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建工程混凝土主体结构验收前进行实体取芯检测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以来,市住建委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文件,连续多年持续开展了相关检测工作。
该项工作对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近期,市住建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混凝土强度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检测以竖向受力构件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主体结构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底层及顶层必检。
C45以上(含C45)等级混凝土检测方法宜采用钻芯法检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路面按每5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折强度,箱涵按每2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桥梁按构件数量的10%抽检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现浇楼板厚度楼板厚度检测应包括每种设计厚度的现浇楼板。
地下室、半地下室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
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以梁、板、墙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
2.1普检的申报程序
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就
2.2.2普检报告经审验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市质监站安排优检,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2.2.3申报按层段分段进行结构检测的评优工程,普检和优检应按照相同的分段进行抽样。
2.3复检和延期复检的申报程序
2.3.1普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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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50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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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00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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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m以上
每30000m可增加1段
2.1.4符合以上条件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本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普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普检委托单》,到质监机构选定的检测机构办理委托。
2.2优检的申报程序
2.2.1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8条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优办)申报优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优检委托单》 。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普检报告的原件一份以备审验。
实体检测要求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通知中建通〔2016〕25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主体结构分部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
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专项方案应在工程主体结构检验前编制,其中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方案应在施工前编制。
专项方案应存放在工程项目现场以备质监机构在监督过程中抽查。
三、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住宅工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楼板厚度检测由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完成。
其它的检验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完成。
四、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
五、结构实体检验的规定(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
等效养护龄期为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
1、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 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实体检测规定
关于印发《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的通知2014年07月18日访问次数: 581各建设、检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市质(安)监站: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7月17日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在完成必要的施工检测检验并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在地基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下道工序施工前进行。
检测结果将作为评价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落实整改。
第七条未经实体质量检测或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不得组织对该工程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八条承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经我局备案。
承担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实体抽样检测规定
金华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钢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1、混凝土强度;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3、外墙砂浆饱满度;4、结构实体位置与尺寸偏差;5、钢筋保护层厚度;6、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四条除第三条第四项外的其他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
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抽样检测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如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依据。
第六条抽样检测方法与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6.1 混凝土强度检测:6.1.1混凝土强度检测上部结构优先选用回弹法,基础工程混凝土优先选用取芯法。
6.1.2主体工程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2个构件进行抽样检测。
基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每2000M²不少于一个构件,钻取的芯样的部位要有代表性。
6.2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砂浆强度检测:6.2.1采用《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中的方法。
6.2.2按每层每2000㎡随机抽取不少于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随机选择不少于2个检测单元进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抽检的构件应考虑楼层、承重情况等。
6.3 外墙砂浆饱满度检测:6.3.1 采用百格网检查块体底面或侧面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查三块砌体,取平均值。
混凝土主体结构工程实体现场检测方案(优.选)
关于混凝土主体结构工程实体现场检测数量的要求各委托及检测相关单位:根据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办【2011】18号文件精神,混凝土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应包括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及钢筋间距等。
为了减少委托单位的检测费用,我公司根据站领导指示,结合相关规范,检测数量确定如下,请各委托方参照制定检测方案,委托时应把检测方案一并提交。
一、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或取芯法)数量需符合下列要求:1、每验收段不少于2个构件;2、总层数18层及18层以下楼房,每三层不少于1个构件;3、总层数18层以上楼房,每四层不少于1个构件,且检测构件总数不少于6个;4、如发现异常,适当增加检测数量。
二、主体结构梁类、板类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数量符合下列要求:1、每验收段梁类、板类构件检测数量均不少于5个;2、总层数18层及18层以下楼房,梁类、板类构件每三层检测数量均不少于2个;3、总层数18层以上楼房,梁类、板类构件每两层检测数量均不少于1个,且检测构件总数均不少于12个;4、板类构件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构件数量不宜少于板类检测构件总数量的50%。
三、现浇板厚度及受力钢筋间距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测构件与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构件相同,在测试板类构件钢筋保护层厚度时,同时测试钢筋平均间距;2、现浇板厚度测试为每块现浇板测试三点,测点均匀布置在现浇板的一条对角线上。
四、对于委托单位要求增加检测量的,我单位将积极配合检测。
五、混凝土子分部工程验收以混凝土同条件(600℃·d)养护试件检测报告结合主体结构工程实体现场检测报告确定。
六、构筑物及其他结构形式视工程情况具体确定。
七、此检测数量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以检测时间为准)。
附件:混凝土主体结构工程实体现场检测方案格式样板。
芜湖市建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混凝土主体结构工程实体现场检测方案根据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办【2011】18号文件精神,混凝土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应包括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及钢筋间距等。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标准的要求。
2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评定及注意事项1、实体检测目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的目的是为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评定,为工程验收提供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第8款“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第5.0.3条第3款“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空调、燃气等,安装完成后对设备运行进行实体检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完成后加载试验量大,会损坏结构,选择一种替代方法进行实体检验,取混凝土结构中关键的两种材料—钢筋和混凝土各选一项进行检验。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10章和附录D、附录E规定。
2 检测检验的组织和实施组织者:施工单位是实体检验的组织者,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
监督见证者: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实体检验进行见证,包括取样时在场,参与确定取样部位和数量,监督检测试验过程,审核试验结果及对检测结果的确认。
检测单位: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实验室或检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准确、公正。
3 检测项目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第10.1.2条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1)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2)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根据工程需要由合同事先约定)3)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一般为质量纠纷或事故处理等特殊情况)。
常规项目两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评定标准:实测结果与设计文件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保护层厚度对比。
4 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方法:一般情况下用同条件试块的强度作为实体验收的依据,没有条件时或同条件试块强度出现问题时,现场构件上检测混凝土强度标养试块强度(检验批混凝土验收);同条件试块强度(该强度等级混凝土实体强度验收);构件上非破损或局部破损方法检测推定强度;4.1标养试块强度特点:以其统一检测验收的条件而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反映的是混凝土拌合物的组成和搅拌质量,实际上只是一种“材料混凝土强度”,无法反映施工工艺(振捣、成型)和养护条件(温湿度、龄期)的影响。
结构实体检验规定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监字〔2014〕26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2014年11月11日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精神,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规范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以下简称结构实体检验)是指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规范、标准和本办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构件或部位进行实测实量,以检验结构工程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第三条本站所监督工程的结构实体检验工作除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质量管理规定外,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结构实体检验的施工自检方案或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并按规定配备检测仪器设备,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五条结构实体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先对检验范围内的构件或部位的外观质量进行目测,选择的构件或部位应有代表性,兼顾同一楼层的两端和中间部分,检验应包含外观质量有明显缺陷的构件或部位。
第六条为核实结构实体检验数据的真实性,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施工单位同项目的自检数据;优质结构专项检测时,应有不少于50%的检测数用于复核监理单位同项目的平行检验数据;监督抽检时,应有不少于一个构件或部位在监理平行检验同项目的构件或部位中抽取。
《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穗建质[2010]30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
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省建机司〔2015〕发224号关于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5号文件批准,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具体的要求,请各工程公司立即购买该规范,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学习,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做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为配合《规范》的执行,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2015〕2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工程公司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2015年10月8日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2015年10月8日印发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通知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规范我市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应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检验项目及数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并见证、施工单位实施。
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出具完整的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本通知所指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主要项目有:基础结构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中,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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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修订 有关背景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014年6月1 日起实施)
本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 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 增加制定专项验 收要求的规定; 3 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 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 修改主体结构、 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 增加计 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为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
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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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修订
有关背景
验收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与2002版及2011修订版比较) 1、完善了验收基本规定; 2、增加了认证或连续检验合格产品的检验批容量扩大规定; 3、删除了模板拆除内容; 4、增加了成型钢筋等钢筋应用新技术的验收规定; 5、增加无粘结预应力筋全封闭防水的验收规定; 6、增加了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规定; 7、完善了预制构件进场验收规定; 8、增加了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方法。 9、增加了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的实体检验规定。
共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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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凝土结构规范的历史
(4)《规范》章节设置基本上沿袭了GB50204的构架,包括11 章及6个附录。
砼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中钻芯取样法的作用
砼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中钻芯取样法的作用摘要:在常见的建筑项目中,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对当前建筑的砼结构进行检测。
目前的检测方法有很多,其中钻芯取样法因为具有现场性、实用性以及便捷性等优势,而得到了广泛应用,能够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根据作者的相关经验,针对砼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中的钻芯取样技术进行了研究,以期能为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砼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钻芯取样法1 引言钻芯取样法是混凝土检测技术中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微观损伤检测方法,与通常的损伤检测方法相比,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直接得出混凝土的内部结构、强度和断裂的情况,属于直接检测法。
因为它可以直接检测强度,所以不能避免会损坏结构,但是这种损坏不会对结构的使用产生影响。
更具体的检测方法,是在其工作中由混凝土钻芯机直接从混凝土结构中进行钻孔取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的完整性、强度和耐久性以及渗透性进行分析、整合。
在进行加工后,在用压缩试验的方法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分析和检测,从而改善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能。
2 建筑工程中钻芯取样法的应用情况(1)混凝土强度检测方面决定整个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性能和建筑安全性的重要指标是混凝土的强度。
对于商品混凝土和受到火灾、地震后开裂和严重碳化后产生的混凝土而言,为了获得准确的计算参数,使用回弹或超声波法等破坏强度检测方法是相对困难。
所以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使用钻芯取样法,来用于测试已固化的混凝土的强度,以保证工程质量。
钻芯取样法用于混凝土强度测试的主要步骤是:首先,在不影响结构或部件承载能力的前提下,将钻芯样品在结构或部件上直接进行破坏性测试。
然后,根据得到的试验值与结构混凝土标准强度之间的相关性,将其转换为标准强度值,并计算强度标准值的推导值。
和非破损伤检测法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建立在一定的物理量与混凝土强度的间接关系,而是直接从混凝土构件的强度值中得出,所以,这种钻芯抽样的方法可以更明显、准确和可靠地检测混凝土的强度。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附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1.4.3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4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2.1普检的申报程序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2.1.3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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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建工程混凝土主体结构验收前进行实体取芯检测的通知
绍市质安监[2013]26号
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经对市区各检测中心近期混凝土强度的统计分析,发现区内混凝土质量及管理有下滑趋势,主要表现为:
1、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强度偏低和偏高现象明显增加;混凝土原材料中水泥的富余系数较以前小、砂石的含泥量较以前大、外加剂和掺合料质量不稳定等原因导致混凝土质量不稳定。
2、混凝土在运输及现场浇筑过程中存在二次加水现象,导致混凝土质量不稳定。
3、大量试块由商品混凝土公司制作提供,并非施工现场制作,导致混凝土强度检测值不能真实反映工程的实体强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根据浙江省住建厅建建发(2013)119号、(2013)211号和绍兴市建管局(2013)61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对在建工程的混凝土实体质量管理作如下规定:
1、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会同施工企业对每批次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全数回弹检测,检测结果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并报质监站。
如发生异常应立即通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书面委托有资质的检测中心对已到龄期的混凝土结构进行取芯检测。
检测数量:10层及10层以下工程为一个验收批一组(3颗芯样),10层以上工程为二个验收批二组(6颗芯样),取芯位置实行随机抽取的原则,检测中心进行免费检测。
3、当取芯检测不合格时,施工单位须按规定的数量再次委托检测中心对该批混凝土结构进行取芯收费检测。
4、凡发现商品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其原因属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将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做出通报批评、停接业务、直至提请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的处理;其原因属于施工、监理单位的,将对施工、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