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概述(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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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科技、卫生、质监、检验检疫、工商、商务、环保、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

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内容与方法一.农产品质量安全1,概念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基本原则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内容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1)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4)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农产品产地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3,农产品生产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农产品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农产品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农产品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最核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它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禁止生产、销售劣质食品,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3.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农产品生产中农药的安全使用,防范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

4.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防范了农产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

5.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责任和义务,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总的来说,农产品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市场监管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为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

同时,广大农民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安全是指农田环境、兽医保健、农药、化肥、农业投入品和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储藏、消费、检验、监管等环节,消除或者减少产品中的有害成分,确保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能够持续发展农业生产。

保障农产品安全,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农产品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还包括以下方面:6.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这个法规是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管理的。

食品添加剂是保障食品贮藏期、口感和色泽等方面的辅助性物质。

这个法规从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它的出台也是为了减少食品添加剂对人体的危害,确保食品的安全。

解读《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新华日报》

解读《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新华日报》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 法规 旨在为食
全筑牢从 田间到餐桌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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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 测管理制度——县级 以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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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条例
《 新华 日报》
近 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 安全条例》 全文见本期 P 0 农 产 品 禁止 生 产 区 的 建议 , 省人 民政 府 农 业 行政 主 管 部 门 《 [ 7] 经 三 审之后 ,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2 2次会议审议 组织专家论证后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于不符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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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应 当包装或者标识。同时, 农产 品批发经营者应 当建立 些摊贩的抱怨也不能不听。他们说 , 不反对抽检 , 但是 , 检测 农产 品购销合账 , 如实记载 农产 品的名称 、 来源 、 销售去 向、 费多了吃不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按照省人大工作部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的安排,7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深入广华生猪定点屠宰场、湖北加益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南泥湾畜牧有限公司、潜江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产品质量安全)(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了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及投入品管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情况。

现报告如下:一、我市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能,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连续多年无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并于2016年成功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

(一)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

成立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市、镇、村三级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初步形成了覆盖投入品、养殖、检疫、屠宰、流通环节的全程监管体系。

一是坚持源头治理。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审批和备案,对饲料生产和涉牧企业审批备案率达到100%,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监管率达98%以上。

同时,坚决依法依规取缔兽药无证经营、违规经营门店。

二是狠抓检疫屠宰。

严守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三道关口,在定点屠宰场设立检疫点,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进入屠宰加工环节。

实施放心肉工程,取缔6家不符合标准的屠宰点,升级改造4家小型屠宰点,对屠宰场生产重点环节24小时不间断视频监控;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原则,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私屠滥宰点进行抽查,确保上市猪肉的安全。

三是严格无害化处理。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苏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近年来发展情况,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11〕1号)有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认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带动能力强。

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有紧密的契约关系,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二是科技含量高。

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能成为本行业和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推进技术创新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促进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doc 30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doc 30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doc 30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分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56条,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答: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答: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建立八项制度 筑牢安全防线——浅读《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建立八项制度 筑牢安全防线——浅读《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生产 区 的建 议 , 省 人 民政 府农 业 行 政 的农业投入 品等八大 类农产 品生产 禁 为了确保上市农产 品安全可靠 , 经 有效地
保 主 管部 门组 织专 家 论 证后 , 本级 人 民 报 止行 为 , 定 了对 违 反者 个 人 最 高可 处 维 护市 场 秩 序 和农 业 产业 发 展 , 证 农 设 品产 地 安 全 标准 的 生产 区域 , 县级 以上 罚款 的法 律 责任 。
建立 农产 品 产地 准 出制 度 。 行农 当建立和完善农产 品质 量安全可追溯 推
产 品产 地 准 出 制 度是 贯 彻 把 好 农 产 品 制度 ,加强农产 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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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产 地环 境 进行 监 测是 从 源头 上 控 业 投 入 品经 营 使 用 是 保 障农 产 品 质 量 品市 场 准入 制 的基 础 。 对 为了切 实保 障 农
从 制农 产 品质 量 的 重要 一 环 。为 此 , 条例 安全 的前提 。 最近发生的“ 瘦肉精” “ 、西 产 品质 量 和 消费 安全 , 源 头上 把 好 农
建 豆 项 奔= 筑 牢 安 全 防 线 = 『 度
浅读《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郭 建华 何 甜 甜 / 苏省 南通 市 农 业 委 员会 江
建 立 农 产 品 产 地 安 全 监 测 管 理 制
建立 农 业投 入 品经 营 使 用制 度 。 农 质量 安 全源 头 的关键 环 节 , 是实 施 农 产
规定 。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 政府 农 业行 政 瓜膨大剂” 等事件 , 与投入 品经营使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关 , 例 规 定 , 产 品 生 都 条 农
主管部 门应 当建立健全 农产 品产地 安 用 不规 范 行 为有 关 , 教训 十 分 深刻 。 为 产企 业 、 从事 农 产 品 生产 的农 民专 业合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药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同时也面临着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先后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简介。

一、《农药管理条例》1.总则:明确了对于农药的定义、分类、生产、销售、使用等的规范管理。

2.农药生产许可: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3.农药经营许可: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4.进出口管理:规定了对于农药进出口的管理规范,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禁止进口或者退运。

5.登记制度:农药登记为农药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了对于农药登记审查的要求和具体细则。

6.生产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生产的各个环节要求质量控制。

7.经营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经营及该行业的行为规范进行要求。

8.使用管理:规定了农药使用的各项规范,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监督管理:对于农药安全的监督机构和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经营许可实施主体:这项管理办法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实施方案,以及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办理程序:针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质审核、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延续、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明确了其完善的办理程序。

3.规定了许可期限及承诺制度。

4.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对于农药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并要求每三年重新申请许可证。

5.法律责任:对于农药经营活动违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农药的管理需求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建设。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农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志性意义。

相信在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实施下,我国农业生产质量将会不断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PPT课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PPT课件


(4)违背有关标签的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标签必须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 及其含量等。可是有些兽药企 业为了逃避报批,在产品中添 加一些化学物质,但不在标签 中进行说明,从而造成用户盲 目用药。这些违规做法均可造 成兽药残留超标。
(5)屠宰前用药 屠宰前使用兽药用来掩饰 有病畜禽临床症状,以逃避宰 前检验,这也能造成肉食畜产 品中的兽药残留。此外,在休 药期结束前屠宰动物同样能造 成兽药残留量超标。
长江武汉
长江沿岸的企业排污管
黄河污水流过济南时的图片
兰州投放74亿元治理黄河
水为乳白色
松花江污染后,居民大量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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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3

(四)假农资(农药化肥兽药)

检查假农药

英塔木乡夏合勒克村
三、出台的背景




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公众关注自身的 健康和生命安全 瘦肉精、孔雀石绿、甲胺磷中毒,张 北毒菜、香河毒韭菜、广州绿色和平组 织 入世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压力太大 技术壁垒、欧盟动物源产品封关、日本 肯定列表制度 政府强化职能需要 促进产业发展和维护公共安全 政府转变工作方式的需要 依法行政

渔业局、食药、工商局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 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 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定义: 是指用药 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 品(如鸡蛋、奶品、肉品、鱼等) 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 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2、兽药残留的种类 (1)抗生素类 大量、频繁地使用抗生素,可 使动物机体中的耐药致病菌很容易 感染人类;而且抗生素药物残留可 使人体中细菌产生耐药性,扰乱人 体微生态而产生各种毒副作用。 目前,在畜产品中容易造 成残留量超标的抗生素主要有氯霉 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等。

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3篇)

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个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长期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当地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开展了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家蔬菜种植户存在违规使用农药、不按规定进行农产品检测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同时,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进行自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此外,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3.《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农药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施用方法和施用时期施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农药的剂型、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浓度。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蔬菜种植户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规使用农药: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2)未进行自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农产品进行自检,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 处理措施针对该蔬菜种植户的违法行为,当地政府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问题农产品,对问题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概述(doc 7页)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概述(doc 7页)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概述(doc 7页)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包括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管理,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检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工商、卫生、质量监督、商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粮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六条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1999年9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律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律法规

法规和自律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
当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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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 用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 因素之一。
生产环境恶化
土壤、水源等农业生产环境的恶化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直接影响。
加工运输环节污染
农产品在加工、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 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污染,导致 质量安全问题。
监管体系不完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和 不足,如标准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 落后、执法力度不够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救济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农产品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救济途径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农产品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 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 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企业应对生产的农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销售 等信息,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溯源和处理。
加强员工培训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 操作技能水平。
03
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 全控制
原料检验与记录
对每批进货的原料进行检验,记录 检验结果,确保原料质量安全可追 溯。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加工场所卫生
保持加工场所整洁卫生,定期清 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烟草、饲料、畜牧、水产品、林产品等。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三)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四)加强监管,强化责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范,采取科学合理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方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生产技术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追溯。

第三章农产品流通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流通的技术规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进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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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民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包括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管理,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检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工商、卫生、质量监督、商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粮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民众的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六条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产品行业协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其成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民众负责,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三)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四)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旁的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特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生产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并组织修复和治理。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定。

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经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应当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六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名称、进货来源、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销售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数量、销售人员等内容。

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生产技术要求,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回收、清除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废弃物。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三)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四)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五)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七)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储运等;(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农产品采购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

具体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记录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采取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

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或者散装农产品销售,应当在农产品容器、外包装上进行标识。

第二十四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容器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包装场所、用水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冷藏、消毒等设备。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品名、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名称和剂量。

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进口农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

第二十六条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名牌农产品等标志,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

第二十七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六章农产品经营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佩带免疫和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七)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农产品,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和经营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交易量和交易种类相适应的检测设备;(二)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以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四)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契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发现经营者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

农产品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购销台账。

第三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已销售的农产品,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营者召回其农产品时,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召回的农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被抽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对其农产品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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