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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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划分基本案情:2014年9月26日,被告李某夫妇因生意周转困难,需要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找到原告张某夫妇以借款人名义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后原告张某夫妇作为借款人,被告李某之妻王某作为担保人从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该笔款项为被告李某夫妇实际使用。

2016年1月,该小额贷款公司将原告李某夫妇、被告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对5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夫妇清偿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3月2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书写了证明,证明被告李某夫妇曾让原告张某夫妇从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手续都是被告王某和某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好,原告张某夫妇只是签了一个名字,该笔款项也系被告李某夫妇所用。

经对本息、费用结算,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借原告张某款60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李某夫妇,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60000元。

争议焦点:被告李某夫妇与原告张某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妇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张某夫妇作为名义借款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50000元,交给被告李某夫妇实际使用,被告李某夫妇本应该按照原告张某夫妇与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其违反诚信原则致使司法机关判处原告张某夫妇偿还借款及利息。

原告张某夫妇与被告李某夫妇基于以上事实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已经就借款本息及费用结算共计60000元,与判决确定原告张某夫妇清偿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及利息的数额相当,故该笔60000元债务被告李某夫妇应共同清偿。

第二种意见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妇之间没有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应该基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为名义借款人,被告李某夫妇为实际借款使用人。

【法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同学,帮我向XX借点钱”碍于亲友情面,许多人不好意思拒绝于是顺手帮了这个忙那么问题来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裁判规则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王某诉方某、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王某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案例要旨: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

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案号:(2013)厦民认字第14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张佳勋与高天云、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案号:(2014)民申字第105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4、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陈海燕与陈永华、陈武邃与陈模斯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协议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协议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名义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丙方(实际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鉴于:
1. 甲方因自身原因难以借款,需要通过名义借款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2. 乙方出于友情或其他原因愿意为甲方作名义借款人,提供名义借款服务;
3. 丙方愿意作为实际借款人,提供资金支持。

协议内容如下:
1. 乙方应在XX年XX月XX日将借款款项(具体金额)直接支付至丙方账户,并不得要求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2. 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全部本金及利息支付给乙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时间或拒绝支付;
3. 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全部本金及利息支付给丙方,若逾期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均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协商处理:
1. 甲方不能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的;
2. 丙方不能按时将借款本息支付给乙方的;
3. 乙方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款项的;
4. 其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况。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借款人):签字:
乙方(名义借款人):签字:
丙方(实际借款人):签字:。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

借名借款中,法院如何判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裁判规则1. 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不论是由借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实施的直接借名借款行为,还是由出名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间接借名借款行为,均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

对于债权人明知借名约定或不知但同意与借名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的,由借名人承担偿还责任;对于债权人不知借名约定且其只愿意与出名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由出名人承担偿还责任。

在直接借名借款行为中,债权人对此还享有撤销权。

案号:(2018)闽05民终686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8期2. 借名贷款保证人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长宏公司诉明星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出借人知道实际借款人身份并与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与实际贷款人,保证人提供借款保证时明知为实际借款人提供保证,未提出异议,相关保证合同亦合法有效,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浙江审判》2015年第12期3. 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合同相对方为名义借款人,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的,应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责任——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成龙、肖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知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系借名借款。

借款履行均由实际借款人进行,名义借款人未实际参与合同,也未享受借款利益的,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2018)辽02民终2524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06-214. 在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由实际借款人使用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付堂彬与饶小东、梁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名义借款人主张与出借人之间是借名借款合同,款项由实际借款人使用,但未举证充分证明出借人明知存在实际借款人的情形下仍与其签订借款协议,且名义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表明自己认可该借款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则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一则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的案例

裁判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 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文书号: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第1744号当事人信息原告:陈静,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勇,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菲菲,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成都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传辉,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剑博,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陈静与被告周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被告周菲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6)川1725民初1744号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周菲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周菲菲不服遂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7民辖终5号裁定,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告周菲菲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郭剑博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查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追了郭剑博为本案被告。

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陈静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被告周菲菲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传辉,被告郭剑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陈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周菲菲偿还原告之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6 .6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借款纠纷-债权人不知情的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纠纷-债权人不知情的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不知情的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村镇银行诉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当事人原告:村镇银行被告:宋某、牟某、钟甲、农牧公司、吴某、钟乙第三人:管理公司【基本案情】农牧公司为取得贷款,与宋某协商,由其向村镇银行借款70万元,还款付息的义务由农牧公司负责,宋某则可获得扶助资金等好处。

2016年6月30日,村镇银行与宋某、牟某、钟甲、农牧公司、吴某、钟乙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牟某、钟甲用其共有的房屋所有权为借款作抵押担保。

该抵押物曾于2015年7月10日以债权400万元最高额抵押。

借贷时,村镇银行与牟某、钟甲签订一份《抵/质押物品清单》对抵押物再次确认。

农牧公司、吴某、钟乙为该笔贷款作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止。

村镇银行于2016年7月1日将70万元贷款发放到宋某的账户。

2016年7月24日,该款转至农牧公司的账户。

借款期间,农牧公司、胡某、陆某的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贷款利息共计13687.76元。

村镇银行未能收回本金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焦点】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是由实际借款人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牟某、钟甲、农牧公司、吴某、钟乙对涉讼《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各自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不提异议,法院确认该合同当事人真实可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该合同的签订虽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未被撤销的,村镇银行与宋某等之间仍产生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

农牧公司私下与宋某商谈,作出相应承诺,由宋某向村镇银行借款,该借款归农牧公司使用。

宋某以其名义向村镇银行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农牧公司以担保人身份与村镇银行签订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共同完善借款/担保合同的签订,设立了相应的权利义务。

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民间借贷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还款责任由谁承担?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我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大体而言,可细分如下两种情况:一、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并不知晓有实际使用人的情形简单来讲,就是出借人仅是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任而将资金借给借款人。

名义借款人也并未对出借人言明该笔资金系代他人进行借款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构成隐名代理法律关系,则在实际使用人不承担还款义务时,名义借款人可以选择向出借人披露实际使用人。

此时,出借人享有选择权,选择由名义使用人抑或是实际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选择权一旦行使,将不能变更。

参见《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二、出借人明知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仍出借资金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虽然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载明了名义借款人,但由于出借人对于资金由实际使用人使用、相关利益由其享有等情形是明知,因此,我们可以据此探究其内心真实意思是将相关资金借于实际使用人,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使用人不便于在合同签字,因此,由名义借款人签字而已。

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主张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

但是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借人对于此情况是明知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名义借款人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高,相关工作留痕做得并不健全,因此,很多判例都是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相关法律和案例)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相关法律和案例)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相关法律和案例)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案情简介:银行与a企业签订了贷款合同,根据a企业的指示,银行直接将贷款支付给实际投资者B企业。

然后B企业向a企业发出还款计划,偿还部分款项,并向a企业发出信函,承诺上述款项由a企业使用,诉讼发生的全部损失由a、B企业承担。

a、B企业未能偿还贷款后,银行提起诉讼,要求a、B企业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a辩称,它不是真正的用户,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法律关系,实际资金使用人与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资金使用人与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其他争议应另行处理。

最高法院的两个类似案件持有上述观点。

1、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中科信公司虽然与南通投资公司签订了债券承销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直接将1940万元人民币分别汇入长城公司和诚信公司的帐户,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

南通投资公司与该笔款项的借贷无关,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中科信公司将其中的1455万元作为长城公司的项目投资款直接汇入诚信公司帐户,系根据长城公司给其出具的划款申请代其划入的,故应认定该1455万元系长城公司所借。

作为上述款项实际使用者的诚信公司虽然向中科信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偿还了部分款项,并发函给长城公司承诺上述款项系其所用,发生诉讼一切损失由其承担,但上述行为并不能改变中科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

诚信公司与长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并不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借款合同纠纷和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得合并审理,相互抵销债务。

根据资金流向增加诉讼人,只能审理借款关系。

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并州支行与山西南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裁判规则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裁判规则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裁判规则一、定义与背景解释名义借款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被列为借款人的一方,其身份与实际借款人不符。

实际借款人是指实际上承担借款责任并获得借款款项的一方。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况下导致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不一致。

比如,名义借款人可能是无法获得借款的人,或者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手段。

二、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在合同中具有相应的权益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应当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三、未经实际借款人同意的借款合同当名义借款人未经实际借款人同意就在其名下签署借款合同时,实际借款人有权要求借款合同无效。

这是因为借款合同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必须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愿达成。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同时,实际借款人也有权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因未经同意签署借款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四、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的诚信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都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如果实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名义借款人有知情能力且事先知道实际借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均可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借款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名义借款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同时,法院也可能对实际借款人进行相应的违约惩罚。

五、借款不归名义借款人享有的权益当实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获得借款后,名义借款人将不再享有借款的权益。

这意味着实际借款人有权支配借款,并对借款使用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无权要求实际借款人返还借款,也无权要求分享借款所产生的收益。

实际借款人对借款的支配权和收益权是不可分割的。

六、法院对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裁判原则在处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纠纷时,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地进行裁判。

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协议书范本

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协议书范本

实际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协议书甲方(实际出借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借款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提供资金,而乙方同意以其名义对外借款并管理还款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概况1. 实际出借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2. 借款用途:用于_____________(具体用途)。

3.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关系1. 乙方同意以自己名义向第三方(实际用款人)出借上述资金,但所有资金实际由甲方提供。

2. 乙方对出借资金不享有所有权,仅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参与借款流程。

3. 实际用款人对甲方负有直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乙方对此不负法律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款项回收。

三、资金管理与回收1. 乙方应确保借款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将所有借款合同副本交予甲方。

2. 乙方应监督实际用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甲方报告。

3. 还款时,乙方应确保实际用款人将款项直接偿还给甲方,并及时通知甲方。

四、风险分担与责任1. 如因名义借款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若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由甲方承担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乙方对借款资金的使用不当或管理疏忽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合作细节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案例

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案例

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案例
【裁判要旨】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同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应当为诉讼当事人。

2、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原告:某农商银行
被告:周某
2014年1月20日,某农商银行与周某签订《农户小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周某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借款用途为经商,借款利率为合同期限内月利率9.23‰,逾期贷款按日计算收万分之4.615的罚息。

同日,某农商银行向周某足额发放了贷款。

借款到期后,某农商银行多次向周某催要,但周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某农商银行遂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周某抗辩称其系帮邹某借款,借款发放后就出借给了邹某,其并非借款实际使用人。

【裁判结果】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陕0924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5774.7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本息合计75774.75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至被告周云义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25‰的利息。

民间借贷指定收款人承担还款的案例

民间借贷指定收款人承担还款的案例

民间借贷指定收款人承担还款的案例问题的引出:以案例为视角(一)案例A: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2014年8月5日,被告李某、汤某向原告汪某出具《借款协议》,载明该二人向原告汪某借款51.25万元,期限为1年,并承诺以其自有的位于X区的房屋一套作抵押。

原告汪某于当日向双方口头约定的收款人(案外人梁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50万元整,被告李某、汤某将承诺作为抵押的房屋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交付给了原告汪某。

2016年6月26日,被告赖某向原告汪某出具便条一张,载明其向原告汪某所借50万元本金于2016年12月底前全部归还,未还款期间每月支付汪某12500元利息。

后被告赖某仅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且还款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任何本金。

因催收未果,原告汪某认为被告赖某是实际借款人,被告李某、汤某出具了借条并自愿以其自有房屋作为抵押,三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所涉借款的还款及付息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庭审中原告汪某、被告李某、汤某、赖某均陈述本案所涉借款实际使用人是赖某。

那么,本案中的还款责任主体究竟该如何认定?该案借款的偿还责任是应由名义借款人李某、唐某承担,还是由实际借款人赖某承担?抑或如原告汪某所诉应连带承担?(二)案例B: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举债方和未举债方原告杨某之女刘某与被告吴某于2016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5月10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婚生子女、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

但2016年8月12日,被告吴某因其父母名下的房屋装修的需要向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原告杨某以现金的方式将该借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吴某。

该房屋装修完毕后由被告吴某与原告杨某之女刘某及吴某的父母共同居住。

2017年2月16日,原告杨某向被告吴某催收借款,吴某承诺一周内还款。

因到期后吴某依然未予支付借款,原告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实际借款人的认定要点

实际借款人的认定要点

在民间借贷中,实际借款人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以下是认定实际借款人的几个要点:
1. 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这是认定实际借款人的重要依据。

如果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中明确约定了实际借款人,如款项用途等,法院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认定实际借款人。

2. 账户提供方:如果名义借款人只是提供账户而未实际使用借款,法院可以通过参考账户提供者及控制人来区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
款人。

3. 款项流转情况或实际用途:如果款项被用于满足个人消费、公司经营等实际借款人相关用途,这也可以作为认定实际借款人的一个因素。

4. 证据链条:认定实际借款人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借款的实际用途。

5. 法律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被认定为实际借款人,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实际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名义借款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认定实际借款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确保证据充分,避免产生歧义或无法证明的情况。

其次,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

最后,对于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的帮助。

综上所述,认定实际借款人的要点包括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账户提供方、款项流转情况或实际用途、证据链条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借名借款协议书6篇

借名借款协议书6篇

借名借款协议书6篇篇1甲方(实际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名义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出于某种原因无法直接作为借款人进行借款,现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借乙方名义向第三方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兹信守。

一、借款目的及用途本次借款系用于甲方的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具体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诺该借款资金将用于合法用途,不会涉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二、借款金额及期限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 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_个月。

具体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

三、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1. 乙方仅为名义上的借款人,不承担实际还款义务。

甲方为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 甲方承担因本次借款产生的所有还款责任与风险,与乙方无关。

四、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1. 借款利息按第三方要求的利率计算,自实际放款之日起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按照第三方要求的方式进行,甲方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利息。

五、还款计划1. 甲方应按照第三方要求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如有任何变动,甲方应提前与第三方协商并征得第三方同意。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次借名借款事宜及本协议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本次借款相关的所有文件及资料,未经第三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借名借款协议样书5篇

借名借款协议样书5篇

借名借款协议样书5篇篇1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名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实际用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闲置资金,愿意将部分资金出借给乙方用于周转。

由于特殊原因,乙方的名义将被用来进行此次借款行为,丙方为该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借名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目的及用途本次借款为借名借款,甲方出借资金给乙方并指定收款账户,乙方作为名义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实际用款人为丙方。

丙方承诺将借款用于合法用途,具体用于_____________(用途),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甲方已经确认该借款用途为正当且合法的目的。

若实际用款用途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提前还款。

二、借款金额及期限本次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金额: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或得到甲方同意延期还款的情况下,乙方和丙方应按期还款。

若乙方和丙方逾期未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支付罚息并追究违约责任。

具体罚息及违约金标准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三、利率及利息支付方式本次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

利息按每月结算一次,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乙方应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将利息支付给甲方,丙方作为实际用款人应承担共同支付义务。

借名借款协议样书

借名借款协议样书

借名借款协议样书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出于某种原因需要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借款,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借名借款协议。

一、协议目的甲方因个人原因需要借款,但因某些原因无法通过自身名义进行借款,故借用乙方名义向第三方借款,实际借款人仍为甲方。

本协议旨在对该借名借款行为予以明确和规定。

二、借款金额及用途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圆整)。

2. 借款用途:仅限于甲方用于____________(具体用途)。

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归还借款。

三、借款期限1. 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款期限,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征得乙方同意。

四、利率及还款方式1. 利率:按照第三方借款的利率计算,即年利率为______%。

2.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照与第三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如有代扣情况,甲方应确保代扣账户资金充足。

五、借名借款的确认1. 甲方确认乙方仅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仍为甲方。

2. 甲方应妥善保管与本次借名借款相关的所有凭证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收据等。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使用借款,并承担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2. 甲方应保证所借款项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与第三方借款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还款、延期等。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如何承担一、案情2009年9月,被告何某杰在深圳投资开办模具厂,因需资金周转,遂找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请求贷款。

因根据原告有关农户小额贷款的政策规定,对每一农户发放贷款额度为30000元,被告何某杰为筹集更多资金,遂找到堂兄何某云、何某伟,请求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贷款,承诺全部本息由自己个人归还。

出于亲戚关系考虑及何某杰的承诺,被告何某伟、何某云便分别以自已名义与原告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记账凭证》等相关贷款手续,而原告所发放的惠农卡则均由被告何某杰一人领取。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联保小组情况表》上的签名系被告何某杰一人代签。

同时出于原告要求,何某伟、何某云的妻子分别出具书面承诺为自己丈夫贷款一事承担共有责任。

2009年9月1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何某杰、何某伟、何某云名下发放的贷款30000元、25000元、20000元,约定正常年利率为6.372%,超期利率为7.646%,2010年9月16日到期,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

所发放资金由何某杰一人领取。

后因被告何某杰办厂亏损,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某华、何某云分别承担自己名下的贷款归还责任,并承担他人名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二、分歧本案中,因联保小组情况表上签名系被告何某杰一人所为,而被告何某伟、何某云辩称对联保一事并不知情,且原告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因此在原告主张何某伟、何某云承担他人名下贷款的担保责任不予支持的观点上没有异议。

但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

名义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借款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

《民法典》背景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责任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背景下,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责任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背景下,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不⼀致时责任该如何认定?⾦融借贷中,由于实际借款⼈资质不符、信⽤差等多种原因,通过名义借款⼈的名义办理贷款、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借名贷款”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原因,还款责任较难认定,增加了⾦融机构贷款追偿的难度。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融借贷纠纷中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不⼀致时,法律责任该如何认定?典型案例原告襄阳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农商⾏)与被告陶某、付某于2017年11⽉15⽇签订《个⼈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陶某、付某因个⼈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48万元,期限⼀年,执⾏固定年利率8.7%。

当天,原告分别与被告张某和夏某、赵某各签订⼀份《保证合同》,三⼈分别为本案贷款所产⽣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原告已向陶某发放贷款。

被告陶某、付某于2019年9⽉22⽇之后再⽆还款。

截⾄2020年4⽉8⽇,尚⽋借款本⾦431598.07元、利息和罚息31034.47元。

诉讼中,被告陶某称⽬前没有还款能⼒,且实际⽤款⼈是观⼭公司,款项⽤于公司周转,因以公司名义贷款审批流程慢,才建议以⾃⼰和丈夫付某名义贷款,称原告襄阳农商⾏也知道这个情况。

但付某称陶某是观公司的法定代表⼈,陶某找其贷款是要以两⼈名义贷款⽤于公司周转。

三位保证⼈亦不愿承担责任。

洞若观⽕本案中,当借款事实存在,⽽实际⽤款⼈却是观⼭公司的情况下,能否直接要求实际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陶某与付某是否还需要担责?根据《民法典》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意思表⽰⼀致时成⽴。

实践中,部分借款⼈因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情况等原因导致借款不能,名义借款⼈便与实际借款⼈商量由实际借款⼈代为办理借款⼿续,这就导致在借贷关系中出现名义借款⼈与实际借款⼈并存的情形,此情形可分为借款直接打⼊名义借款⼈账户及借款直接打⼊实际借款⼈账户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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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张海峰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日,被告王栓为了农业经营需要,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支行请求贷款。

因根据原告有关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的政策规定,对每一农户发放贷款额度为50000元,被告王栓为筹集更多资金,遂找到亲戚王军、曹利霞,请求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贷款,承诺全部本息由自己个人归还。

出于亲戚关系考虑及王栓的承诺,被告王军、曹利霞便分别以自己名义与原告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记账凭证》等相关贷款手续,而原告所发放的银行卡则均由被告王栓一人领取。

同时出于原告要求,原告与被告马小宁签订了农户联保补充协议,约定马小宁自愿为被告王栓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栓还为王军、曹利霞找到了马丽、张强作为其各自贷款的保证人,原告向被告王栓、王军、曹利霞分别贷款50000元,约定贷款年利率13.5%,借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还款方式为借款前八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后四个月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后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栓仅偿还了前八个月的利息,剩余贷款及利息均未偿还。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栓、王军、曹利霞及保证人马小宁、马丽、张强承担贷款的归还责任。

(二)裁判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被告王栓、王军、曹利霞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被告王栓、王军、曹利霞对各自贷款的金额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从被告王栓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王军、曹利霞的真实意图是出面代被告王栓借款,而不是自己借款。

被告王军、曹利霞及保证人辩称所发放资金均由被告王栓一人领取,被告王栓系该贷款资金的真正受益者,实际借款人应为被告王栓,被告王军、曹利霞为名义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责任的承担问题。

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

但被告王军、曹利霞对贷款也有过错,被告王军、曹利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资料并亲自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虽然被告王栓同意一人承担归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更好的维护金融安全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被告王军、曹利霞应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为宜。

作为连带保证人在补充合同中签字的马小宁、马丽、张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评析意见
首先,符合法律规定且充分尊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

本案中由于原告方面政策性规定,被告王栓自身通过农户小额贷款无法筹集到自己所需金额,为达到筹集更多资金,才通过亲戚名义出面借款。

事实上,原告在实务操作中对该情况已经知晓并默许。

因为银行卡及资金均是由被告王栓一人领取,被告王军、曹利霞仅仅是履行相关手续
办理。

根据谁受益谁担责原则,被告王栓应承担归还责任。

本案实际借款人被告王栓愿意承担该笔贷款的全部还款责任,被告王栓承担贷款的全部归还责任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其次,能够有效地维护金融秩序与安全。

本案中实际借款人被告王栓愿意承担该笔贷款的全部责任,由被告王栓承担贷款的全部归还责任虽然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且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不对名义借款人王军、曹利霞予以必要的警示,则难免让别有用心之人有可乘之隙,那么既会有损法律权威又会有害金融安全。

被告王军、曹利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资料并亲自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应承担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再次,该判决有效的避免诉累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情法间的平衡。

因被告王军、曹利霞与原告间的借贷及与被告王栓间的贷款系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果单纯地判决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既然通过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但当实际借款人仍未向两名义人归还借款时,那么利益受损的王军、曹利霞必然通过诉讼途径向被告王栓主张弥补,形成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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