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三司制度研究15年(2000——2015)述评
近15年来宋代路级监司制度研究综述
近15年来宋代路级监司制度研究综述作者:李康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3期【摘要】宋代的路作为历史上地方特有的行政机构,是近15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有学者注重对宋代的路是否是一个行政层级的研究;有学者注重对路级各监司的研究;有学者注重对路级监司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宋代;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上个世纪,学术界对宋代路级行政机构研究的可谓丰硕,苗书梅在《宋代地方政治制度史研究述评》中已有详尽介绍。
近十五年来,关于路级研究文作不断,观点演新。
作者撇全貌不能洞悉,拟对近15年来宋代路级监司研究作一综述。
一、宋代路级区划及监司关系研究对于宋代的地方行政,到底是州、县二级区划还是路、州、县三级区划,学术界自始存在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路”是否是作为一个行政层级的存在。
学术界对此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路”是宋代的一个行政层级,是在府、州、军、监之上的一个行政区;另一种则认为,“路”不能算做一个地方层级,因为其不具备地方层级所具有的条件。
总观上世纪的研究概况,各观点均有大批学者陈文力争,且论著颇重。
王文楚、郑世刚、林英男、江晓敏、贾玉英、李昌宪、李孔怀、龚延明、汪圣铎等一批学者认同“路”作为一个行政层级的存在,认为宋代地方是三级行政区划;而张德昌、朱瑞熙、张希清、苗书梅、陈振、包伟民等学者则认为宋代的“路”与州之间不是上下级的关系,不能作为一级政区。
时至近15年,此问题在学术界依旧大有争论。
认同路作为一级政区存在的包括以下几位。
王晓龙《从提点刑狱司制度看宋代“路”之性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23卷第3辑,2008年)以提点刑狱司的研究为切入点,认为宋代的“路”可以被认定是州县之上的一级正式行政管理层级和行政区划。
余蔚《完整制与分离制:宋代地方行政权力的转移》(《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提出宋代在地方实行“分离制”(即同一高级行政区设置多个并存的行政组织与长官)加强中央集权,而这种体制在南宋出现削弱趋势,使南宋的中央集权不如北宋。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摘要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
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
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ReductionAbstract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1章宋代的立法思想及立法概况 (5)1.1宋代的政治特点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5)1.1.1 宋代的内外矛盾及基本政策 (5)1.1.2 宋朝政策对法律的影响 (5)1.2 立法思想 (5)1.3 立法概况 (6)1.3.1《宋刑统》 (6)1.3.2编敕 (6)1.3.3编例 (7)1.3.4条法事类 (7)第2章宋代法律的主要变化 (8)2.1 宋代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8)2.1.1 刑法适用原则 (8)2.1.2 宋代刑罚特点 (8)2.2 宋代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11)2.2.1 民事权利主体扩大 (11)2.2.2 宋代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1)2.2.3 宋代商品经济法规的发展 (12)2.2.4 发达的海外贸易立法—完善的海外贸易体制 (12)2.3 宋代行政、司法制度的主要变化 (13)2.3.1 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13)2.3.2 司法制度的变化.......................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宋朝二府三司制度
宋朝二府三司制度宋朝二府三司制度:“二府”为枢密院、政事堂;“三司”为度支、户部、盐铁。
宋代为了加强对内控制,以掌管军事的枢密院(西府)和掌管政务的中书门下(政事堂、东府)共同行使行政领导权,并称为“二府”,为当时最高国务机关。
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
宋代设“中书门下”掌握实权,但仅有民政权,设于内堂,称政事堂,是中央的行政机构,长官为宰相,为了限制宰相的权力,又另设副宰相“参知政事”与宰相共同议政,使宰相不能专权。
宋初把均实行政权从宰相的手中分出来,设立枢密院,掌握全国军事。
枢密院和宰相的政事堂并立“对掌大权”,号称“二府”。
枢密使和宰相的职权平等,凡军机要务,宰相无权过问。
二者一文一武,互不通气,分别向皇帝奏事。
皇帝利用两者之间的异同,直接控制军权和政权。
二府是宋朝在唐朝政事堂的基础上所作的改进,使得政权和军事权的分离,另外又将财政大权从宰相手中分割出来而设置了三司:度支、户部、盐铁掌管全国的财政,长官是三司使,亦称“计相”。
这些措施使得军、政、财三权分立,互不统属,从很大程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
官名。
掌管全国财赋的统计与支调。
三国时期,曹魏军屯的编制,以营为生产单位,其上为度支都尉、度支校尉、度支中郞将。
度支中郞将亦隶于大司农。
魏文帝设度支尚书寺,晋及南朝宋、齐、北朝北魏、北齐均设度支尚书,领度支、金部、仓部、起部四曹。
隋初沿之。
文帝开皇三年改称民部,为六部尚书之一。
唐初避太宗李世民讳,改民部为户部,下有度支郎中。
至宋代,度支使与户部使、盐铁使,总领全国财赋,合称三司使。
度支命名下设有副使、判官等。
元明不设三司,事权归于户部。
《.宋书百官志上》:“魏世有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五曹尚书。
晋初有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六曹尚书......江左则有祠部、吏部、左民、度支、五兵,合为五曹尚书。
”《旧唐书.职官志二》:“[户部]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
”又“度支郎中一员,从五品上......掌判天下租赋多少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通途之利。
浅谈宋朝官制
浅谈宋朝官制浅谈宋朝官制首先,宋朝是个中央集权国家。
宋朝的一切官制,都必须围绕这个核心。
其次,而中央集权,主要体现在皇帝集权,这样势必就造成了百官权力分散。
所以宋朝几乎没有盖过皇帝的权臣现象。
第三,宋太祖曾经说过,不杀读书人,优待士大夫。
造成了十分明显的“重文轻武”格局。
两府中央分二府,文武各一府。
文府:“中书”;武府:“枢密院”先说说文。
中书,来源于唐朝的三省六部制的“中书门下”,也就是宰相办公的地方,和今天的国务院差不多。
至于三省,虽然还有,但是已经被削弱,不属于权力中心机构了。
中书的第一号人物,官名:“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这个名字的确长了点。
通俗的说,就是宰相。
还有别的称呼,如“左右仆射,左右丞相”。
第二号人物,官名:“参知政事”。
通俗的称呼,就是副相。
还有别的称呼,如“门下侍郎,中书侍郎”。
范仲淹、欧阳修、王安石都曾任此职。
关于宰相的人数,是不定的。
曾经出现过一相三参。
一相四参,二相二参。
二相三参。
二相四参。
三相一参。
某时期只存在一相的,叫独相,那权力就真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了。
不过一般来说,二相二参最为常见。
因为朝廷中,因为政见不同,常常会出现两种声音,皇帝为了平衡两种声音,常常让两相分别代表两党声音,进行权衡与制约。
此帝王之术也!另外,三省正式的长官名“尚书令、侍中、中书令”位列三公,乃虚职,一般死后追授。
再来说武。
枢密院,来源于唐朝后期的枢密院。
最开始的性质为:“宦官为了夺取大臣权力,在中书省外复设一机构专权,为枢密院”。
宋朝保留了这个机构,不过范围缩水了,专管军事。
由于这个机构最开始是宦官创立的,所以在宋朝,也出现过著名的大宦官童贯(水浒中的一号太监)掌管枢密院,这并不算违反祖制。
枢密院的老大,官名“枢密使”,又称“知枢密院事”。
虽然是全国军事最高机构,但是绝对使用文人当任。
原因就不用我多说了吧。
一般只有一人。
他的地位和权力远比今天的国防部长高。
这点等下再说。
枢密院的老二,官名“枢密副使”,又称“同知枢密院事”。
北宋前期三司国计体系的演进读后感
北宋前期三司国计体系的演进读后感读了关于北宋前期三司国计体系的演进这方面的内容,那感觉就像是在看一场古代版的财务大变革连续剧,还挺有意思的。
首先呢,这北宋前期的三司国计体系,就像是一个超级复杂的大机器,各个部件一开始是有点乱乱的。
三司嘛,管着财政这一摊子大事,什么盐铁、度支、户部这些,就好比是机器里不同功能的小零件。
在演进的过程中,就像是这个大机器不断地被调试、改进。
你看啊,最开始的时候,三司的各种职能可能有点模糊不清,就像刚组装起来的机器,虽然能转,但是会有各种小毛病。
比如说,在财政收支管理上,可能存在一些漏洞,钱花得不明不白的地方肯定有。
随着时间推移,它开始慢慢地进化了。
就像有人发现机器的某个齿轮转得不太对,就想办法给它调整一下。
三司内部的分工开始变得更明确了,盐铁管那些跟盐、铁等资源有关的收入和事务,度支就像个大管家,计算着各种开支,户部呢,就和老百姓的赋税之类的打交道。
这一明确,就像是给机器上了润滑油,运转得更顺畅了。
而且,这个演进过程中还涉及到三司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这就好比这个大机器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还得和旁边的小设备配合。
有时候三司和其他部门之间会互相扯皮,就像两个小孩抢玩具一样,都觉得自己该管某件事。
不过呢,随着体系的演进,这种关系也逐渐被梳理清楚了。
三司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起起伏伏,有时候权力大得很,能管好多事儿,有时候又得受到其他部门或者皇帝的制约。
这就像机器的动力来源一会儿是这个,一会儿是那个,很是复杂。
这个演进还反映出北宋前期整个国家治理思路的变化。
朝廷慢慢意识到,要想国家有钱花,就得把这个三司国计体系搞好。
这就像是家里的家长发现,要想家庭经济状况好,就得把家里的账本管清楚一样。
从这里也能看出来,北宋前期的统治者们也在不断摸索怎么管理国家的钱袋子。
不过呢,这个体系虽然一直在演进,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
就像再好的机器也会有报废的一天一样,三司国计体系后来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官员腐败啊,制度僵化啊之类的。
北宋前期三司国计体系的演进读后感
北宋前期三司国计体系的演进读后感读了关于北宋前期三司国计体系的演进相关的内容,真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往古代财政奇妙世界的大门。
首先呢,这北宋的三司就像是一个超级复杂又超级重要的大机器。
在刚开始的时候,它就像是一个刚刚组建起来的创业团队,虽然有个大概的框架,但是很多地方还在摸索。
三司管着国家的钱袋子,这可不得了,就像家里管账的,得精打细算。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体系开始不断演进,就像一个小孩慢慢长大,开始变得越来越复杂。
它要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怎么从百姓那儿收到足够的税,又怎么把这些钱合理地分配到国家的各个方面,像养兵啊、修水利啊之类的。
这感觉就像是在玩一个超级难的平衡游戏,一头是国家要发展需要钱,另一头是不能把老百姓压榨得太狠。
而且,三司内部的各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
有时候感觉他们就像一群小伙伴,今天这个跟那个合作得挺好,明天又因为一点小事闹别扭。
这些机构之间权力的此消彼长,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谁权力大一点,谁就能在国家的财政决策上多一点话语权。
在这个演进的过程中,我还发现北宋的官员们也是绞尽脑汁。
他们得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想出各种办法来让三司国计体系更好地运转。
这就好比是在一个旧房子里,不断地修修补补,想要让它变得更结实、更舒适。
不过有时候,这些修补也会带来新的问题,就像补丁打多了,衣服反而变得更难看、更不结实了。
我觉得这个北宋前期三司国计体系的演进,就像是一部充满了曲折情节的连续剧。
每一个阶段的变化都像是剧情的新发展,有惊喜也有无奈。
它让我看到了古代国家治理中财政这一块是多么的复杂和关键。
虽然现在我们的财政体系和古代完全不一样了,但是从古人的经验和教训里,还是能学到很多东西的。
比如说,制度的改革得慢慢来,得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影响,不然就容易出乱子。
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也是至关重要的,就像一个乐队,每个乐器都得配合好,才能演奏出美妙的音乐。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又很有意义的研究内容,让我对北宋的历史又多了一份不一样的认识。
宋代二府三司制的特点及其对后世影响
宋代二府三司制的特点及其对后世影响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宋代的二府三司制具有独特的地位和重要的影响。
这一制度的出现和运行,是对前代政治制度的继承和创新,也为后世的政治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宋代的二府三司制,其中的“二府”指的是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中书门下是最高行政机构,掌管着国家的行政事务;枢密院则是最高军事机构,负责军事方面的决策和指挥。
“三司”指的是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主管财政事务。
二府三司制的特点首先体现在权力的分散与制衡上。
中书门下虽然是行政中枢,但枢密院分走了军事决策权,三司又掌握着财政大权。
这种权力的分割,使得各个机构之间相互牵制,避免了一家独大、权力过于集中的局面。
例如,中书门下无法直接干预军事决策,枢密院也不能插手行政事务,三司在财政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权臣专权的可能性,保障了政权的稳定。
其次,宋代的二府三司制具有职责明确、分工精细的特点。
每个机构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使得政务的处理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例如,三司中的盐铁司主管盐、铁、茶等专卖及征税;度支司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和规划;户部司则掌管户口、土地、赋税等事务。
这种精细的分工,提高了政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再者,二府三司制在决策过程中注重集体讨论和协商。
无论是行政事务、军事决策还是财政安排,都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官员共同商议,然后形成决策。
这有助于集思广益,减少决策的失误。
宋代二府三司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制度方面,它为后世提供了权力制衡的范例。
后世的王朝在构建政治制度时,往往会借鉴宋代权力分散和相互牵制的理念,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权臣的出现。
这种权力制衡的思想,对于维护政治稳定和政权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方面,二府三司制中职责明确、分工精细的特点,为后世的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提供了参考。
后世的政府在组织架构和职责分配上,会注重专业化和规范化,以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宋朝二府三司的形成过程
宋朝二府三司的形成过程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治理体系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宋朝的二府三司是宋朝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过程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和发展。
本文将围绕宋朝二府三司的形成过程进行阐述。
一、五代十国时期的背景宋朝的形成过程与五代十国时期的动乱背景密切相关。
五代十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国家政权分裂、战乱频繁。
这种分裂的局面导致政治制度的混乱和权利的分散,使得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力大幅减弱,经济和军事的稳定性也难以保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在政治制度中引入了二府三司以加强中央集权,确保政权的稳定。
二、李后主时期的改革宋朝的二府三司在后晋末年的重要改革中首次提出。
当时的后主李昪希望重整国家政权,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他从政治制度上进行调整,将朝廷中的两个重要职位,宰相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合并为一职位,即宰相。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加强朝廷的决策效率,减少官僚体系中的冗余和分权。
三、太宰、太保的设立在李后主的改革中,他还设立了太宰、太保两个重要职位。
其中,太宰主要负责中央政权的决策和军事指挥,是朝廷的重要议事机构。
太宰的设立可以加强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避免地方割据现象的发生。
太保则负责与太宰并行的审理和裁决职能,是朝廷的辅助机构。
四、刑部、度支两司的设立宋朝的二府三司中,刑部和度支两司是在宋太祖赵匡胤时期设立的。
刑部主要负责审理和裁决刑事案件,既是司法机构,也是政治管理机构。
度支则负责国家财政和经济管理,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刑部和度支的设立可以加强中央政权对各地政权的控制力,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五、户部的设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分化的加剧,宋朝的政治制度也需要相应的调整。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口和土地,宋太宗赵光义于959年设立了户部。
户部主要负责统计人口和土地的数量和分布状态,根据统计数据进行财政征收和土地分配。
户部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和调控能力。
宋二府三司制
宋二府三司制
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长官为枢密使,与政事堂合称东、西“二府”。
“三司”(户部、盐铁、度支)主管财政,号称“计省”,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略低于“二府”。
二府三司各自独立,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构成最高辅政机关。
宋太祖建国后,不断加强皇权,分化、削弱相权。
宰相并不是一个官名,实际上是一个群体,是除皇帝之外的最高领导层。
宋初实行“二府三司制”,宰相职权被一分为三。
中央虽设三省,但三省及六部长官不经特许不得管理本司事务,成为闲职。
实际权力归属“中书门下”这一机构,又称政事堂、都堂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以同平章事为长官,多由中书、门下两省侍郎担任,无定员。
此外,以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行政权。
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长官为枢密使,与政事堂合称东、西“二府”。
“三司”(户部、盐铁、度支)主管财政,号称“计省”,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地位略低于“二府”。
二府三司各自独立,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构成最高辅政机关。
宋神宗元丰改制,废除二府三司制,以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任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任中书侍郎。
南宋初,左、右仆射加同平章事,为正宰相,不再兼任二省侍郎,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
南宋孝宗以后,正宰相为左右丞相,副宰相仍复参知政事。
此外宗、宁宗、理宗都曾设“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由老臣或权臣担任,处理军国大事,位高宰相
影响:加强了皇权,使相权大大降低。
巩固了封建统治。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北宋三司使研究
总揽军、 政、 财大权。 宰相以 下, 户部尚 书具体主管 财政, 下设 户部、 度支、 金 部、 仓部四司, 掌天下土地、 “ 人民 钱谷之政,贡 、 赋之差。 3 ”唐代中 期以 “ 后, 安
i Yaf g oao. sSn s c p t i htil sn wo a n n n i v i Tu, sh o l d i ra mso, t n u e n tn h a i i e t s c ii re n m e s o
iprncat iC i s ofi ssm s r m oat p r h ee c l e h ty t h e n n f ay i t io .
w e e pr cnee w tpie ie hn e r tt i r mis r m o o s d h m n t.
Sn s o ohr g ay s u io etse tn ri t . Nre Sn Dns ws p r r r g ec tla n a i i t n o y t a e n o n h e azi sh f t d t n o
史之乱 ”的爆发,均 田制 、租庸调制的废 除,“ 两税法 ”的实行 ,使原来 由宰相、 户部理财的体制发生 了变化 。首先 ,军 阀割据和 持续不 断的战乱 ,使 国家财政 日 益捉襟 见肘 ,户部 中专理钱谷收支 的度支地位 日益重要 。其次 ,理财措施 的推行 ,
使得盐铁、 茶叶等 禁榷专 卖收 入成为国家 财政的 主要来源, 几半天下之 “ 赋”, ‘户 部中盐铁的地位也急剧上升。 最后, 两税法的 实行, 使得户部中 负责征收两税事 务的户部司地位突出。 于是, 专指盐铁、 度支、 户部的 “ 三司” 一词开始出 现:
略论宋初三司调整
略论宋初三司的调整三司是度支、盐铁、户部三个财政部门的合称。
从宋朝成立到宋真宗咸平六年,朝廷对三司做过几次调整。
《玉海?宋代三司使》记录:“国初沿后唐制,并户部为三司使。
凡二十四案,吏千余人(太平)兴国八年三月癸亥分三司,各置使。
淳化四年五月戊申并为一使。
十月庚午,置二使分领左右计。
闰十月己酉置总计使。
(淳化)五年十二月辛丑,三司复各置使。
咸平六年六月丁亥复合为一使。
”从上文并联合其余史料,宋太祖建隆元年到宋真宗咸平六年,三司经历了多次调整。
有下边几个重要期间: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到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三月(公元983)为三司使期间(约7年);太平兴国八年三月到淳化四年(公元993)五月为三部使期间(约10年);淳化四年五月至十月为三司使期间;淳化四年十月到淳化四年十二月为三司左右计使期间;淳化四年十二月到淳化五年十二月为三司总计使期间;淳化五年十二月到宋真宗咸平六年(公元1003)六月为三部使期间;咸平六年六月此后为三司使期间。
能够看出,宋太祖和宋真宗期间都主张由三司使掌握财政大权,三司机构没有大的变化,三司的变化大多发生在宋太宗期间。
宋太宗执政共约21年(公元976-997),在他在位期间,三司由总而分,由分而总,旋即又分,分分合合,如果细算起来,竞有六次之多!几乎均匀约3年就要调整一次!为何要调整?调整获得了如何的成效?三司长官与几次调整相关系吗?假如有,是如何的关系?宋太宗在位期间,三司机构经历了由三部合一到三部分置的频频变化。
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到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在此时间内,三部合一的时间为4年,分置时间为17年,此中有13年散布在宋太宗期间,占到绝大部分。
三部合一期间三司使的权利范围要大于三部分置期间三部使的权利,加之在宋初三司的地位是总揽全国的财政大权,在这类状况下,这类调整从一个侧面反应了宋太宗不希望三司权利太大,因此经过对三司机构调整以增强对三司的控制,来实现对财政控制的需要。
宋代职官制度(三):枢密院、三司使等
宋代职官制度(三):枢密院、三司使等今天学习的比较杂,重要部门有枢密院、三司使、翰林学士院,其次有侍读侍讲、宣徽院、诸学士、东宫官、王府官等。
一、枢密院职责:主管军事要务,与中书省并称“二府”。
十二房:北面房、河西房、支差房、在京房、教阅房、广西房、兵籍房、民兵房、吏房、知杂房、支马房、小吏房1、枢密使、知院事,枢密副使、同知院事、签书院事,同签书院事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名称不同而已,辅佐皇帝管理军事,有时以宰相兼枢密使;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为其副职。
宋初,有枢密使则设枢密副使,有知枢密院则设同知枢密院,资历浅则称枢密直学士签书院事。
有时知枢密院与枢密使、枢密副使并存。
元丰改制,设知枢密院、同知枢密院,不用枢密使、枢密副使名称。
元祐时,设签书枢密院事,仍以枢密直学士充任。
2、都承旨、副都承旨主管传宣圣旨命令,统管枢密院事务。
有时用文臣,有时用武臣。
3、检详官与中书省检正官相似,纠正各房事务。
4、另有:计议官,编修官,讲议司,监三省、枢密院门,主管三省、枢密院架阁文字,三省、枢密院激赏库,三省、枢密院激赏酒库。
南宋多以宰相兼管军事、财政,执政一起参与,因此由宰相或执政兼任御营使,提举修正局,制国用使,都督诸路军马。
另有编修敕令所,主管辑集诏令,分类编辑成书。
官职有:提举,宰相兼;同提举,执政兼;详定,侍从官兼;删定官。
二、宣徽院1、宣徽南院使、北院使。
掌管宫内各部门及三班宦官的名籍、祭天地、朝会、祭祖、陈设宴会用品,接受内外进贡物等。
二院共同管理,但南院地位较高。
元丰改制,撤销宣徽院,但名称仍在,作为官员退休后的加官。
绍圣三年彻底去除。
三、三司使宋承五代,设三司使总管国家财政,接受全国上贡赋税收入。
统管盐铁、度支、户部,称计省,三司使因地位仅次于宰相而称计相。
元丰改制后,撤销三司使并入户部。
1、三司使三司使缺,由权三司使事代;权三司使事缺,由权发遣公事代。
2、盐铁使主管全国山水物产,关市、河流、军器之事。
历史知识《宋朝的政治制度》
宋朝的政治制度宋朝统治者为防止藩镇割据的重现和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的擅权,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以及防御辽、夏等侵扰,把政治、军事、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包括职官、军事、科举、法律等制度。
官制宋朝在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作为中枢部门的首脑官署和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称政事堂。
中书门下的长官在北宋前期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为分散宰相的事权,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
宋神宗赵顼元丰官制改革,撤销中书门下,将其职权分归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以尚书左、右仆射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正宰相,再设门下、中书侍郎各一人,尚书左、右丞各一人为副宰相。
宋徽宗赵佶时,蔡京为相,自称太师,总领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之事,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作为宰相。
南宋时,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复以参知政事为副相。
宋哲宗元祐时,设平章军国重事或同平章军国事,以处“老臣硕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数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
宋宁宗时,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
南宋末年,贾似道专权,任“平章军国重事”,左、右丞相实际上屈居于类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设置枢密院,作为主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
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对掌文、武大权,称为东、西“二府”。
其长官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副长官称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等。
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北宋前期称“三司”,即盐铁、度支、户部三部。
其长官称三司使,号称“计相”。
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销三司,将三司的大部分职权归户部和工部。
南宋增设总领所,负责供应数路或一路各军钱粮,并参预军政。
其长官称“总领某路财赋军马钱粮”,简称总领。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主管财政。
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
南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
这样,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
专管监察的机构是御史台,其长官称御史中丞,副长官称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纠察百官,肃正纲纪。
两府三司制度
两府三司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1.两府三司制度的背景和目的2.两府三司制度的具体内容3.两府三司制度的实施和影响正文(篇1)两府三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主要出现在宋朝和明朝。
它的实施,旨在削弱相权,加强君权,以实现政治权力的制衡。
具体来说,两府三司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二府和三司。
首先,二府是指中书省和枢密院。
中书省,又被称为政事堂,是宋代最高的政务机构,负责处理全国的行政事务。
枢密院则是宋代的军事机构,负责全国的军事事务。
这两个机构共同行使行政领导权,被称为二府。
它们的设立,实现了文武分权,使得宰相的权力得到削弱,皇帝的权力得到加强。
其次,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
这三个机构主要负责财政事务,包括税收、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等。
它们在中书省和枢密院的领导下,实现了财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两府三司制度的实施,对于当时的政治和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政治上,它实现了权力的制衡,削弱了宰相的权力,加强了皇帝的权力,有利于防止宰相专权,保持政治稳定。
在经济上,三司的设立,实现了财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财政的健康发展。
然而,两府三司制度也有一些缺点。
由于权力的分散,可能会导致决策的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政令不一的情况。
此外,二府三司制度也可能导致官员的权力过大,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目录(篇2)1.两府三司制度的定义和目的2.两府三司制度的具体构成3.两府三司制度的职能分配4.两府三司制度的历史演变5.两府三司制度的影响和作用正文(篇2)两府三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主要出现在宋朝和明朝。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削弱相权,加强君权,以实现政治权力的制衡。
两府三司制度的具体构成包括二府和三司。
二府是指中书省和枢密院,中书省负责政务,枢密院负责军事。
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它们分别负责财政、税收和户籍管理。
在两府三司制度下,各个机构有明确的职能分配。
中书省主要负责行政事务,枢密院主要负责军事事务,而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则主要负责财政事务。
北宋三司研究述评
北宋三司研究述评
张亦冰
【期刊名称】《唐宋历史评论》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北宋在建国后的一百二十三年(960~1082)间,一直以三司为中央财政管理机构。
考虑到财政对于国家机器运转的基础性作用,分析、厘清三司组织人事架构、职能、地位的演变,对理解北宋财政、政治有较大意义。
相比中书门下、枢密院等宰执部门,目前尚无以三司为研究对象的专著,专门论文的数量也不多。
【总页数】32页(P288-319)
【作者】张亦冰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相关文献】
1.北宋三司使职能探析 [J], 黄亚娟
2.北宋三司使在北宋财政制度改革中的角色探析 [J], 周欢;张洪江;
3.北宋三司使在北宋财政制度改革中的角色探析 [J], 周欢;董玉宽
4.簿書期會:北宋三司支撥、勾銷京師錢物研究 [J], 張亦冰
5.北宋三司监察权略论 [J], 许治政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宋代的宰相制度与两府三司
宋代的宰相制度与两府三司水浒传中介绍人没摆脱官本位套路,和现在一样,无论什么人,只要和体制沾点边,都要把职务介绍出来,而且还要渲染的似乎很大,比如林冲的八十万禁军教头,鲁达的提辖,武松的都头。
《水浒》中还提到了各种官职,如太尉、提辖、制使、教头、知寨、节级、都监、团练使等等。
另外宋江的押司,武松的都头称不上官,只能算作吏员。
宋代官员和吏员界限分明,一旦为吏,基本是终生为吏。
宋代官制比较复杂,变化主要分三个阶段,一个是北宋前期,一个是宋神宗元丰改制,一个是南宋时期。
宋朝称朝参官为朝官,也就是能参加朝会见到皇帝的官员。
但并不是专指参加朝参的官员,京官也并不专指在京任职的官员,朝官、京官都包括地方官,朝官指从七品以上的高中级文官,京官指八、九品低级文官。
宋初沿五代旧制,官、职、差遣相结合而有有所改进。
文官通常都具有官、职、差遣三种职衔。
官,也称正官,指三省六部及寺监等的各种官称,如仆射、尚书、郎中、中书舍人等。
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以前,只作为官员定官位和俸禄高低的官称,称为寄禄官,也就是类似于现在公务员级别。
元丰改制以后,改为相应的开府仪同三司、特进及各种大夫、郎,以定官位、俸禄,称为"阶官",宋人后亦常称改制前的寄禄官为阶官。
职,也称职名,指馆、阁、殿的学士、直学士、待制、修撰、直阁等,在馆阁中实际任职的称为馆职。
其他朝廷和地方官员所带的修撰、直阁等较低的"职",称为贴职,除宋初外并不实任其职,只作为文官的荣誉衔。
"差遣"有时也称"职",但大多数"职"专指职名、贴职。
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也称"职事官","官"(寄禄官)有时也称"职事官",但多数"职事官'是指"差遣"。
"差遣"本身无品级,以"官(寄禄官)"定品。
北宋三司内部行政機制及其演進——以三司長官、三部判官爲中心
北宋三司内部行政機制及其演進——以三司長官、三部判官
爲中心
張亦冰
【期刊名称】《中华文史论丛》
【年(卷),期】2022()2
【摘要】北宋三司長官須與三部諸案判官密切合作,在充分搜集、分析各方情報、意見情況下,以牒帖出令及進奏取旨等方式處置政務。
其中三部判官在政務研判中發揮核心作用,而其依據則爲三部吏人對相關帳簿案牘、法條詔敕的搜檢與分析。
宋初三朝,三司長官、判官設置與組織架構屢經調整。
宋廷的主要目的,是在三司行政負擔日重的情況下,優化其各機構職掌的落實方式,並理順其協作關係,從而兼顧政務處置的全面、高效與合理性。
這一過程,直到咸平六年(1003)方告一段落。
【总页数】34页(P155-186)
【作者】張亦冰
【作者单位】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宋代真迹官告文書的解讀與研究——以首次面世的司馬伋呂祖謙真迹官告爲中心
2.北宋制置三司条例司考述
3.貶謫文化在北宋的演進及其文學影響——以元祐貶謫贬文人羣體爲論述中心
4.南朝州佐制度的演進與變革——以梁朝州佐制爲中心
5.草刺、行書刺與三國孫吴縣級公文運轉機制——從長沙吴簡閏月草刺册的集成切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宋代三司制度研究15年(2000——2015)述评
作者:魏莹莹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07期
[摘要]笔者总结了本世纪十五年来宋代三司制度研究成果,将有关学术著作和论文稍加整理,分门别类,从三司的发展历程、机构设置、选官任员、职能作用等多个方面,考镜源流,略为综述,力图理出一条学术研究的思路和线索。
并从制度史、财政史、经济史史等不同的视角加以分析和总结,以期能够对于三司制度的研究做出较为全面的回顾。
[关键词]宋代;三司;财政史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历史研究取得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其中宋史的研究也乘着“文化大繁荣的东风”不断攀登新的理论高峰。
2000----2015年,是国家经济大发展的15年,也是宋代以三司为代表的财政史研究大发展的15年,专业性的论文和著作层出不穷,新观点新见解目不暇接。
2000年以后至今的十五年来,三司研究在前人的基础上愈加深入、全面,并逐渐走上成熟,相关论著文章屡屡发表.这些著述都力图的与时代接轨,从现实角度出发,提出了很多具有参考意义的见解。
一、三司机构设置和官员选任研究
北宋初三司是中书门下直属领导的全国最高财政机构,被称为“计司”,三司最高长官称为三司使或权三司使、判三司事,因其位高权重,被称为“计相”。
三司即是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三个中央机构的合称,分别置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为其长官,设三司使统领三司及其诸衙、诸案等各个机构,为三司最高行政长官。
(一)关于三司的机构设置研究
万昌华著的《秦汉以来中央行政研究》①中第四章《宋元明清时期中央行政概述》陈述了作者对于宋代三司的认识即宋代中书、枢密院和三司各不统属,是一种类似当代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
(二)关于三司的官员选任研究
黄亚娟《北宋三司使研究》①主要从三司使的任命、职能、考核、俸禄以及三司机构的运行等多个方面详细的论述了三司作为制度的存在方式以及不可避免的皇权干预。
二、三司职能问题的研究
北宋三司在元丰改制前,“凡户口、田产、食货之政令,皆归三司”,可见三司掌管国家财政大权,而三司使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二均其出入焉。
”所以三司使被称为“计相”。
(一)关于三司的理财职能研究
黄亚娟在《宋代三司使职能探析》②中进一步探讨了三司使的职能,把三司使的职能权限进一步扩大到处理下属诸司日常事务、编撰会计录、参议军国大事等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步。
元丰改制以后,三司使这一职官被户部尚书所取代,但是职权范围远不及三司使,三司这一制度在中国财政史上谱写下了黄辉的篇章。
(二)关于三司的经济职能研究
三司作为一个财政机构,从经济史发展的角度研究的论著也不在少数。
李晓《宋朝政府购买的行政管理体系》③,把三司作为宋代政府购买行政管理体系的中央主管部门,并列举了三司在政府购买行为中的主要职能,即参与制定政府购买方面的政策、法令;总揽中央财政的政府购买预算;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方面的政策法令,下达中央预算政府购买的指令计划;负责政府购买资金的划拨、调配;举荐与政府购买有关的机构官员。
(三)关于三司的审计监督职能研究
山东大学硕士陈曦《宋代账籍法研究》(2013年)则侧重于揭示三司编造账籍账簿等行为在完善国家财政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为现代财政管理方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肖建新《宋代审计三论》④把宋代三司作为一个财经的审计机构加以研究,即太宗端拱二年(公元989年)在三司之下设立都三司磨勘司,“覆勾三部账籍,以验出入之数”。
三、三司与宰相的关系问题研究
因为三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权,宰相掌握最高行政权,所以行政与财政的关系问题一直有待于学者进一步考证和推敲。
方宝璋《论宋代集中财权的思想》⑤认为三司这种高度集权的财经体制给宋代财政的管理和监督带来不便,是造成“冗费“问题不可忽视的因素,且宰相、三司、枢密院分权治事,各不统属,造成用兵不知财计,施政不知边鄙,极大的降低了行政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宰相不预财政的状况到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上台才有一定的改变,纠正这一局面带来的弊端是元丰改制“罢三司权归户部”的主要目的。
四、三司制度历史意义问题研究
(一)关于三司加强中央集权问题的研究
吴霜《三司的财政收入与中央集权的巩固》⑥探讨了三司的创收与中央集权的关系,文章提出以下三个论点:第一,三司是国家中央禁军的总后勤,是帝王掌握军队的资本,帝王控制
三司也就控制了禁军,用武力保障其地位,以使自己在中央控制局势,促进中央集权的加强;第二,三司制下的长官位高权重,但素质低下,贪官污吏层出不穷,这种状况令帝王十分放心,有利于皇帝控制三司所掌的财权,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二)关于三司制度历史价值问题的研究
叶青《从古代史角度看财政监督的发展》⑦指出北宋三司是一个较为独立和完整的国家财政系统,内部设有三司勾院、都磨勘司等监督机构,有相对专业的制约手段,为当代财政机构的设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文章对以三司使为代表的北宋初期财政官员考课、处罚、薪酬、选任等管理体制进行了总结,肯定了这一体制对于当代社会借鉴意义。
(三)关于三司制度弊端问题的研究
前文已经论述,三司在一定范围内分庭治事,不利于宰相统筹规划,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科学决策。
另外,李义琼《北宋前中叶财政体制的变迁—以王安石的财政改革为中心》⑧指出了三司制度的弊端,皇帝财政和地方财政不断剥夺三司的财赋造成了北宋的“积贫”,实际上是三司的财政匮乏。
朱舸《北宋社会经济的再认识—以军事财政与全国性市场为中心》⑨详细列举了北宋前几朝三司的财政收支状况,指出了其在军费开支方面的重大压力。
田艳青《北宋熙丰财政改革研究》⑩进一步分析的三司后期财政的拮据形势,指出由于三司多年的费冗财乏导致了王安石变法财政方面的改革。
结语:最后,笔者认为,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历史要服务于现实,注重现实关怀是历史研究保持活力的最大动力,三司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所以学术界应着力从更加具体、详细、实用的方面揭示宋代三司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提供的现实意义。
对于以上评述,由于晚生学识浅薄,诠才末学,必定有许多孤陋寡闻、遗漏错误之处,还望老师批评指正、多多包涵。
参考文献
[1]包伟民.《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C].商务印书馆,2004.
[2]朱瑞熙.程郁宋史研究[M].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3]脱脱(元)宋史职官志[M].中华书局.
[4]白寿彝.中国通史[M].卷七.中信出版社,2014.
[5]陈振宋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注:①山东齐鲁书社.2012年.①河南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6.②《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三期).③《宋史研究论丛》2005.④《史学月刊》2002年第1期.⑤《中国经济史研
究》(2008年第四期.⑥《新课程学习》2012年第7期.⑦《财政监督》2009年第17期.⑧云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⑨首都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⑩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