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历年真题知识点分布
西政初试民法部分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以确定主体地位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概念区分(一)民法VS 民法学(名、简)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私人之间(包括私人团体之间)及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主体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它要实现主体的私人利益或独立自我利益,既包括以自然人或私团体的私利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公共团体为实现其职能作用基于私人地位而发生的以其独立自我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之间以财产为客体、以具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特点:第一,确定和维护主体的地位平等。
确立和维护主体地位平等地位是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首要方法。
第二,尊重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社会关系发生和变动的基本法律事实和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三,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运用民事法律关系规范民事社会关系。
民法以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本位,即民法调整社会民事社会关系的出发点是保障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四,民法主要以具有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救济民事权利。
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模式规范民事社会关系。
第五,民法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为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了最为完整的逻辑范式。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根本性质在于它的私法性质,民法是权利法,市民法。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等都是有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特点或作用的体现。
一民法是私法(一)在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民法天然地属于私法;(二)民法的私法性质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生活关系所决定的(三)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四)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于民法的内容上二、民法的私法性质有重要意义民法作为私法一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的,以私人之社会生活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并维护主体地位平等和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的调整方法,以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为内容并以民事责任作为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救济手段,因而与公法相区分,民法私法性质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有助于将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而正确选择法律调整部门。
西政民法考研专业课知识总结
民法分论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定义(二)广义物权法与狭义物权法(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的归属关系2.物的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物权法为私法2.物权法为财产法(二)特征1.强行性2.固有法性三、物权法的价值(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2.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3.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四、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一)所有权的社会化现象(二)其他发展趋势1.物权法的公法化现象2.物权法强行法性的弱化现象3.物权法的国际化现象五、中国物权法的现状与未来(一)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渊源1.民法通则(1986年)2.民事特别法(1)《担保法》(1995年)(2)《海商法》(1992年)(3)《民用航空法》(1995年)3.财产管理法(1)《土地管理法》(1986年)(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4.行政法规(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5.其他(二)现行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的缺点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大;2.立法不统一、不协调;3.源仗的民法理论滞后;4.缺乏科学性,体系不完善;5.其他。
(三)中国物权法的起草1.社科院草案2.人民大学草案3.法工委民法室草案4.征求意见稿5.其他(四)“巩献田事件”及评说第二节物权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涵义: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1、多种权利的总和2、立法没有规定(二)物权的性质(争议)1.物权所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2.物权本质上是人对人而不是人对物的权利(三)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概念归纳
民事p2:与公共事务相对的私人事务。
实质民法p4: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P4: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财产关系p6: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构成财产关系的联系纽带。
人身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
人格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文理解释p31:又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是指按照民法规范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论理解释p32:又称逻辑解释、是指不拘于民法规范条文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理由、基本原则,究明该民法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阐明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
包括: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和反面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p43: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诚实信用原则p44: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p48:平等主体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51:参加民法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客机p52: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反映,成为主体活动的目标。
物p52: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行为p52: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包括: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动和提供劳务或服务。
人身利益p53:系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法律事实p56: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西南政法历年民法真题(1996-2007)
2007年民法部分:一、判断改错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通则第154条是关于期日和期间的内容3,由于国家赔偿法颁布是在民法通则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4,法人的设立就是法人的成立5.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移转都要经债权人同意。
6.担保的独立性的表现就是担保的程度和范围可以超过主债务的程度和范围。
7.因为民法的适用无溯及力,所以《合同法》只适用于其颁布以后成立的合同8.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由当事人举证证明9.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二、概念比较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000年考过啊,那时是李开国老师出的题)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三、简答1、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3、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条件四、论述(20分)试述民法的“善意”及相关制度和意义五、案例(12分)孙为,男,1991年几月出生不记得了,重庆沙坪坝区某中学高一学生,2006年国庆期间拿着自己的压岁钱3500元到重庆某商场买手机,买了款和其同学用的自己一直想要的一样的可以MP3下载索爱的手机。
买时营业员说送礼包,并且说手机绝对是正品,质量绝对好。
孙为买后两周MP3不能下载,上网查后知道,索爱没有出过这款手机,手机是拼装的。
后找到商场,商场说不能退货,只能帮其维修。
后来孙为把事情告诉了爸爸。
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第一篇: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最经典——民法总论要点归纳2012年民法总论经典笔记对民法的初步认识•何为法律ω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法律应当是什么,存在于人类向善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理性中。
恶法非法。
ω实证主义立场上的法律法律实际是什么,存在于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现实规范里。
个人与国家都可能犯错。
“恶法”亦法。
•何为民法ω实证意义上的民法——关于私人生活的法私人生活,民法典记载与保护的生活。
ω自然法意义上的民法——为权利而斗争之法ω民法治下的和平的私生活状态,是斗争的结果;这一状态的维持,需要斗争;民法之治的演进,也离不开斗争。
ω我们的《民法典》是怎么得来的,她应当怎样得来?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调整平等发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对民法的词源性解释1、古代东方(中国)——民事法田、土、户、婚、钱、债乃至风水之事2、古代西方(罗马)——市民法关于平等主体—市民——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二)民法的存在方式(民法的形式渊源)•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ω形式民法的出现是法制进步的标志• 实质意义上民法实质民法是对形式民法的基础问题:中国古代有无民法?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一)关于民法上的“平等主体”1、来自宗教神学的论证——人类理性能力的平等;2、来自人本主义伦理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目的,而非手段;3、来自经济学的论证——所有的人都是“经济人”。
(二)关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的分类:(1)一占有为基础的静态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2)以流转为基础的动态财产关系(如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3、财产关系的特征:(1)以财产为客体——可支配性现实的可支配性 VS 可能的可支配性(2)以经济利益为内容——有性益社会判断 VS 个人判断(3)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非人身性从绝对的非人身性 VS 相对的非人身性(三)关于民法上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
【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第一篇:【印】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历年真题大全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判决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要求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律应当在案件开始审查时提出。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代表人右以不是利害关系人。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民事案件,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4.法院调解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个别案作除外。
()5.只有被告才有权对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权提出异议。
()6.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民事诉讼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如何体现?2.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3.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有何联系和区别?4.如何理解协议管辖的限制性?三、论述题(20分,要求论点正确、全面,并适当阐明理由。
)试论述举证责任的分担。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要求结论正确,并适当阐明理由。
)案例一:A和B系同一工厂的工人。
B打算退职后经营小商品,便向A提出借款5000元。
最初A不同意,认为B无经营经验,又无还款能力。
B便以其中学时的同学C作为担保人,担保偿还其借款。
A才将钱借给了B,借期一年。
但一年以后,B却没有返还借款。
A催要数次,B均以无钱为由予以拒绝。
A欲提起诉讼实现其权利。
问:如A起诉,B、C在诉讼中是何诉讼地位?案例二:原告A出卖“奥拓”牌小汽车一辆给被告B。
转让时,B只付给A 一半价款。
原定6个月后再支付另外一半。
但一年过去了。
B依然未支付款。
A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余款。
B 在答辩中称,该汽车转让不合法,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因此,不存在支付价款的问题。
A便改为主张返还标的物——小汽车和损害赔偿。
问:A的诉讼行为(主张)是诉讼理由的变更还是诉讼标的变更?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一,判断分析题(每小题四分,共20分)1.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历年真题知识点分布
违约责任vs.侵权责任
00-1
延缓条件vs.解除条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特征
00-2
无效vs.可撤销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概念和特征
合同效力待定问题
01-1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不安抗辩权
01-2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03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区分原则
合同责任vs.违约责任
不可分债权和连带债权及区分意义
04
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
直接代理vs.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债的履行原则
05
论意思自治原则
侵权行为vs.违约行为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效果
返还原物请求权
抵押权vs.质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方式和效力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欺诈行为的效力
邀约的撤回vs.撤销
预期违约vs.根本违约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02
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
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
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国有土地出让取得方式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vs.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西南政法大学历年考博真题
2003民法总论:1私权神圣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2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以及所体现的立法理念民法分论:1民法典是否应当设债编总则;2债的相对性;3善意取得制度;商法:1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必做);2公司法修改建议;3票据权利与非票据权利;4破产法与民法的关系(四选三)知识产权:1专利与技术秘密对技术保护的异同;2论著作权;3评新商标法第31条(在先权利、商标抢注)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婚姻法:1对婚姻法修正条款的评价;2离婚抚养制度2004民法总论:1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体系);2诉讼时效的二元价值关怀民法分论:简答(三选二,每题30分):1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传统民法中的立法体例以及我国民法的立法选择;2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共同归属于债法的根据是什么;3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论述(40分):物权变动模式在传统民法中的立法体例以及我国的选择商法:1商法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特征对立法的意义(必做);2从效益角度分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及其立法完善;3票据无因性与其他特征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4一般破产主义以及对我国破产立法的意义知识产权:1专利法的立法目的;2著作权的独创性;3商标的反向假冒婚姻法:1亲子关系法中子女最大利益原则;2婚姻法的发展趋势(方向)参考书: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2005民法总论1.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2. 代理权的性质民法分论1.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的关系;2.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个人所有权的立法模式3. 占有制度商法 1. 商事登记制度2. 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知识产权法 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2. 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2006民法总论1、民法平等原则2、民法的私法性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4、代理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5、诉讼时效的性质商法1、公司法修改的基本理念和意义2、资本确定原则3、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4、记不清了。
西南政法大学05-06 民分 及答案
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二学位《民法学*分论》试题及答案西南政法大学试卷( A 卷)2005 —2006 学年第二学期课程民法分论专业双学位年级05级一、单项选择(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1、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
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
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2、甲方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
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的价钱购买。
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
乙听得此事,诱甲7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
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
A、甲B、乙C、丙D、乙丙共有3、下列现象中,不属于先占的是()。
A、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B、从垃圾桶中捡得旧电视C、回家途中拾得一撞树死亡的野兔D、马路上拾得一落叶4、留置物所有人的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而向他人设定抵押权,关于受偿顺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留置权与抵押权同时受偿B、留置权先于抵押权受偿C、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受偿D、何者优先受偿,取决于抵押权是否办理了登记5、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15万元价格出售,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16万元价格购买。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6、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
刘某经过时发现,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了一头高产奶牛。
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已有,构成不当得利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支出的费用及劳务费C、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D、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7、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第一篇: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概念比较总结参考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的《民法》及李开国教授、张玉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
1、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2、事前调整VS事后调整3、静态财产关系VS动态财产关系4、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5、绝对权VS相对权6、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VS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7、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8、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9、民事行为能力VS民事责任能力10、自然人权利能力VS法人权利能力11、自然人行为能力VS法人行为能力12、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13、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次要)14、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次要)15、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16、法人人格否认制度VS法人撤销制度17、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8、违约行为VS侵权行为19、法律行为成立VS法律行为有效2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VS可撤销民事行为21、可撤销民事行为VS无效民事行为22、狭义无权代理VS广义无权代理23、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24、委托合同VS委托授权行为25、除斥期间VS诉讼时效26、诉讼时效中断VS诉讼时效中止27、监护资格VS监护能力28、财团法人VS社团法人29、公益法人VS营利法人 30、本代理VS复代理31、未成年人之监护VS精神病人之监护3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VS附期限的法律行为33、权利滥用VS侵权行为一、论述题一、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1、行为人无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为行为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专业基础(含民法学100分民事诉讼法学50分)2003
4.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试题解析专业课试题专业:民商法学考试科目:(409)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民法试题(总分100分)一、分析(每题5分,共20分)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因公民的死亡而丧失。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因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而丧失,或因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宣告而被限制。
所谓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宣告是指精神病人充分无民事行为能力要件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民法制度。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适用子善意占有,不适用于恶意占有。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
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在说不问。
从占有方面看,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直接占有。
在直接占有之下,无论该占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是和平占有,还是强行占有,均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3.向第三人履行是债权转让的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错误。
向第三人履行不仅可能是债权转让所发生的效力,还可能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订约当事人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这类合同就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即为此类合同。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完全可以独立主张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人应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4.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此说法过于绝对。
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取决于拾得人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訴訟法——李龍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常识)一、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一)什么叫诉讼?“诉讼”词义:过程、程序、手续、规则、机制当纠纷发生以后,通常有三种方式予以救济:私利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救济机制必须的功能:发泄功能、制裁功能(惩罚功能)、救济功能(救助功能)、预防功能(教育功能)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优点:及时、有效、发泄功能好缺点:法律对某些纠纷的私力救济进行严格限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很大社会救济:是指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地、主动地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都信任的社会力量,由相关社会力量进行居间裁判,现代社会中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有:仲裁、人民调解ADR:替代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现代社会流行的社会救济机制)优点: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成本很低;解决纠纷很迅速;较私力救济更理性缺点:无强制力支撑,解决纠纷不彻底,缺乏权威性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暴力(列宁:《国家与革命》)资本主义学者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社会契约”(鲁索:《社会契约论》)综上,所谓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以国家强制为支撑,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冲突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产生的各种关系。
其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平衡。
(二)民事诉讼人的一切行为无不与其利益有关,社会冲突归根结底与其公共利益有关。
——卡尔•马克思刑事诉讼,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与活动影响到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统治秩序,解决这种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叫做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最高等级的纠纷解决机制,其诉权具有排他性。
行政诉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种纠纷涉及统治阶级的行政权及其行政形象,这种纠纷的双方不平等,属于纵向纠纷,这种纠纷涉及国家的行政利益,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公力救济形式叫做行政诉讼。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第一章导论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利益实现:等价有偿(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5.调整原则(多选题)(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4)等价有偿----(5)诚实信用--- A。
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6)公平----(7)禁止权利滥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2)主体平等(3)主要是财产关系(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3.分类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法律关系内容复杂程度单一---复合--:形成和实现实现的---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二.民事法律事实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013西政考研】历年民法选择题集锦【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历年考研试题归类解析民法总论部分Ⅰ选择一、历年真题第一章民法概论1、民法是()A、实体与程序统一体B、强制性规范法C、公法D、权利法(单选,1分,2008年专业基础C民法学部分)分析:民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是公法而非私法;是权利法,多任意性规范。
故选D。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形成权包括()A、追认权B、免除权C、撤销权D、解除权E、抵销权(多选,2分,2006年民商法学专业卷民法学部分)分析: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就能使一定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常见的形成权包括:追认权、免除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赠与撤销权、选择权。
故ABCDE全选。
2、民事权利自我保护方式中的自助行为包括()A、人身拘束行为B、见义勇为行为C、正当防卫D、紧急避险(单选,1分,2008年专业基础C民法学部分)分析: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有两种,包括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的手段又有两种,一是自卫行为,二是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如扣留不付饭钱的用餐人、拘束其人身自由,或者扣留其自行车等。
故自助行为包括人身拘束行为,选A。
第三章自然人1、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从()开始享有。
A、18岁B、10周岁C、出生时起D、16周岁(单选,1分,2008年专业基础C民法学部分)分析: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8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公民从10周岁起开始享有民事行为能力,选B。
第四章法人1、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说,属于哪类法人?()A、社团法人B、财团法人C、企业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E、营利法人(多选,2分,2006年民商法学专业卷民法学部分)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主要形式,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因此它属于营利法人。
西政考研资料民法重点题.
西政考研本资料由西政阳光公社提供西政阳光公社西政考研门户论坛西政考研真题西政考研指导西政考研专业课资料宝库!考西南政法你不能不来民法重点题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的,并以“民法”、“民法典”、“民法通则”等命名的法律。
a就其调整范围而言,实质民法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判例法和习惯法。
而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又称一般私法。
b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能没有实质民法。
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形式民法,但却有丰富多彩的实质民法,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加以编撰民法典,而是不以民法命名的单行法律、判例、习惯或学说。
d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论民法是私法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主张将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
但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b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以下规律可循:1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普通社会成员;2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3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平等为本;4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意思。
因此,民法是私法当属无疑按照市民社会学说,公法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
因此,私法的基本形式为民法,民法的首要性质是其私法性。
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 西南政法
2006年期末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内容(据徐昕同志)1.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和原理:私力ADR公力2.程序正义: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3.民诉法基本原则论处分原则论辩论原则论平等原则论诚实信用原则4.民诉法基本制度简述公开审判制度及例外合议制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5.基本理论诉权标的既判力民诉法律关系证明责任6.主管和管辖案例是否具有可诉性/是否归民庭管/归哪方管辖管辖的具体规则简述协议管辖7.当事人简述无独立请求权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述诉讼代表人制度8.证据无须证明的事实有哪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9.期间、送达10.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条件和适用范围11.强制措施(特别是罚款与拘留的适用)12.普通程序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开庭审理的启动1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4.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15.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16.检察制度概述17.督促程序概述18.执行程序的基本概念,启动条件名词解释:1.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于已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4.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起期满后,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对社会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5.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6.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分析—民法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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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 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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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上午 法学基础课 8:30----11:30
下午 法学专业课 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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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分析题(每小题2分,共6题) 简述题(每小题8分,共1题) 论述题(每小题18分,共1题)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3分,共4题) 选择题(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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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0分)【难度 经济法(50分)【难度 民事诉讼法(50)【难度 共150分,3个小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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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上午 政治 8:30----11:30
下午 英语 14:00----17:00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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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vs.侵权责任
00-1
延缓条件vs.解除条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的特征
00-2
无效vs.可撤销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概念和特征
合同效力待定问题
01-1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不安抗辩权01-2民Fra bibliotek义务vs.民事责任
06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义务
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
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法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
连带债务的效力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欺诈行为的效力
邀约的撤回vs.撤销
预期违约vs.根本违约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02
实质民法vs.形式民法
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特征
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国有土地出让取得方式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vs.无因管理之债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总论上
总论下
物权
债权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比较
简答
论述
97
法人对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表见代理vs.狭义无权代理
债的担保vs.债的保全
98
无
诚实信用原则
无
表见代理概念要件
无
善意取得概念条件
无
关于合同立法问题
99-1
民事权利vs.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合同立法问题
99-2
民事行为有效要件
03
民事义务vs.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区分原则
合同责任vs.违约责任
不可分债权和连带债权及区分意义
04
表意行为vs.事实行为
直接代理vs.间接代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债的履行原则
05
论意思自治原则
侵权行为vs.违约行为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效果
返还原物请求权
抵押权vs.质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方式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