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刘建农 肖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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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范文(二篇)

2024年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范文(二篇)

2024年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____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____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____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____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把____民主与____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____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____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____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____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____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____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____法治的价值追求。

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

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____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____法治的重要使命。

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____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司法为民相关书籍

司法为民相关书籍

司法为民相关书籍
1. 《司法的温度》
例子:这本书就像一把火,能温暖老百姓的心呀!比如当一个受冤屈的人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公正的结果,那不就正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嘛!
2. 《为民司法的故事》
例子:哎呀,这里面全是一个个让人感动的故事呀!像那些法官不辞辛苦去调查真相,为百姓主持公道,多棒!
3. 《司法如何为民》
例子:这书可不简单,它就像一个指南,告诉你司法为民到底要怎么做。

比如法官真心实意去倾听老百姓的诉求,不就是在践行吗?
4. 《走进司法为民》
例子:读这本书就像开启一场奇妙之旅,带你了解司法为民的点点滴滴呀。

像有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多贴心!
5. 《司法为民的真谛》
例子:哇塞,读这本书才能真正明白司法为民的真谛呢!好比某个冤案得到平反,那就是对真谛的最好诠释呀。

6. 《司法为民之我见》
例子:嘿,这本书里都是我的一些深刻见解耶!就像看到法官们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所付出的努力,怎能不让人佩服!
7. 《触摸司法为民》
例子:这本书能让你近距离触摸到司法为民呢!比如说那些司法便民措施,不就实实在在方便了百姓嘛。

8. 《感悟司法为民》
例子:读这本书你会有很多感悟的呀!像看到法官为了一个小案子也那么尽心尽力,能不感动么?
9. 《司法为民的力量》
例子:这本书展现的就是司法为民的强大力量!就好像一场正义之战,用这种力量为老百姓撑起一片天!
观点结论:这些关于司法为民的书籍真的都很有意义,值得大家去好好读一读,了解司法如何为我们老百姓服务。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同志们: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闭幕了。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圆满成功。

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总结,并对民事审判的相关问题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这次会议是在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黄松有副院长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黄副院长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了佛山会议以来全国法院民一庭系统的民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绩、经验,客观和深刻地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对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科学的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大家一致认为,黄副院长的讲话立意高远、切合实际,既有审判理念,又有具体方法和思路,点面结合,针对性强,鼓舞士气,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议期间,大家还就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就审判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了充分交流,拓展了思路,厘清了认识,促进了共识,明确了任务,对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

《关于审理物业权益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制定,事关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蕴涵着当今社会生活和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诸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大家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看法,这对起草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

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逐一进行分析、论证。

对大家在讨论学习过程中提出的如何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研究和吸收,以利于早日形成规范性文件指导审判工作。

《公正司法(上)观后感:改革铺就公正司法路》

《公正司法(上)观后感:改革铺就公正司法路》

《公正司法(上)观后感:改革铺就公正司法路》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法治中国》第四集公正司法(上)21日播出,展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以全面依法治国为背景,以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之路,展示了党中央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坚定决心,司法在改革中迈向公平公正的坚实脚步。

公正司法,在勇于自我革新,对自己“下狠手”。

“革弊,须从源头理睬”。

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部门自身抓起。

我们欣喜的看到,党的十九大以来司法领域不论是建立司法责任制,实现权责统一、权责明晰;还是员额制改革,倒逼办案人员提升专业能力;或者是实施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破除地方干预,都是司法机关在实现“公正司法”道路上通过自我革新取得的重要成果,这些成果就像xx所说的,是我们“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取得的,是我们“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

公正司法,就是要敢于对自己“动手术”“下狠手”,直面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不符合司法规律的问题,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为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基础。

公正司法,在防止司法干预,架设权与法之间的“高压线”。

权与法是绕不开的问题,也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焦点,权与法的关系处理不好,势必导致法治不彰、公正不显。

毋庸讳言,在一段时期,个别领导干部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现象在某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对党的形象、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都造成不良影响。

中央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中央zd机关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规定,正是在司法机关外部和内部构筑了两道权与法的“防火墙”,架设起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高压线”,支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公正司法,在权利保障,为诉讼参与人“挺腰板”。

“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正式公布

“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正式公布

“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正式公布法制日报北京1月18日讯记者张晨张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司法部“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今天正式公布。

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主题宣传活动由司法部、人民日报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社、法制日报社、爱奇艺六家单位共同主办,是司法部重组后首次跨年度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于2018年11月15日正式启动,通过地方宣传推选、网络宣传投票、评委评选、宣传展播、揭晓仪式等环节,从全国605名候选人中评选出201名“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包括192名好榜样个人和9个好榜样集体。

这201名“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来自行政立法、监狱、社区矫正、戒毒、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普法、调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法援、司法鉴定、仲裁、法考多个业务领域,充分展现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司法为民、无私奉献的典型事迹和良好风貌,激励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只争朝夕,不负韶华,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司法部“新时代司法为民好榜样”名单一、立法为民好榜样(21个)王鸿剑(北京市)赵春雪(天津市,女)王耀莉(河北省,女)赵宏研(辽宁省,女)张翠(黑龙江省,女)朱梓明(上海市)顾建(江苏省)金厚桥(浙江省)黄显鸿(安徽省)闵辉(江西省)蔡余(山东省)牛灵伟(河南省)杨建辉(湖南省)黄煜(四川省)肖芳(贵州省,女)岳丰(云南省)蔡军(陕西省)吴春雷(青海省)包晓荣(宁夏回族自治区,女)马明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湖北省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湖北省,集体)二、监狱人民警察好榜样(21个)任全(北京市,满族)陈凯(天津市)赵莹(天津市,**,回族)范来艺(山西省)李春峰(吉林省)张国鑫(黑龙江省)胡水清(上海市)吕小莉(江苏省,女)宋飞(浙江省)张晴霞(安徽省,女)廖文静(福建省,女)张慧财(江西省)郭鹏坤(河南省)姚刚(湖北省)李绍元(湖南省)郑崇斌(四川省)夏灵(贵州省,女)白建省(陕西省)马占明(甘肃省)孙春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陈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社区矫正好榜样(10个)高博(北京市)张锡旺(天津市)刘媛(安徽省,女)张诒雁(福建省,女)盖颖(山东省)孙浣冬(河南省)叶冠西(湖南省)胡丽雅(广东省,女)王永刚(甘肃省)甘玲荣(青海省,女)四、戒毒人民警察好榜样(10个)李彦(北京市,女)王继峰(天津市)潘爱华(上海市,女)金云海(安徽省)李莉(湖北省,女)王裕见(重庆市)白鹰(四川省)四郎尼玛(西藏自治区,藏族)马腾(陕西省)司颜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行政复议好榜样(9个)高园(内蒙古自治区,女)殷磐石(辽宁省)孙洋(黑龙江省)赵德关(上海市)张启华(浙江省)王学堂(广东省)涂芳(贵州省,女)郑清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北省黄冈市行政复议局(湖北省,集体)六、行政执法监督好榜样(10个)史凯(北京市)杜金梅(内蒙古自治区,女)柴守峰(山东省)邓水利(湖南省)桂锦波(广东省)杨佳红(重庆市)陈冠伶(四川省,女)周琦(贵州省,女)万雄新(甘肃省)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上海市,集体)七、普法为民好榜样(10个)刘凝(北京市)王金海(辽宁省)黄奕(上海市)潘恒球(江苏省)陈锦燕(福建省,女)王纲(江西省)刘少华(湖北省)赵桂珍(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米合热尼沙吐呼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吴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调解为民好榜样(30个)王红丽(天津市,女)高晓晶(河北省,女)赵东会(山西省)斯仁山宝(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王彤(吉林省,**,满族)张鹏谦(吉林省,满族)李子奇(黑龙江省)张玉兰(黑龙江省,女)沈东(上海市)林新法(浙江省)金其华(安徽省)陈柏潮(福建省)阳昌绍(江西省)刘华明(山东省)牛秀丽(河南省,女)亢铃(湖北省,女)唐亮满(湖南省)肖俊(湖南省)何永钊(广东省)莫洪林(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李新华(海南省)陈和初(重庆市)刘萍(四川省,**,藏族)杨再锋(贵州省,土家族)许华(云南省,女)朗扎(西藏自治区,藏族)郝润英(陕西省,女)福建省南平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福建省,集体)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365调解室(青海省,集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九、基层法律服务好榜样(10个)董奎星(吉林省)赵明(黑龙江省)韩士成(江苏省)朱晓林(浙江省)程茂林(江西省)李荣凯(山东省)毛峰(广东省)余明财(海南省)罗劲松(重庆市)杨芳(贵州省,**,仡佬族)十、公证为民好榜样(10个)杨伟朦(河北省,女)万军海(黑龙江省)忻凌娜(上海市,女)苏国强(福建省)黄勇(江西省)马丽达(山东省,女)贾寅(湖北省)李益见(重庆市)李勇(四川省)王晓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法援为民好榜样(10个)时福茂(北京市)付国强(天津市)陈红(吉林省,女)章蓓蓓(浙江省,女)吴智尧(江西省)刘志丹(河南省)续辉(湖北省,女)廖付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吴敏(海南省,女)何蓉(四川省,女)十二、司法鉴定好榜样(10个)王旭(北京市,女)马士昌(河北省,回族)侯德福(辽宁省)李秀荣(黑龙江省,女)严慧(上海市,女)沈晓林(江苏省)马启敏(山东省)王高华(湖北省)邓振华(四川省)吴元明(陕西省)十三、仲裁为民好榜样(10个)辛跃鹇(河北省)张彤军(辽宁省)翁宁军(浙江省)徐芳(安徽省,女)林文阳(福建省)刘健勤(湖北省,女)黄译弘(湖南省,女)黎晓光(广东省,女)刘冬冬(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杨金勤(云南省)十四、律师服务为民好榜样(20个)马兰(北京市,女)佟丽华(北京市,满族)吴凤颖(天津市,女)李超(河北省)单宗辉(河北省)郎满红(山西省)李选生(山西省)张嘉良(吉林省)王帆(黑龙江省,女)朱山(江苏省)涂崇禹(福建省)彭华(江西省)王新亮(山东省)翟玉华(湖南省)唐国雄(广东省)王锦意(广西壮族自治区)陈国忠(甘肃省)李善鹏(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江苏省,集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司法公正:让法律成为人民的守护者

司法公正:让法律成为人民的守护者

司法公正:让法律成为人民的守护者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担负着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使命。

而司法公正,则是法律赋予的力量得以实现的关键。

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公平地进行裁判和审理。

只有通过司法公正,法律才能成为人民的守护者,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裁判。

无论是富有还是贫穷、权势高低、地位贵贱,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人民的安居乐业。

首先,司法公正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法律的制定、修订和执行应当尊重公众利益的原则,依法治国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

法律的明确性和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只有公民对法律有所了解,并清楚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参与到司法过程中。

同时,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从业人员也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做到公正廉洁,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司法公正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和事实基础上。

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客观、中立地审查事实,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只有以证据为依据的审理方式,才能排除个人主观意识的干扰,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本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平等。

此外,司法公正还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对待,包括提供辩护、辩论、质证等权利。

法院的审判程序也应透明和有效,当事人应得到及时的通知和合理的时间准备辩护。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当事人才能充分发表意见和申述自己的观点,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最后,司法公正需要从根本上强化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应独立于其他政治、经济或社会力量的干涉,保持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司法人员的选拔、提拔和任命应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程序下进行,遵循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

只有通过司法独立,才能确保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守护者。

在构建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权力。

丰宁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执法为民 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丰宁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执法为民 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丰宁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刘宪海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1期刘宪海丰宁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深化司法公开,强化司法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成效。

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5225件(其中旧存1263件),审结4570件,结案率87.4%,比2014年同期上升27 5个百分点。

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丰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依法惩治犯罪,推进平安丰宁建设。

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确保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以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为引领,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

严厉打击贪污、贿赂、贩毒、抢劫、盗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多发性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加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矛盾,最大限度满足受害人合理经济补偿。

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延伸服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审判、社区矫正和法治宣传等工作,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 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74件,审结167件.结案率95.98%,判处人犯244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75%。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发挥审判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妥善、慎重、及时审结买卖、借贷、承揽合同纠纷772件,标的额1 08亿元,有效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秩序。

认真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常见多发的各类案件。

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殊侵权案件648件,审结婚姻家庭纠纷552件,审结各类侵权纠纷957件。

全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30件(其中旧存761件),审结3158件,结案率94.83%,标的额2 97亿元。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亲爱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我是xx市法院的一名法官,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对公正司法为民的理解和心得。

公正司法是法院的底线,司法为民是法院的宗旨,公正司法为民是法院应当坚守和践行的理念。

作为执法者,法官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法官应当独立、中立、廉洁地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法官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确保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无论是富有权势的人,还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表,法官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给予他们公正的待遇。

公平是司法工作的基础要求,法官要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份诉求。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权。

当事人的人身尊严、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和维护。

法院要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判断依据,判断案件的真实面目,并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的裁决。

只有做到公正公正和公平,才能使当事人认可、接受和信任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公开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法院应当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执行。

只有将司法活动公之于众,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和信任,才能让司法外观透明化、规范化,确保公正司法的实现。

公开审理能够减少不公正判决的情况发生,通过让人民民众见证司法,对公正司法有更真切的感受,监督司法的公正性。

公开宣判能够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增加司法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公开执行能够确保对被判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及时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标,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案件,及时宣判并及时执行。

司法的及时性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司法对社会治理的贡献。

只有及时审理案件,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第一篇: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Script>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

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

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

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

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

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

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

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司法为民服务群众 忠诚廉洁严守底线的先进事迹

司法为民服务群众 忠诚廉洁严守底线的先进事迹

司法为民服务群众忠诚廉洁严守底线的先进事迹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在为民服务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忠诚廉洁、严守底线的先进事迹。

这些司法工作者以公正无私的态度,一心一意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了力量。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就是广东省广州市某法院的法官刘志成。

他在工作中始终坚守法律的原则,兢兢业业,为民众解决了许多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刘法官出庭审理案件时,准确把握事实,导引诉讼双方合理表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还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其次,江苏省南京市某派出所的民警王伟展现了忠诚廉洁的职业精神。

他在办案中坚守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事。

王民警不畏压力,不受利益干扰,公正无私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他还经常通过宪法宣传、法治学堂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最后,湖北省武汉市某法院的法官张莉严守底线,从不触碰违法的红线。

她深刻理解司法公正的意义,以清正廉洁的标准要求自己,严肃对待每一起案件,确保公正裁判。

她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让尚未走进法庭就享受到了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这些先进事迹充分展示了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坚定信仰和敬业精神。

他们忠实履行职责,不谋私利,以崇高的人民利益为中心,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他们的先进事迹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也是我们推进司法为民服务工作的动力。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相信,在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司法为民服务的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坚持执法为民 践行公正司法

坚持执法为民 践行公正司法
义。
一 亩 一
的法制素养与道德修养是这些错案的首要源头, 是司法公信力不

另 外坚 持执 法为 民 、 公 正司法 也 是我党 的 司法传 统 , 是我 国
强的内 在原因, 是执法为民、 公正司 , 法的严重障碍。在不断进行
社 会主 义法 治 的本 质要 求 。司法 活动 是 我党 社会 主 义法 治实 践 司法改革 , 修改完善多项重要基础大法的当下 . 实践中的问题远
法 为 民是我 党 一贯 的传统 , 是 司法 的基 本理 念 公 正 司法既 是 维护 司法 公 平正 叉的保 障 , 叉是 司法 的最 高价值 追 求乏 _ 。 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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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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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就执法为民与公正司法 l 是我们司法建设应有之义的缘由, 以 如何贯彻践行此理念做简单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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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教育 了我们 , 抛弃 执法 为 民、 公正 司法就 是 与我 党的基 本理 面对基层法院的问题, 上级机关有时有错不纠, 在申 诉、 再审、 二 念背 道而 驰 。 在 改革 开放 的三 十年 , 我们 重建 法制 基础 并且 进行 审以及_审各个阶段 不能依法按照严格审查前期程序、 对应证 了数 次 大刀 阔斧 行之 有效 的司法 改革 , 不仅 稳 固 了政 权基 础 , 更 据、 事实和法律适用, 从而造成不认真审查案件事实、 发现问题不
的协 调统 一 , 必 然要 求执 政 党依法执 政 。 我 党在 建 设国家 的过 严肃 执法 , 就 _定会造 成 民众 不 能感到 公平 公正 , 从 而增加 了民 程 中, 曾经 曲折 的 走过 藐视法 律 、 甚 至无 视法 律 的阶段 。历 史的 怨和 社会 矛盾 , 长此 以往必 然使 司法机 关和 法律 丧 失公信 力。 而

司法司法公正法律的守护者

司法司法公正法律的守护者

司法司法公正法律的守护者司法公正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保障了公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正义。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司法机构在维护司法公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司法的定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机构的职责及其面临的挑战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司法的定义司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审判活动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过程。

司法不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价值追求。

它通过审判过程来实现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司法公正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构以法律为依据,经过公正的程序裁决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遏制、惩治侵害行为,确保人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司法机构的公正裁判制度有效防止了私自行使权力、私刑、私罚等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持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司法公正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

一个拥有公正司法制度的国家,才能够获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增强国家的信誉,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更好地履行国家的国际义务。

三、司法机构的职责司法机构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

首先,司法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通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依法裁决案件,实现审判的独立性。

其次,司法机构应确保审判的公开透明。

司法机构要依法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使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化,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再次,司法机构应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

司法机构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确保司法人员能够理性公正地履行职责。

最后,司法机构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通过完善司法制度、优化司法流程等方式,增强司法公正。

四、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司法公正虽然重要,但仍然面临一系列的挑战。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是社会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是社会

公正司法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前提。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人民群众对案件结论的信赖,认为其是公正的。公正的一个表现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的信服和接受,来源于我们法院和法官办案过程中的行为足以让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司法公信力是从人民群众对具体个案的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带着群众感情做群众工作,要以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人民群众能够听得懂的语言将法言法语转化为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语言。接访办案中我们应当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解释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解释证据的采信过程,解释法律的适用。
三、涉诉信访是社会矛盾的在司法中的反映,应该进一步规范化,将它纳入法制化轨道解决。
有司法公正,才有司法公信。正确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是司法的要求。接访办案不仅仅是对生效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也是对原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判断。法律则是最主要的判断依据。
离开了法治,离开了法律,盲目的追求使当事人罢访的效果并不能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恰恰相反,离开法律和法治的抚慰当事人罢访的效果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在涉诉信访中,如果没有特
在接访办案中我们不能不考虑案件发生地的特殊情况,考虑到案件的具体的人和事,做信访工作也要考虑当事人生活环境、所在地的民风习俗等因素。我们要认识到法律具有一定的地方性,这种地方性不仅仅指国家的不同,还包括我们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基于风土人情等对同一法律的理解等各方面的问题。做出结论时要考虑道德习惯、公众感情和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判决的信赖,增强司法公信力。在接访办案中实现息诉罢访的效果,离不开对判决公正的把握,尤其是当事人自己对公正的理解。
四、在接访办案中实现公正,要求我们排除外界非法干扰,要求我们审慎的对待和处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能够正确的处理舆情和压力,实现接访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演讲稿第一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演讲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演讲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具体展现。

因此才有了冠于法院和法官前面代表着光荣与责任的沉甸甸的“人民”二字。

法院和法官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真正做到“想为人民,能为人民,真为人民”。

司法为民,这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包含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厚重寄托与殷切期望,而承载着这寄托与期望的人民法官,更是把司法为民当成了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

在我们法院,在我的身边,就有着这样一群用细心、用真心、用爱心、用公心默默实践着这一承诺的人民法官。

XX经贸繁盛、人口众多,案件逐年增多,新类型案件越来越多,案多人少的困难一直困扰着XX法院。

院党组深挖内部潜力,发挥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五加二、白加黑,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办公室的灯光映衬着法官忙碌的背影,全院没有一件超审限案件,大多数案件都在二十多天结案,大多数法庭实现无上诉、无申诉、无信访、无错案、无超审限案件,实践证明,我院干警队伍是一支值得党和人民信任、富有战斗力和奉献精神的队伍。

多少年来,人民法官的足迹踏遍城乡的每一寸土地,多少年来人民法官的汗水已洒遍辖区的乡乡村村。

风风雨雨几十载,苦辣酸甜又一秋。

为了解开一丝疑惑,我们的法官不知熬过了多少夜昼;为了调取一份证据,我们法官不知把多少家门轻叩。

我身边有这么一位法官,一天早上他要到一个村里巡回审案开庭,同事们见他气色不好,就劝他改日再去,可他却说:“当事人还等着咱们呢,我不要紧,还挺得住。

”到了村里,这位法官顾不上休息马上就开庭,债务人的态度蛮横,不配合工作,他就耐心细致的开导,摆事实讲道理。

由于过度的劳累,此时的法官脸色苍白,上气不接下气,额头也渗出了冷汗,每隔几分钟就得喝口水压一压。

债务人被这种场面感动了,他说:“法官,你快休息一会儿吧,我还钱就是了。

为人民服务:探索司法公正的根本宗旨

为人民服务:探索司法公正的根本宗旨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核心宗旨。

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根本宗旨的角度探索司法公正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首先,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过程中不偏不倚、按照法律和公平原则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背景或任何其他因素。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坚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受外界压力和私利的干扰,以实现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人民才能够对司法系统产生信任,并愿意接受司法判决。

司法公正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司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司法公正通过公正和公平的审判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一宗旨的实现需要法律实施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道德,以确保一切行动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服务。

司法公正的根本宗旨还体现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其职责就是对其他两个权力机关(立法和行政)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完全独立于其他权力机关,自主进行判断。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利益。

此外,司法公正还要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司法资源应当根据社会需求进行合理配置,以确保人民获得公平正义的审判机会。

司法公正意味着每个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接触司法程序和享受司法保护的权利,无论其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

司法系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不平等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真正做到为人民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总之,司法公正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律实施者坚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司法公正还需要对其他权力机关进行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独立,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维护人民的权益。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我们才能建设一个以司法公正为指导的法治社会,为人民提供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司法服务。

司法公正:守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守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一个社会中,司法公正被视为守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

它承载着为人民提供公平和公正审判的责任,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自己的基本权利。

司法公正不仅是一种原则,更是一个理念,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公正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益。

作为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力保障机制,司法公正确保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受侵犯。

无论个人的背景、身份或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

司法公正通过确保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打破了特权阶级对司法系统的操纵和滥用,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权益,给予他们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其次,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人们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石。

司法公正不仅要确保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还要通过公正而有力的审判来制止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

只有当人们相信司法系统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处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保持社会的安宁。

此外,司法公正也在维护法治和人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治与人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司法公正通过审判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保证了人权的真正实现。

司法公正不仅要确保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还要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尽管司法公正在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但实践中却常常面临挑战。

司法滥用、腐败、政治干预等问题会削弱司法公正的效力。

因此,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这包括加强司法独立性和中立性的保障,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建立更加透明和公正的审判程序,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等。

总而言之,司法公正作为守护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国家建立公正社会的关键。

通过维护人们的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以及促进法治和人权的发展,司法公正为每个人提供了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环境。

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刘建农 肖 杰)

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刘建农  肖  杰)

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刘建农肖杰上传时间:2004-7-1一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价值判断和评价。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一直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唯一标准。

因为人们对法院审判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院适用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符合我国宪法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以及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公正司法”的理念后,法学界或司法界内部大多数都是从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如法官素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加强管理等方面来进行改革,可效果不明显。

现实中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其中尤以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

公众对法院更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说法。

当然,现阶段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的问题。

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困惑。

从当前审判实践来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

从目前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法院的设置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

比如宜昌市中级法院所属的夷陵区法院、三峡坝区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以及西陵区法院,以上四个法院均相距不到10公里,确按各自行政区域管辖着属于自己行政区域的案件,再加上各法院的人事任免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财政提供,法院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

在这种机构设置和体制下,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独立由于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也无法树立高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司法权威。

这也是司法上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根本原因。

二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

大家知道,法院的职能是依法、严格执行法律,只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法上的规定,应当说该司法个案是公正的。

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生活品质》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正>近年来,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按照市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2
【相关文献】
1.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发展纪实 [J], 刘万江;马硕
2.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推进法治海西建设——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纪略[J], ;
3.一心为民树形象公正司法促和谐——平安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纪实 [J], 胡亚宏
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J], 无
5.弘扬司法为民主旋律传播公正司法正能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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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演讲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演讲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演讲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

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正坚定的向法治社会迈进,社会转型阶段的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民心向背,关乎党和政府形象,关乎社会稳定,关乎人民群众利益,关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就像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的描述的那样: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法院,而法官们,则是帝国的王侯将相。

今天的我们,在人民法院工作,是一种光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

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建立法院,不是为了建一座宏伟壮观的帝国之都;人民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也不是为了法官的尊荣显贵。

如果不能用手中的法槌击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让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熠熠生辉,法院与法官,就会在当今伟大的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

肖扬院长曾经说过“一心为民’是公正司法的精神支柱,这根支柱一旦倒塌,法官将沦为私利的俘虏,司法将成为违法者的帮凶。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广大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底线。

天视我我民视,天听我我民听。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我们义无反顾!司法为民不是一个装点门面的宣传口号,需要我们用热血和汗水去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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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刘建农肖杰上传时间:2004-7-1一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价值判断和评价。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一直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唯一标准。

因为人们对法院审判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院适用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符合我国宪法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以及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公正司法”的理念后,法学界或司法界内部大多数都是从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如法官素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加强管理等方面来进行改革,可效果不明显。

现实中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其中尤以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

公众对法院更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说法。

当然,现阶段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的问题。

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困惑。

从当前审判实践来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

从目前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法院的设置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

比如宜昌市中级法院所属的夷陵区法院、三峡坝区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以及西陵区法院,以上四个法院均相距不到10公里,确按各自行政区域管辖着属于自己行政区域的案件,再加上各法院的人事任免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财政提供,法院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

在这种机构设置和体制下,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独立由于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也无法树立高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司法权威。

这也是司法上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根本原因。

二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

大家知道,法院的职能是依法、严格执行法律,只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法上的规定,应当说该司法个案是公正的。

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在法和司法解释滞后于经济发展时,即使法院严格适用有关法律,同样会产生司法公正被质疑的情况,从而使审判人员处于两难的境地。

比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的正常借贷,既解决了借款企业的资金困难,又使贷款企业的闲置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对市场经济具有必要的促进作用。

但从我国目前立法来说,对企业间借贷是明令禁止的。

处罚上一般对获得的利息予以没收,对他方处以相当于利息的罚款。

由于公众并不都精通法律,其对法律的理解大多都从日常事理演绎而来,即合法的也应当是合理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使公众产生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

三是审判管理体制急需完善。

在各界对司法不公的指责中,作为法院自身也在“摸着石头过河”。

比如有些法院推行的审判长负责制和法官助理制度。

该制度的施行虽然已引起我国法院审判制度的重大变化。

但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东西部差距也大,法官的个体素质也千差万别,传统上的合议等制度仍有许多需完善之处。

1、合议制度仍存缺陷。

现阶段,合议制对于形成较为公正的结论和防止个别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并不是十全十美。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有些基层法院,每个审判人员年审判工作量为上百件案件,分析、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尚且顾不过来,哪有精力合议别人的案子。

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有些本应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由某个主审法官审理并草拟合议笔录,交其他人签字了事,使合议制形同虚设。

这说明合议制和基层审判实践还是有一些脱节的地方。

另外,在合议制下,在认识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我们应当认识到,审判的目的是形成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公正的结果应当是唯一的,那么合议制下多数意见是否就一定是公正的,如果少数人的认识是比较公正的,而多数人的认识有失偏颇,那么实行合议制的结果就是使一个本来能得到公正处理的案件陷于不公,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能使得正确的意见得到采纳?另一种情况就是合议制对多数审判人员恶意串通,排斥少数正确意见的现象得不到有效制约。

因为合议制本身并不能避免多数人操纵案件审理结果的司法不公现象。

2、审委会制度也有弊端。

我们知道,设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疑难案件能顺利、有效解决,但在我国日常司法体制的运作中,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所应享有的权力经常被“行政化”管理体制所取代。

比如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各庭提请审委会审定的案件,一般由审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

那么从审委会的组成来看,一般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庭庭长组成。

客观地说,院领导和各庭长负责的主要是行政事务,在日常工作中并不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同时此庭庭长对彼庭的业务也并不一定精通。

从审委会对案件的审定过程来看,审委会成员事先并不介入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只是在召开审委会时,由主审法官汇报案情及不同的意见,由审委会当场审定。

不论从业务专长还是对案件的认识过程来说,审委会的最终结论并不一定是最佳结论。

3、法官继续教育有待加强。

我国加入WTO后,新法层出不穷,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案件、新问题也在不断增多,只有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

可现实中,法官的定期培训、高水平的专门培训还比较欠缺,继续教育机制又较死,且受到各种限制。

这使得审判人员得不到必要的知识积累和更新,在专门法律领域不能形成较深入的了解。

由于法官培训和继续教育做的不够,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得不到有效的提高,司法公正就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

二自从党的十六大在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最高法院及时提出了“司法为民”的总体要求。

所谓司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

其根本目标是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实践司法为民的过程中,由于法学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民”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司法为民的含义,正确把握司法为民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从我国司法的内在规律和依法治国的实践来看,司法为民应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包括人民在内的一切公民。

一方面,从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讲,“三个代表”对马克思主义的最大贡献就是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这个基础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而且包括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就为司法打开了广阔的政治空间;另一方面,“民”之为公民也是司法效力的题中之意。

法律效力范围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决定了不允许对司法效力范围任意裁剪,也不允许对法律效力范围内的公民和组织厚此薄彼;另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如果忽视司法的内在规律,用纯政治的观念和游戏规则来对待司法,不仅会损害司法公正,而且直接危及司法主权。

我们如果狭隘理解和实践司法为民,不仅不能真正为民,而是在根本上“害民”。

因此,司法为民事关司法公正,也事关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更事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的“司法为民”应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

我们只有在工作中注意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方式和方法,并着力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

在践行司法为民的实践中,我们不能以司法为民之名而主动“服务”,上门找案源拉“赞助”,那样就背离了司法被动性特征。

热情服务应是在对业已成讼的案件处理中,要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措施,要杜绝工作中的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也就是说,我们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在热情服务中既不丧失原则,又把握一定的度,这个“度”就是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办案。

二是中立性和针对性的关系。

司法的中立性要求人民法官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司法程序中,司法中立就要求司法过程中的法官不能以任何理由偏袒诉讼一方,而支持诉讼的另一方。

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对诉讼不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方便,对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而作必要的阐明,乃至对判决了的案件作必要的释法工作等。

这些举措都是文明执法的必要内容,法院和法官并不是站在当事人利益的立场上,不因为提供了这些服务而必然支持一方诉讼请求,而是为维护正义提供平等诉讼机会。

三是规范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规范化管理是将司法过程中的决策、审判和执行、行政、后勤保障等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并以此为载体实现司法为民。

一个好的规范化管理体制应是体现了司法特性、与各项司法程序相匹配的。

这就要求标准必须是科学合理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允许在实际运行中作必要的修正,也就是要采取灵活的办法,但围绕司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不能改变,比如在规范庭审活动的同时,也可组织巡回法庭,针对具体的个案到田间地头、村庄集市去开庭,通过简便诉讼程序,从而减少当事人诉累,求得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目的。

三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

因为司法公正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从而使得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

同时,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

而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

因此,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要求,后者是目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而要实现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主要应从以下二个方面来加以完善:(一)司法公正重在强化司法内部改革1、要在确立司法独立上下功夫。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更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它揭示了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因而业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都必须依赖司法独立。

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目的。

现代社会关注法院的独立性,其目的固然在于通过这种独立适当分离法院与政治、社会,以保证司法功能的良好发挥。

因此,从内涵看,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审判独立,它包含一系列关于法官任命方法、法官任期安全、法官薪金标准以及其他服务条件的规则,这些规则旨在保障法官个人免于外部压力,独立于除法律权威以外的一切权威。

全面确立司法独立,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主要是完善体制,使人民法院在人事、经费等方面与地方相分离。

这就要改变目前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政府提供的状况。

从而为法官的独立审判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

当然,法院独立并不能排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的意见表达权。

对于事后的、公开的、言之成理的批评意见,并不会侵犯法院之独立性,相反,还会起到监督的作用,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

2、要在树立司法权威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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