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在答题中引用朱庆育《民法总论》
朱庆育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著有《民法总论》一书,是我国法学界的经典之作。本文将引用朱庆育的观点,探讨关于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和理论深度。
一、民法总则的重要性
在《民法总论》中,朱庆育明确指出,民法总则是整部民法的核心和灵魂。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
1.1 总纲作用
民法总则是对整个民法体系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没有总则,民法体系就会成为零散的条文堆砌,缺乏统一和整体性。
1.2 指导作用
民法总则是对其他法律规范的指导,它为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的指引。各个分册的法律在制定和解释时,都要遵循总则的规定,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1.3 补充作用
民法总则是对具体民事法律规定的补充,它充实了民事法律的内容,使其更完备和完整。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总则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补充和解释。
1.4 约束作用
民法总则是对公民和法人行为的约束,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民事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指引。
二、民法总则的理论深度
在《民法总论》中,朱庆育对民法总则的理论深度进行了深入剖析。他认为,民法总则不仅是法律规范的集中表现,更是对社会生活、人的行为和权利关系的深刻反映,具有丰富的社会学和人类学内涵。
2.1 社会生活的反映
民法总则是对社会生活的概括和归纳,它反映了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特征。
民法总论讲义11
背 景 系 列 ( 三 )
3 . 1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 2 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 59 元; 3.2 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8,29元;
本 校 系 列
3 . 3 王卫国主编:《民法》,第 2 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 59 元; 3 . 4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 (上下册),修订 3 版,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0,45元;
“ 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 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 想。” ——路德维希·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Ludwig Wittgenstein 26041889-29041951 He was perhaps the most perfect example I have ever known of genius as traditionally conceived, passionate, profound, intense and dominating. ——Bertrand Russell
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 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 部分。”) 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 书 在 1890 年 以 前 , 可 以 说 是 凡 俗 人 的 圣 经。”) 1859年《论自由》(以赛亚· 伯林:创立了近代 自由主义。“它对个人主义与宽容思想的阐 扬,远超过早一些人的成就,从弥尔顿、洛 克,以至于孟德斯鸠及伏尔泰等人,相形之 下,都要略逊一筹。” 1861年《代议制政府》 1863年《功利主义》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1)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1)
本篇文章将以“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为基础,分别对该课程的背景、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学背景
民法总论是法学、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之一。朱庆育老师作为著名的法学教授,有着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在民法总论教学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本课程旨在深入探讨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机制,培养学生对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二、教学目标
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机制,掌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2.了解民法总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相互关系;
3.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通过综合考评等方式,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和方法。
三、教学内容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法
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要件、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内容、民事法律
关系的要件和内容等方面。
2.民法总论的基本机制: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
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等方面。
3.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相互关系:包括民法总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学科的关系,以及宪法、行
政法、刑法等公法学科与民法总论的关系。
4.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案例进行
分析和研讨,在实践操作中巩固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
民法总论笔记 (1)
绪论
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
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2
(3(4
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 近代民法——经过十七八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 国编纂民法典而逐步形成的一整套民法概念、 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 括德国、 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
主要特点:(1)抽象的人格平等; (2)无限制私有权原则; (3)契约自由; (4)过失责任原则。
2. 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 主要特征:(1)对所有权的限制;
(2)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3)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4)人格权制度的勃兴; (5)侵权法的独立与扩张; (6)交易规则的国际化趋势; (7)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民法的性质 ▲
1. 民法是私法(公法的对称)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 (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 ▲ 1. 本土性 2. 实践性 3. 包容性 4. 时代性 5. 科学性
(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 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 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 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
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
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概念
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
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
(一)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权利法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
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
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
(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
(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
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
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
3、世界潮流
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
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
1、渊源
2、主体资格
3、权利
4、行为
5、救济手段
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
四、德国民法结构
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
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
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
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
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
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
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
1、内容和效用看,
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
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三版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三版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三版,内容较丰富,内容和结构分为十六章,全书共有800字。第
一章介绍了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历史演变;第二章探讨了民法的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第三章研究了民法的类型;第四章讲解了多样化民法的构成部分,包括婚姻法、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介绍了民法的法律效力;第六章介绍了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介绍了民法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和特性;第八章介绍了民事案件的划分;第九章
介绍了民事案件的程序;第十章介绍了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十一章介绍了民事案件中
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章介绍了民事案件的裁判范围;第十三章介绍了民事案件的
裁判程序和效力;第十四章介绍了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第十五章介绍了违背保证和妨
碍民事辩解的行为;第十六章介绍了如何实现民法的完善。
该书在历史的和实践的双重驱动下,系统总结了我国民法的历史演变、性质、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及其相关的机制框架等问题,并且全面地论述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深入分析
了各种民法特殊性的学科实务和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提出了“调和主义”的思想方法,
更深层次上解决了民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为指导民事实务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和实践支持。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备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间:2007年3月—7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本科生课时数:54
导言
一、前提观念
二、教学目的
三、教学思路
四、讲授体例
第1章民法与民法典(1—2节)
第一编基础理论第2章私法自治(3—5节)
第3章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6—9节)
第4章自然人(10—14节)
民第二编人第5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9节)
法第6章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20—21节)
总第7章权利的一般原理(22—26节)
论第三编权利第8章权利的救济(27—28节)
第9章权利的时间属性(29—30节)
第10章法律行为的规范构造(31—38节)
第四编法律行为第11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9—45节)
第12章代理(46—48节)
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
(一)体系教科书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48元;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
(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
7.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
【作者按:讲授课上,我通常会介绍本门课程一些教科书,目的是,一方面帮助学生选择阅读书目,另一方面也通过教科书介绍,让初入课堂的学生对课程学科状况有个大致了解。这篇文字的底本,是我2018年浙大春夏学期民法总论课程录音的文字实录,实录由浙大法学院本科生郑涵彬同学完成。在此底本基础上,我参酌法大、浙大以及本学期南大的历次讲授修改整理。为了反映最新情况,讲授时间场合设定为今年(2019年)南大法学院春季学期。】
介绍具体的书目之前,先稍微铺垫一下。
民法文献,从分类上说,有讲求知识体系化的教科书,以及专题研究著作与论文,也有理论导向与实务导向的文献。数量之多,浩若烟海,无论是谁,都无法遍检。所谓书目介绍,只能受制于介绍者的阅读经验以及文献可获取程度。在此前提下,所介绍的文献又局限于教科书,原因很简单,对于初学者而言,教科书是进入专业之门的唯一合适知识载体。当然,对于体系研究者来说,教科书也是唯一合适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载体。也就是说,教科书是知识体系的起点和终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读书,尤其是初学者入门第一本教科书,一定要选择最好的书。最好的书能够提供最经得起检验的知识,也是进入知识领域的最佳路径。第一次阅读必然会成为后续学习的知识基础,初学者缺乏鉴别力,如果从阅读中获取的知识是错误的,轻则增加学习成本,重则在错误的道路上迅奔,终于积重难返。《连城诀》里,好好的“唐诗剑法”被教成“躺尸剑法”,弟子平日里练功,看着像模像样,哪知越刻苦错得越离谱,等到临阵对敌,才发现章法全乱,自然免不了一败涂地。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后感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后感
朱庆育民法总论(ZhujingyuIntroductiontoCivilLaw)由朱庆
育编著,是一本经典的民法总论,被认为是中国民法总论中的第一本,其编写和出版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第一版于1995年出版。
《朱庆育民法总论》从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出发,围绕现实的法律实践,梳理清楚的民法总论的运行机理,并结合当下社会、政治发展的背景,详细论述了民法学的最新成果。在《朱庆育民法总论》里,朱庆育先生从民法总论的制度架构方面,详细研究、分析了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这既让当下的民法律师学术界受益匪浅,也让其学术成果的价值被世人认可。
《朱庆育民法总论》以实事求是的方式,用精炼的语言,系统地介绍了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历史背景及理论体系,详细研究分析了民法的实践,重点介绍了中国民法学的新发展趋势,并对未来民法学的发展趋势及影响给出自己的分析,为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憧憬了新的前程。
此外,朱庆育先生在《朱庆育民法总论》里还为中国民法学提供了全新的视野和思路,尤其是他对法律演化和发展模式的理解。他提出,民法学的发展不仅仅是把一些法律原则组合起来,它还应该从深层次探索法律的本质,试图从法律本身探索法律的发展,从而找到新的发展方向。这是朱庆育先生对法律的本质的深刻理解,也是朱庆育先生为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所作的贡献。
总体来说,《朱庆育民法总论》系统地介绍了民法学的发展历史、理论体系及其现实的实践,为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
导。《朱庆育民法总论》对现实民法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中国民法学的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为民法学者和解释实践民法的工作者提供了参考价值。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一、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指涉及到国民的全部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它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础,旨在保护国家的各种民事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实现民事公平。
二、民法的特征
(1)依法性。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以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作为基础,以法律为手段,以公平、公正、公开、和谐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规范公民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
(2)客观性。民法要求法律行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它要求行为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而不能凭私意,根据主观想法和意志做出决定。
(3)法律保护。民法对公民的权利、财产和自由行为提供保护,以防止其受到其他公民的侵害。它还规定了公民之间应遵守的义务,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原则的实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实行的原则,它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也是民法的灵魂。它的实施是完善和贯彻民法的基础。
(2)原则的完整性。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完整,不能有遗漏。它要求民法的规定不能有矛盾,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利益。
(3)原则的公正性。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不能受到任何人的滥用,要求执行民法的行为都是公正的,不能有任何偏袒、政治倾斜或者歧视性。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后感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后感
《朱庆育民法总论》这本书,给了我关于中国民法的一个全新的认识,让我对中国民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书中对民法系统的论述深入全面,分析了中国民法体系中不同准则、不同法术语、不同法条之间的关系,使读者能够全面了解民法各个部分组成的总体框架。书中还介绍了中国民法的内容、内容框架以及民法的发展历史,让我了解到中国民法从传统诸子百家,到20世纪不断演变和发展,对政治、经济、社会乃至各领域中都具有着重要作用。
此外,书中详细地介绍了民法中准则、法术语、法条和判例之间的关系,使我能够更加深入地系统地学习和运用中国民法,此外,还有书中提出的裁判思想,可以帮助我更加深入地运用民法,使我能够更好地判断民法问题,甚至对比现代法理学的观点,从而为民法的研究和发展建立一个理论基础。
从《朱庆育民法总论》中我学到了许多知识,也得到了许多启发。鉴于中国民法本身学问极理,见仁见智,我认为,通过这本书,可以更深刻地了解和总结民法知识,做到看官见公,争公坚异,创新民法,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
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
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朱庆育:意思表示的特殊错误形态
朱庆育:意思表示的特殊错误形态
转载自:朱庆育《民法总论》P273-275
1.签名错误
若当事人未阅读或未完全阅读、未理解或未完全理解书面文件却签名其上,而书面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其实非其所欲,可能存在签名错误。签名错误是否构成撤销理由,须视具体情形而定。
(1)误载无害
若当事人口头约定法律行为内容,而以书面确认,在书面内容与口头内容不一致时,首先应运用解释手段确定表意人真意。若通过解释得知,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存在于口头约定而非书面记载,即便发生签名错误,亦依真实的口头合意发生效力。不存在撤销问题。其间道理,如同“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2)行为担受
行为人签名时本可从容阅读书面文件却在未受他人不当干扰的情况下放弃阅读,事后若以未了解书面文作内容因而存在签名错误为由主张撤销,不能获得支持。因为,签名之时,表意人并未形成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情形,非但如此,其放弃阅读而签名之行为可推断为对所签署文件的概括同意,有义务担受由此带来的后果。
(3)文件误签
签名人签名时发生误解,以为所签署的是文件甲,其实签的却是文件乙。此时,签名人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发生偏离。效果意思错误不影响意思表示之生效,但表意人享有撤销权。此亦适用于签名人亲自草拟或由其口授的文件存在错误、未经阅读即予签名之情形。
2.空白签名
行为人签名于空自文件可能基于不同考虑:或者授权对方填入任意内容或者授权对方填人之前约定的内容。若为前者,法律效果相当于行为担受,无权撤销。有疑问的是后者。
当事人于空白文件签名,后该空白文件却被填入违反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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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朱庆育主张将人法抽出自成一编,同时可以解决人格权法位置问题。
第三节民法的法源
习惯法:
罗马法认为,习惯之所以能成为法,必须要具备三项要件:(1)建立长期稳定的习惯,(2)普遍的确信(3)第三观念上以其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因为制定法,其实只是立法者对于民众交往习惯的概括,是制定者被发现而并非被创造的,因此民法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由立法机关通过文字的方式来明确表述。制定法之所以在法律适用的时候,先于习惯法得到考虑,仅仅是因为制定法有更高的确定性,符合法律安定性的要求。若对于法律的安定性没有妨碍,习惯法也可能会有得到优先试用。
法律行为:
德国通说认为法律行为并非法律规范,因为契约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具有一般性与抽象性特点,仅在个案中有效,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性质,
第二章民法规范理论
规范的存在方式是效力,以应为的命题来表达。
实质差别论:德沃金,规则与原则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差别。首先规则遵循全有或全无的适用模式,原则仅仅只是法律论证的方向,并不提供确切的裁判结论;其次原则具有重要性判断或者分量衡量的面向。两项相互冲突的原则并存时,如何选择适用一个按重要性而定规则则是不同的。在面对个案时规则不能重要为由主张优先适用,考虑的不是重不重要,是适用不适用的问题,出现两项相互冲突的规则是必然有一项没有效力,因此法律规范或者是规则,或者是原则。关键区分在于原则是一种优化命令,无论在事实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不同情形下,原则的实现程度皆有不同,规则或者适用或者不适用具有确切性,而不是如原则般或多
或少的实现,
程序差别论:拉兹,原则主要是程度的大小有所差别,原则的规范主体、适用条规范行为比规则宽泛。
第五节民法规范的分类
一、任意规范与强制规范
二、强行规范、许可规范和授权规范
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授权规范的功能在于授予特定之人以法律权利并据以创造或适用法律规范。它对公法意义重大,它可能但不必然兼具强行规范性质,作者认为对于私法,区分三种规范的意义更在于其反面。三种规范当各自以否定的形式出现时均属禁止规范,分别对应不应、不许、不能。凯尔森的个别规范理论,他认为个别规范包括公法的司法裁判、行政行为与私法的法律行为,他主张要严格区分规则和规范的含义,纯粹法学之所以比一般的法律实证主义更为纯粹是因为它具有双重的纯粹性。一方面拒绝社会学心理学的非规范性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仅仅以法律科学的对象为研究内容,排除其他一切诸如事实道德价值的外在因素。法律科学的对象即法律规范。
卡尔森认为司法裁判与行政行为,实际上在创制个别规。他认为法律行为具有作为规范的品,。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法律行为皆为裁判规范,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法官须据此作出裁判卡。他将私人能够创制法律规范归功于私法自治,因此认为法律行为具有创制规范的功能只不过该规范创制必须在法律制度框架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