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盐业放管服规章制度
盐业放管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促进盐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盐业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盐业市场,确保盐业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盐业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从事假冒伪劣、非法加工、销售问题盐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盐业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盐业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
第七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运行正常。
第二章盐业生产管理第八条盐业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盐业生产。
第九条盐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测、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盐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运营管理制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的管理,确保原料的质量和来源合法。
第十二条盐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产品包装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盐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产品质量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
第三章盐业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销售许可证开展盐业销售。
第十六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产品市场监测,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第十八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涨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
第四章盐业监管管理第二十一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2篇)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盐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建立盐业监管机构,负责盐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盐业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盐类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盐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确保盐类产品的质量安全;(二)建立盐类产品的供应体系,组织盐类产品的储备和调剂工作,保障市场供应;(三)开展盐业市场监管工作,打击盐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行为;(四)推动盐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盐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盐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盐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添加有害物质或超出允许添加的物质,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六条盐类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产的规范和安全。
第九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追踪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盐类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盐业销售许可证,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盐类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储存和保管,防止产品发生变质和污染。
第十二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的销售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盐类产品的进出口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盐类产品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资质和备案登记,确保进出口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盐业监管机构有权对盐类产品的进出口活动进行抽样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确保盐业管理的有效实施。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5篇)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____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制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
制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九条盐业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
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一、背景介绍安徽盐业是我国重要的盐业企业之一,为了推动盐业改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盐业买断方案成为实施改革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对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和论述。
二、买断方案的目的买断方案是安徽盐业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其旨在推动盐业市场化改革,实现盐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提高盐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三、买断方案的具体内容买断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准入:取消盐业行政管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盐业市场,推动盐业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益。
2. 买断计划:根据安徽盐业的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买断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时间表。
买断方案应综合考虑市场需求、企业自身发展等因素,确保买断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 财务安排:买断方案需要明确相关财务安排,包括买断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和企业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确保买断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人员安置:买断方案需要妥善安置相关企业员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安置方案应根据员工的年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员工的再就业和生活稳定。
四、买断方案的实施措施为了确保买断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政策引导:政府应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支持盐业买断方案的实施。
2. 强化监管:加强对盐业买断方案的监管,确保买断方案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信息公开:对于买断方案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开,让市场和企业清楚了解方案的内容和进展情况,增强市场信心。
4. 宣传推广:通过媒体等渠道,加大对盐业买断方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买断方案的理解和支持度。
五、盐业买断方案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1) 推动盐业市场化发展,提高盐业企业的竞争力。
(2) 促进盐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3) 促进盐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模版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盐业管理的监督,保障盐业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盐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盐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盐业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以及国家对盐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盐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领域,盐业市场的稳定运行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盐业生产管理第四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盐业生产标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
第五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进行严格质量控制,确保生产的食盐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维护和更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七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便于召回和消费者查询。
第三章盐业销售管理第八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盐业销售管理规定,确保销售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九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十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销售的食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盐业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投诉。
第四章盐业市场监督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盐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盐业行为的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盐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盐业管理条例,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如有廉政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七条盐业管理条例由国家盐业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盐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的盐业生产和销售活动,应当按照新的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盐业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7月14日颁布的,共20章175条的法律文件,下面为您总结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共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盐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盐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盐业生产、经营、销售以及盐业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盐业的科学发展、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
第四条中央政府负责盐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盐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六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盐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盐业生产、经营、销售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遵守盐业管理制度,推动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盐企登记和许可证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登记和审批,取得盐业生产许可证和盐业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盐业相关活动。
第九条盐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机构为盐业主管部门,盐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盐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为盐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县级盐业监督管理机构,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盐业生产许可证和盐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各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盐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盐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得掺杂、伪劣、假冒、仿制等行为。
第十四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盐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盐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储存保管、销售追溯等制度,对进货的盐品进行质量把关。
第十六条经营用盐品、调味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
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盐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盐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三)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盐业管理责任制,保障盐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盐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盐的生产与加工第七条盐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二)有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盐的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条件;(二)有相应的加工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加工;(二)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四)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五)不得生产、加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十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加工档案,如实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三章盐的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盐的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二)有相应的储存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二条盐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二)有相应的运输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精品范文】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食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省驻xx有关单位: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6 号)和《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6〕110 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食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重点工作(一)坚持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注重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应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市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卫健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市经信局作为我市盐业专营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执行市盐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落实工业盐管理办法,全市盐业企业产销管理,政府储备食盐管理和企业储备食盐的监督检查,推进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应急机制等工作;根据《安徽省盐业管理体制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皖编办〔2017〕194 号)“将食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划转至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专营中违法经营案件查处,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县级盐业执法指导和监督,牵头协调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本区域内盐业违法案件等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市卫健委负责全市食盐科学补碘监测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 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 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 一、背景介绍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是针对安徽盐业公司进行的一项改革方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盐业改革成为当前盐业行业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作为安徽省唯一的大型盐业企业,安徽盐业公司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提升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的目标、原则、操作步骤等内容,以期为安徽盐业公司的改革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 二、目标与原则### 2.1 目标安徽盐业改革买断方案的目标是推动盐业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实现盈利能力的提升、企业价值的增长,确保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 2.2 原则- 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引入市场化机制,促进盐业公司的竞争力提升。
- 公平公正原则:在改革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 风险可控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 三、操作步骤### 3.1 进行市场研究在买断方案的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进行市场研究,了解当前盐业行业的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
通过市场研究,可以全面了解市场状况,为后续的改革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 3.2 制定买断方案在了解市场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盐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买断方案。
买断方案应包括具体的改革目标、策略、措施等内容,并要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
### 3.3 引入市场化机制买断方案的核心是引入市场化机制,以改革盐业公司的经营模式。
可以考虑推行市场化收购、市场化运营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人才,提升盐业公司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 3.4 确保公平公正在引入市场化机制的过程中,要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竞争现象。
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来确保买断过程的公平性。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0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今第28号•【施行日期】1991.1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今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的开发和盐的生产、运销活动,均须遵守《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计划负责盐的分配、调拨和市场管理。
地、市、县盐务管理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政管理工作。
未设立盐务管理局的县(市),其盐政管理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章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第四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盐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向地矿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五条制盐企业必须取得轻工业部发给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盐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办制盐企业不得采用平锅熬制食盐,现有采用平锅熬制盐的企业应限制生产,逐步淘汰。
平锅熬制的盐产品,只能作工业用盐,不得作食用盐销售。
第六条制盐企业转产、停产应经原批准设立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运销管理第七条食用盐、供应出口盐、国家储备盐、减税工业盐和其他行业用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实行计划管理。
全省年用盐计划,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批准后由省盐业公司组织实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皖价商[2004]318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商[2004]318号)各市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盐业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范盐价管理,现就食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持食盐价格的稳定。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国家新的盐价政策出台之前,各级盐业公司、转(代)批点和零售商要严格执行我局有关规定,保证我省食盐市场价格的稳定。
500克复合膜包装碘盐价格仍按省物价局《关于核定500克食盐包装价格的批复》(皖价工字[2000]48号)规定执行,零售价格为0.87元/袋(执行中尾数可四舍五入以角取整);500克纸塑包装碘盐零售价格为1.30元/袋;供应特需人群的500克纸塑包装非碘盐零售价格为1.30元/袋;2.5公斤复合膜包装碘盐批发价格为1450元/吨,零售价格按批发价格顺加20%确定;转批点的批发价格由省盐业总公司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食盐其他各环节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明确小工业用盐销售价格。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工业用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我省小工业用盐(两碱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销售价格,以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皖价工字[1996]11号)规定的小工业用盐五价区的销售价格,即原盐650元/吨、井矿精盐748元/吨为中准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上下15%的浮动幅度内,由市盐业公司提出具体销售价格意见,报同级市物价局审批。
三、确保普通复合膜包装碘盐的供应。
为确保普通复合膜包装碘盐供应,盐业公司要在城市设立普通复合膜包装碘盐直供点,要确保货源供应不断档,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详细地址,对农村主要供应普通复合膜包装碘盐,以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和广大农村市场的基本需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9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4部规章:
一、《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次修订,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
政府令第240号第三次修订)。
二、《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02年1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三、《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四、《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盐政管理制度范本
盐政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盐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保障盐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盐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盐政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盐政管理适用于国内盐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企业。
第四条盐政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盐业的规范运行。
第六条全国各级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调与交流,推动盐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盐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盐业的政策和信息。
第九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法规的盐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予以合理处罚。
第十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盐的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盐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盐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生产工艺、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生产环境、设施设备和人员卫生健康管理,保障盐的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和成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盐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内部质量检查和外部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盐业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确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迅速追溯到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盐的抽检制度,对市场上的盐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盐的价格管理第十八条盐的价格管理遵循市场调节原则,供求双方自由协商价格,不得垄断和操纵价格。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定期调查盐的市场价格,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第二十条盐业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制定价格,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者恶意破坏市场秩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的,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食盐,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国家有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食盐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保障全省食盐应急调控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对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等费用(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补贴,并对省级储备食盐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级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省盐业总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用于省级食盐储备的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银行信贷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盐贷款资金。
第七条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省级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并对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食盐供应稳定市场运行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食盐供应稳定市场运行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皖政办明电[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保障食盐供应稳定市场运行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11〕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因对日本特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露产生恐慌心理,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核辐射可能影响海盐生产,且摄入碘盐能有效预防核辐射”的传言,一些地方出现了抢购碘盐风潮。
近日,我省部分地区也出现了抢购碘盐现象。
为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充分认识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未雨绸缪,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完善应急预案,抓好市场供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切实保障群众正常消费需求。
二、做好舆论宣传,引导理性消费我省是全国产盐大省,定远盐矿每天生产精盐4000吨,全省每天实际消费量不足1000吨,现盐业系统库存食盐3万多吨,其中可以随时投放市场的小包装食盐1万多吨,足以满足我省市场的正常消费。
日本核泄漏危机并未对我国环境产生放射性影响,摄入碘盐预防核辐射无科学依据,现在也没有必要进行预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澄清不实传言和影响市场稳定的谣言,消除群众恐慌心理,让消费者不信谣、不传谣、理性消费,维护社会稳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市场供应省盐务部门要加强市场调度和计划调拨,做好产销衔接,加大食盐购进量,实行24小时配送,并督促有分装能力的基层盐业公司做好食盐分装工作,绝不允许出现违反国家食盐价格政策或停止供应的现象,确保食盐市场足量供应。
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本部及各市县盐业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省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督查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内部各层次、各部门明确职责,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省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各单位依据省公司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为两类(见附件1)。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省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徽盐改方案
安徽盐改方案1. 引言盐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调味品之一,然而,长期大量食用普通盐可能会导致高血压等健康问题。
为了解决盐消费过量的问题,安徽省制定了盐改方案,旨在减少盐的摄入量,提倡健康饮食习惯。
2. 盐改方案的背景根据统计数据,安徽省的盐摄入量远超过健康标准,而且高血压等慢性病的发病率也相对较高。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安徽省政府决定制定一套盐改方案,通过控制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逐步降低盐的摄入量。
3. 盐改方案的具体措施3.1 生产环节•加强盐产量管理增加对盐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盐产量的调控,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盐产品。
•推动盐制行业技术创新鼓励盐制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盐的生产效率和质量。
•设立盐品质量监测机构建立完善的盐品质量监测机构,对盐品质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盐品质量符合标准。
3.2 销售环节•推广低盐产品鼓励盐制企业生产低钠盐、低盐调味品等低盐产品,提供给消费者选择。
•加强市场监管增加对市场上盐产品的检验和抽检力度,严格禁止销售过期、变质的盐产品。
•普及健康饮食知识加强对消费者健康饮食知识的普及,引导消费者选择健康的食物和饮品。
4. 盐改方案的效果评估安徽省在实施盐改方案后,对盐的摄入量进行了监测和评估。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在盐改方案实施后的一年内,安徽省居民的盐摄入量明显降低了,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发病率也有所下降。
这些数据表明,盐改方案在安徽省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5. 结论通过盐改方案的实施,安徽省成功降低了居民的盐摄入量,减少了相关慢性病的发病率,推动了健康饮食的普及。
然而,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盐制行业的监管,提高盐品质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以确保盐改方案的长期效果稳定持续。
安徽省物价局、盐务管理局关于确保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盐务管理局关于确保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皖价电[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盐务管理局关于确保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的紧急通知(皖价电[2003]23号2003年4月29日)各市、县物价局、盐务管理局:近期,全省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抢购食盐的情况,部分地区因分装能力限制而导致短期提货不畅,少数食盐经营户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盐价,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在我省出现“非典”之际,确定合格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尤为重要,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供应。
各地盐业公司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调运、进一步充实库存,确保合理库存,尽可能安排人员加班加点进行分装,确保市场的合格碘盐供应。
二、采取措施,稳定食盐价格。
食盐属政府定价品种,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严禁提价,严禁变相涨价。
特殊情况,各级盐业公司要在城市主要街道、主要商场设立食盐直供点,保障市场供应,保证市场不脱销。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盐价等违法行为的经营户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同时,盐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物价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乘机销售劣质盐、私盐、非碘盐、散装盐等违法行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四、加强宣传,保证食盐市场平稳有序。
各地盐业公司要积极协同物价等职能部门,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张贴告示等形式将当地食盐的价格、分装、供应、举报电话及食盐的充足储备等相关情况告之人民群众,消除其紧张心理,稳定市场秩序。
盐业管理规定
盐业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盐业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X行政区域内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购销、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X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盐业发展,承担食盐供应协调、本X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资质许可以及工业盐管理等职责。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行使《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以及本规定确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卫生健康、价格、粮食物资储备、商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食盐定点生产资质)本X依法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在本X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未取得本X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X生产食盐。
本X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食盐生产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盐产品应当包装后出厂,未经包装不得出厂。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并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
第六条(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本X依法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X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级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未取得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不得在本X批发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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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的开发和盐的生产、运销活动,均须遵守《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计划负责盐的分配、调拨和市场管理。
地、市、县盐务管理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政管理工作。
未设立盐务管理局的县(市),其盐政管理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章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
第四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盐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向地矿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五条制盐企业必须取得轻工业部发给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盐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办制盐企业不得采用平锅熬制食盐,现有采用平锅熬制盐的企业应限制生产,逐步淘汰。
平锅熬制的盐产品,只能作工业用盐,不得作食用盐销售。
第三章运销管理
第六条食用盐、供应出口盐、国家储备盐、减税工业盐和其他行业用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实行计划管理。
全省年用盐计划,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批准后由省盐业公司组织实施。
省内制盐企业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后增产的盐,应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销售。
第七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已设有盐业公司的地方,不再另行成立盐业批发机构。
未设立盐业公司的县(市),由邻近盐业公司批发供应。
少数交通不便的地方,盐业公司可委托当地供销社转批。
第八条食盐零售业务,由城市蔬菜、副食品经营单位和农村供销社经营。
农村供销社无销售网点的,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集体商店和持证个体工商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第九条年用盐量五千吨以上的碱厂实行定点供盐,其他企业用盐由当地盐业公司供应。
第十条盐业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并保持定额储备。
各零售企业必须把食盐列为必备商品,保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十一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受到污染的食用盐;
(三)使用非食品包装袋灌装的食用盐;
(四)土盐、硝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五)平锅熬制的盐。
第十二条各盐业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价格规定,严禁乱涨价或变相涨价。
第十三条在碘缺乏病地区,盐业公司及其他经营食盐的单位,应按《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规定供应加碘食盐。
未加碘或达不到规定含碘标准的食盐,不得销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资源破坏的,依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影响盐的供应,造成市场混乱的,由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盐的,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盐,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食物中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阻碍盐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盐务缉查罚、没款项,按规定缴同级地方财政,不得提成、截留和坐支。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
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