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种类作为标准--陕西高院执结一起借款担保案(李晓冬 陕西省高级人民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对企业或机构在存款期间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资质要求:贷款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并具备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2.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的面额通常要求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存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方的需求和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可以灵活的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方需求等因素确定。
6.贷款用途:贷款用途通常没有明确限制,贷款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使用贷款资金。
7.贷款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根据贷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需求确定。
8.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置担保措施、要求第三方保证人等。
9.贷款提前还款:贷款方可以选择在存单期满前提前还款,但通常会按照银行的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因银行政策、贷款方资质、贷款额度等因素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方和银行双方需要明确具体的权益和义务,并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建议贷款方在申请贷款前详细了解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企[2007]68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企〔2007〕6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有关破产企业:对长期资不抵债、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资源枯竭型煤炭、有色金属矿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
从1997年至2006年底,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省实施关闭破产项目105户,其中:中央在陕企业33户、省属企业31户、市属企业41户。
共涉及职工33.16万人,其中在职21.33万人、离退休职工11.83万人。
十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积极参与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力地保证了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9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至2006年底,中央财政共拨付破产补助资金1184亿元。
这是中央财政投入资金最多、实施力度最大的一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其中中央财政拨付我省关闭破产补助资金53.29亿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约20亿元。
为切实改进和加强关闭破产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落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各项政策性措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0号)精神,结合我省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认识。
银行对公各类业务介绍
银行对公业务介绍银行对公业务介绍 (1)固定资产贷款 (2)商业汇票贴现 (2)承兑汇票 (3)买方信贷业务 (5)人民币额度借款 (7)法人帐户透支 (7)银团贷款 (8)存款业务 (9)流动资金贷款 (12)项目贷款 (13)房地产开发贷款 (14)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18)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贴现业务 (19)异地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19)买方付息贴现业务 (20)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业务 (20)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业务 (21)商业汇票买入返售(回购)业务 (21)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异地非实物交割业务 (22)商业汇票转贴现异地持票买入业务 (23)商业汇票双向买断业务 (23)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转贴现业务 (24)担保型票据业务 (24)代理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 (25)委托贷款 (25)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27)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27)公开统一授信 (28)保函 (29)贷款承诺函 (33)支票 (33)银行本票 (34)银行汇票 (34)支票、本票、汇票异同点: (35)托收承付 (37)保兑仓业务 (38)综合授信业务 (39)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39)备用信用证 (40)贷款承诺 (40)贷款意向 (40)保理 (41)应收帐款转让 (43)担保业务 (44)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企业在新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等进行固定资产投入时,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可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我行为您的企业提供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贷款金额大,能够满足您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需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3.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破产案件的受理1.破产案件的受理应由审理破产案件的相关业务庭负责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立案庭予以立案。
2.经审查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产品仍有市场,职工尚有凝聚力的企业,应暂不立案,建议主管部门进行整顿。
在审查破产案件时,附按照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外,国有企业应当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其他企业应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人决定破产的决议文件。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受理和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符合这一条件的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当受理。
但破产申请的受理必须坚持慎重的原则。
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债权人资格应严格审查。
5.在受理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由于涉及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众多股东的利益,受理法院应当逐级通过本院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
6.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7.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提供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包括:职工人数、种类、工种、工资标准、欠发工资、安置标准、安置费用来源等情况。
凡是未做安置预案、预案不完善或安置费用得不到保障的,人民法院可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其他企业应有切实可行的安置预案。
8.对于有限公司开办时注册资金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4]4号文件规定认定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驳回破产申请。
出资人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但在申请破产前补足的,应认定其具备了企业法人资格。
出资人以难以变现或变现后价值显著降低的实物代替货币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陕银发[1989]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5月15日陕银发<1989>122号)各地(市)人民银行、省级各专业银行、金融联合投资公司、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省建行信托投资公司、省农行信托投资公司: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1980>2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省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内部集资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单位不得进行内部集资。
企业内部集资的审批权限具体划分如下:(一)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批,报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备案。
(二)一百万元到五百万元(含五百万元)由企业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申请,县(市)支行审核后转报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批,并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备案。
(三)五百万元以上由企业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申请,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地(市)分行分别审核后,转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审批。
二、企业内部集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利率,不得强行摊派。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生产性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内部集资。
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进行内部集资。
(二)非股份制企业不得发行内部股票。
(三)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只能用补充流动资金。
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并相应核减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四)企业内部股票在企业存在时不能还本;企业倒闭或因其他原因停产清理时,按股份制企业组织章程执行。
2021年陕西信合招聘考试基础知识一
陕西信合招聘考试基本知识一1. 存款业务管理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原则。
统一规范是指全省信用社必要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原则和指引性工作目的开展存款业务活动。
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负债管理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根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存款业务管理工作。
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应依照各自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2. 存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 储蓄存款种类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诲储蓄、告知存款和经银监会批准开办其她种类储蓄存款。
4.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普通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暂时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主办账户。
存款人寻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钞票支取。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公司法人;非法人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支(分)队;社会团队;民办非公司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独立核算附属机构;其她组织。
(2)普通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她结算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钞票缴存,但不得办理钞票支取。
存款人申请开立普通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证明文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献: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②存款人因其她结算需要,应出具备关证明。
(3)存款人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收付。
对下列资金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储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其她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资金。
2021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最新考试试题库
2021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最新考试试题库1、级各用信社风的结构险况用状项哪指考标核?答案:良贷不款迁率徙2借款、人法食虫虻偿还债务贷额款息,本并使谓遵旨保担也确实导致,小损失的贷较款属应五于分类级的哪一中种不当款贷?案:答可疑类3直奔、的抵收债产资在应当发送多长时后内间复置完处?许案答3:个月4、“抵债资发送产、租房、处理、变小发生损失支列,由省均社(联及办事处管)。
”理这话对句还不是对?什为?么答:案对不《南湖省村信用农社债资产抵理办管》第法5条规定:返3债资产交、I660D、租处、复置变损现失支列均,实权行管理。
减半5抵、资债在产保管程中过,保因管善不人或为的原造因毁损成、丢失的,应该何如处?理案请问:应付责任进人责行追任6究、不符合核条件的销账贷款该呆如处理何答案?:天下应量收,清大限最减度少失。
损7按、贷风款五险分类级分划哪三类,属于不贷良款答案?:次级、可以类类、损失疑。
类8借、人死款或亡依法告宣亡,无死继承人担承债务其的其资产,可以还贷抵款?吗9、不当贷款对现金清款交的要方主式存有哪些?、a帐扣收户、b正常催收c保全、d、议清收协e、诉讼收清f破、清算产、g资抵债以答案01、良不款贷处方式置括纸盒些哪?a、金清收现、b帐扣户收、c重转化组、诉d清收讼e、挽回损失、呆账核销f、以资g抵债答案:ac11、施以物抵债实应先优选择什样么的资,产快实尽处置现收入帐回请问:应当。
选易保值独以、变易现资产。
的12、层信基用取社抵债得资产现后收入变不以偿足借款还人欠所款贷金的本部,又无分法继续追的偿,其差部分该额怎处样理?案请问:其差额失部损分按财制务度的有规关处定理。
1、3各级信用社风的险抵补能力哪用指项标考核请问?:贷款案挥覆备盖率。
41抵债、产资则原上可可以不出租?答案:原上则严禁可出租1、与本5系有业统合务关作系的中介机构资质审定由哪级机的来进构行?案请问省联社:16、对不良款现金贷收清主的要方式哪些有?a、户帐HOMS、正b常催缴c、挽回损失d、宪协收清e诉、催收讼f溃、清产算是g 以资抵债答、案:badef1、7给恳请基层信社处用置抵资债产现收变小的入配排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陕高法[2007]30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业务庭及辖区各基层法院进行学习,正确加以适用。
适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院民二庭。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一、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确认的标准;二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三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根据。
对此问题,我们倾向于认为股东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最终依据哪一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一般应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对当事人均为股东的,则应侧重审查投资的事实;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的认定上,则应主要审查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依赖作出商业判断。
对于实际股东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但如果公司或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均明知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之间的关系而未表示异议,则实际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股东的资格。
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因为权属问题产生诉讼时,公司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公司无须参与诉讼,法院确定权属后,公司有义务执行法院的判决。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
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考)》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参考)》也一并印发,供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陕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条存单纠纷案件的案由人民法院可将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案件,一律以存单纠纷为案由。
实际审理时应以存单纠纷案件中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
第三条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检察机关。
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2023陕西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试题
2023陕西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试题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A.《税收风险应对模板》B.《税收风险应对法律指引》C.《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2.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5B.8C.10D.203.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乙公司2000套服装,每套不含税价格为200元,由于乙公司购买数量多,甲企业按原价的8折优惠销售(与销售业务开具了一张发票),并提供1/10,n/20的销售折扣。
乙公司于10日内付款,则甲企业此项业务的销项税额为()。
A.48960元B.54400元C.61200元D.68000元4.常用的行业纳税评估方法中的“税负对比分析法”,它的适用范围特点是()A.主要适用于工业企业B.主要适用于商业企业C.主要适用于餐饮服务业D.对所有行业均可适用5.税务机关可以不公告的欠税是()。
A.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企业欠税B.失踪一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C.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欠税D.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6.申报确定后税款未交,就形成了税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收的迫征权,税务机关行使追征权属于()规则。
A.纳税人自我评定B.税收评定C.税款追征D.税法调查7.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方式分为()。
A.转让、出租、出借、报废等B.转让、出租、出借、销毁等C.转让、出租、出借、出让等D.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8.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陕政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5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企业或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组织。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省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分别履行市县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政府出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农商银行青羊支行2022年2月反洗钱测试题
农商银行青羊支行2022年2月反洗钱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1.在识别单位客户受益所有人时,若单位客户股权构成中,政府持股占比达50%及以上,应() [单选题] *A.识别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B.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5%的自然人C.识别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以及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5%的自然人(正确答案)2.分公司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开户申请书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栏应填写()。
[单选题] *A.分公司负责人B.总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正确答案)C.总公司法人3.对公开户时,若单位证明文件因特殊情况导致证明文件发证机关印章模糊不清,应由()对其真实性及一致性出具书面说明。
[单选题] *A.发证机关B.公安局C.开户网点(正确答案)D.所属街办4.存款人类别、地区代码、资金性质、组织机构代码应准确填写,其中()以存款人证件上的注册地址(如: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等)为判断依据。
[单选题] *A.地区代码(正确答案)B.存款人类别C.组织机构代码5.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期限为()年(含展期),且不能超过开户证明文件中记载的有效期。
[单选题] *A.1B.2(正确答案)C.36.如开户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无有效期要素,且官方网站联网核查的经营期限未显示时,原则上由()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件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单选题] *A.开户单位(正确答案)B.发证机关C.公安局D.开户网点7.以下哪种情况不需要开户单位提供实际控制人说明。
() [单选题] *A.股东1持股51%,股东2持股49%(正确答案)B.股东1持股25%,股东2持股27%,股东3持股48%C.股东1持股30%,股东2持股30%,股东3持股40%8.实地调查日期与开户日期不应超过()个工作日。
[单选题] *A.10(正确答案)B.9C.89.持三证合一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开户,在系统录入主证件时应选择()。
2024年陕西省宝鸡市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4年陕西省宝鸡市初级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试卷共145题,单选题90题、多选题40题、判断题15题)一、选择题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A、两个月B、两个月以上C、三个月D、三个月以上答案:B解析: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2.现代商业银行的特点不包括()。
A、不以营利为目的B、利息水平适当C、信用功能扩大D、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答案:A解析:商业银行是指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多种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现代商业银行具有三个特点:①利息水平适当;②信用功能扩大;③具有信用创造功能。
3.下列不属于商业银行代理中央银行业务的是()。
A、代理国库B、代理资金结算C、代理财政性存款D、代理金银答案:B解析: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4.某银行最近与某客户结束了长达8年的业务关系。
该行应将该客户此前的财务数据与交易记录()。
A、立即销毁B、退还给该客户C、卖给其他公司D、保存5年以上答案:D5.()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A、不良贷款B、次级贷款C、坏账准备D、贷款损失答案:A解析: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考点安全性指标6.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还未还款,银行可以首先要求()。
A、甲企业履行债务B、乙企业履行债务C、甲或者乙企业履行债务D、甲企业和乙企业履行债务答案:A解析: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023年陕西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年陕西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状况进行(),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A.调查、分析B.调查、评价C.调查、研究D.分析、研究2.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5B.8C.10D.203.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提示凭此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A.《税务事项通知书》B.《完税证明》C.《清税证明》D.《注销通知书》4.下列指标中属于企业经营能力指标的是()。
A.速动比率B.销售净利润率C.资产负债率D.应收账款周转率5.以下无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可对纳税人采取的措施有()。
A.拍卖扣押商品B.冻结纳税人银行存款C.查询企业存款账户D.延期申报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停征的,除撤销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还应()。
A.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B.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C.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D.由上级机关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7.张某欠缴税款50万元,刘某欠张某到期借款100万元,张某从未向刘某主张过返还。
2015年12月1日,甲县税务局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则甲县税务局的下列诉讼请求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陕财办建[2007]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安全生产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四十二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2000年2月1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大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力度。
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纺织、冶金、煤炭、有色、机械、军工等重点脱困行业的此类国有企业,本着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实施破产,并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要坚持规范操作。
原则上分为破产准备、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财产处置与清偿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五个阶段。
企业实施破产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三、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享受银行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
破产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变现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统一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涉及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以及其她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根据开户证明书向接受存款旳金融机构(如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旳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旳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旳《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旳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旳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旳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旳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旳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她有关规定提交文献、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献、资料:(一)开户证明书,涉及借款人所有旳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旳开户证明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旳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旳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旳,应同步提交第三人批准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旳而使用其开户证明书旳合同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批准借款人旳贷款申请旳,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旳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批准借款人旳贷款申请旳,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旳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明书与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与否存在真实旳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旳申请书上旳预留印鉴或提供旳密码与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旳印鉴或密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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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种类作为标准
——陕西高院执结一起借款担保案
李晓冬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9-20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
因此,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
否则,应认定为一般往来资金,可予以强制执行。
案情
因两被执行人——汉江公司和陕飞公司未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1日,依法冻结了陕飞公司在工行城固县支行2606051029000011070存款账户(以下简称070账户)中的存款3000万元。
陕飞公司于2006年1月5日、13日分别向陕西高院提出书面异议。
称上述被冻结的存款是用于研制国家“高新工程”的专项资金,就本案来说是“六号工程”科研经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41号《关于审理涉及“三线”军工企业和军品研制生产企业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军工集团公司及军工企业账户上确属国家财政拨付的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型号研制费、军工基建技改费、军品能力调整费”等用于国家“高新工程”的专项资金,人民法院不宜采取执行措施的规定,请求对上述被冻结的款项解除冻结措施。
裁判
陕西高院于2006年1月9日,赴陕飞公司所在地的人行城固县支行、工行城固县支行、建行陕飞分理处等监管及金融机构,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06年3月20日召开了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执行听证会,就被冻结账户的种类及存款性质进行了调查,双方就此进行了辩论和质证。
查证确认以下事实:
一、关于070账户的性质及种类。
人行西安分行2005年5月9日《关于做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2005年5月13日《转发西安分行关于做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证明,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人行西安分行工作安排,汉中市辖区内2.7万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自20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工作。
其基本原则是:重新申报、重新审核、重新确认。
人行城固县支行2006年1月9日《关于陕飞公司所有账户信息》证明,经过清理核实,陕飞公司在城固县各金融机构共设立存款账户9个。
其中基本账户1个,尾数为189,开户银行为工行城固县支行三○三分理处,设立时间为2003年3月19日;专用账户1个,尾数为375,开户银行为建行陕飞分理处,设立时间为2003年6月12日;其余7个账户均为一般存款账户,含被冻结的070账户,该账户开户银行为工行城固县支行,设立时间为2005年9月14日。
工行城固县支行2006年1月9日的证明材料证明,陕飞公司在该行设立的070账户,
在2005年7月前系专用账户。
之后,因人民银行对账户要求发生变化,陕飞公司未及时向该行提供专用账户的资料,故按一般存款账户对待。
据此,陕西高院经审查认为,070账户的性质及种类为一般存款账户。
同时,陕飞公司向陕西高院提供的尾数为902的海军专用账户,因其违反人行西安分行关于自20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重新申报,重新审核、重新确认”的清理核实账户的基本原则,未依规定“重新申报、重新确认”,故该账户已失去专用账户的功能和性质。
二、关于被冻结款项的来源及转账流向情况。
陕飞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提供的采购合同证明,其(乙方)于2005年12月27日同采购方(甲方)签订两架飞机采购合同,标的额为4亿元人民币,并约定合同生效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货款,即6000万元人民币。
收款银行及账号为工行城固县支行三○三办事处,账号尾数为902。
“陕西省汉中市工业普通发票”一张证明,陕飞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收到购买两架飞机15%的货款计6000万元人民币。
建行陕飞分理处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证明,陕飞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在该分理处尾数为375专用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为8831.611464万元。
工行城固县三○三分理处“收款凭证”证明,陕飞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从该公司尾数为902的账户上,收到采购方从工行北京市新街市支行汇入的资金6000万元,此时902账户已非专用账户。
工行城固县三○三分理处“转账进账单”及“电子汇兑凭证”证明,陕飞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将上述6000万元存款从该公司在该分理处尾数为902的账户上转入该公司在该分理处账户尾数为189的基本账户中,并于同日将此6000万元分两笔各3000万元,分别转入该公司在工行城固县支行070的一般存款账户中和该公司在民生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户尾数为027的一般存款账户中。
民生银行长安路支行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对账单”及“转账记账凭证”证明,陕飞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收到以该公司名称从工行城固县三○三分理处转入该公司在该支行账户尾数为027的一般存款账户存款3000万元,并于陕西高院冻结另3000万元存款当日,即12月31日,将此3000万元分三次各1000万元,转入该公司的关联公司陕飞建安公司在该支行账户尾数为424的账户中。
综上,陕西高院认为,此6000万元的来源系货款而不是国家财政拨付,且此款未进入专用存款账户,其流向符合一般往来资金的特征。
同时,上述3000万元被依法冻结后,陕飞公司在陕西高院指定的期间及召开执行听证会后再次指定的期间,均未能提供被冻结的资金属专项资金的相关批复等证据,且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冻结的资金系专项资金。
因此,陕西高院依法冻结的070账户系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即被冻结的资金,系一般往来资金,不属国家“高新工程”专项资金。
陕西高院依法裁定:一、驳回被执行人陕飞公司之异议;二、本案依法继续执行。
2006年5月22日,陕西高院对上述被冻结的3000万元款项依法强制扣划,本案亦得以执结。
解析
如何判定被冻结款项的性质,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
“高新工程”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支付,但陕飞公司作为上述6000万元的所有权人,并未将此款转入专用账户,并进行专项管理和专项使用。
二、陕西高院是从陕飞公司在工行城固县支行的070账户上,依法冻结上述存款中的3000万元,且070账户系一般存款账户。
在此款的支付方面,陕飞公司在三天内将此款分两笔各3000万元,任意转入其在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中,并在陕西高院冻结上述存款的当日,将另3000万元汇入其在同一金融机构即民生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的关联企业的账户之中。
此行为符合一般资金的往来特征,但却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相悖。
三、陕飞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向采购方出具内容为货款的陕西省汉中市工业普通发票之行为,进一步证明上述款项属一般往来资金。
四、上述款项被依法冻结后,陕飞公司在陕西高院指定的期间及召开执行听证会后再次指定的期间,均未能提供被冻结的款项属专项资金的相关批复等证据,且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冻结的资金系专项资金。
同时,陕飞公司系飞机制造企业,而非飞机研发机构,其同他人于2005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同,系货物买卖(采购)合同,买方(采购方)依约支付了合同总价款15%的货款即6000万元人民币,其亦向买方出具了汉中市工业普通货款发票,且此货款的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付,也不在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41号《关于审理涉及“三线”军工企业和军品研制生产企业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军工集团公司及军工企业账户上确属国家财政拨付的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型号研制费、军工基建技改费、军品能力调整费”等用于国家“高新工程”的专项资金的规定范围之内。
故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属国家“高新工程”专项资金。
本案案号为:(2006)陕执二公字第2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