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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概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认定:产品有缺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不能发现 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2年、10年责任竞合高度危险责任:概念、认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诉讼时效:3年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归责原则概念物件损害责任 认定:不同物件致人损害采不同归责原则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监护人责任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行为、损失、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疗产品侵权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内容:主体、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 校园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校园伤害责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概念、责任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各类侵权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本章所述14类侵权责任,除特殊侵权责任外,还有一些构成要件上没有特殊性、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故称各类侵权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42.1复习笔记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构建了我国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

《侵权责任法》对该体系进行了修正,不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行为直接结合和行为间接结合;并将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①行为共同说。

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②意思共同说。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5.1复习笔记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3)合同解除的分类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a.单方解除,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a.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在法定解除中,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一般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似,都是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

但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2.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②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因合同的性质不同,对迟延履行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否有不同的限定:a.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b.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是分离的。
c.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
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
①合伙企业
2006 年 8 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总则一章,对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明确
的规定,从民事主体方面看,其主要内容有:
a.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②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a.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
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b.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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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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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财产的构成: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c.依法从
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②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来自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③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需要对合伙人
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a.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
包括退伙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37.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①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民事权益。

③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

(2)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法定义务首先是指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以及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没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损害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5)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因侵权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有侵权行为一般就会有侵权责任,除非出现免责事由。

另一方面,有侵权责任,一定有侵权行为。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不同,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4)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①我国民法通则除规定了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还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

②《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26.1复习笔记一、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与性质(1)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缔约过失责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被归入违约责任中,也曾被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内,但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违约责任也不是侵权责任,在我国法上宜为独立的制度。

(2)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

缔约过失责任体现的是法律对整个交易过程的全面保护和规制:①对成交的保护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目的;②对接触磋商的保护通过赋予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完成任务。

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①恶意缔约,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

③违反人格和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2)《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其他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①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②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③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④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⑤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⑦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⑧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5.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及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所有权1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1)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包括:①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②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③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是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④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弹力性是指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

⑤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2.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物可以行使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2)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3)收益,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①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②利润是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4)处分,是决定物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

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可以分为:①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

3.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1)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说明的是所有权反映的经济性质。

但是,所有权制度是独立于所有制的法律制度。

(2)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不是说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与所有制的表现形式相同。

所有制表现为某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具体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所有权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物的特定权利。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章 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章 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继承权概述 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权的特征继承的本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接受继承权的接受、 放弃:概念、特征放弃、丧失与保护 丧失:概念、效力、法定理由 保护:回复请求权的概念、性质、主体、行使期间 继承权概述(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3.继承的本质继承是基于人类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的两种生产的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更替。

对于继承的本质应从以下方面理解:(1)继承是历史的产物,它以个人财产的存在为存在前提。

(2)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

(3)继承制度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

(4)继承受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婚姻家庭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影响。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一方面,要求法律确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要求在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法律上的救济。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的表现主要有:(1)凡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圣才出品】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1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时效制度概述1.时效制度的概念与作用(1)时效制度的概念①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②时效应具备两个条件:a.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

b.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③时效的特征:a.时效是法律事实。

b.时效是状态。

c.时效具有强制性。

(2)时效制度的作用包括:①稳定法律秩序。

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③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

2.时效的种类(1)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①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②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2)时效种类的立法例①统一立法主义。

《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采用统一立法主义。

②各别立法主义。

《德国民法典》采此主张。

③《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这个概念早见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

1994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仍采用这一概念。

传统的各国民法典一般都采用消灭时效概念,而不用诉讼时效概念。

在我国,“诉讼时效”一词的使用已成习惯,应继续沿用。

其概念应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

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1)实体权消灭主义。

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

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

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

(3)抗辩权发生主义。

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

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债的保全的概念概念与性质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债的保全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行使的效力、效果归属、费用负担 概念与性质成立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行使的效果:行使的效力、效果归属、费用负担 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概述 债的担保与反担保 保证概述:概念与法律性质 保证合同:概念、特征、当事人、内容与形式、效力 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担保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权利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的追偿权、代位权 保证责任的免除定金概述:概念、性质、与预付款和押金的区别定金的种类: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 定金 定金的成立:书面定金合同、交付定金的效力 债的保全与担保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①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

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只是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因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④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法学真题版)[民法学考点归纳及历年试题分析]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大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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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 (3)民法概述 (4)民法的基本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 (8)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10)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13)民事权利主体——合伙 (16)民事权利客体 (18)民事法律行为 (22)代理 (34)第二编物权 (44)物权概述 (44)物权的效力 (45)物权法的原则 (47)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及物权行为的效力 (50)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59)所有权 (62)共有 (65)用益物权 (69)担保物权 (73)占有 (80)第三编债法 (83)债的概述 (83)债的履行 (85)债的担保概述 (87)债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90)债的担保——保证和定金 (95)债的移转 (99)债的消灭 (106)债法分论——不当得利之债 (109)债法分论——无因管理之债 (110)第四编债法分论——合同法 (113)合同概述 (113)合同的订立 (114)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11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17)合同变更和解除 (122)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127)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131)各种合同 (141)第五编继承权 (145)继承权概述 (145)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49)遗产的处理 (150)第六编人身权 (151)人身权概述 (151)人格权 (152)身份权 (154)第七编侵权行为 (157)侵权行为概述 (157)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57)共同侵权行为 (162)特殊侵权行为 (163)侵权责任 (166)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概述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债的履行【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债的履行【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19.1复习笔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1.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也要求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③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包括:①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②选择履行期应体现经济合理;③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⑤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①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a.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b.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c.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d.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e.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真正的魏振瀛民法学完整笔记(红宝书)精编版

真正的魏振瀛民法学完整笔记(红宝书)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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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总论复习)

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总论复习)

名词解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平等原则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力)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学一前言(一)法律迷思1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其它手段,道德,宗教2法律是最后救济手段法律的特点1)救济手段严厉(法院执行)2)救济程序繁琐(诉讼),(二)人与法律1在框内的行为,(1)都是合法的2框外的行为(1)是违法的。

(2)违法的结果是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学习了法律之后,(1)我们就是了解了这个边框的位置,在不违法的情况之下,最大限度的扩大行为可至的范畴。

(2)我们还可以为别人提供法律建议,向别人告知这个范畴从而获得利益,这就是法律执业。

(二)人与民法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才能够界定自己。

,民法调整最多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因其规范生活中最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是所有法律规范中与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规范。

学习民法可以最大限度扩大自己行为的范围,并向他人以法律意见的方式提供帮助,进行法律执业,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和生存能力。

二民法的现状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高峰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堪称学理上无可挑剔的,大陆法系德国体例民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

1史尚宽‘民法全书“第一人。

《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2 王伯琦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著《民法总则》3王泽鉴德国民法大师拉伦茨,是陈水扁,马英九的民法老师,在大陆地区出版有享誉民法学界的“天龙八部”,他的书能够体现德国民法思想的精髓,学术价值很高。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通称为“天龙八部”,是法学经典。

他的书逻辑演绎能力很强,书体系非常清晰,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能够培养我们法学思维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我认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梁慧星,王利明,王轶,崔建远,杨立新等著名院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财经政法,西北政法四课程要求:1教材:《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11年三月,适于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人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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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瀛民法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 (3)民法概述 (3)民法的基本原则 (5)民事法律关系 (6)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9)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12)民事权利主体——合伙 (15)民事权利客体 (17)民事法律行为 (18)代理 (29)第二编物权 (37)物权概述 (37)物权的效力 (38)物权法的原则 (40)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及物权行为的效力 (41)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45)所有权 (48)共有 (51)用益物权 (54)担保物权 (58)占有 (62)第三编债法 (65)债的概述 (65)债的履行 (67)债的担保概述 (69)债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71)债的担保——保证和定金 (73)债的移转 (78)债的消灭 (83)债法分论——不当得利之债 (85)债法分论——无因管理之债 (87)第四编债法分论——合同法 (89)合同概述 (89)合同的订立 (90)合同的容和解释 (9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92)合同变更和解除 (95)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97)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100)各种合同 (108)第五编继承权 (112)继承权概述 (112)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15)遗产的处理 (116)第六编人身权 (117)人身权概述 (117)人格权 (118)身份权 (119)第七编侵权行为 (122)侵权行为概述 (122)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23)共同侵权行为 (128)特殊侵权行为 (129)侵权责任 (131)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概述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围和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容)。

②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③平等性质。

④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的方式和手段。

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⒈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的本质作用,在于用法律的手段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生活关系的合法性,并予以法律保障。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使他们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生活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⒉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间的利益。

⒊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

在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欠缺时,如果该缺陷已经影响了行为成立的根本基础,则将该行为予以废止。

但是,如果行为缺陷较小,则可依法进行补充,使之完善并发挥应有的效果。

⒋通过对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即将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常化、社会关系秩序化。

对于行为的制裁,民法一般采取强制性规。

【民法的本质】⒈民法是权利法。

如果法律体系实行权利本位,则多授权性规(即对权利的确认);如果实行义务本位,则多禁止性规(即对行为的限制)。

民法的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正常者总是居多。

因此,民法的重点在于对民事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民法规中,授权性规占主要地位。

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⒉民法是私法。

一般而言,我国主要根据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公法和私法。

凡是以国家的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公法;凡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①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够参与市场竞争。

②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国家除必要的宏观调控之外,一般不进行直接的干预。

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独立,保护民事主体个人的独立财产权利和利益,从根本上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⒊民法是人法民法作用在于规“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通过这种规来建立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

所以合理确定人的行为标准,实现对人的关怀,是民法的根本使命。

①民法尊重人的意志自由和合法行为的结果。

民法承认民事主体是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每一个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交易程序的公平,反对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胁迫行为。

但是,民法不强求交易结果的绝对对等,对当事人在交易中获利的程度,一般不加干涉。

只有当交易结果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民法才予以干涉。

②民法在社会公共利益许可的围,给予民事主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放任民事主体自行创设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个人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好的发挥。

③现代民法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民法对于保障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生活的自由、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的要求:①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

②从立法的角度,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的出发点)。

③“行为立法”的原则要求。

一切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其行为应遵守同样的准则(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围,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①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价值:①它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

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

②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能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以维护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容的规则。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

它要求:①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

②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③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主要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失衡。

它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①民法在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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