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06•【文号】安监总人事[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表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安监总人事﹝2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扎实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重要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持续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等199个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贾兴华等1990名同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境界,解放思想、务实创新的进取精神,勇挑重担、争先创优的饱满热情,任劳任怨、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继续发奋努力,真抓实干,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煤矿瓦斯水害防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函[2018]7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安监函〔2018〕71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公司:为了进一步落实《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安监〔2018〕9号),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水害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2018年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推进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体系建设1.进一步健全瓦斯水害防治工作责任体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牵头负责具体业务的科(股)室,配备精干力量,负责本地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建立和落实瓦斯水害防治责任体系,完善以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技术管理责任且和安全生产副矿长(副总经理)共同负责落实具体治理措施责任的瓦斯水害防治责任体系,确保瓦斯水害防治投入到位,技术管理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培训教育到位。
2.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要强化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团队建设,突出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落实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构建技术管理体系、生产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决策指挥权;各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负责通风、采掘、机电、地测等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满足本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需要的通风瓦斯检查、安全监控、瓦斯抽采、探放水、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等专业化机构和队伍;各煤矿必须建立每月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的“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例会制度,组织开展“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安全检查,分析瓦斯、水害防治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月瓦斯、水害防治重点工作。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4]12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4.09.17【实施日期】2014.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4〕122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深入扎实推进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4〕12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2014年9月17日煤矿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违章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因非法违法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擅自开启密闭、超核定区域生产建设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川办函[2004]15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8.17【实施日期】2004.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函[2004]152号2004年8月17日)《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仍实行合署办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一)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川办函[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一)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煤矿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特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到科学监管。
要配齐配足煤矿驻矿安监员,每2个煤矿至少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驻矿安监员进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技能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职驻矿,确保监管实效。
(三)各产煤市(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完善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配备足够的兼职救护队员,配齐救护装备,加强煤矿兼职救护队伍的训练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6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2.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6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各处(室)以及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经2012年11月1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
同时,要建立与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国土、气象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信息渠道,确保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启动相应预案。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局机关处室和相关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2日附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便于启动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2•【字号】川办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川办发〔2001〕29号)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二00一年四月六日)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以下简称《条例》),搞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察和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现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监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条例》职责,明确相应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104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的规定,由原省劳动厅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调整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依据《条例》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按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参加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参加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川安办函[2013]11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参加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川安办函〔2013〕114号)
各市(州)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3年9月5日(星期四)15时召开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视频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将出席会议,我省在成都市、达州市、宜宾市、广元市、攀枝花市设分会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通报金属非金
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整顿关闭工作。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在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机关、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监局川东监察分局、四川煤监局川南监察分局、四川煤监局川北监察分局、四川煤监局攀西监察分局设分会场。
(一)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机关分会场
1、地点: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
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二00二年六月四日)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提高煤矿办矿水平,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所有煤矿都必须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前进式”采煤方法必须采取可靠的解决漏风的措施。
严禁采用巷道式、树枝状等非正规方法采煤,到2002年底彻底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每台主要通风机都必须安设主扇专用电表,严禁随意停开主扇风机。
矿井采、掘部署和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巷道断面和井巷中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严禁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风井出煤,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矿井必须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状态下的局扇通风,严禁随意停风。
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严禁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得使用单道风门控风。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四、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矿井瓦斯检查必须做到现场手上交接班,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川办发[2000]110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0]110号)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转发你们。
根据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省(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通知》(中编办字[2000]34号),现就四川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制订四川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全省煤炭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广利用洁净煤技术,推进非煤产业发展;推进全省煤炭行业环保工作。
(二)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四川省有限的煤炭资源;对省内各类煤矿的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立项建议;协调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内外部联系。
(三)研究制订四川省煤炭工业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及配套措施,并推动实施;指导煤炭企业改革工作,推动煤炭企业脱困、关闭破产、关井压产、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负责协调全省煤炭产运需的平衡,组织煤炭订货,编制煤炭调运计划,协调煤炭企业与运输、电力等部门的关系。
(五)负责全省煤炭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归口管理重大煤炭技术装备引进和劳务输出。
(六)推动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员增效。
(七)掌握和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市场信息,为全省煤炭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26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07.24【实施日期】2011.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安监〔2011〕267号)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截至7月23日,我省煤矿已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15起,死亡126人,已达到全年煤矿控制指标265人的47.55%,其中,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10人。
自贡、眉山已超年度控制指标,绵阳已达到年度控制指标,广安、乐山、德阳、攀枝花等市煤矿事故已大大超过进度指标,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7月21日张德江副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7月18日省政府安委会2011年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总量,迅速扭转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7月21日,张德江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针对近期事故多发的态势,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综合防范措施,进一步部署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
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3年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函[2013]46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3.11.05
【实施日期】2013.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
准化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3〕467号)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煤田开发公司、嘉阳煤矿: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3]2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要求,认真做好标准化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对标准化考核验收及总结上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抓紧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一)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和古叙煤田开发公司所属各公
司及煤矿要于今年11月中旬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二)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要于2014年3月底前建立,推进和培训工作分片区进行,由省安科院具体负责培训,请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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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年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4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2.03.07【实施日期】2012.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安监〔2012〕42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按照《四川省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川办发〔2012〕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安全生产统计与控制考核重点工作安排》(安监总政法〔2012〕1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现将《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2012年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2012年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心工作,着力推进安全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能,不断提高安全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统计报表时效性,用数据真实记录安全监管监察过程,准确反映安全监管监察成效,分析揭示安全监管监察问题,努力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科学的统计支撑。
二、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安全生产与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实际,完善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强化统计服务,开展统计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抓好“一二三四”项工作,即:--构建一个平台。
依靠安全科技支撑,逐步构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
--推进两项建设。
推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建设,推进安全生产统计队伍建设。
--着力三个提高。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雅安芦山“4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雅安芦山“4.20”地震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3]8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雅安芦山“4.20”地震
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安监〔2013〕81号)
雅安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县(区)安全监管局、煤炭局: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抗震救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3〕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灾区企业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制定了《雅安芦山“4.20”地震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雅安芦山“4.20”地震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3年4月28日雅安芦山“4.20”地震灾区企业灾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4月20日,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破坏力大,影响范围广,雅安市以及距离震中较近的成都、乐山、凉山、甘孜、眉山、阿坝等市(州)的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芦山、宝兴、天全等县受灾较重,造成灾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停产。
为确保灾区企业在地震后安全恢复生产,切实做好灾区企业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抗震救灾中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3〕8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职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安监[2014]6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4.05.04【实施日期】2014.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安监〔2014〕64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为认真落实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责。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评价报告是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的技术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也是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技术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引导与规范,提高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水平。
要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对技术服务的内容、形式、要求、关键控制点等强化监督管理,督促其持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对评价、检测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要求,自觉遵守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行为准则,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实验室建设,规范危害因素采样标准;特别要加强评价报告的内部质量监督,要重点审核标准应用、类比工程、现场调查和工艺分析、评价结论以及建议措施等方面内容,保证技术服务质量;要加强档案管理,确保现场调查记录、检测原始记录、评价资料等各项资料的完整性,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省媒炭工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省媒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2]1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7
【实施日期】2002.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省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方案》
的通知
(川办发[2002]14号)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省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三日二十七日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1]22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撤销挂在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四川省煤炭工业局牌子,原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省经贸委承担。
原核定给省煤炭工业局的12名行政编制全部收回。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召开急倾斜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召开急倾斜煤层开采技术现场推进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0]8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召开急倾斜煤层开采技术现场
推进会的通知
(川安监〔2010〕87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4月13日在广能集团李子垭南井召开急倾斜煤层开采技术现场推进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推广应用先进、典型的急倾斜煤层开采技术,参观学习广能集团李子垭南井井下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方法。
二、会议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4月12日下午报到
会议时间:4月13日,全天
报到地点:广安市华蓥市星星宾馆(华蓥市渠水路28号)三、参会单位及人员。
关于转发川安监〔2012〕23号文件
关于转发川安监〔2012〕23号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川安监〔2016〕23号文件煤安监司办〔2016〕1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突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重点,促进辖区内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和四川煤矿安监局针对近年来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调整了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制定印发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突出监管监察工作重点,强化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批文、永久抽采瓦斯系统、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系统管路、检测仪表、参数测定;钻场和钻孔参数、牌板、台帐记录,抽采率、抽采量
防突措施
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评估、防突设计、批复、备案,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保护层、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避灾硐室
安全监控
备用主机、实时联网上传、监控系统图、监控报表、超限处理,传感器数量及位置,报警、断电及复电范围,调校监测记录;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佩带、悬挂
矿井通风报表
配风计划、风量、风速、有效风量、测风地点及时间
矿井通风系统图
填绘质量及更新,分层图、立体示意图、网络图、供风设备型号参数、交换备案
瓦斯防治
瓦斯等级
鉴定报告、批复、备案
瓦斯日报表
制度执行,记录牌、检查手册(循环图表)、瓦斯调度台帐三对口,异常情况处理、审阅签字
瓦斯检查
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方式、一炮三检、专职瓦斯检查、超限处理
采区系统、验收结论、“三下”采煤试采报告及批准文件
作业规程
编制依据
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矿压资料
规程内容
回采范围、煤层赋存情况、采煤方法及工艺流程、顶板控制方法、各生产系统、防尘隔爆设施避灾路线、传达考试及审批记录
补充措施
内容、审批、学习传达记录
矿压观测
观测方式
设计、测点布置、测压仪器、记录
矿压资料
数据分析整理、结论
顶板控制
支护材料
合格证、MA标志、维修记录、材料存放、备用材料
工作面支护
支架(支柱)、端头、机炮道、切顶排、特殊支护、面后悬顶(强制放顶)
安全出口
高度、数量、人行道宽度
超前支护
支护长度、支护方式、质量要求
爆破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
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办[2014]3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办〔2014〕38号)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4]2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快进度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和煤矿安全攻坚举措的一项重要
工作,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所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实现煤矿安全工作根本好转的重要抓手。
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指导和督促认真开展达标创建,加快申报、考评、审核上报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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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文件
川南煤监[2006]23号
2006年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二00六年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增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进一步提高辖区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促进辖区煤矿安全形势的稳步好转,特制定2006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家局和四川局的坚强领导下,强化垂直领导意识,树立国家监察权威,强化三项监察(即定期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
进一步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促进煤矿安全日常监管职责的落实。
紧紧抓住预防重特大事故这一条主线,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严肃查处煤矿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努力从根本上扭转煤矿安全的被动局面。
二、奋斗目标
1、有效遏制瓦斯事故,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以内,力争比去年减少10%;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3、巩固煤矿关闭整顿成果,安全生产秩序继续好转;
4、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效减少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三、编制原则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监察力量,最优化安排监察力量;
(二)细化三项监察,结合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复查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等内容,落实监察工作时间;
(三)全面落实监察工作责任制,确保监察任务的完成。
四、监察能力
确定监察能力,是编制监察工作计划的基础。
监察能力用监察矿次来表现,它是在除开事故查处、举报查处等必需占用的监察力量外,最大的监察矿井能力测算。
(一)2006年全分局监察员外出执法累计工作日:
全年有效工作日251天,分局合计3514个(16名监察员,其中1人参加省政府瓦斯督导工作,1人未转正)。
(二)培训时间:按8 %考虑,为281个。
(三)内业工作日:按15%考虑,为527个。
(四)信访工作日:按8%考虑,为281个。
(五)不可预见性监察执法工作日:按8%考虑,为281个。
(六)政策性疗养及年休假:按6%考虑,为210个。
(七)查处事故工作日:按20%考虑,为702个。
(八)对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日:按5%考虑,为175个。
故全分局监察执法工作日为1057个,按每矿次两个工作日,路途时间按每矿次的50%考虑,实际监察能力为352矿次。
五、按“三项监察”合理分配监察力量(监察矿次)
(一)定期监察: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含有瓦斯动力现象,41对)每季现场监察1次,重点骨干矿井(25对)每半年现场监察1次。
监察矿次=(重点监察矿井数-重复数)×季度数=41×4+(25-12)×2=190(个)
(二)专项监察:
1、煤矿瓦斯集中整治专项监察:
煤与瓦斯突出(含有瓦斯动力现象)矿井及重点骨干煤矿的瓦斯治理专项监察与定期监察合并进行(不另占用监察力量);
2、改建、扩建、新建项目“三同时”专项监察:
严格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和《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煤安监二…2004‟163号)进行监察,监察矿井数按有建设项目的矿井总数(56个)的80%覆盖,监察矿次=监察矿井总数×覆盖率=56×0.8=45(个);
3、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安全仪器仪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工作、矿井防治水工作、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专项监察:
此项监察与其它监察活动一并进行,不另占用监察力量;
(三)重点监察
1、省控重大安全隐患跟踪监察。
此项监察尽可能与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结合进行,不能结合的预计监察15矿次。
2、已明令关闭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抽查。
此项工作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分局进行抽查,按每个产煤县平均 1.5个计算,监察矿次=产煤县数×抽查个数=18×1.5=27(个);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后的“回头看”专项监察:
此项监察针对的重点是2005年8月以前未经现场核查就颁证的煤矿(186个),考虑煤与瓦斯突出矿和骨干矿定期监察和有建设项目的矿井(70%获证)不重复计算,按80%覆盖率,监察矿次=186-(41+25)-45×0.7=88(个)。
六、每月三项监察计划(祥见附表)
分局各监察室根据本计划的总体框架开展工作,监察计划的重大调整必须书面报分局领导审批。
七、监察执法工作要求
1、对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生产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其它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符合《四川煤矿安全预防性监察执法内部暂行规定》的要求。
2、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监察员廉洁自律,外出监察带队人员负总责,全面实行主办监察员责任制,每到一个矿监察均填写“廉政卡片”,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3、注重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通过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形式,充分发挥监察、监管整体合力,确保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严防煤矿带病生产和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附:《川南监察分局2006年三项监察矿井计划一览表》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年度煤矿监察计划
抄送: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监一处、煤监二处、信息调度中心、科技装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