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复习资料

合集下载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内容总结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内容总结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内容总结民法学是法学专业考研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

在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中,民法学的重点内容是必须掌握的。

下面对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希望对考生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人的一切合法利益所具有的法律保护。

其中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的保护是法律对人的尊重和保障,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各类人格权的内涵,以及它们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

二、物权物权是民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物权的性质包括绝对性、独占性、占有性等。

在复习物权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掌握土地、不动产、动产等各类物权的规定,以及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三、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变更、取得方式等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重点。

另外,债权的种类也是复习的重点,包括借款、合同、侵权行为等。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考生在复习合同法时,需要熟悉各类合同的要素、形式、效力、无效等问题。

同时,需要掌握合同法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和适用。

五、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考生在复习侵权责任法时,需要详细了解侵权行为的要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

六、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继承人对遗产的权益和义务,以及遗产的分配问题。

考生在复习继承法时,需要熟悉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资格、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配等相关知识。

七、法人与团体法法人与团体法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人与团体法的复习重点包括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的终止等内容。

民法复习资料(new)

民法复习资料(new)

民法复习资料A、概念比较(12)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时该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暂时中止,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诉讼时效中断: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20)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24)抵押权与留臵权(25)质权与留臵(29)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0)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

债务转移: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的债务认得变更。

(35)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36)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41)人身权与财产权(43)身体权与健康权(44)名誉权与荣誉权(48)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52)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53)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错误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仅以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当事人分担责任。

(54)侵权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55)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56)故意与过失(57)重过失与轻过失(59)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60)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6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64)B、重要制度、规则的构成、法律特征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2、民法的调整原则(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原则(3)自愿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平原则(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客体: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5、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6、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7、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8、法人的法律特征9、法人成立的条件10、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法律特征13、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和认定1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和认定15、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1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17、代理的法律特征18、代理权行使的规则19、隐名代理20、无权代理的表现和效力21、表见代理22、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1)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复习资料民法概论重点知识点回顾

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复习资料民法概论重点知识点回顾

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复习资料民法概论重点知识点回顾民法概论是法学专业考研的重点科目之一,也是法学学位研究生的基础课程。

在这门课程中,学生需要掌握并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条文。

本文将重点回顾江苏省考研法学(法律硕士)复习资料民法概论的重点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分支,也是调整市民行为的基本法律体系。

民法的特征主要包括私法性、自由性、综合性等。

在学习民法时,我们需要明确其基本概念与特征,理解民法与其他法律科目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二、民法关系和法律行为民法关系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是由人民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学习民法时,我们需要了解法律行为的要件、效力和限制,以及民法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等相关内容。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理解和熟悉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种类、性质和适用条件,对于理解民法的核心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四、合同法基础知识合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民的交易行为和财产关系。

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们需要掌握合同的定义、要素和效力等基础知识,同时了解订立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效果等相关规定。

五、物权法基础知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着人民对物的权利和义务。

在学习物权法基础知识时,我们需要掌握物权的概念、主要种类和转让等内容,同时了解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等相关规定。

六、继承法基础知识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着人民的继承权利和继承义务。

在学习继承法基础知识时,我们需要了解继承的种类、继承顺序和继承关系的确定等内容,同时掌握遗嘱和遗赠的规定。

七、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着人民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原理梳理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原理梳理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原理梳理民法是一门研究个人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学科,是法学考研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者必备的基础知识。

在备考过程中,对民法的梳理和理解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考研法学民法的复习资料进行梳理,帮助考生加深对民法的理解。

一、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有一些基本原理是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

这些基本原理的理解对于考生掌握民法的核心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基本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对待同一法律关系的人予以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不得凭借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对人的权益进行歧视。

考生在复习民法时,需要理解并深入思考这一原则。

2.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合同内容,并在一定条件下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进行合同订立。

在民法的学习和考试中,合同自由原则往往也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3. 义务诚实原则义务诚实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

在学习民法时,对于义务诚实原则的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4. 追溯力原则追溯力原则是指法律对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要从追溯的角度出发,以事实和法律关系发生时的状态为依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强调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准确的认定,为追溯法律关系的产生提供法律依据。

二、民法的相关条文和知识点梳理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后,考生还需要对民法的相关条文和知识点进行梳理,做到有条不紊地掌握考点。

1. 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它包含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

在复习过程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法总则中相关的条文和知识点,如人格权、法人、合同、无因管理等。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重点整理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重点整理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重点整理一、民法学1.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熟悉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合同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过程是重点。

2. 民事主体权利民事主体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在复习过程中,要重点掌握财产权利的种类和主要内容,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事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

重点复习合同的要素和各类合同的特点,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4.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处理人们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分支。

复习时要关注侵权构成要件、责任的类型和赔偿方式等。

5. 继承法与遗赠法继承法与遗赠法是处理个人财产转移和继承关系的法律分支。

重点复习继承的方式和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的内容和效力等。

二、刑法学1. 刑法基本理论复习刑法基本理论,包括刑法的功能、刑法的适用原则和犯罪的构成要件等。

要理解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犯罪行为。

2. 刑法各种罪名重点复习刑法中各种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

包括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贪污罪等。

对不同罪名之间的区别要有清晰的认识。

3. 刑法责任与刑法相关机构这个部分要重点了解刑法责任的种类,包括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同时还要了解刑法执行的机构和程序,如公安机关和法院等。

4. 刑事诉讼法复习刑事诉讼法是考研法学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要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特别是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程序要熟悉。

5. 刑法学发展与创新刑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了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现阶段的创新成果是复习的重点。

研究犯罪学的相关理论和应用也是刑法学复习的重要内容。

三、行政法学1. 行政法基本理论复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以及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等。

要了解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如刑法和民法等。

2. 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复习资料(全)

民法复习资料(全)

《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 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 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法学考研民法知识点梳理

法学考研民法知识点梳理

法学考研民法知识点梳理一、民法的概述民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调整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体系。

它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是平等的法律规范,要求对于同样情况下的人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 民法的自愿原则民事行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即个人有权自主选择和处理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强制或欺骗行为的影响。

3. 民法的保护原则民法强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以促进人们在法律保护下的平等交换、平等竞争和平等合作。

4. 民法的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力求达到公正合理的结果。

三、民法的主要内容1. 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愿行为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的活动。

2. 债权与债务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履行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3.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应当返还给被损害方的法律原则。

无因管理是指在无意或无故的情况下,管理他人财产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管理人承担。

4. 合同与侵权责任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它约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所应承担的义务。

5. 抵押权与担保责任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获得债务人财产上限定的物权担保的权利,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民法的典型案例1.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案例: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甲出借给乙一定数额的款项。

合同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年后,乙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

甲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

2.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辆汽车,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复习资料民法总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是法学的基础,也是各类法律专业课程的前提和基础。

在学习民法总论时,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以及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复习资料的整理和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以保护个人权益为目的。

2. 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私法,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保护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3. 民法的任务:民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民法的原则:民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和理论1. 民事权利的取得与行使: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合同取得、侵权取得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它包括合同、侵权、遗赠等各种形式。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4.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终止、解除、消灭等方式。

在终止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合法原则。

三、民法总论的相关问题和实践1. 民法的发展与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民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民法与经济社会:民法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它对经济活动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3. 民法与社会公平正义:民法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重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4. 民法与国际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民法与国际法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在处理国际民事关系时,我们应当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河南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复习资料民法与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复习资料民法与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律硕士专业复习资料民法与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自主自治原则、有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民事关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2.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实施的意思表示,分为合同行为和非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非合同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

3. 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权利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而民事义务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责任或义务,包括支付义务、保密义务等。

4.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在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5. 继承与遗赠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将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自然人在存续期间通过遗嘱等方式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二、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原则、罪责划分与衔接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犯罪与刑罚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所实施的法定处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3. 犯罪构成与刑罚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包括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形成的结果所进行的处罚措施。

4. 刑法责任与刑事责任刑法责任是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犯罪人应承担的刑罚。

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人刑法责任的过程。

5. 刑法适用与惩罚原则刑法的适用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决定。

惩罚原则包括刑罚的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等。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原理概述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原理概述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原理概述民法基本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原则,是民法学习与研究的起点。

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普遍性以及支配性的地位,对于法学专业考研学生来说,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原理进行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理的概念和作用民法基本原理是民法学的基石,它是在实践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体现了人们对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合理性的认识。

民法基本原理具有指导民法立法、适用和解释的功能,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准则和依据。

二、民法基本原理的内容1. 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不分贵贱、强弱。

这一原则是民法学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之一。

2. 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损害他人权益。

3. 自由意思原则: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基于自由意思的表达和相互协商,自愿达成合约。

4. 保护良好风俗习惯原则: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尊重和保护社会良好的风俗习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反道德准则。

5.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基本权利,防止不当侵害。

三、民法基本原理的适用与实践1. 民法基本原理在民事立法中的应用:民法基本原理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依据之一,立法者应当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制定和修改民事法律规范。

2. 民法基本原理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的适用: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据民法基本原理进行,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合理。

3. 民法基本原理在民事法律文书的起草中的体现:民事法律文书的起草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理,准确、清晰地表达法律关系和当事人权益。

4. 民法基本原理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法学研究者在研究民法问题时,应当结合民法基本原理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为民法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四、民法基本原理的完善与发展民法基本原理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类行为特点进行不断完善与发展。

(完整版)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完整版)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一、为什么说民法是权益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益为核心,民法的系统以权益为基本框架,民法经过权益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保护私权益。

二、试述我公民法的基本源则民法的基本源则即观察、办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点的集中表现,反响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相同原则:也称法律地位相同。

民事主体资格相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相同相待;民事主体相同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心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公正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平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益义务及民事责任肩负。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保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希望、给对方供应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所有民事活动应该遵守公共序次和平和风俗。

三、简述民事行为的看法民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

民事行为成立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有何差异?民事行为成立:指某种民事行为吻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见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即对特定当事人拥有拘束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见效的差异:1、着眼点不相同(民事行为成立为事实判断;民事行为见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相同;3、效力不相同;4、发生的时间不相同五、效力存在弊端民事行为主要有哪些种类?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见效要件,所以自始、绝对、确定、自然不依照行为人成立、改正和停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掉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见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因行为人撤掉权的执行,使其自始不发见效力的民事行为。

山东省考研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理论及其适用总结

山东省考研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理论及其适用总结

山东省考研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理论及其适用总结山东省考研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基本理论及其适用总结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研民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及其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山东省考研民法学复习资料中的民法基本理论及其适用进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民法学的考试。

一、民法基本理论1.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权益;内容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民事权利的主体性、平等性和自由性原则民事权利的主体性是指权利的享有者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性是指民事权利的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地位;自由性是指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有依法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权益的权利。

3.习惯法的适用条件习惯法的适用条件包括长期延续、普遍遵循、公认无疑、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等。

4.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原则、过错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合理利益原则和等级赔偿原则等。

5.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等。

二、民法的适用1.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与宪法、行政法、国际私法等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常常需要相互衔接和协调。

2.民法适用的原则民法适用的原则包括国际私法适用原则、法律顺序适用原则、确定适用法的方法和适用地位等。

3.实体法和形式法民法分为实体法和形式法两个部分。

实体法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而形式法则规定了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等。

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商事争议解决等内容。

5.民法与家庭法的关系家庭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主要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建立和解散、夫妻财产制度和亲属关系等。

三、民法适用的问题1.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民法中对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订立合同的条件、要素以及合同的效力等。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要章节精讲精练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要章节精讲精练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要章节精讲精练在天津市考研法学的复习过程中,民法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它关乎着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掌握民法学的重要章节,本文将针对民法学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精讲和精练。

第一章: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其他人不能侵犯和侵害。

人格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存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人格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人格权。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章节,它关乎着家庭的建立和维护。

婚姻家庭法主要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财产规划与继承等内容。

在婚姻家庭法中,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第三章: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学中的一个核心章节,它主要涉及到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内容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

在物权法中,我们要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物权。

第四章: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又一重要章节,它关乎着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内容。

在合同法中,当事人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章节,它涉及到个人的财产继承和遗产分配。

继承法主要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产分配等内容。

在继承法中,继承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继承和管理遗产,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家族的和谐关系。

总结起来,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民法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涵盖了人格权、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合同法和继承法等几个重要章节。

掌握这些章节的精髓和核心思想,对于顺利通过考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认真对待,努力学习,取得优异的成绩。

加油!。

上海市考研法学专业综合复习资料民法与刑法

上海市考研法学专业综合复习资料民法与刑法

上海市考研法学专业综合复习资料民法与刑法上海市考研法学专业综合复习资料 - 民法与刑法一、导论民法与刑法是法学专业的两门核心课程,是研究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两个方面。

民法主要研究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涉及合同、物权、家庭法等方面的规范;而刑法则关注犯罪行为和责任,包括犯罪构成、刑罚、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综合复习上海市考研法学专业中的民法与刑法相关知识,旨在为考生提供全面的复习资料。

二、民法综合复习资料1. 合同法合同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它规定了个体之间自愿订立的约束关系。

在合同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 合同的性质与要素:合同的定义与分类,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成立的形式要求、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等。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义务与方式、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中另一个重要的分支,主要研究个体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益。

在物权法的综合复习中,考生需要关注以下知识点:(1)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的取得与转让、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2) 动产物权:动产的取得与转让、动产的保护与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3) 流转物权:转让、抵押、质押等流转物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3. 家庭法家庭法主要研究婚姻、继承和财产关系等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家庭法的复习中,考生需要掌握以下内容:(1) 婚姻法:婚姻的基本要素与成立、离婚与撤销婚姻等方面的知识。

(2) 继承法:继承权利的归属、继承人与继承份额等法律问题。

(3) 物权法与家庭法的关系:夫妻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

三、刑法综合复习资料1. 刑法基础知识刑法是研究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学科。

在刑法的复习中,考生需要掌握以下基础知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法律效力、刑法的适用原则等。

(2) 刑法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法律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考研复习资料民法考研笔记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起源及理论基础(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合同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合同仅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仅可以对合同债务人采取行动,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的是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一种自由合意的契约,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此原则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排除在合同效力之外,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法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1、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源于债的相对性规则,而债的相对性规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法“法锁”。

而法锁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5或是说当事人之间的羁束状态。

《法国民法典》,在第1119 条:“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承担义务,而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34 条:“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第1165 条:“契约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

与此类似,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相对性的确认也与法国的情况相近。

如《德国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2、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三)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理论基础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基础。

从其实质来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谓是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精神的直接体现。

众所周知,契约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从合同主体到合同的责任承担和救济方法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合同自由是意思自治精神的产物。

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其实正是意思自治精神在合同领域的贯彻与落实,也是契约自由思想的反映。

合同效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受国家公权力的干涉,这正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

合同相对性的核心思想就是让合同的效力只约束缔约的双方当事人,这不仅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思想,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内容(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4 、65 条对合同相对性进行了相关规定。

须明确的是合同相对性是按照债法设计的,实际上是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权利人与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的存在,才能由一方当事人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诉讼。

一方面,由于合同的性质,它是仅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另一方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给付行为,而不能请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与被请求的关系。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同样,也不能要求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履行义务。

但是法律或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说,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关系。

尤其是在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的特点是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由于合同内容仅涉及双方当事人,所以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违反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说债务是合同责任发生的前提,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所以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三人不负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责任。

(二)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1、加害给付中的第三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依侵权之诉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但依违约之诉提起请求的,只能向销售者主张,不得向生产者主张,原因给在于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所谓违约之诉。

而对于其他受害人,即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受害人,他们只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之诉,因为其他受害人无论与生产者还是与销售者之间均无合同关系。

2、转租合同中的第三人一方面,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对于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3、承揽合同中的第三人依据《合同法》第253 、254 条的规定,经定作人同意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同样的道理,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多式联运合同中的各区段承运人依据《合同法》第317 、318 条的规定,多式联运合同中的当事人是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联运过程中的承运方责任,均由经营人对托运人负责,各区段负责人不直接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5、定金责任中的第三人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2 条的规定,因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121 条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三、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情形及其价值(一)合同相对效力原则例外的含义及原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乃至私法理论上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私法精神,作为合同制度的奠基石,一直为各国所奉行。

合同相对性原则产生于封闭、简单的自由经济时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关系,适应了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和经济基础。

但到20 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日趋频繁,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同相对性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商业交往的广泛性与复杂性使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成为新合同法的基础,合同相对性规则事实上已经不能够涵盖合同法的全部,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法律规则发生了变化。

古典契约论中抽象的相对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交易领域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例外。

各国立法基于实际上的考虑,渐渐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形成了很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

(二)合同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情形1、涉他合同(1)含义。

涉他合同,是指由第三人为受领或给付的合同,又分别称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第三人负担合同。

原则上,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为第三人设立负担(第三人代为清偿) ,但设立利益(第三人代为受领) 是可以的。

但是利益设立后,第三人是否接受该利益,取决于第三人意志。

第三人不受领的,由债务人受领。

(2)关于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的出现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最早出现的情形。

Ⅰ含义。

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合同。

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

Ⅱ、立法体现。

在我国,也有许多领域中以单行法的形式确立了为第三人利益设定的合同。

其一、《铁路法》中规定的货运合同等都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设定的合同;其二、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52 、62 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其三、在《合同法》分则中典型的第三人负担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向承租人为给付。

(3)关于第三人负担的合同Ⅰ、含义。

所谓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合同是指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束缚而扩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使特定第三人也受合同义务的约束。

Ⅱ、立法体现。

该情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有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Ⅲ、例外原因分析。

租赁合同本是债权合同,本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近现代以来,各国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相继确立了此原则。

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债权性合同有了对抗合同以外第三人的效力。

同时,也使得作为买受人的第三人因此租赁合同而产生了维护租赁权的义务。

2、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注意、保护等附随义务。

即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债务人债的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而且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要求债务人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以更好的保护其利益。

此种请求权的基础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的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

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的合同上的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而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

该制度虽然加强了第三人的保护,但也有加重债务人责任的可能,故第三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通说认为仅“限于因债务人之给付受到影响,而债权人对其祸福基于亲属、劳工、雇用、租赁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的人。

”3、合同债的保全制度的确立(1)含义。

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