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律非法学复试——民法整理
法律硕士非法学“民法”精简背诵笔记
民法1、民法调整对象及特点:①人身[平等;人格身分,不具财产内容;某些人身是财产前提]②财产[平等;意见自由;内容;有偿]①立法准则②行为指导③解释准则④裁判依据、弥补漏洞;[参加;协商合意;决定负责]⑵公平[主体,确定权义关系;司法机关纠纷公平合理]禁隐欺;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履行权;合理补救]⑷禁止权利滥用[不超法政德;]⑸公序良俗[政治、经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2011 简】[最基本;区别:①转让与否②保护方法补偿或恢复] ⑵绝对、相对[义务人是否特定、协助、消极] ⑶物权与债权[客体]7、民事法律关系内容:⑴权利[①依法享为权益自由②为不为一定行为③请求机关保护]⑵义务[①法定或约定②范围内③必须履行]8、民事权利类型:①财产、人身②支配、形成、请求、抗辩③绝对、相对④主、从⑤既得、可得[要件具①规范②主体③事实11、民事事实分类:①事件:自然事实意志无关客观现象②行为:意志支配活动[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准-主观上无客观上产生]:利义③内、范法定性④与人身不可分离14、监护人职责:①保护人财权②担法定代理③教育照顾15、宣告失踪:①下落不明2年②利害关系人申请③法院依程序2年,证明立即)②利害关系人申请按顺序③依法定程序21、法人行为能力特征:①同时生灭②范围③机关实现①特许②核准③准则④放任[目宗组范;程序]②财产经费③名称组织机构场所④独立承担民责【2009简】[务期调违]②解散[宣、自]③依法宣破产④其它[币物知地劳]④生产经营场所⑤其它标28、合伙人一到同意事项:①名称②范围场所③转让处分知权其它财权④不动产⑤合伙企业担保⑥聘以外①意表为要素②设变改终为目的【201230、民事行为的分类:①单双方[合致、对应]②单双务③有无偿④诺成实践⑤要式非要式⑥主从【以下为2010【2005 简】[不能独]③欺胁迫使违反真实意思④恶意35、欺诈行为特点:①故意②行为③陷于错误认识,基于认识行为36、胁迫: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亲属预告危害发生恐惧①违法②重大③可能发生④因果关系[①性质②标的③价金;]40、效力待定的行为类型:①限制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后果:尚未履行有权拒履或无权要履正在履中[恶患损国集三][有权;必须本人的不不得代:①人身性质②法定或约定特定人42、代理种类:①委指法②本代[本、法]再代理[全部或部分]③显名、隐名[以代理人名义相对人知道或应知常见:①表见授权②授权不明③终止后【2004 简、2005分析】45、代理终止:共同原因①本人死②代理人死丧;委托原因①期间事务②取消辞去③法人终止;法指定原因:①恢复②取消指定③监护消灭46、代理仍有效:①不知死亡②某一任务完成③继承人全体承认④已经进行为继承人利益47、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①后果②条件被动适用不可追回③其间不同:可变48、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范围:①债请求权②物权[返还、恢复]不适用:①物排妨消危确权②侵停侵消危、【2008 简】完全[所有权永久全面支配]定限[特定范围支配,他物权]②用益[使用收益为内容对他人特一2004 简】③主、从④动产、不动产]②物权法定[种类、内容]③公示公信[存52、不动产登记类型:①变动②预告③变更④异议51、动产物权变动:①简易[受方已占合意完成]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告知占有人]③占有改定[出方仍[所有及他物]②返还原物[合法占有人]③排妨消危④恢复原状[损害事;违法行;[对人、对物] ①全面性②整体性[单一性统一支配]]④排他性⑤永久性54、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内容①占有②使用③收益④处分;限制①不违法②不妨害他人③保护环自资④公益需要依法对集地征用或将其它收归国有55、所有权原始取得:①生产②先占[无主、动产、占有意思]③添附[混附加]④拾得遗失物⑤发现埋藏物⑥善意取得;传统要件①动产②让人无权③受让有效交换④善意物权法要件①受让人善意动不动②合理价格③交付登记【2007 简】56、继受取得①买卖②互易③赠与④继承遗赠[转、抛、强制、主体消灭][双重权义]④形成[共经目标或需要]权利①依法额共同②分割请求③优先购买④份额担保⑤物上请求]④客体[专有、共有]【2006简】①专有[构造、使用、登记]②共有权③成员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几种:①地②建筑③排承内容:①收益②农庭承包转包、互换、转让;拍的转上、抵押、入]⑤排它性;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出资、转让、抵押][所有人使用人]②内容[利用他[独立物权]②依据[合同法律]③内容[限度,有无偿]④前提[相邻]]③不可分性[受清偿前对担保物整体主张]④物上代位性[但保财产保险金、赔偿金][动不动权]③不转移占有【2005 简】][企业留置除外]种类:意定法定;单一多数;简单选择;77、特定物种类物区别:①特可能交付前发生履行不可能②特双方可约定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时间78、占有概念特征:对物事实首领状态[事实非权力] ①限于物②事实支配控制;分类:善恶、暴和、直间、自他79债发生依据:80、债主体变更:要件:有效债务;协议;可转移;债权人同意]③概括转移[一方][事件]①一方获利②他方受损③因果关系④无依同①向特定不特定人②属意思表示;区①目的②条件[邀请人确定就可]③效力]③理解争议按正常解释,两种不利于提供方87、缔约过失责任及要件: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诚合同义务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①恶意磋商②故意隐虑假情况③泄漏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⑴违反先合同义务⑵信赖利益受损⑶因果关系⑷违方一方过失【2007 分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89、效力待定合同:①限未经同意②无权代理③无权处92、不安抗辩权:先履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债能力情况中止①同一合同双方互负债务②主张一方先履行且已届清偿期③有确争证据证明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93、合同保全概念内容:任何责务人原则上对外承提无限责任其一般财产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总担保94、债权人代位权:怠于使行第三人权利危害债权人以自名义代位①对第三人享有②怠于行使可能危及债【2007 案、2009分析】成立要件:客观⑴处分财产[①放]⑵发生法律效力⑶造成损害;主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无偿客观有偿同时主客观;96、合同担保:促使债务人履行、保障债权人实现措施;一般担保[全部财产如保全]特定担保[特定财产第]分类:约定、法定;人保、物保;[意思表示真实]③主合同合法有效④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先诉抗辩未经诉仲对债务人财产依法执行仍不能履行前]②连带【2011 辩】为担保合同订立、成立、生效、履行、由当事人在订时或订后到履行前给付一定数定金或替代物①约定担保不超主合同标的20%②金钱担保,多重效力③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日起生效从属性101、定金种类:①订约②成约[支付作为成立要件]③解约④违约定金[担保履行;证明成立;预付款] 102、违约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⑴性质[担保、支付] ⑵效力[除提保外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功能制裁][约、法]③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④使债权债务消灭104、合同解除条件:法定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②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③一方[自己承担,对自要件:①有效合同②违约行为③不存在免责事由[法定,约定]108、违约责任承担方式⑴继续履行[①金钱债②非金钱原则上继续特定除外:法律事实上不能;标的物不适强制;费用;合理期限未要求]⑵补救措施⑶支付违约金⑷赔偿损失[可获利益]109、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一行为同时违反合同及侵权规范符合违约侵权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原因①侵权违约②违引侵,受损一方选择一种110、人身权概念特征:与人身密不可分直接财产内容民权①非财产性②专属性111、人格权身份权区别:①主体[身份限自然人]②客体[人格要素身份关系]③取得[出生或成立]④存续期限112、人格权:⑴身体[物质器官]⑵健康[生理机能劳动]⑶姓名⑷名称⑸肖像⑹名誉⑻隐私⑼尊严⑽信用⑾生命[荣名誉区别①来源②内容褒扬③范围特定④剥夺撤销]113、身份权:①配偶权②亲属权114、知识产权概念特征作用:民事主体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总称①专有性[同一成果不能有两个①保护创造者权②鼓励创造③促进成果传播应用④科经文社发展特点:秘密、新颖、条所述获使批116、婚姻家庭法原则:①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⑤计划生育117、婚姻成立要件:实质⑴必备[①完全自愿②18、20]⑵禁止[①有配偶②直系三代内旁系③病不应当];形式118、无效婚姻:①重婚②亲属③婚前病婚后未俞④年龄119、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登记机关或法院;本人,登记起一年恢复自由一年;除斥期;120、法定离婚条件:①重婚同居②暴力虐待遗弃③赌毒恶习④分居2年(感情不和)限制离婚条件:①军6个月;[平等行使继承及代位继承;以身份而非性别依据;同一顺序不因性别而差异]③养老育幼[①法定照顾②遗嘱保留③分割时胎儿④儿媳女婿]④互谅互承权127、代位与转继承区:①死亡时间②主体③性质[二次、替补]④范围[代只适用法定,转遗嘱也可] 【2006 简】。
法硕非法学民法背诵版
第一章绪论1.民法概念特征4 渊源2 4/12.民法的解释概念内容3方法7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3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45.民法基本原则5意义46.自愿原则37.公平原则28.诚实信用原则3 功能29.禁止权力滥用原则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0.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2分类311.财产法律关系vs人身法律关系212.民事权利概念内容3 分类5 保护213.民事义务概念内容314.物的分类415.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分类2第三章自然人1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法律特征4★★★1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法律特征3★★★18.监护人未成年3 精神病人519.监护人的职责320.宣告失踪概念条件3★★21.宣告死亡概念条件3★★22.个体工商户概念法律特征523.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法律特征424.个人合伙概念特征6★★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25.法人概念法律特征4 分类4★设立原则4 成立条件4★★★26.社团法人vs财团法人6★★★27.法人vs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主要区别3★★★28.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特征3★★★29.法人的变更4 终止430.非法人组织概念特征5★★3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5★★3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8★★33.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事项6★★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34.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2★★分类6★★形式235.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4★★★★36.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点★★37.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3 类型6★★★38.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类型2★★39.显失公平概念特点3★★★40.无效民事行为vs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3★★★4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3★★42.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3第六章代理43.代理概念法律特征4★★★适用范围2 种类344.代理权行使规则3★★45.表见代理概念构成条件4 ★★★★常见情形3★★46.委托代理的终止347.法定、指定代理的终止348.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仍然有效4★★★第七章诉讼时效49.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3★★★50.短期诉讼时效4 长期诉讼时效351.诉讼时效中断2 中止2★★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52.物权概念内容4 特征6★★★分类45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54.不动产物权的变动355.动产物权的变动456.物权的保护5第九章所有权57.所有权概念特征6★★权能4 限制4★★58.所有权原始取得6★★继受取得4★59.善意取得概念条件3★★★第十章共有60.共有概念特征4★★61.按份共有概念特征6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5★★63.共同共有概念特征3★★64.共同共有人的权利2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6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特征4★★★内容3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66.相邻关系概念特征3★★★处理原则2第十三章用益物权67.用益物权概念特征3★★★种类6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登记对抗>概念特征5★★★承包人权利3 义务469.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概念特征5★★★使用权人权利4 义务470.出让、转让vs行政划拨5 ★★★71.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特征4★★★内容372.地役权<登记对抗>概念特征6★★★★地役权人权利3 义务273.地役权vs相邻关系4★★★★第十四章担保物权74.担保物权概念特征4★★★登记生效不动产、不动产权利、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登记对抗动产75.抵押权概念特征3★★76.可抵押财产7 不可抵押财产677.抵押人权利1 义务3★78.抵押权人权利3 义务1★79.质权概念特征3★★80.质权人权利4 义务3★81.出质人权利5 义务2★82.权利质权7 123交付设立 456登记设立83.留置权概念特征3 成立要件4★★★84.留置权人权利5 义务3★第十五章占有85.占有类型3第十六章债权86.债概念特征487.债权概念特征5★★★88.债的分类689.债的发生根据590.债务转移的要件4★91.债的消灭692.抵消概念法定抵消要件4★★93.提存概念条件3★★94.不当得利概念构成要件4★★★95.无因管理概念构成要件3★★★第十七章合同95.合同概念特征3★★种类596.要约概念条件4★★★ vs要约邀请2/3★★★97.承诺概念条件4★★★98.格式条款概念特殊要求3★★99.缔约过失责任概念适用情况3★★★构成要件4★★★100.无效合同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3效力待定2★★101.全面履行原则6★★102.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构成要件4★★103.先履行抗辩权概念构成要件4★★104.不安抗辩权概念构成要件3★★★105.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成立条件4★★★106.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成立条件3★★★107.保证概念特征3 设定4★★★★108.定金概念特征4★★109.违约定金效力3 vs预付款3★★110.合同解除概念特征4★★法定条件5★★★111.违约责任概念特征5★★构成要件3★★承担方式4★★第十八章人身权112.人身权概念特征3★★113.人格权vs身份权4★★114.名誉vs荣誉4★★第十九章知识产权115.知识产权概念特征3★★116.著作权vs邻接权3★117.邻接权内容4118.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2119.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3★★120.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范围6121.专利权无效 5★122.专利权的强制许可3★★123.不是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5★★124.商标权内容3★撤销5125.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5126.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3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127.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2 基本原则5128.结婚的实质要件5129.婚姻无效的情形4130.夫妻人身关系3 财产关系3131.夫妻共有财产5 个人财产5★132.感情却已破裂的判断标准5(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4)133.离婚时的救济方式3134.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4135.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3136.继承概念特征4★★分类3137.继承权概念特征4★★★丧失4★★138.继承法的基本原则4★★★139.法定继承概念特征4★★适用情形5140.法定继承人的顺序2(精神病人宣告死亡)141.代位继承概念条件4★★★142.转继承概念特征2143.代位继承vs转继承4★★★144.遗嘱概念特征4★★形式5 有效要件4★★无效情形5★★145.遗嘱继承概念特征4★★适用条件3★★146.遗赠概念 vs遗嘱继承4★★★147.遗赠抚养协议概念特征4★★★148.遗赠抚养协议vs遗赠4★★149.遗产概念特征4 范围7150.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2★★★15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6★★★15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4★★★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153.侵权责任概念特征4★★154.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4155.侵权责任的方式8156.精神损害赔偿4★★157.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要件3★★158.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5★★外来原因4★★159.共同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4★★★160.共同危险行为概念构成要件4★★★161.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4 16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3。
东南大学法律非法学复试——法理学重点
5、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平和正义。
4.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2010年简答题)
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范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假定,又称为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1、司法的被动性:不告不理
2、司法的中立性:消极中立
3、司法的形式性:严守程序
4、司法的专属性:仅限于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不可转授
5、司法的终极性:判断具备权威性和最终性
14.法律制定的原则包括哪些?
答:立法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立法活动始终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是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法律制定的原则包括: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在于:
(1)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4、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也必须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满足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
8.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与联系(2005年简答、2010年分析、2013年简答题)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3、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也要互相监督,保障司法权正确行使。
法硕(非法学)考试民法学复习小建议
法硕(非法学)考试民法学复习小建议一、在民法复习中注意的一些方面在特殊侵权领域,只有建筑物和地面施工人致人损害这两种特殊侵权形式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其余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
优先受偿权的民事主体与优先购买权主体的区别:一般而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主体包括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和特种债权人(破产企业的职工、特定情形下的税收部门)等。
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租赁合同的租赁权人享有的是优先购买权,而不是优先受偿权。
注意,其他情形的优先购买权,包括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
在人格权体系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和姓名权;只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名称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名誉权和荣誉权。
在其他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否由自然人专属享有,得依据权利的不同性质实施判断,例如,配偶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监护权、发明权、专利权等,则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
注意:自然人和法人也都享有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地上权、典权等,也可以就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如自然人办理房屋抵押,或者法人将电脑质押给银行等。
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
适用不当得利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受到公序良俗等的限制,具体而言,下列情形不适用不当得利:(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025东南大学法学院复试名单
考生姓名 孙碧雅 梁锡祥 沙漪荷 段宣荣 张梦圆 方勇 刘晶 房韵青 张明丹 王萱 李聪 施倩倩 王敏 唐博 葛淑怡 高晴梅 牛芳芳 陈迪颖 殷禹 陈洪安 刘肇旺 常春春 周静 王雅丽 张宇茹 罗娜 宗安琪 张帅 于亚 胡冰冰 孙宁 顾志君 朱彬 谢孟芸 陆叶 姜璐 郝静 周勤 曹蕾 李杨 仓洁蓓 梅雪 胡玉阁 胡静静 蒋素梅 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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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2013年法硕复试基本要求
东南大学2013年法硕复试基本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基本要求如下:一、学术学位:学科代码和名称政治外语业务一业务二总分01哲学50509595330 02经济学55559595360 03法学55559595340 04教育学5555185325 0403体育学4545200310 05文学55559090350 07理学50509090320 08工学(不含0812,0835)505090903300812 083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5050908032010医学5050170295 12管理学55559595370 13艺术学45459595325二、专业学位学科代码和名称政治外语业务一业务二总分0251 0254 0256金融硕士国际商务硕士资产评估硕士555595953600252应用统计硕士50509090320 0351法律硕士(非法学)505090903200451教育硕士5555100100325 0552翻译硕士555590903500851 0852 0853 0953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不含085211)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硕士50509090330085211计算机技术50509080320 1051临床医学5050170295 1053公共卫生硕士5050170295 1253会计硕士120552151251 1252 1254 1256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110451701351艺术硕士45459595325说明:1. 生源充足的院(系、所)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和计划数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本学科(专业)复试要求。
考生须达到报考院(系、所)学科(专业)复试要求才能参加复试。
实行差额复试,由各院(系、所)组织。
2. 统考考生(不含参加管理类联考考生)总分超过专业分数线20分以上,单科(限一门)可降2分。
江苏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与国际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江苏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与国际法重点知识点总结近年来,法学专业的热度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考取法学硕士学位。
作为法学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和国际法的复习备考是考生们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针对江苏省考研法学中民法与国际法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一、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考生需要对这些基本原则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问题中。
2.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益民事权利是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力,而民事权益则是保护个人权益的一种具体形式。
考生需要掌握民事权利与民事权益的概念和区别,并能够分析具体案例中的权利与权益关系。
3.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考生需要熟悉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实际行动表示意思、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考生需要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效力和无效性规定,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和操作方法。
5.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生需要掌握合同的定义、成立、效力、变更和解除等基本规定,以及各类合同的特点和适用原则。
6. 侵权行为与救济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救济是受害人为恢复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法律行动。
考生需要了解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同时掌握民事救济的种类和适用规则。
二、国际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定义与特点国际法是独立于国家法的一种法律体系,它规范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考生需要明确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
考生需要熟悉各类国际主体的性质、地位和权利义务,并能够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3. 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法硕(非法学)梯度复习—民法
法硕(非法学)民法:1.绪论:讲了三节知识点,民法概述、民法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讲了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解释、民法原则等,这一章节的知识点是考的选择的题,比如说,给你一段话,然后让你判断是民法解释里面的什么解释。
(1)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和民法的特征,民法的渊源和民法的解释,都是很重要的概念,所以一定要记清楚并且重点理解民法的解释和民法的空间效力(2)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贯穿民法的总的框架和线条,民法的责任就是违反了人身和财产关系。
(3)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贯穿的全部原则2.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章节讲了四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法律事实。
这一章主要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来贯穿的,所以民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和义务是讲的民法的总的知识的框架。
(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这里讲了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权利和义务,而且告诉我们权利和义务各自的关系,来为我们之后的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做铺垫(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就是贯穿民法的全部的知识点,比如在后面什么叫做合同,大家就能从这一点来区分,讲的是民法主体,民法客体,民法的内容,这几个方面一起构成啦合同,内容里面有包括了权利和义务,所以为民法划了一个圆圈。
(3)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是讲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这个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这一章节讲了六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主要讲的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以外有民事权利有义务的人,所以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展开的来贯穿于全章。
(1)自然的民事权利能力:讲了什么叫做自然人,还有自然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节讲的是自然人满足那些条件的时候才是民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承担完全责任(3)监护:这节讲的是,监护的对象和监护的具体职责,这是这节的重点知识点(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这个就是重点来讲了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条件以及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后果,尤其是宣告死亡,夫妻关系这块,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如果没有死亡再次结婚,这属于典型的重婚罪,不是宣告死亡之后的每一个法律效力都是针对双方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这个知识点的拓展的地方(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讲的就是自然人之外的一种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6)个人合伙:要掌握一定要知道个人合伙的条件,以及他们最后的责任,因为他们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这一章节里讲了四节,法人概述、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非法人组织,讲这一章节就是为了和前面的自然人做一个区分,然后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1)法人概述:讲了什么叫做法人,法人的分类(2)法人的民事能力:有了民事能力才能承担责任,所以这里的民事能力讲的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法人能够承担责任】(3)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讲了法人的设立和终止和自然人之间的区别,所以法人之间才能有从成立到终止的需要满足的条件(4)非法人组织:这一章是区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个框架,就是说明非法人和法人承担的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同时引出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已经连带无限责任。
民法研究生复试面试题库
(一)民法复试笔试的题目1.25条判断(一题2分,总共50分)判断部份比较基础,知识点也较为分散,要好好复习。
2.两条案例(一题30分,总共60分)案例是考查合同和物权归属。
个人觉得案例部份是笔试最难的地方。
考查的要点包括合同的无效及其后果,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善意取得,遗失物无权处分,买卖不破租赁等等。
3.论述(一题40分)论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联系、交织和融合。
(二)民法复试面试的题目1.物权公示公信2.涉他合同3.附义务的赠与4.物权的保护方法5.预期违约6.所有权保留在物权法中体现7.信赖利益8.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催告权和追认权9.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10.无名合同11.物权法定12.豫备登记的含义 我国物权法是否有前置程序13.物权的作用14.物权的概念15.可预见规则16.物权法理论在物权法中没有体现的容17.违约责任的相对性18.合同的概括转移19.债务抵充20.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21.合同解除的效力22.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23.建造物区分所有权24.征收和征用的合用25.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的区别26.技术合同27.后合同义务28.权利质押29.瑕疵履行30.要约和要约邀请31.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32.违约金的种类33.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34.国家、集体和使人所有权平等保护35.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36.责任竞合的处理37.可撤销合同38.交付的种类39.合同法与侵权法40.如何理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而自动续期41.地役权与相邻权42.撤销权性质43.瑕疵给付44.物权优于债权45.与有过失46.损益相抵47.效力待定合同48.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49.代物清偿50.建设用地使用权51.对用益物权的理解52.债的担保与保全53.债的免除54.物权法颁布的意义55.共有财产的种类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56.善意取得;57.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58.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59.侵权制度和债权制度;60.合同的解除;61.效力待定合同中第三人的撤销权和催告权;62.伤害赔偿中的原则;6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民法复试准备
民法复试准备一、导言民法复试准备是针对民法学领域的重要环节,旨在检验考生对民法基本理论、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的掌握程度。
为了在复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我们需要对民法学进行全面、深入的学习和理解。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概念、核心理论和实际应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为民法复试准备提供有益参考。
二、民法基本概念复习1.民法的定义与性质民法是一部关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具有平等性、自愿性、等价性和独立性等特点。
在我国,民法分为民法典和商法两个部分。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部分,为民法适用提供了指导。
3.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包括物、权利和行为;内容则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4.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义务则包括合同义务、侵权责任义务等。
民事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共同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核心理论探讨1.民法的法源民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和判例。
在民法适用中,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民法解释方法民法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等。
正确运用解释方法,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四个要件。
4.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等,其承担方式有财产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四、民法实际应用分析1.合同纠纷处理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分析
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分析1. 前言在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中,对于民法相关知识的掌握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备考要点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取得好成绩。
2. 考试内容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2.1 民法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主要围绕着民法的起源、发展、性质、功能等基本理论进行考察。
考生需要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目的,掌握民法的分类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构成。
2.2 民法主要内容这部分内容涉及到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主要民法制度。
考生需要熟悉各项制度的基本概念、要素和适用范围,理解各种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2.3 民法典新规定最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是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考生需要熟悉新民法典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新规定,例如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
3. 考试形式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一般采取开卷考试的形式,鼓励考生在考场上运用逻辑思维和法学知识解答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选择题选择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民法基本概念、原则和细节的掌握程度。
考生需要根据题目中的描述和选项,选择正确的答案,考虑到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法规要求。
3.2 简答题简答题要求考生对于特定的问题进行简明扼要的回答。
考生需要结合基本理论和具体案例,阐述自己对于问题的理解和见解,同时给出合理的法理依据和分析。
3.3 论述题论述题是考试中的较难部分,要求考生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考生需要根据所给的问题或命题,展开全面的分析和讨论,运用法学知识和案例解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结论。
4. 备考要点为了成功备考法硕非法学民法考试,考生需注意以下要点:4.1 全面掌握知识点考生应全面掌握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和新民法典的规定。
特别关注重点知识点,包括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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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4)1.民法的本质 (4)2.代理意义及其要件 (4)3.侵权及其分类 (7)4.债的保全 (10)5.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 (12)2015 (13)●1、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3)2、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
(13)3、自物权和他物权 (14)●5、谈谈对我国大陆民法典的涵盖内容和立法技术的看法 (16)2014 (16)1、民法的权利类型有哪些,并举例。
10’ (16)2、物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0‘ (17)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10’ (18)●4、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规定的不同? (19)5、比较公司股东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
(19)2013 (20)1、何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20)2、论述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同效力类型及其内容? (20)4、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23)5、何为登记对抗主义?我国物权法有何规定? (24)2010 (24)●抗辩权和请求权的比较 (24)2、比较抵押权和和质权的异同 (25)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26)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26)●5、意思表示欠缺的概念和类型 (26)6、时间的经过对于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效果 (26)●7、公司法人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26)2009 (27)1、阐述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两者关系 (27)2、何为物权法定主义?立法理由何在? (28)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几种? (28)4、何为撤销权?何人有撤销权? (29)5、因欺诈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及效力如何? (29)●6、代理行为与雇用、委托、合伙等有何关系?试说明之? (29)7、何为无权代理?其原因及种类? (29)8、抵押权与质权有何重要不同? (30)●9、权利可以分为公权与私权两大类,试说明其意义及区别标准? (30)●10、第三人负担合同(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与保证合同有何不同?其效力如何?30 2008 (30)1、什么是民法?性质如何,试说明之(10分) (30)●2、请求权与债权的区别(5分) (30)3、代理权的意义和性质(5分) (31)4、物权法定主义,立法理由何在(5分) (31)5、担保物权及其种类(5分) (31)6、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立法理由(10分) (34)7、定金的意义及效力(5分) (34)8、何谓债的标的,要件包括? (5分) (34)9、侵权行为及其分类(5分) (34)10、代位权的效力(5分) (34)面试 (34)1、机动车辆特殊侵权责任 (3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35)3、民事诉讼责任举证倒置 (35)4、合伙的类型和责任 (35)5、定金罚则 (35)6、合同的类型和效力 (35)补充其他: (37)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7)2.合同的担保 (38)3.医疗损害责任 (40)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40)20161.民法的本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国家介入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从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2.代理意义及其要件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法律特征有:(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4)本代理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5)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1.代理人须有复任权:①被代理人事先同意的;②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须转托手续。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3)代理权的行使规则(2015 年简答、2015 法学简答)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1)自己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双方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无权代理的概念及效力(2010 年法学论述题)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1、构成要件a)代理人欠缺代理权;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c)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欠缺代理权以外的其他生效要件;d)非属于表见代理。
2、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3、法律效力(1)因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2)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自始有效。
4、无权代理会产生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1)追认权:①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
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③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拒绝权:①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
②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③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 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权(恶意相对人也可行使催告权):①它是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②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从而产生无权代理的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2)撤销权:①它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利。
②在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与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而且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认了。
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依法丧失撤销权。
(3)代理人和第三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使上述权利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必征得他人的同意。
(4)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并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5)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条件(2004 年简答题、2005 年法条分析题)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其构成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
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6)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7)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8)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形有哪些?(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的。
(2)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的,代理人继续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