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学概述
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民法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即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一)民法的生效和失效
民法的生效时间分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全围人大制定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2001年3月15日);(2)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12日公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笔记.doc444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民法的任务有: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具体表现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表现: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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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学1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
关系,它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人身关系的特点如下: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和等 级关系;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利益所享 有的人身权不可抛弃和不得被剥夺; 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有时可转化 为财产利益。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 胜了四十个战役,滑 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利……,但不会被
任何东西摧毁的,会
永远存在的,是我的
民法典。”
2、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 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 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 继承法。
《德国民法典》立法技术高超,体系合理、条理清 晰、逻辑严密,这一特点一直为人们所称道。 法典创造性地设“总则”一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 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后面各编则是对总则 的扩充和具体化。 这一立法思路极具特色,为后世各国立法所效仿。
民 法 学
学习民法,不仅在于学习一门重要的法律
科目,亦非纯为准备考试,乃在培养获得法律
思维、理性判断事物的能力,并能精要的汇融
了解规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等社会 生活的基本原则,更深刻地认识以人为本的司 法秩序,及其所要维护、促进、实践之人的尊 严、价值及自由、平等的理念。
——王泽鉴
第一编 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其中第三表至第八表属于民法规范。 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罗马法大全,它由四个 部分组成,即《优帝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优帝新律》。
罗马私法除诉讼法部分外,实体法分人 法和物法两部分: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
民
的
概
基
适
念
本
用
、
原
范
调
则
围
整
对
象
和
渊
源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民法 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渊源与适用
• 2.民事法律 • 民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民法典或
者民事单行法。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 因此, 民事法律主要是指民 事单行法, 包括 《民法通则》 《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等。 • 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 在我国,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也 是民法的渊源之一, 如 《计算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例》 等。 • 4.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中的民事规范,是民法的渊源, 如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房地产转 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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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 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 其 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 角落以及全国的每一个行业、 每一个人或组织。 因此, 民法是指导 人们私人生活的准则, 也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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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民法, 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 所谓形式民法, 就是指成文的 民法典, 即由法定机关按照一定立法程序和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 律制度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而所谓实质民法, 就是指所 有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 律规范。 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 因此不存在形式民法, 但存在实质 民法。 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实 质民法, 如 《民法通则》 《合同法》,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 (以下简称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 下简称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 《继 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 法》) 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编 纂民法典”。 我国已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 率先起草了 《民法 总则》, 并提交审议。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我国就会有自己的民法 典。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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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建国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 1.清末的民法草案 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 1926年的《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2.《中华民国民法典》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先后制定颁 布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共1225条。第七节 民法 Nhomakorabea历史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一)民法典的三次草案 1.1956年完成的“民法新一草” 2.1964年完成的“民法新二草” 3.1982年完成的民法草案(四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制定 1985年12月完成民法通则草案,1986年4月 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元 旦施行。共9章156条。 (三)我国正致力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第七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2)《德国民法典》,由总则、债的 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组成。 3.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瑞士民法典》,由人格法、亲 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四编组成。 (2)《意大利民法典》,民商合一。 (3)《苏俄民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继承四部分构成。
二、对民法含义的不同理解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关系,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 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财产关系的特征 1.以财产为客体 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3.其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可分为民事基本法、民 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三、判例(我国尚未确立)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生效、失效、是否溯及既往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 的领域。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 中国领土内 中国领土外
第七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1.罗马法及其影响 《十二铜表法》与《查士丁尼民法大 全》 体系上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2.19世纪的主要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由人、财产及 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所有权的 各种方法三编组成。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2.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二、民法是私法 以权利为中心,以私人平等自治为基本 理念,其内容体现为私人利益。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二、民法与刑法 三、民法与行政法 四、民法与经济法 五、民法与劳动法 六、民法与婚姻法 七、民法与商法 1.商法包括商法典及公司法、破产法、保 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2.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与民法学的体系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jus civile) 日本学者将其省略地译为“民法”
第八节
我国民法典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02年民法典草案的体系 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 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二、民法学的体系 总论、人身权、物权、债权、侵权责任、 财产继承权。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 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特点 1.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 2.具有非财产性 3.具有专属性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人身关系的种类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 系的范围 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 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 系。 2.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 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 民法只调整民事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性身份关 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财产关系的类型及民法调整的民事财 产关系的范围 标准:因民事而发生、具有平等性。 1.静态的财产关系及民法的调整范围 (1)物质财产的归属关系 (2)智慧财产的专有关系 2.动态的财产关系及民法的调整范围 (1)商品交换关系 (2)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 (3)遗产继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