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2023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八
2023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八第十五章用益物权本章重点掌握5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旳使用收益为目旳而设置旳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旳对其承包经营旳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旳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旳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旳权利。
5、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旳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旳权利。
二、简答题1、用益物权旳特性。
用益物权旳特性:①具有用益性,即以物旳使用收益为目旳旳物权;②具有独立性,即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③占有性,即即以实际上支配占有用益物为成立条件;④客体一般是不动产,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也可以成为用益物权旳客体。
2、(★)土地承包经营权旳特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旳特性: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旳目旳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②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但不限于此。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旳客体是农村土地。
包括农村集体所有旳土地或国家所有交由集体使用旳土地。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旳获得具有严格旳程序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旳,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行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协议。
3、宅基地使用权旳特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1)宅基地使用权旳客体是集体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旳主体具有特定性。
限于该农民集体旳组员。
(3)宅基地使用权旳目旳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期限性和流通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旳权利,这一权利没有期限旳限制,只要土地上旳住宅存在,宅基地旳使用权也同步存在。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一、引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
本文将对民法学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汇总整理,旨在系统梳理该学科的精华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的知识。
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民法学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学问,主要包括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制度、合同法、侵权责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2.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经历了法典时代、宪法时代和现代民法典时代的发展阶段。
现代民法学兴起于18世纪,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学、法国民法学和美国民法学等学派。
三、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也可能无效。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1.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内容民事权利一般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履行方式民事义务一般包括支付义务、交付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履行方式可以是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物履行等。
五、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要件、效力要件和合同的解释等。
2. 合同的种类和效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一般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大全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及保护对象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一切法律保护的权益,包括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个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人格权的内容和特点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了人的身体权、精神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点是固有性、不可变更性、不可放弃性和不可侵犯性。
3. 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人格权并非绝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保护。
相关的规定包括了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依法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并应当独立享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2.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年龄、婚姻、监护、行为能力委托等方式,终止则是通过成年、婚姻、监护解除等方式。
3. 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因为精神障碍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符合法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要求,合法享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民事法人1. 法人及其分类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团体。
法人主要分为了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法人。
2. 法人的设立和登记法人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和法人资格条件,法定程序设立,民事法人人通过公示等手段完成登记。
3. 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自己的名义行事,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承受独立的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主体主动作为以及遵从一定的意志,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及实践行为的统称。
自考《民法学》知识考核点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历史沿革(识记)民法的对象(识记)财产关系(识记)人身关系(识记)民法的性质(识记)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识记)民法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识记);民法的历史沿革(领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任务(领会)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领会)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领会)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应用)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应用)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应用)(识记) (领会) (应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识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识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识记)民事权利的分类(识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识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识记)(二)领会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领会)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领会)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领会)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领会)民事权利保护方式(领会)民事责任的分类(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应用)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应用)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应用) 第三章自然人(一)识记自然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识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识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识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识记)住所的概念(识记)监护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识记)监护人的撤换的条件(识记)监护的终止(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识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识记)撤销失踪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识记) (二)领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领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领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领会)住所的法律意义(领会)监护的目的(领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领会)(三)应用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应用)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应用) 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用)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应用)第四章法人(一)识记法人的概念(识记)法人的特征(识记)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识记)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识记)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识记)公司法人的种类(识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识记)法人机关的含义和种类(识记)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识记)法人财产的特点(识记)法人责任的特点(识记)法人变更的概念(识记)(15)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情形(识记)(16)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识记)(17)法人清算的概念(识记)(18)清算组织的职责(识记)(二)领会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领会)法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领会)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领会)法人设立的条件(领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条件(领会)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条件及后果(领会)(三)应用分析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应用)说明法人的行为和负责人越权行为的后果(应用)分析说明法人的责任、法人投资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应用)第五章非法人组织(一)识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合伙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合伙的内部关系(识记)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识记)入伙的条件(识记)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非法人组织的种类(领会)合伙的分类(领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领会)合伙人任意退伙与法定退伙的条件(领会)合伙解散的原因和清算人的职责(领会)(三)应用说明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异同(应用)分析说明合伙人入伙、退伙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应用)分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应用)说明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责任(应用)分析说明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的承担(应用)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识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识记)物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动产和不动产(识记)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识记)主物和从物(识记)原物和孳息(识记)消耗物和非消耗物(识记)可分物和不可分物(识记)特定物和种类物(识记)代替物与不代替物(识记)货币的概念和特殊性(识记)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物的各种分类的意义(领会)有价证券的分类(领会)(三)应用分析法律上物的特征(应用)说明有价证券权利转移的不同方式(应用)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识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识记)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识记)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识记)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识记)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识记)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识记)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识记)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识记)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识记)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容(识记)意思表示的形式(识记)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识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识记)(15)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识记)(16)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识记)(17)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18)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19)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20)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21)撤销权的概念和消灭的原因(识记)(22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识记)(2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识记)(2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识记)(二)领会民事法律行为各种分类的意义(领会)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领会)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领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特征及分类(领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领会)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应用)以实例说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及效力(应用) 以实例说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用)以实例说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应用)以实例说明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应用)分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用)第八章代理(一)识记代理的概念(识记)代理的特征(识记)代理关系的当事人(识记)代理的适用范围(识记)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识记)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识记)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识记)本代理与再代理(识记)代理权的概念(识记)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识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识记)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识记)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识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识记)(15)表见代理的概念、条件和后果(识记)(16)代理权消灭的原因(识记)(二)领会代理的意义(领会)再代理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领会)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应用)说明委托授予代理权的要求(应用)分析代理中会发生的责任(应用)举例说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情形(应用)以实例说明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常见的情形和后果(应用)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一)识记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识记)时效的性质(识记)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识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普通诉讼时效(识记)特别诉讼时效(识记)诉讼时效开始的概念(识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条件和后果(识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事由和后果(识记)期日、期间的概念(识记)(二)领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领会)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领会)诉讼时效中止与延长的区别(领会)期限的分类(领会)(三)应用说明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及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应用) 以实例说明诉讼时效与斥期间的区别(应用)说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情形(应用)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具体情形(应用)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应用)第二编人身权第十章人身权概述(一)识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各种人格权的概念(识记)各种人格权的主要内容(识记)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识记)(二)领会名称权的特点(领会)侵害姓名权或名称权的构成要件(领会)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构成要件(领会)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人格权(应用)说明侵害人格权的除外情况(应用)第十二章身份权(一)识记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荣誉权的概念(识记)(二)领会荣誉权的主要内容(领会)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识记物权的概念(识记)物权的特征(识记)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识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识记)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识记)主物权和从物权(识记)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识记)(二)领会物权法定原则(领会)一物一权原则(领会)公示、公信原则(领会)物权分类的意义(领会)物权的排他效力(领会)物权的优先效力(领会)物权的追及效力(领会)(三)应用比较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别;说明物权变动原因和要件;第十四章所有权(一)识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概念(识记)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所有权的权能(领会)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领会)相邻关系的实质(领会)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领会)按份共有的效力(领会)共同共有的效力(领会)(三)应用利用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用)正确处理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应用)善意取得的构成和效力(应用)第十五章用益物权(一)识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农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典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效力(领会)农地承包权的效力(领会)地役权的效力(领会)典权的效力(领会)(三)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 农地承包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典权的取得和消灭(应用)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二、考核要求(一)识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担保物权的种类(识记)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质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抵押权的效力(领会)抵押权的消灭(领会)共同抵押权(领会)最高额抵押权(领会)动产质权的效力(领会)动产质权的消灭(领会)权利质权的效力(领会)留置权的效力(领会)留置权的消灭(领会)(三)应用说明抵押权的设立(应用)分析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应用)举例说明动产质权的设立(应用)说明各种权利质权的设立(应用)以实例说明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应用) 第十七章占有(一)识记债的概念(识记)债的特征(识记)债的要素(识记)债法的概念(识记)债法的特征(识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识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识记)主债与从债(识记)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识记)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领会: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领会)债权的特征(领会)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领会)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领会)(三)应用说明债的分类的标准和意义;第十九章债的发生(一)识记债的发生的概念(识记)债的发生的原因(识记)无因管理的概念(识记)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识记)不当得利的概念(识记)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识记)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识记)(二)领会无因管理的性质(领会)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领会)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领会)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的判断标准(应用)无因管理对于管理人的效力(应用)无因管理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应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的区别(应用) 比较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异同(应用)第二十章债的效力(一)识记债的效力的概念(识记)债的效力的分类(识记)债的履行的概念(识记)债的履行的原则(识记)债的履行的规则(识记)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概念(识记)受领迟延的概念(识记)债的保全的概念(识记)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债的不履行的后果(领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领会)撤销权的成立条件(领会)(三)应用债的发行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应用)说明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的构成条件与法律责任(应用) 分析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应用)分析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应用)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一)识记债的担保的概念(识记)债的担保的特征(识记)债的担保的方式(识记)保证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识记)共同保证的概念(识记)最高额保证的概念与特征(识记)定金的概念(识记)定金的性质(识记)(二)领会保证的成立条件和保证责任的范围(领会)定金成立条件和效力(领会)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领会)保证责任期间(领会)(三)应用说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应用)说明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应用)分析定金与预付款的异同(应用)第二十二章债的移转(一)识记债的移转的概念(识记)债的移转的特征(识记)债的移转的方式(识记)债权让与的概念(识记)不得让与的债权(识记)债务承担的概念(识记)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概念(识记)(二)领会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的区别(领会)债权让与的条件(领会)债务承担的条件(领会)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条件(领会)(三)应用以实例分析债权让与对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应用) 说明债务承担对债权人、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的效力(应用) 第二十三章债的消灭(一)识记债的消灭的概念(识记)债的消灭的种类(识记)清偿的概念(识记)代物清偿的概念(识记)清偿抵充的概念(识记)抵销的概念(识记)提存的概念(识记)提存的条件(识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识记)混同的概念(识记)混同的原因(识记)免除的概念(识记)债务更新的概念(识记)(二)领会债的消灭的效力(领会)清偿的法律效力(领会)清偿的成立条件(领会)抵销的效力(领会)抵销的构成要件(领会)提存的标的与提存的方式(领会)(三)应用分析债归于消灭的各种原因及其成立条件(应用)第五编继承权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一)识记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继承的主要分类(识记)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识记)继承权丧失的概念(识记)继承权放弃的概念(识记)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识记)(二)领会继承权丧失的性质(领会)继承权丧失的效力(领会)继承权放弃的效力(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应用)说明继承权的行使(应用)以实例分析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应用)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一)识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民(识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领会)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领会)代位继承的性质(领会)转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领会)(三)应用:分析代位继承的条件及份额(应用)说明继承份额的确定原则(应用)实例分析非继承人的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应用)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一)识记: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识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嘱的形式(识记)遗赠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二)领会:遗嘱的设立(领会)遗嘱的变更、撤销、执行(领会)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领会)(三)应用:以实例分析遗嘱的有效条件(应用)举例说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应用)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一)识记: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识记)遗产的概念和特征(识记)遗产的范围(识记)遗产分割的时间(识记)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识记)(二)领会:继承开始的意义(领会)遗产分割的效力(领会)(三)应用:说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用)分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范围和归属(应用) 第六编侵权行为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一)识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识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识记)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识记)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识记)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识记)(二)领会:侵权行为的分类(领会)共同危险行为的条件(领会)(三)应用:说明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应用) 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识记:归责原则的概念(识记)过错责任的概念(识记)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的区别(识记)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识记)推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识记)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识记)(二)领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领会)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各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应用)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识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识记)损害的概念(识记)因果关系的特点(识记)故意和过错的概念(识记)认定过错的标准(识记)(二)领会:损害的分类(领会)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领会)行为违法的形态(领会)(三)应用:以实例说明一般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应用)第三十一章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现违约责任的区别(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识记)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识记)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免责事由的含义和内容(识记)(二)领会:侵权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竞合的处理(领会)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领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领会)(三)应用:举例说明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及处理(应用)举例说明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适用(应用)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识记: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识记)产品责任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识记)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识记)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识记)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免责事由(识记)工作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识记)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识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与责任承担(识记)(二)领会: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领会)各咱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领会)(三)应用:比较各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条件和免责事由(应用)。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自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民法是规范个人和法人在日常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以确立和保护个人私法权益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分支,涉及到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和消灭。
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私人性、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协作性。
1.2 民法的来源和发展民法的源泉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经历了历史的变迁和改革的进程,从最早的《大清律例》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的内容和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1.3 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民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等方面,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适用民法时,需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自由意志和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2.1 民法的基本制度民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物权、合同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掌握各项制度的基本概念、要素和规定,例如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等。
2.2 民法的物权制度物权是指个人和法人对自己的物品享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了解各项物权的内容和特点,例如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用益物权的种类和设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等。
2.3 民法的合同制度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
在自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中,需要重点了解各项合同的要素和类型,例如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等。
2.4 民法的侵权行为制度侵权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责任和赔偿等内容。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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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新版民法学自考复习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整理自考民法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中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⑵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⑶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⑷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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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resource/bai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5下载券 3323人已下载下载还剩55页未读,继续阅读36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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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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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自考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自考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的是()A.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C.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D.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加强行政复监察工作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A.对桥梁管理欠缺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C.行政裁量不当D.乱摊派4、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
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章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城建局的行为合法,不予赔偿B.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C.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进行补偿D.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B.罚缴分离C.执法上审裁分离D.决策上审裁分离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
最新最新版民法学 自考复习资料 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已整理
自考民法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中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⑵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⑶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⑷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有: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一种财产关系;②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③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
最详尽自考笔记—民法学自考笔记
自考《民法学》重点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等价有偿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5)
自考“民法学”复习笔记(15)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法定之债包罗侵权损害补偿之债、不妥得利之债、无因办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协议之债。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本身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债的发生原因:协议不妥得利无因办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无因办理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办理或者办事得法律事实。
作为债的发生按照得法律事实,无因办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
无因办理得成立要件:办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办理得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无因办理办理人的义务:适当办理义务通知义务保管与结算义务无因办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必要债务不妥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按照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不妥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不妥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按照不妥得利的基本类型: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妥得利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2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妥得利1基于受益人本身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妥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妥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妥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妥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妥得利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妥得利: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不妥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妥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妥得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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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等价有偿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我国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也有私法公法化二、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等价赔偿二、自愿原则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含义: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内容: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2、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二、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优于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一、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
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主要有:(1)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
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根据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1、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
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分为: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根据权利的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分为: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根据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分为:原权、救济权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分为:专属权、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
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的条件(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不超过必要限度(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二、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发生根据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