王心力徐州市中医院院长王培安徐州市妇幼保健院院长范从海徐州市儿童医院院长张雷徐州市疾控中心主任杨晶徐州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李翔徐州市老年病医院院长李林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院长李瑞徐州市传染病医院院长王鹏来徐州市口腔医院院长毕星秀徐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主任曹军杰徐州市急救医疗中心主任李薇徐州市医学会主任陈康徐州市卫生计量所所长胡良玉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朱月明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处处长郭成杰市卫生局规财处处长王凯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处长陈昌锋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高行群市卫生局社妇处处长魏哲辉市卫生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处长马雪岩市卫生局中医处处长王问海市卫生局农卫处处长张洪永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l6〕33号)明确提出,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84号),均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对“放管服”工作的支撑作用。

根据国家、省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公示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经保密审查后,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情况,梳理、编制、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行政许可法典型案例

行政许可法典型案例

行政许可法典型案例
那我给你讲一个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典型案例吧。

就说有个老张,他想开一家小餐馆。

按照以前的情况呢,他得跑好几个部门去办各种许可,那真的是跑断腿。

首先他去了工商局,工商局的人说,你得先拿到卫生局的卫生许可才行。

老张就屁颠屁颠跑到卫生局,卫生局又说,你这个店面的消防得过关,要有消防部门的许可。

老张又去找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呢检查后说有些地方要整改,整改完了才能给许可。

老张就觉得自己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累得够呛。

但是呢,这时候行政许可法就发挥作用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部门得一次性告知老张所有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以及相关要求。

而且呢,各个部门之间应该相互协调,不能让老张在他们之间来回折腾。

后来,这些部门就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来办了。

工商局设立了一个综合服务窗口,老张去了之后,工作人员把开餐馆需要的所有许可的详细信息,包括申请表、条件、流程等等一次性都给了老张。

卫生局和消防部门也联合起来对老张的餐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就一起给他指出,让他整改。

这样呢,老张很快就把所有的许可都办下来了,他的小餐馆也顺利开张了。

这个案例就很典型,它体现了行政许可法在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方面的重要意义。

以前那种繁琐的、互相推诿的办事方式被改变了,老百姓也能更顺利地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了。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验收的通知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验收的通知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徐卫疾控[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验收的通知(徐卫疾控〔2012〕24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夯实免疫规划工作基础,巩固星级门诊创建成果,加快推进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0号)和《2012年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要求,全市继续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和管理,在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创建五星级预防接种门诊的基础上,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建成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

为此,市卫生局将于近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的符合建设标准的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组织开展第一轮综合评审验收。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必须达到《徐州市星级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试行)》(徐卫疾控〔2009〕5号)的五星级预防接种门诊的条件,同时满足《徐州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要求》(详见附件)。

二、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1月20日前将申报的首轮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验收名单及自查评估报告,报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处,同时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控科。

各地要严格创建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上报。

三、市卫生局将抽调市及各县(市)、区相关专家参加评审验收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宋晓哲,联系电话:85956786,189****2133,电子信箱:****************。

附件:徐州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要求徐州市卫生局2012年11月14日附件:徐州市信息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要求1.实现预检登记、取号排队,根据语音呼叫和大屏提示信息,进行有序接种,解决排队拥挤现象,打造和谐门诊环境,满足更高层次的服务需求。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年修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年修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苏卫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苏卫规〔2010〕2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我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省卫生厅组织对原《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请各市加强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行政审批程序要求,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审批程序的培训、指导和督查,认真做好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控制工作。

省卫生厅将定期对各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进行通报,对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资料审核、现场审查等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分装。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表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表

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表
2017年4月17日接受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处检查,指导。

结果:
1、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2、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上核准的人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3、未取得执业地点变更的不得在医院单位开展执业活动
整改情况:
以上检查指导结果,我院已全部落实,并进行监管督导。

2017年5月 2日接受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检查、指导。

结果:
1、接诊医生在接诊时不能及时书写病历并交予患者。

2、术前诊断、知情同意告知不详尽。

3、术中增加手术项目强行责令患者签署同意书。

4、违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整改情况
以上检查结果,已全部落实整改完成。

徐州市交通医院
2017年11月14日。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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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卫生窗口接受资料,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
3、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4、现场审查:派出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卫生监督意见书
责任人:赴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审查的有关卫生监督人员
5、审核:申请项目及其现场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核准签发
责任人:有关科室负责人
6、核准签发:对审批项目进行核准并签发
责任人:县卫生局有关负责人
7、发放:发放证书或审查意见书
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麻)卫许不决[2013] 001 号
申请人:
地址(住址):
身份证号:
你(单位)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是:申请人申请许可内容按摩不在公共场所的许可范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麻城市人民政府或者黄冈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

监督班子成员情况报告

监督班子成员情况报告

监督班子成员情况报告导语:下面是由小编收集整理关于监督班子成员情况报告两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监督班子成员情况报告一XX年是“十一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在这新的历史时期,徐州市卫生监督所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所领导班子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党代会和市委十届党代会的精神,积极抓好全市卫生监督目标工作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做好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洁自律工作,组织开展了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认真抓好反腐倡廉及“算好清廉七笔帐”等活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全市卫生监督事业在稳定中求发展。

下面我代表领导班子作述职述廉报告,请予评议。

XX年,所领导班子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将之贯穿于工作、党建全过程。

以围绕全市卫生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和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和制度上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反腐败斗争和行风建设的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目标,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全面贯彻落实部、省、市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发展的新思路,各项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一)以统一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工作为重点,加强和完善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年来,所领导班子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系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全会的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市卫生中心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定了理想信念、理清了工作思路、鼓足了团结干事的劲头;(二)加强领导素养和专业知识学习。

认真抓好全所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工作,特别是对管理、行政执法等专业和法规知识的掌握,学习和领会党的卫生政策,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全所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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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
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徐州市卫生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徐州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具体说明
1、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2、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
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
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
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
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选项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全民
b.集体
c.私人
d.中外合资(合作)
e.其他;
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
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
10、服务对象:从下列选项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
a.社会
b.内部;
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

五、申请单位(人)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印(个人申请的可不加盖)。

六、申请单位(人)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徐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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