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制定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和构成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一般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要部分,用于支付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保、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费用。
车辆停放服务费则是针对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停车位。
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根据自身需求,向物业服务企业定制的个性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方式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等,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定价。
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水平,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别墅、非住宅物业以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价格,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便于业主理解和查阅。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精品5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衡价服字[2005]127号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城市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
采取包干制的住宅(含住宅装修、小区机动车停放)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采用酬金制的,以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非住宅(含特殊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各县(市)、南岳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四)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实行收费年检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物业服务收费制定(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即采用包干制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定,总的依据是: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即本实施细则附件一规定,实行按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等(详见本实施细则附件二)。
具体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采用包干制形式的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法定税费及物业管理企业利润三大部分。
具体由下列项目构成: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费用;③用于物业管理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④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⑥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⑦公用水电费用;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开展必要的社区文体活动的费用;⑩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检【2003】1864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房屋装修服务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使用人)协商,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别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不含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如办公楼、商业楼、商铺等)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场地占用服务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三);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须向车位所有权人交纳场地占用费(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向提供车辆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物业服务费。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检【2003】1864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房屋装修服务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使用人)协商,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别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不含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如办公楼、商业楼、商铺等)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场地占用服务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三);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须向车位所有权人交纳场地占用费(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向提供车辆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物业服务费。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76
- 1 -湘价服〔2010〕76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 2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重要经济往来,其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装修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车辆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装修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活动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一般按照建筑面积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约定的计费面积或者人数计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计费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2021178#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2021178#主题词:公布物业收费方法通知抄送: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省直机关各单位,直有关事业机构物业服务单位,省物价检查所、省消费者委员会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2004年12月10日印发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爱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治理机制,依照«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治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方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托付人一辈子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治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和谐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治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治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治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衡阳市城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备注
衡阳市城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备注
根据一般行业惯例和相关的市场调查,衡阳市城区物业服务可以根据以下项目分等级基准价进行评估和定价。
请注意,以下价格仅为参考,具体价格可能因各个项目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商业合同和协议将是最终定价的依据。
一级物业服务项目基准价:
1. 物业管理: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
2. 保洁服务:每平方米每月2-5元。
3. 保安服务:每平方米每月5-8元。
4. 绿化养护:每平方米每月3-6元。
5. 维修服务:按照项目实际维修需求进行定价。
二级物业服务项目基准价:
1. 物业管理:每平方米每月8-12元。
2. 保洁服务:每平方米每月1.5-4元。
3. 保安服务:每平方米每月4-6元。
4. 绿化养护:每平方米每月2-4元。
5. 维修服务:按照项目实际维修需求进行定价。
三级物业服务项目基准价:
1. 物业管理:每平方米每月6-10元。
2. 保洁服务:每平方米每月1-3元。
3. 保安服务:每平方米每月3-5元。
4. 绿化养护:每平方米每月1.5-3元。
5. 维修服务:按照项目实际维修需求进行定价。
备注: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实际定价应根据项目情况、服务质量、市场需求等综合因素进行具体商议确定。
同时,市场竞争也可能对价格产生一定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上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和其他可能的相关费用。
衡阳市城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备注
衡阳市城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备注衡阳市城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主要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合理,并方便业主选择适合的物业服务。
以下是我对衡阳市城区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的一些建议和备注,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项目分级标准1.小区环境管理:主要包括小区绿化、卫生、水电设施维护等方面的服务。
按照小区的面积、绿化率、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评定,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2.安全监控管理:包括小区安全设施管理、巡逻防范等。
按照小区内视频监控设备数量、安保人员数量等进行评定,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3.物业维修管理:包括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按照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数量和维修频率进行评定,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4.业主服务管理:包括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服务。
按照沟通效率、服务态度等进行评定,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二、基准价制定1.小区环境管理:高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50元计算,中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40元计算,低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30元计算。
2.安全监控管理:高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20元计算,中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15元计算,低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10元计算。
3.物业维修管理:高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30元计算,中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25元计算,低级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20元计算。
4.业主服务管理:优质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20元计算,良好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15元计算,一般物业服务按人均每月10元计算。
三、备注1.以上基准价仅作为参考,具体价格还需根据城区物业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的评定应由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及时公示。
3.物业服务价格应公开透明,业主可以查询物业费使用情况和具体细节。
4.物业公司应提供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确保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运作。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2004.178#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价服[2004]17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主题词:发布物业收费办法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省直机关各单位,直有关事业机构物业服务单位,省物价检查所、省消费者委员会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2004年12月10日印发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行政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版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4版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对湖南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
该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二、收费范围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设备设施维修费、公共维修资金、管理费等。
其中,基础物业服务费为必要的物业服务使用费,由居民按照楼层面积等相关指标按比例缴纳。
设备设施维修费用用于维护和修缮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由业主共同缴纳。
公共维修资金用于维修维护房屋公共部分,由居民共同负担。
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公司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设备设施维护费用等。
三、收费标准和调整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和调整机制。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公告于小区居民。
物业服务收费调整应当在合理幅度范围内,并于三个月前向业主公告,并经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四、收费管理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措施。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使用专用账户,并依法缴纳税款。
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收费清单和有关票据等。
五、违规处理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管理过程中,不得强行增收、乱收费、变相收费等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六、监督和处罚该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居民、业主委员会等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物业服务监管机构投诉,物业服务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收费规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暂停或撤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总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收费制度,保护业主利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p1Ean。p1Ean。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物业管理企业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DXDiT。DXDiT。
(四)装修押金: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用于补偿装修期间损坏的共同部位(公共走廊、墙面等)修复和承担违约责任,其余部分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物业管理企业验收认可后全额退回。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煤(燃)气、热、电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最终用户收费。需要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抄表、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不超过%的代理服务费。第十九条 非常用的公共设施如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专项服务,其服务方式、时间和收费标准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专项用电要实行管理区内分类分表计算,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管理区内路灯、楼梯间照明用电、电梯运行电费在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管理区内装饰用彩灯、射灯等用电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负担。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设单位全额交纳。物业验收合格后,已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要求,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管理费从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扣除清洁卫生费用后交纳,具体扣除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物业服务,由省建设行政部门、省价格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服务等级标准(见附表一),省价格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浮动幅度及其他有关收费指导标准(年度指导标准见附件二),并定期公布。各市、州、县(市)价格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听取包括业主代表的意见后,根据当地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不超过%的利润率,在省统一制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当地的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定期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在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小区规模、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在上下%幅度内确定实际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地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申报登记备案的程序为: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所在地的市、县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申报,填报《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备案表》(见附表三),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存复印件),由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现场查验,核定相应等级档次的收费标准。其中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收费标准,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可不进行现场查验,直接在《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相关栏目内签署备案意见。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尽快推行社会化改革,将物业服务补贴货币化。物业服务尚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上不得收费。依照有关规定推行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需要收费的,应明确过渡收费期限,经由当地同级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同意,并参照上述申报登记备案程序办理。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登记证和收费公示制度。凡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应持经价格行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申报登记备案表》,向价格行政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地税部门领取收费票据,凭证凭票方可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基准收费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未经委托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提供服务,需收取费用的,委托人有权拒付。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管理或服务的费用。社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的,须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收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第三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本金及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使用人)须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一条 价格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收费项目、内容、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价格行政部门或房地产行政部门依据《价格法》、《物业管理索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不具备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实施收费的;、应办理而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施收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二条 价格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部门未按照《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行政部门、房地产行政部门纠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执行,本实施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TCrp。RTCrp。
衡阳市小区物业费标准
衡阳市小区物业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等法律法规,结合衡阳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衡阳市小区物业费标准。
具体如下:
一、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1.1 日常管理服务费:包括小区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安全巡逻、电梯运行及维护等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
1.2 保安服务费:包括小区入口门卫、巡逻、监控等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
1.3 水电费:按照实际使用量计算,费用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
1.4 维修基金: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基金。
二、物业费收取方式
2.1 物业费按月收取,费用由业主按照面积比例分摊。
2.2 物业费每年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2.3 物业费应在每月5日前交纳,逾期未交纳的,将按照规定进行滞纳金的收取。
三、物业服务质量及监督
3.1 物业公司应保证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服务承诺,确保小区及业主的利益得到保障。
3.2 业主可通过投诉、建议等渠道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3.3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其他规定
4.1 物业公司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示收费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
4.2 物业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以上为衡阳市小区物业费标准,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衡政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八日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物业内,建设费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消防设施、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多层住宅,是指九层(含九层)以下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是指十层(含十层)以上的住宅。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和更新、改造。
按照统一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检【2003】1864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房屋装修服务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使用人)协商,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别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不含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如办公楼、商业楼、商铺等)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场地占用服务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三);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须向车位所有权人交纳场地占用费(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向提供车辆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物业服务费。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 为进⼀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使⽤⼈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条为进⼀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使⽤⼈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实施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统⼀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政部门会同省建设⾏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监督⼯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常管理和监督⼯作。
第五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制或者酬⾦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包⼲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式。
酬⾦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中按约定⽐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出,结余或者不⾜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万式。
【2010】76号文件《湖南省物业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0)76号文件
湘价服〔2010〕76号H N P R-2010-38087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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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检【2003】1864号)、《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
体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特定业主(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房屋装修服务等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使用人)协商,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别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不含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如办公楼、商业楼、商铺等)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
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
场地占用服务费和停车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三);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须向车位所有权人交纳场地占用费(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向提供车辆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物业服务费。
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业主(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车辆保管费,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约定的相关责任。
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约定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及车辆收取包括办证费、停车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具体见附件一、附件二。
因提供本实施细则(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
招投标全过程必须在物价部门和房产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四),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手续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五),到物价部门办理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实行收费年检年审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理申报审核、备案登记及《服务价格登记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的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或备案报告;
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复印件;
③《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⑤《物业管理合同》或《衡阳市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或《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
⑦经过招投标取得物业管理权的招投标相关资料;
⑧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
停车场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车位所有权人承担。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装修服务合同时,有关收费应执行如下规定:
装修服务费:带电梯房屋不超过0.03元/天·平方米,不带电梯不超过0.02元/天·平方米。
装修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收费在不超过2.5元/平方米的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
装修押金:装修企业不超过1500元、业主不超过1000元,若业主没有聘请装修企业而自行施工的不超过2000元。
押金退还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出入证件工本费:不超过5元/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主动接受市物价部门、房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收费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和南岳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物价部门、市房产部门负责解释。
衡价服(2005)127号文件同时废止。
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执行。
附件三:《衡阳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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