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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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论-合同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分论-合同概述)

第二十五章合同概述25.1 复习笔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的要素(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3)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与债1.债的概念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①主体的特定性,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

②债的相对性,指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享有债权,亦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

(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4)债具有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性、债的设定的任意性特点。

3.合同与债的区别(1)从总体上看,合同反映的是正常的、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而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非正常的、特殊的交换关系。

如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产生之债等,多不能为合同之债所概括。

(2)合同是债的一种形式,它不能概括债的全部内容。

合同上的请求权只是债的一种形式,债的关系较之于合同的关系而言更为抽象,债要包括合同关系。

三、合同关系1.合同关系的要素(1)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民法笔记--王利明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河北省法学专接本王利明《民法学》笔记(1)

河北省法学专接本王利明《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王利明民法第六版》这本书,真的是个好东西,特别适合那些想了解法律的小伙伴。

先说说这本书的封面,简单大方,翻开一看,字都不算太小,眼睛看着也舒服。

很多人一听民法就开始打哈欠,觉得这玩意儿离自己远得很,其实不然,生活中的很多小事都跟民法有关系呢,真的是贴近生活,绝对不是高高在上的书本知识。

说到民法,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法律”,“规矩”。

民法就像咱们生活的调味品,少了它,很多事情就没有底气。

比如说,买房子这事儿,动辄几百万,谁都希望有个好合同,保障自己权益吧。

再说了,万一跟邻居有点儿小摩擦,这时候民法就像个“和事佬”,能帮你们和平解决问题。

想想,有些人为了点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真是得不偿失,最后伤了和气,何苦呢?这本书里有很多案例,都是生活中的小故事,像看电视剧一样,有笑有泪,特别吸引人。

比如说,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两个人签了合同,结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愁眉苦脸。

这时候,法律就像一把利剑,给了受害者一个大大的拥抱,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嘿,想想都觉得爽!这时候,大家应该都能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而是生活中最贴心的伙伴。

再说说书里的那些条款,虽然有时候听起来有点晦涩,但细细品味其实就像品茶,越喝越有味。

法律条款像个拼图,得一点一点拼起来,才能看清楚全貌。

很多人觉得法律条款复杂难懂,其实只要用心去读,慢慢就能找出其中的乐趣。

书中有个小窍门,就是多读案例,把抽象的条款放到具体的事情上,就会觉得豁然开朗,恍若拨云见日。

说到民法,大家可能还会想起“侵权责任”,这可不是个生硬的词,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

就像你在公园散步,突然一只狗冲过来,把你撞了一下,哎呀,这时候你就得考虑狗主人有没有责任了。

法律就是要保护咱们每一个人,不管是被撞的还是撞人的,大家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寻求到公平。

书里还有关于家庭的内容,涉及到婚姻、继承之类的。

这些都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大事,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书里告诉我们怎么才能把这些事情处理得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6.1 复习笔记一、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作为一种继承形态,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自由及其限制(1)遗嘱自由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自由,其内容包括设立遗嘱自由、撤销或变更遗嘱自由、遗嘱内容自由、遗嘱方式自由等。

(2)我国《继承法》上的限制有两种:①遗嘱不得违背社会公德;②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包括:a.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b.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遗嘱1.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它不以相对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也不得代理或辅之以他人意思。

(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只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力。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作成,不生效力。

(4)遗嘱是一种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行为,与遗嘱人的身份、血缘、家庭等相关联。

2.遗嘱的有效要件(1)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①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②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民法笔记--王利明

民法笔记--王利明

民法笔记--王利明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要求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注意事项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合伙)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合伙)

第五章合伙5.1 复习笔记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与合伙企业。

(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

(3)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3)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财产(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以及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包括在合伙的经营期间所取得的盈利和利息。

(2)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作出约定。

合伙人未在合伙合同中就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①合伙财产中的实物和货币,宜为共同共有;②合伙财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为准共有;③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的共有财产形成后,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就决定其取得盈余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以及合伙终止时分割财产的比例,进而形成一种随合伙经营状况会不断变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4)合伙财产的转让①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移转和消灭)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权总论-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24.1 复习笔记一、债的移转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其特征有:(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①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②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

③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不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

2.债的移转原因(1)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因双方的合意或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

(2)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

(3)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裁判上的移转。

3.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

①广义与狭义之分a.广义的债权让与,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b.狭义的债权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

②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a.债权的全部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b.债权的部分让与,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2)债权让与的要件包括:①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②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③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排除以下情形:a.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不得让与;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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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

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

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重要著作,是王利民和杨立新两位著名学者对民法学的深刻思考和研究的总结。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书进行分析和评价。

一、《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主要内容该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法学概论”,主要介绍了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历史渊源、法律规范等基本内容;第二部分为“民法学专论”,主要涵盖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内容。

该书的特点在于,作者在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介绍的同时,也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在介绍合同法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还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优点1.全面性该书的内容涵盖了民法学的各个方面,从民事权利到民事责任,再到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等,涵盖了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同时,作者在介绍这些内容的时候,也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该书的内容更加全面。

2.深入性作者对于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范。

例如,在对于民事权利进行介绍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民事权利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还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3.实践性该书的内容不仅涵盖了民法学的基本理论,还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在对于合同法进行介绍的时候,作者不仅讲解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还对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使得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王利民杨立新民法学笔记》的不足之处1.理论性过强尽管该书注重了对于实践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但是在某些章节中,作者的理论探讨过于深入,可能会让一些读者感到难以理解。

2.案例分析不够在介绍实践问题的时候,作者并没有给出足够的案例分析,这可能会让一些读者难以理解实践问题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法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法人)

第六章法人6.1 复习笔记一﹑法人制度概述1.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2)沿革《民法通则》设专章对法人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从而使我国法人制度初步建立。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行,法人制度更趋完善。

(3)法人的特征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

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

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或创立人人格的明证。

2.法人的本质(1)法人拟制说,根据此学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

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

(2)法人否认说,也就是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

包括耶林倡导的受益人主体说和赫尔德(Hoelder)以及宾德(Binder)主张的管理人主体说。

(3)法人实在说,该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

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组织体说。

3.法人的分类(1)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①公法人,指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

②私法人,指追求私人目的,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

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监护人责任(见表46-1) ★★★★表46-1 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概述监护人责任监护人的补充责任概念和归责原则雇主责任 主要规则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概述 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 “通知条款”下的侵权责任“知道条款”下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校园人身损害的概念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责任承担的规则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考点二:雇主责任(见表46-2)★★★★表46-2 雇主责任考点三: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见表46-3)★★★表46-3 网络经营者侵权的责任考点四: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见表46-4)表46-4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概述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见表46-5)表46-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考点五: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见表46-6)★★★表46-6 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46.2 课后习题详解1.简述监护人责任及其主要适用规则。

答:(1)监护人责任的概念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主要适用规则①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一般不要求被监护人有过错。

监护人不得以其已经尽了监护职责而要求免责,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概述)

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概述38.1 复习笔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2.特征(1)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之一,也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主要体现在:①在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②当民事主体不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时,通过国家有关权力机构强制其承担责任,履行民事义务。

(2)财产性。

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一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给他方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通常通过财产性赔偿的方式予以回复。

(3)补偿性。

民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1)强制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直接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不存在当事人的调解或者和解。

民事责任更多地体现的是威慑力,是一种间接的强制,主要表现在:①当事人自己可以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强制机构的介入;②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责任的内容、承担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与和解。

(2)责任性质不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惩罚性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补偿性责任。

(3)承担方式不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刑罚,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拘留、罚款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1)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①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②非合同责任,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

第九章民事行为9.1 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

进行此类单方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常享有依据先前订立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

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代理)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代理)

第十章代理10.1 复习笔记一、代理概述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又称本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制度的意义(1)委托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扩张。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委托代理制度可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的范围,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补充。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制度可以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了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

3.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关系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首先是本人,即被代理人;其次是代理人;最后是相对人,又称第三人。

(1)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

(2)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也可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通常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二、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1.代理与代表(1)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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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行为)1/44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九章民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概述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并无此概念,与此相当的是“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的重要性体现在:(1)民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民事主体实现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

(2)民事行为是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概念,对应着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类型。

(3)民事行为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形成了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体现了民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4)民事行为是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的中介。

二﹑民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区分标准: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

(1)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可以进一步区分为:2/44②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

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多方民事行为,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其包括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①双方民事行为,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合同行为是典型的双方民事行为。

②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行为,即为共同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通常将共同行为也归为合同行为。

③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多个民事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设立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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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

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

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

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

古希腊更未实行君主制,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为了平息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

”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

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

)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特有的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促成了最发达的古罗马私法1.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表法》背景:之前适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于是平民展开长期斗争,最后迫使统治阶级于前452年,组成“十人委员会”,制作成《十二表法》,公布于罗马广场。

2.查士丁尼皇帝(527—565)于公元529年颁布《查士丁尼法典》,事件是罗马法成熟的重要标志。

533年查士丁尼还下令编写《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是一本法学教材。

《查士丁尼学说汇篡》(简称《学说汇篡》)由特里波尼亚主编,于533年出版。

特里波尼亚当时为罗马宫廷财务大臣和大法官,另有来自君士坦丁堡等地的16名专家组成一个法典编篡委员会编成。

《罗马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篡》、《查士丁尼新律》(收录了查士丁尼皇帝新律180余件而成,565年出版)(二)罗马法的复兴:始于11世纪末发现《学说汇篆》至资产阶级革命达到高潮。

1.1804年法国民法典制定。

以《法学阶梯》为蓝本,收民法分为人、物、财产取得三大卷。

2.1896年德国民法典制定。

以《学说汇篡》为蓝本,收民法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较之法国民法更科学、完善。

3.1907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最大特点在于开辟民商合一之后体例,即将公司、票据、劳动等社会关系纳入民法的调整范畴。

五.民法和民法学的体系(一)我国民法的立法体系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干3.《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等为特别法(二)民法学的体系:即民法学的内容结构、以民法的内容为基础。

1.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等。

2.物权3.债券4.知识产权5.人身权6.亲属7.继承权8.民事责任五.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司法的划分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江平主编《民法学》):社会关系是否为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公共权力。

2.公私法划分意义:通过确立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平等原则,排斥公权力的肆意干预,保证私人财产的安全、私生活的安宁、人权的实现。

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缺少民法文化的民族——农村土地的征收、城市房屋拆迁——正是民法意思自治理念缺失的体现,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二)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目的在于规定平等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尊重,为人实现自己提供保障。

民法的本质目的是在为商品社会的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自由作一勾画,所以民法的使命在于宣布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

权利的本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自由等。

民法为什么是以为权利为本位?人是为着一定的利益、自由而活、而不是为了他人而活,所以权利是(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确立的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

2.民法确立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市场主体之间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确立的财产权制度体系是市场活动的目标六.民法与相邻部门法律的体现:(一)民法与商法1.什么是商法?(1)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2)形成原因:.中世纪欧洲发达的商业活动;教会法对商业活动的抑制;商人为保障正常商业活动、维护自身利益、制定自治商业规则、处理商事纠纷,于是商业出现2.民商统一与分立之争论(二)民法与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用人单位付给报酬。

1.劳动法涉及的主要问题: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2.劳动法单独立法的原因:由于劳资双方经济实力悬殊,在双方关系、劳动者无法依。

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更获得应有的权利,于是国家强制干预。

我认为劳动法更宜认定为经济法的性质,不论其产生的背景、对象、调整方式皆符合经济法的特点。

3.劳动法不同于民法:(1)前者多位强制性的,体现国家干预、对弱者(同工同酬、休息权、社会保障等)的保护,后者主要是任意性的,贯彻意义自治。

(2)前者又行政执法部门,后者没有。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把婚姻家庭法独立民法而立法,但我认为如此一来民法中身份关系的一块则几乎没有了。

七.民法的渊源(不讲)(一)直接渊源:制定法——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二)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我国最典型的体现习惯法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是合同法,该法6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在农贸市场,购买农贸产品都习惯由卖方提供包装袋。

假如你去买米的时候,在归途中,米袋子由于不结实并破裂,米洒了一地,这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首先,双方都没有规定由谁提供包装,其次也没有法律规定由买卖一方提供包装。

这时依据习惯是恰当的。

这时你可以把习惯当成法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把习惯的做法当成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后者是事实问题,在前者是法律问题。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是集中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高度抽象,内容不确定),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效力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1.是高度抽象的指导思想2.基本原则的内容不完全确定3.效力贯穿民法始终,具有普遍效力二.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立法:统摄民法典和其他民事立法(二)指导、约束审判和民事行为:在十七、八世纪资产者革命成功后目的尤为明显,其目的旨在防止法官滥用权力,以至完全背离法律之基本目的。

《法律的训诫》:老太太立遗嘱的案例。

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世界(社会)是无限的。

作为人类理性之体现的法律也不能反映社会之全部,于是法律必然有漏洞。

(这大概是十七、八世纪的法学家、政治家没想到的)“罪刑法定”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第二节各基本原则内容一、平等原则——是市民社会、商品经济的基石1.在民事交往中所有主体之间无隶属关系(无内在隶属关系)2.在民事交往中,所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外在地位平等)3.所有主体的权益受到同等的保护二、意思自治原则——并不完全等同于“自愿”,其内容更广,包括对自己的一切民事权利的处分,而“自愿”主要体现在与他人达成契约时。

(一)文化意义:(1)是人追求自由的法律保障,不受他人肆意干预是人的天性(2)人总是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其考虑是最周全的。

(3)意思自治是宪法上人民主权原则的文化基础(二)内容:1.决定是否参与某种民事关系2.决定交易对象、条件、方式3.自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三、公平原则1.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当对等2.特殊体现:(即除对所有民事行为的指导外,兼特别适用于下列领域)(1)情势变更制度(2)显失公平制度四.诚实信用原则要求:1.善意:对他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

2.诚实:不欺诈。

3.信用:恪守当事人之间约定,严格履行自己义务。

《民法学》(江平主编)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被理解为立法者用以排斥任何非道德的、不应当的行为。

徐国栋认为诚信原则要平衡二对利益关系:(1)尊重别人利益,对他人利益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2)尊重社会或第三人利益,不以损害该利益为目的与公平原则的区别:公平原则是从结果评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诚信原则是从主观上评价因此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要件:(1)以损害他人或给他带来不便为目的——主观上(2)损人不利己或利己很少——客观上历史脉络:(1)罗马法——行使自己权利,无论对于任何人,皆非不法;(2)资本主义早期:针对封建时代对人性和私人财产的践踏,提出私权神圣;(3)二十世纪初期:社会本位抬头。

理论基础:法律赋予权利不是要让权利主体享有绝对的、无限的支配力,而是要让权利主体能享受权利客体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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