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之民法学课堂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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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料】西政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重要资料】西政民法总则笔记(孙鹏)

民法总则(孙鹏)第一章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一、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1、财产之分类(1)a、有形财产 b、无形财产(2)a、积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能发生正面价值b、消极财产:对财产拥有人构成不利总合财产: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结合起来所呈现出的财产状况。

2、在民法上称之为“财产”的财产的属性① 有用性(实用性):并不要求具有价值(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土地。

② 稀缺性:并不是诸人见之有份,人对之有追逐的动力。

③ 可控性:那些人类生产力无法控制的东西不能成为法律的财产。

④ 外在性:财产原则上应存在于人体之外。

例外:遗体的捐赠,遗体便成为了财产,但这种情况下不能够违反公序良俗。

而且当义务人临时决定不履行对权利人的承诺时,不能强制其履行。

3、财产关系的分类① 静态的财产关系:a.所有关系。

.b.占有关系。

.② 动态的财产关系:a.分配关系(按劳分配,按资分配,国家参与国民经济,商品交换关系分配的财政税收)b.财产继承关系c.亲属间的抚养关系d.因国家征收、征用等形成的财产关系③二者的联系:静态财产关系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动态财产关系的目的与归属。

民法要调整财产关系,但不是调整所有财产关系,而只是那些主体平等的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1、与人密切联系,不可分割而且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是与财产关系本质的区别,但它存在间接的经济内容)Eg:若花上5万元,要求别人卖你一条腿(1)一般意义上人身关系可能发生的财产关系:a、财产继承b、人身关系受到防碍,人身受到伤害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

(2)人格商品化——不是对人格的践踏,而是体现了人格的价值。

Eg:明星代言产品——明星商品化权的实现。

(3)商事人格权——法人的名称、名誉等2、人身关系的类别:人格关系:建立在人格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第一篇: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2012年民法总论经典笔记对民法的初步认识•何为法律ω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应当是什么,存在于人类向善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理性中。

恶法非法。

ω实证主义立场上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什么,存在于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现实规范里。

个人与国家都可能犯错。

“恶法”亦法。

•何为民法ω实证意义上的民法——关于私人生活的法私人生活,民法典记载与保护的生活。

ω自然法意义上的民法——为权利而斗争之法ω民法治下的和平的私生活状态,是斗争的结果;这一状态的维持,需要斗争;民法之治的演进,也离不开斗争。

ω我们的《民法典》是怎么得来的,她应当怎样得来?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调整平等发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对民法的词源性解释1、古代东方(中国)——民事法田、土、户、婚、钱、债乃至风水之事2、古代西方(罗马)——市民法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二)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的形式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ω形式民法的出现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实质意义上民法实质民法是对形式民法的基础问题:中国古代有无民法?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一)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1、来自宗教神学的论证——人类理性能力的平等;2、来自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3、来自经济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

(二)关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分类:(1)一占有为基础的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2)以流转为基础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3、财产关系的特征:(1)以财产为客体——可支配性现实的可支配性 VS 可能的可支配性(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有性益社会判断 VS 个人判断(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非人身性从绝对的非人身性 VS 相对的非人身性(三)关于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一、引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

本文将对民法学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汇总整理,旨在系统梳理该学科的精华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的知识。

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民法学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学问,主要包括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制度、合同法、侵权责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2.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经历了法典时代、宪法时代和现代民法典时代的发展阶段。

现代民法学兴起于18世纪,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学、法国民法学和美国民法学等学派。

三、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也可能无效。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1.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内容民事权利一般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履行方式民事义务一般包括支付义务、交付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履行方式可以是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物履行等。

五、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要件、效力要件和合同的解释等。

2. 合同的种类和效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一般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政法学(民法学)精讲笔记一

政法学(民法学)精讲笔记一

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一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

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即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

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一、民事权利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

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㈠.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㈡.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世权。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1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1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预测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预测题)(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事后当即请求国家保护监护人的职责:(预测题)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预测题: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属性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预测题: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预测题: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征?)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预测题:各自的情形区别?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 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 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 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訴訟法——李龍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常识)一、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一)什么叫诉讼?“诉讼”词义:过程、程序、手续、规则、机制当纠纷发生以后,通常有三种方式予以救济:私利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救济机制必须的功能:发泄功能、制裁功能(惩罚功能)、救济功能(救助功能)、预防功能(教育功能)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优点:及时、有效、发泄功能好缺点:法律对某些纠纷的私力救济进行严格限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很大社会救济:是指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都信任的社会力量,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现代社会中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有:仲裁、人民调解ADR:替代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现代社会流行的社会救济机制)优点: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成本很低;解决纠纷很迅速;较私力救济更理性缺点:无强制力支撑,解决纠纷不彻底,缺乏权威性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暴力(列宁:《国家与革命》)资本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社会契约”(鲁索:《社会契约论》)综上,所谓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强制为支撑,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冲突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产生的各种关系。

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平衡。

(二)民事诉讼人的一切行为无不与其利益有关,社会冲突归根结底与其公共利益有关。

——卡尔•马克思刑事诉讼,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与活动影响到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统治秩序,解决这种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叫做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最高等级的纠纷解决机制,其诉权具有排他性。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种纠纷涉及统治阶级的行政权及其行政形象,这种纠纷的双方不平等,属于纵向纠纷,这种纠纷涉及国家的行政利益,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公力救济形式叫做行政诉讼。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笔记zxx

民法学笔记zxx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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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单一---
复合--:
关系,但客观上能引起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不合法行为:违约、侵权、不履行法定义务→无效、可撤消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不一定参加民法关系参加具体民法关系才能享有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区别1。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
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1.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书面协议未规定→原则同意。
4.经营:合伙负责人在执行经营决策的后果→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决策→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四章法人制度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际取得利益,不含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其内容,与个人意志无直接关系直接反映个人意志(个人意愿)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不能转让、放弃;
他人无权限制、剥夺可依法转让、放弃;
可依法限制、剥夺
3.特点A。主体平等:不受有无行为能力限制
B.内容统一
C.实现现实可能性
4.开始与终止A。开始:始于出生→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
形成和实现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
4.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诺成性民法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B.实践性民法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交付实物(赠予、借贷)
2.分类(多选题,具体例举选出那些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按客观事实与主体意志:
事件:自然事实,与主体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合法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
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b.事实行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
(3)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分类(判断、选择)
(1)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
A.单方民法行为:只要有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送达、催告、合同解除、赠予、抛弃等)。
B.双方民法行为: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且一致。
(2)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构成
行政机关:强制主义(必须设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办理登记,特许主义;需要办理登记,行政许可主义。
3.法人变更
(1)人格变更
A.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B.分立: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判断、选择、辨析“新官不理旧帐)
法人的分立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人分立后发生法人人格上的变化,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
区别1。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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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第一章导论
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1)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2.非法民事行为
(1)无效的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一般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特征
(1)合法行为。
(2)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是现象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1.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A.单务民法行为:一方有义务,另一方仅有权利。(如赠予保证等,无抗辩权)
B.双务民法行为:双方均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有抗辩权)
(3)承担义务是否要求给予对价
A.有偿民法行为:承担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对价。(大多数)
B.无偿民法行为:承担义务一方不要求对方给予对价。(赠予、保证)
(4)是否交付实物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撤消需要宣告。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比较,必考)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B.终止:终于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人同一事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无继承人的先死;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长辈先死;辈分相同→各自继承人继承
5.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调整原则(多选题)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平等----
(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等价有偿----
(5)诚实信用--- 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1.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消灭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出生时开始,死亡时消灭
范围有的专属法人(如银行信贷等)有的专属自然人(如继承等)
差异程度差异很大(经营业务范围不同)一般没有大的区别(自然人之间)
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一致性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发生消灭时间一致,不受年龄、智力等因素影响
A.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监护(注意监护人的排列顺序)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设定法定
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父母单位、未成年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并被同意)
范围不一致(法人之间)具一致性(自然人之间)
实现人由其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实现
2.法人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由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具体数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法律规定要件、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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