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改变用途后,如何正确操作将已转出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引发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进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物资、办公用品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原本用于代销的资产转为自用,或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改为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第一,对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需要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按照改变资产用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进行追缴或补缴。
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改为非经营性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员工福利或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这些资产不再产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
因此,企业在资产用途改变之后,不再享受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
第三,对于代销类固定资产转为自用的情况,这一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资产转用情况重新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追缴或补缴,并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计提和抵扣。
尽管存在这些规则和原则,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资产用途改变的界定问题。
且不论资产用途改变算发生在何时,展开具体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会令企业头痛。
其次是增值税的抵扣计算问题。
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重新计算,以确定应该追缴或补缴的增值税额度。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用途变更的情况,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资产用途变更的界定。
固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如何抵扣进项与报表填报20201215
7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9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10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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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 份数
—— ——
金额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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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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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栏次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
4=5+6+7+8a +8b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例:美耐公司2019年12月份购买生产用机器设备226万,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但该设备用于生产简易计税的产品,但在2020年6月开始 又同时用于生产一般计税的产品。
1.购买时会计处理
3.用途发生改变计算可抵扣税额
借:固定资产226万 贷:银行存款226万
2.投入使用后提折旧
每月折旧=226/10年/12个月=1.88万 1-6月折旧=1.88*6=11.28万 借:制造费用1.88万
贷:累计折旧1.88万
(226万-11.28万)/(1+13%)*13%=24.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7万 贷:固定资产24.7万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进项增值税如何处理
51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进项增值税如何处理⊙ 秦 燕 刘 剑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均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含不动产)均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如资产在存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之间转换,则须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基本规定营改增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仅涉及与企业技术更新密切相关的固定资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1. 一般纳税人筹划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2016-05-10谢德明谢德明博士“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税总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及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将其视同销项税额。
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若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
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例1]甲企业8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钢材112吨,单位售价35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进价392000元,进项税为66640元,价税合计458640元,已通过银行结算。
货物已验收入库。
9月份,本企业基建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钢材28吨。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4660 贷:原材料——钢材 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 [例2]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9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
8月份,公司决定以其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放2桶植物油。
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项税转出吗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的资产,用于提供产品、提供劳务或租赁经营等活动,其使用寿命通常较长。
当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当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当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时,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转入无偿使用或者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转让用于投资企业,二是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出租或者租赁入用于投资企业。
这意味着,当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如果不再用于自用,例如出租给他人或转让给他人用于投资企业,就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其次,对于用于无偿使用或者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扣除当期折旧额后,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应当按照确定的方法全额转出。
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无偿使用还是用于投资企业,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需要扣除相应的折旧额后进行进项税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折旧额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判断:第一步,确认固定资产的用途是否发生了变化。
例如,原先用于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改为出租给他人或转让给他人用于投资企业。
第二步,根据税法规定,判断该变动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范畴。
如果属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需要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第三步,核算已抵扣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进项税额总额,扣除当期折旧额后,判断是否还有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
如果有未完成抵扣的增值税,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总之,已抵扣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通常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和核算。
四种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含案例)
四种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含案例)实务中“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一般是被税务部门稽查的原因。
对于税务部门不让抵扣的进项税直接计入相关成本即可,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而是直接反分录或红冲,这里小编给大家总结的进项税额转出都是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如何计算转出。
01用于免税业务或职工福利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题】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22年5月1日购进一批洗涤剂用于其他商品买赠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价款1万,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额0.13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22年7月1日,A公司将所购进的该批洗涤剂由于活动撤销,全部用于职工福利。
解析:用于买赠的商品,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当月认证抵扣是没有问题的。
但日后改变了产品用途,用于职工福利,则需要重新分录,调出进项税额。
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 贷:库存商品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1302管理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做转出处理。
以下两种情况不转出进项税:1、正常的损耗。
如运输途中损耗、挑拣的损耗、储存中正常的挥发损耗、有一定保质期,但无法销售也没有办法使用的损耗。
都属于正常损耗,正常的损耗都计入当期营业成本、库存成本、生产成本中。
2、非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
如地震、大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应的进项税依然可以抵扣不必转出。
【案例】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2日采购了一批需加工的货物,价款100万元,运费10万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
已经做进项税转出的屋子可以在退库后重新抵扣吗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已经做进项税转出的屋子可以在退库后重新抵扣吗【问题】公司购入工程物资在用到非应税项目时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但是转出后又退库了,请问已经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物资还可以在退库后转回重新抵扣吗?
【解答】
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
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当月必须抵扣。
贵单位所述的情况在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又发生退库,即使退库后又用于应税项目的,但已经跨月了,不允许再重新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抵扣操作流程
进项税抵扣操作流程
1.挑选有进项税抵扣可能的税务发票:将可做进项税抵扣的税务发票
挑选出来,主要是增值税发票。
2.核对税务发票信息:核对挑选出来的发票信息,看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有缺项或错漏等问题。
3.开具发票:制作完善的发票,内容以及格式都必须符合规定。
4.填写申报表:将符合要求的发票填写到申报表上,对应的登记编号、发票号及金额等。
5.计算进项税抵扣额:根据发票上税金计算出本期可以抵扣的金额。
6.提供有关资料:准备各类有关资料,比如凭证、发票、帐册等。
7.登记抵扣申报:将填写完成的抵扣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登记抵
扣税费。
8.审核抵扣申报:税务机关确认后,审核通过即可。
9.获得纳税凭证: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获得纳税凭证,用于进行税
收结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8种情形-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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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3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1 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处理?答: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 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 用的当月起第 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 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 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 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 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 60%。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 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 13个 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例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 2016年 5 月购进了一批水泥 117万元用于 生产经营,购进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7万元,企业 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 6 月,该企业实际领用该笔水泥时,没有将该 笔水泥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改用于企业正在修建的办公楼,则该笔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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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 2016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 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资产改变用途:转出的进项税仍可抵扣
资产改变用途:转出的进项税仍可抵扣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面临资产改变用途的情况。
资产改变用途是指企业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因经营需要转出用于非生产经营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转出资产后,是否依然可以享受进项税的抵扣,成为了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相关政策、适用条件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来详细解析资产改变用途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只有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而对于资产改变用途的情况,对进项税的抵扣是否适用,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允许继续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是:改变用途的资产还将继续用于应税项目,或者用于不征税的金融、保险、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课外培训、科技服务等领域。
换言之,只要转出的资产依然用于纳税人最终应纳税项目,或者用于符合国家政策的免税或者减免税项目,企业依然可以享受进项税的抵扣。
例如,某企业购买一台设备用于生产产品,后来由于市场需求变化,该设备转为用于科研项目,那么企业在转出设备后,可以继续享受进项税的抵扣。
但是,如果企业转出的资产用于非税务相关的领域,比如用于员工福利等,就不能再享受进项税的抵扣。
那么企业如何操作才能确保资产改变用途后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呢?首先,企业在资产改变用途前应仔细研究和分析是否满足抵扣条件。
如果企业判断符合条件,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 预先咨询税务机关:企业在进行资产改变用途前,可以主动联系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并详细说明转出资产的用途变化情况。
税务机关会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以确保企业的合规操作。
2. 转出资产的记录和凭证:企业应做好资产改变用途的记录和凭证,包括资产转出的时间、转出的原因、转入的领域等。
这些记录和凭证可以作为税务审核的依据,以免在税务审计中出现问题。
3. 核实和调整税务申报:企业在进行下一期的税务申报时,需要将转出资产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整。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需备全资料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需备全资料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发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变化,有时候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变用途。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机会利用固定资产改变用途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以减少纳税负担。
然而,要想顺利进行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需要备全相关的资料,确保按照规定并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
首先,为了实现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资产变动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资产变动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变动的详细说明等。
资产变动申请表是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文件,企业在填写时应认真核实填报的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同时,相关证明文件是支持资产变动事实的重要依据,企业需要准备与资产变动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相关发票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详细的资产变动说明,包括变动的原因、影响范围、时间等,以便税务部门了解资产变动的情况。
其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时,还需要备全与固定资产价值有关的资料。
固定资产的改变用途通常会涉及到价值的变动,包括增值或减值。
为了支持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需要准备固定资产的原值、残值、折旧情况等相关资料。
原值反映了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而残值则反映了资产在改变用途前的估计价值。
折旧情况是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所累计的折旧金额,企业需要确保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税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改变用途进行评估和审核。
此外,企业还需要备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改变用途后预计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方法等。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这些资料,以便税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改变用途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审查。
同时,企业还需提供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的税负变化情况的估算,如税额的增减情况等。
最后,企业还需要备全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
这些报表是企业资产变动和经营情况的重要反映,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财税实务:资产改变用途后,如何正确操作将已转出的进项税用于抵扣?
财税实务:资产改变用途后,如何正确操作将已转出的进项税用于抵扣?2016-10-13王俊东-财税传递王俊东点击标题下面蓝色字“王俊东“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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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最下方的阅读原文进入获得“财务四大秘籍和六大超值赠送某企业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购买了一栋房屋用于员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1.25万元,价款625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6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
今年8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将该房屋改做生产车间,企业咨询其进项税能否转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转出和销项税如何处理
进项税转出和销项税如何处理⼀、⼀般纳税⼈企业购进货物时?收到增值税专⽤发票?并且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就把购进货物负担的增值税计⼊“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如:货物⽤途改变,货物⾮正常损失等。
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的科⽬为“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般纳税⼈企业购⼊⼀批材料价1000元,增值税1000×17%=170元借:原材料1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税额)170贷:银⾏存款等1170如果原材料⽇后没有进⼊⽣产领域,⽽是⽤于⾮应税项⽬,⽐如在建⼯程或发放职⼯福利,借:在建⼯程等1170贷:原材料1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税额转出)170⼆、不予抵扣的处理1.属于购⼊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的物资直接⽤于免税项⽬、或⽤于⾮应税项⽬、或直接⽤于集体福利和个⼈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所购⼊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存款⽀付。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贷:银⾏存款5860002.属于原先购⼊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但后来由于购⼊物资改变⽤途或发⽣⾮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进项税额并已⽀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在建⼯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
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产⽤原材料⼀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程领⽤⽣产⽤原材料⼀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
A企业为⼀般纳税⼈,增值税率为17%。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
伴随增值税转型的改革,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政策,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财税处理做一介绍。
一、购进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财税[2008]176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
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即企业购入以上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进项税额转出这个话题常常被大家提起。
我们知道,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可以用来抵扣销售时的增值税。
然而,情况一旦发生变化,比如企业的用途发生了变化,或者商品不再使用,那么这就涉及到进项税额的转出。
听起来复杂,其实细想下来,过程也是有迹可循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一般来说,第一步就是要确认转出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要清楚自己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这一过程就像是捡起被遗忘的宝物,翻出旧账,重新审视过去的交易。
把这些数字理顺了,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分录处理。
接下来,我们就要进入会计分录的具体操作。
这里,借贷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说,如果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是1000元,那么就需要在会计上进行如下记录: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1000元;贷:进项税额1000元。
就像是把原本放在一边的东西又重新放回到适合的位置上,让账目清晰明了。
有些朋友可能会疑惑,为什么要这样处理呢?其实,税务的合规性是至关重要的。
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仅是为了让账面好看,更重要的是为了遵循税法的要求。
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税务局可不会因为你的小失误就轻易放过,罚款和滞纳金可是大笔开销,真是得不偿失。
说到这里,不妨再深入一点。
进项税额的转出还涉及到企业经营的灵活性。
例如,某企业原本计划使用一批设备,但因市场变化最终放弃了使用,转而出售或者捐赠。
这时候,转出的进项税额不仅要准确计算,还得评估对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
这就像是下棋,得思考几步之后的局势,才能做出最佳的决策。
当然,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时,企业也需要保存好相关的凭证。
比如说,原始发票、合同等,这些都能帮助企业在需要时理顺账目,防止未来的税务纠纷。
可以说,这一过程不仅是会计的基本功,更是对企业财务管理能力的一次考验。
如果企业在整个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记录习惯,那么即使面对突发的审计,也能从容应对。
增值税抵税货物改变用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增值税抵税货物改变用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李克桥;付彩芳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2007(000)009
【摘要】@@ 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rn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
【总页数】2页(P69-70)
【作者】李克桥;付彩芳
【作者单位】河北保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相关文献】
1.外购抵税货物改变用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J], 冯军;李克桥
2.外购抵税货物改变用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J], 冯军;李克桥
3.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J], 解媚霞
4.浅析企业货物改变用途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J], 彭羽萍
5.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有关会计处理 [J], 王康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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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资产改变用途后,如何正确操作将已转出的进项税用
于抵扣?
某企业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购买了一栋房屋用于员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1.25万元,价款625万元,折旧年限20年无残值,6月份进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并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
今年8月因公司经营需要将该房屋改做生产车间,企业咨询其进项税能否转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但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所差异,特别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