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测防治水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
不执行“审帮问顶”制度、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警示标志的,
4
进入无支护区或违规进入煤岩壁作业、行走的,工作地点空顶空帮作业的。
5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支护、放顶的。
6
回采工作面有5根以上点柱或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
煤矿企业B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采
煤
专
业
7
掘进、巷修工作面有5架以上支架支设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15
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方针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探放水钻机、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16
探放承压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未安设孔口安全套管或套管下放深度不够或不使用高压闸阀的;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
17
井下防治水工程没有专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2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13
随意拆开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
14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撤人、停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15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6
排放瓦斯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措施的
17
瓦斯超限作业的
18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32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33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4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或维修调校不符合要求,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5
爆破作业躲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设警戒的
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评定标准
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评定标准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
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
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防水的,工
作面没有专用钻机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7、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8、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9、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0、基本控制导线超出500米的
11、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12、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13、井下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工作面没有备
用水泵的。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要点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掘进专业
掘进专业
1
采区掘进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3
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4
掘进工作面锚梁网支护锚索不跟头的
5
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进行加固的
6
维修巷道多茬作业或不按先加固后维修程序作业的
7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
通风专业
1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2
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
3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4
矿井通风困难,总风量不足、风阻超标、风速超限的
5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6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的
10
矿井无供电设计或“三大保护”不起作用的
11
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压力管道等安全装置不齐全、失灵或未定期进行试验的
12
爆炸危险场所、要害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置的
13
井下局部扇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的
14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锈蚀、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一般事故隐患分级标准A级事故隐患(一)综合管理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的。
3.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的。
4.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5.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复审的。
7.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或“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8.未建立建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
9.对外来非煤矿专业人员入井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
(二)一通三防1.瓦斯治理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2.盘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3.巷道贯通、串联通风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4.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5.无措施拆除密闭,并擅自进入密闭内的。
6.瓦检员对瓦斯积聚隐患不及时汇报、责任部门未及时处理的。
7.未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8.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9.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有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11.未按规定对密闭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分析的。
12.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13.未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14.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15.矿井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三)地测防治水1. 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2. 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3.排水管路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采煤1.综采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冒顶或支护失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容
备注
地测防治水专业
4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
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6
未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
7
斜巷运输未按规定安装设置、使用防跑车和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8
巷道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人力推车的
9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地测防治水专业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2
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2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31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防尘系统不健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7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8
因安全生产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被政府列入黑的。
9
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提出的安全监督意见的。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
煤矿(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通风专业
2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采取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5
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26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继续组织生产的
10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能实现动态达标的
11
建设项目未取得开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或未按照已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
12
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的
采煤专业
1
采区回采工作面个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
回采工作面没有两个安全出口,或者安全出口达不到要求,不能正常通风行人的
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6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7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8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机电专业
9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站、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线路单回路的
4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煤矿ABC级隐患分类标准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2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30
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31
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防尘系统不健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
未执行集团公司岗位描述、风险预控、安全确认规定的
4
使用集团公司及上级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超过集团公司规定期限仍在使用或未按计划更换的。
5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未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
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12
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13
随意拆开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的
14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撤人、停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15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6
排放瓦斯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措施的
17
瓦斯超限作业的
18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9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现象的
20
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认定未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
22
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或采掘工作面未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瓦斯抽采的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指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和评级的标准,用于对煤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
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略微不同的具体标准,以下是一般性的煤矿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的示例:
1.一级隐患:一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具有严重的危险性和紧迫性,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一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可能导致爆炸、火灾、顶板塌落等重大事故的隐患;重要安全设施或设备的严重损坏或失效;重要的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出现严重故障;重要安全规章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等。
2.二级隐患:二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二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存在一定的事故风险,但风险程度相对较低;安全设施或设备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或缺陷;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存在一定程度的故障;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定问题等。
3.三级隐患:三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较小事故或违章行为的安全隐患,具有较低的危险性,需要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消除。
三级隐患通常包括以下特征: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但风险相对较小;安全设施或设备存在轻微的损坏或缺陷;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存在一些故障;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等。
地质测量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地质测量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部分,也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二条地质测量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考核期内未发生影响一个采区以上的透水事故、重大井巷工程事故及透巷伤亡事故等重大工程责任事故。
第三条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
1、地质测量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总分在90分及以上;二级:总分在85分及以上;三级:总分在80及分以上。
2、因地测责任事故造成死亡1人者,地测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死亡2人取消评级资格。
3、未按规定配备先进的物探设备和开展物探工作,地质测量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能评为一级。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抽查)验收,以各次检查(抽查)的平均分作为定级的依据;集团公司未检查的,以煤炭生产子公司各次检查平均得分为基础定级,报集团公司核准。
煤炭生产子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煤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矿每季度检查面覆盖全煤矿。
第五条考核评级办法见附表:附表:地质测量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附表煤矿地质测量仪器设备最低配备表附件一:测量台帐、贯通测量通知单需要的基本内容一、贯通测量通知单至少包含的基本内容:巷道(工作面)名称,预报时间,现场标识点,标识点到贯通点距离,贯通距离,责任者,发送记录,附图,文字描述。
二、地面等级网和近井点坐标成果台帐至少包含的基本内容:点名,点的性质,等级,坐标(X、Y、Z),抄录,校对,日期,备注(含资料来源等)。
三、井上下导线测量计算台帐至少包含的基本内容:地点,测量日期,计算日期,计算,校对,测量点号,边长、倾角(或平距、高差)等计算要素,坐标(X、Y、Z),备注及草图。
四、井上下导线测量成果台帐至少包含的基本内容:点名,精度,等级,抄录,校对,日期,坐标(X、Y、Z),备注及草图。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标准
精品文档
. 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
一、分级原则和标准
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
A、B、C三类,即:
1.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2.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3.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分类原则和标准
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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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运输
B级: 1、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2、 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C级: 1、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2、 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 3、 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安
绳的; 4、 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 5、 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摘
8、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 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
9、 高档普采工作面上伞檐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0.25m未处理或 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
10、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 (放)工作面达不到1.8m,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6m;人行 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及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
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的; 4、 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5、 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倒灌的可能,未对 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 的;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 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11、 检漏(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接地、过流三大保护
和电动机综保不按规定使用、保护不起作用或没有按规定进行试 验的; 12、 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 13、 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 14、 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 机无防滑装置的;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 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采煤机内、外 喷雾水压不足的; 15、 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未使用封闭式金 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装机无照明的; 16、 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 的; 17、 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 18、 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9、 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要点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的实际供风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或低于配风计划的
8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的
9
采区的进(回)风巷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
10
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的
11
局部通风机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三专”、“两闭锁”,或者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6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7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8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机电专业
9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站、安全监控系统供电线路单回路的
15
煤矿(矿井)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井下使用明火明电照明;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的
16
井下带电检修作业的
17
皮带机未安装综合保护或失效的
18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运输专业
1
瓦斯突出矿井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
煤矿(矿井)斜井提升时,有“扒、蹬、跳车”行为,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违规乘坐皮带、刮板机的
附件1: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煤矿部分)
(一)煤矿企业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符合法律要求进行生产的
煤矿企业B级、C级隐患标准表
无措施进行井下拍照、录像的
机
电
专
业
1
主副井(斜井)提升系统保护不齐全或动作不可靠的
2
主运输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可靠的
3
主副井提升系统未按规定时段进行日、周、月检或矿、科级机电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参加日、周、月检的
4
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保护不齐全,设施不完善的
5
井上下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未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的
17
在有突水危险且不具备建筑防水闸门的采掘区域,没有制定严格防治水措施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
18
未按《股份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暂行规定》汇报制度要求对井下地质、水文地质异常情况进行汇报的
19
发现水文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20
需要连续探测的开掘头面超过允许掘进距离(突破超前距)的
21
掘进工作面未按要求施工煤层超前钻,回采工作面未按要求施工煤层对穿钻的
8
锚网施工巷道,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三径匹配"而作业的
9
掘进断面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0
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11
掘进巷道后路整修(锚网支护后路挑顶、扩帮、放炮作业或架棚支护后路整修架棚、放炮作业),迎头继续施工作业的。
12
掘进巷道后路出现严重失修不整改迎头冒险掘进的。
13
扩切眼施工超过两茬作业的或两茬间距超过规定的。
13
区队带班人员未尽职责,出现较大事故隐患的
14
未执行岗位菜单式交接班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
15
更换作业头面后一周内未进行灾害预案演练的
16
区队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的
17
抽查提问时职工对应知应会、岗位双述知识答不出的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
《煤矿隐患细化分级标准》一、a级隐患:安全管理类: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③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未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3、特别严重“三违”行为,如扒跳车、违章坐皮带、关键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章携带火种入井的;4、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火单位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的。
一通三防类:1、瓦斯超限作业的(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②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3、开采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②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或躲炮位置、距离、时间不符合规定的;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预测(效验)而擅自生产或超采超掘的;④瓦斯抽放钻孔、防突措施孔或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中弄虚作假的;⑤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的;⑥突出工作面使用风镐、手镐作业的。
);4、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①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或出现循环风的;⑤工作面风量不足而安排生产的;⑥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⑦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⑨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⑩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地测防治水重大隐患评判标准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二十七)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相关规定】《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六条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位置、形成时间、范围、层位、积水情况、补给来源等。
老空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取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一)地面物探可以采用地震勘探方法探查老空范围,采用直流电法、瞬变电磁法、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测深法探查老空积水情况;(二)井下物探可以采用槽波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无线电波透视法(坑透)探测老空边界,采用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音频电穿透法探测老空积水情况;(三)物探等探查圈定的异常区应当采用钻探方法验证;(四)可以采用化探方法分析老空水来源及补给情况。
第七十七条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
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划为禁采区。
第七十八条煤矿应当及时掌握本矿及相邻矿井距离本矿200m范围内的采掘动态,将采掘范围、积水情况、防隔水煤(岩)柱等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并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第七十九条当老空有大量积水或者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当老空积水量较小或者没有稳定补给源时,应当优先选择超前疏干(放)方法;对于有潜在补给源的未充水老空,应当采取切断可能补给水源或者修建防水闸墙等隔离措施。
【检查方法】1.查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及井下实际采掘情况,并对照矿井充水性图,看影响煤层开采的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导(含)水构造等情况是否已查明。
煤矿A级隐患标准
A级隐患(一)A级隐患及解释:1.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管理出现3处及以上悬顶面积超过25㎡或一处超过50㎡的(是指采用全部垮落处理采空区的采煤工作面全面检查,工作面发现三处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25㎡或有一处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50㎡,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强制放顶措施的)。
2.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阶段无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是指采煤工作面初采及末采期间,未制定专门的初采和末采及撤面措施的)。
3.煤仓、溜煤(矸)眼无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的(是指上述地点未设臵可靠的防护网、栅栏等防止人员坠入设施或物料坠入造成溜煤(矸)眼堵塞)。
4.倾角35度以上工作面超前子风眼少于2个的(有措施规定的除外)。
5.工作面连续缺柱(失效支柱视为缺柱)3根及以上的。
6.伪斜采煤法回采工艺中3组及以上防窜矸设施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7.巷道不支护时,未制定措施,或制定有措施但未报公司业务部门备案的(是指在岩性好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根据巷道围岩稳定性情况,可以不支护,但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或制定有措施又未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备案的或有措施未落实到现场的)。
8.岩巷炮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的或煤巷、半煤岩巷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全岩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全断面一次启爆,煤巷或半煤岩巷可以分次启爆,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启爆。
违反上述规定的)。
9.掘进巷道采用金属支架、砌碹等传统支护方式,未上报审批的(是指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锚网索或锚喷支护,如确需采用金属棚、砌碹等支护的,必须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批准)。
10.掘进工作面连续5根锚杆失效的(是指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施工期间,现场全面检查,出现连续5根失效锚杆的)。
11.掘进工作面应支护而未支护,面积达10 ㎡及其以上的。
12.瓦斯超限作业的(指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两个“四位一体”措施的(两个“四位一体”措施是指区域“四位一体”、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安全隐患分类分级管理规定为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搞好安全隐患的整治,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作事故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安办〔2013〕30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安全隐患分重大隐患(A、B级)和一般隐患(C级)两大类,重大隐患:A级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的,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自身难以排除,需要集团公司解决才能排除的隐患;B 级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一般隐患(C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对矿安全有一定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分级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处理难易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集团公司解决的重大隐患。
B级:难度较大,须由本单位解决的重大隐患。
C级:由本单位业务部门、各级施工单位或区队能够且必须解决的隐患。
三、重大隐患类型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涌出异常区域、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控系统及断电装置不完善的;5.矿井通风能力不足,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6.采面形不成全风压通风进行采煤的;7.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风量不足的采区、工作地点强行组织生产的;8.局扇安设位置不当喝循环风的9.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各类通防仪器未按规定配齐的;10.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11.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12.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3.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1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或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15.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的;16.提高开采上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7.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18.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19.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20.受含水层、陷落柱、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探水钻的;21.在水体下开采未按论证方案执行的;22.未经批准开采各类防水隔离煤、岩柱的;23.采区以上水仓清挖不及时或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4.超层越界开采的;25.开采边界三角煤柱的;26.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7.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28.斜巷摘挂车场无躲避洞,摘挂车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29.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30.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3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供电的线路少于两回路的;32.主井提升:提升装置存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33.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设置各种保险装置或设置不全的;3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35.没有双回路供电的;36.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3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38.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39.放炮员无证操作的;40.井下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炸药、雷管超量储存的;41.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密度无科学依据的;42.无批准的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施工的;43.特种作业人员不培训,数量不足的;44.新购进且涉及煤安标志的设备和材料无煤安标志的;4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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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风险隐患
16
探放承压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未安设孔口安全套管或套管下放深度不够或不使用高压闸阀的;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
17
井下防治水工程没有专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18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没有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且底板方向的钻孔少于3个的
5
不按有关规程规定对断层、陷落柱、封孔不良钻孔、积水体等留设防水煤柱的。
6
带压采掘工作面疏放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7
采空区积水未按规定填图、未按规定探放、未验证确认、顶水作业的。
8
防治水设计、措施不完善的。
9
水文地质图出现重大缺项的。
10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人员、防治水设施配备不完善的。
11
地测防治水基础资料、报表等有伪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12
贯通、停掘停采线及相邻巷道通知单未按要求提前发送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13
预计有突水危险时,未及时进行临时预报,并送达有关单位的。
14
井下钻探物探未实行挂牌警示,未标明起探位置及允许掘进距离等内容的。
15
不清楚矿井内及周边报废或关闭的小煤窑的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标高、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的。
16
4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
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6未制定Βιβλιοθήκη 井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7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8
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3
现场记录本填写不完整的。
4
规程措施贯彻不到位。
5
钻机等设备检修不到位的。
6
常用工具不全或没有备用。
7
现场物料备料不足的。
8
地测防治水资料存放保管不完好的。
9
未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校的。
10
钻机固定是否不牢固的
11
钻场内物料摆放不整齐的。
12
施工地点顶板有掉砟片帮危险的。
13
钻场内异常监测设备不灵敏的。
9
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开采水淹区下废弃的防隔水煤(岩)柱没有彻底疏放上部积水而顶水作业的
10
有突水历史或带压开采的矿井没有分水平或分采区实行隔离开采的
11
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1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高开采上限和超层越界开采的
19
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
B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地测防治水
1
水文监控、监测、分析化验不符合规定的、
2
采掘工作面或其它重要作业地点无防治水措施的。
3
防治水地区超范围、超进度、超突水系数作业的。
4
井下受水威胁地区,施工前不编制防探水设计,不制订防探水措施或不按设计、措施作业的。
13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4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工作面开采前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的;未执行“不评价、不验收、步治理、不回采”程序的
15
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方针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探放水钻机、专门探放水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
采掘工作面上部采空区和相邻同层采空区积水未在采、掘之前进行探放的。
17
未及时治理地面塌陷区及裂缝,或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18
井下防水闸门、防水闸墙不符合规定的。
19
其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标准的较大隐患
C级隐患标准
地
测
防
治
水
1
图纸、资料未及时填绘或标注不符合要求的。
2
探放水过程中没有在钻孔处挂牌标示的。
A、B、C级风险隐患分类标准
A级隐患标准
隐患类别
序号
隐患内容
备注
地测防治水专业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
2
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3
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