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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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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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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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论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适用1、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中,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等。

Ⅰ财产关系①财产是有经济价值,处于自然人格(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的外在客体。

②财产的基本类型:A 、有形财产 物B 、无形财产 精神财富与财产权利③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作为客体的社会关系。

Ⅱ人身关系(人身=人格)①人身关系是指以自己或他人之人身为(支配)客体的社会关系 A 、以自己的人身为客体: 人格权关系B 、以他人的人身为客体: 亲属权关系(狭义上为身份权) ∴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亲属权关系②人格和身份的法律含义 A 人格a 、事实人格(具体):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权的客体b 、法律人格(抽象):法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B 身份a、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社会地位)b、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且无法改变的状况(或制度)(抽象:不平等制度)Ⅲ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调整方法Ⅰ调整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①二者的区分:A、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法学规范:假定—处理—制裁)a、调整性:假定+处理(行为模式)b、保护性:假定+制裁(打击模式)B、规定内容不同a、调整性: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模式b、保护性:规范的是制裁性法律后果C、指导对象不同(相对的:侧重点)a、调整性:指导当事人b、保护性:指导裁判者②结论:民法以调整性为主,以保护性为辅。

民法笔记 史尚宽

民法笔记  史尚宽

史先生还列举了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继承权、选择权、将利息滚入母金权、撤销权、抵消权、继承抛弃权、特留份扣减权等均为能权。
这个概念,在我国民法中已弃之不用,但作为民法的基本概念,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应予以重视和继承。王泽鉴先生对能权亦有论述。
4.亲属权
亲属权者,以权利者立于亲属关系之人为 的之权利也,家长权、夫权、亲权等是也。
自有论者观点:法院裁判第一次适用成文法,然后调查社团由部分的秩序,发现“活法律”。
自由法学派主要观点:
(1)出国家法律之外,还有非国家法律之存在(活法律);
(2)法律概念的构成,应以法律的目的为基础;
(3)裁判为一价值判断,应依法律的目的为创造规范,法官不应成为法律的机器
缺点:(1)仅有原则规定,缺少总则。(2)未区分物权与债权。(3)将人格及能力、亲属关系列为财产编。(4)继承只视为财产取得之一种方法。
德意志式(潘德克吞式):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首采此编制者为萨克逊民法(1863年施行),德国民法典将物权和债权颠倒,即债权编在前,物权编在后。日本最新民法典采撒克逊式将物权放到债权之前。台湾民法则采德民法典编制。瑞士虽为此式,但大异其趣:人事、亲属、继承、物权、债权单独立法。将人法放在前面,财产法放在后面,以彰显人文主义色彩。但无逻辑可言。
实体法又名主法,程序法又名助法。
值得注意的是,程序与实体的分类,只是从宏观上的分类,“非能于各条之中贯彻其性质者也”,即实体法里有程序法,程序法里有实体法。如民法:民法里宣告失踪和死亡的规定属于程序的内容;程序法中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实体内容之规定,如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的分配份额、关于宣告失踪、死亡的规定与民法重合。所谓程序、实体,只是从总的方面进行分类而已,无须细究。就如公法私法分类一样,不能用显微镜观察。

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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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笔记(鄢一美教授)一,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

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

3。

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

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

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

财产:有利益,价值。

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

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

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4。

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

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

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

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

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

8。

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

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

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

法律主体关系。

3。

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

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

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

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

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

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

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

家族中的家长。

罗马城邦内市民。

10。

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

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

亲权。

亲属权。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广义的,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狭义,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和身份关系(亲属和监护等)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四、五节:民法的性质和本位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是民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二、本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再去保障权利的实现。

在权利和权利的关系中: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民事权利是人们生产和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民法是法治的基础,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以权利本位发挥民法功能之本。

第六、七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 提纲 [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 提纲 [

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民法●民事●民法的语源●民法即市民法●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关于平等主体的理解●财产●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类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基本观念1-2 民法概论――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民法即市民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1-3 民法概论――民法与相邻的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和经济法●民法与商法●民法与亲属法1-4 民法概论――民法的渊源●我国的民法渊源●制定法●国家政策●民事习惯1-5 民法概论――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涉外效力●民法的适用原则●适用法律规范的方法●民法的解释1-6 民法概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内容●平等原则地位●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含义●强调意思自治的原因●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含义●诚实信用原则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作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含义●公序良俗原则作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事项●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2-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层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结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的分类: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行为的分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实构成2-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能力●民事主体●民事能力的构成●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分解2-3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权利本质●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权利的目的●权利的范围●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民事权利的分类――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的分类――既得权和期待权●民事权利的分类――原权和救济权●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滥用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因●认定权利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权利滥用的效果●民事权利的保护2-4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对民事义务的决定性●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特征●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的分类●对应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关于我国立法中对于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规定●民事责任和救济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民事责任关系的转化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联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2-5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物的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物的分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物的分类――特定物和种类物●物的分类――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物的分类――主物和从物●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特殊意义的物――货币●特殊意义的物――有价证券3-1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自然人和公民3-2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意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方式的分类●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自然死亡时间的证明●关于二人以上同时遇难死亡顺序的确定3-3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起源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

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

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

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

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第一章中国民法导论秉承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协商后,这学期民法总论主要由王轶老师上。

一、类型化、体系化思考方法1、体系化:高度抽象思考和驾驭材料的能力2、类型化:把抽象的规则与丰富的生动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的二、用博大精深来形容民法:1、博大: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2、精深: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必须要有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变,用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语言把生活实践在民法当中表达出来。

三、德国民法通论作为参考书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劝学——普及民法学知识的作品。

四、两部分:1、对涉及到民法民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分析和说明。

民法总论发挥着法学总论的作用。

2、民法总则的内容:中国现行民事法律里面相当于民法典总则里面的内容。

五、民法对这个词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历史视角的分析】梁慧星老师的民法总论,他对民法进行词义的解释是从罗马法开始,欧洲大陆的国家和地区对民法是如何理解的。

从中国人自己的历史入手,对什么是民法进行解析,就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有没有民法这个部门法,中国学术界分成两派:1、只要世界上存在过的文明形态,中国肯定都有,中国自古就有民法2、今天所说的民法主要是国家法层面的民法部门法,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不存在的3、王轶老师:对于近现代意义的民法,对于中国是舶来品,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在习惯法的层面上,一定有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法规则的存在。

河南南阳四圣,商圣范蠡,追溯巴拉巴拉。

【比较视角的分析】外国人对民法的理解。

【老师在课堂上不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去讲解,而是从今天中国法律体系的视角对民法进行解析】1997年,《宪法》修改之后,写上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

立法机关建立了一个目标,要在2010年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凡是公权力机关表达了要实现的目标都是能实现的。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正式宣布,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意义,是政治判断,学术界觉得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判断标准是什么,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从学说的角度来讲,不同学者对一件事的判断,都与个人的潜见密不可分。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起源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

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

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

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

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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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一、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指涉及到国民的全部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它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础,旨在保护国家的各种民事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实现民事公平。

二、民法的特征
(1)依法性。

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以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作为基础,以法律为手段,以公平、公正、公开、和谐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规范公民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

(2)客观性。

民法要求法律行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它要求行为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而不能凭私意,根据主观想法和意志做出决定。

(3)法律保护。

民法对公民的权利、财产和自由行为提供保护,以防止其受到其他公民的侵害。

它还规定了公民之间应遵守的义务,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原则的实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实行的原则,它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也是民法的灵魂。

它的实施是完善和贯彻民法的基础。

(2)原则的完整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完整,不能有遗漏。

它要求民法的规定不能有矛盾,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利益。

(3)原则的公正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不能受到任何人的滥用,要求执行民法的行为都是公正的,不能有任何偏袒、政治倾斜或者歧视性。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一节法律关系....................................................一、概述..........................................................二、内容..........................................................三、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第二节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机能、与客观法的关系..............................二、权利的本质....................................................三、权利的分类....................................................(一)公权力、公权利、私权利..................................(二)财产权、人身权、复合权利(按客体)......................(三)绝对权、相对权(按义务人之范围)........................(四)主权利、从权利(按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五)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六)专属权、非专属权(是否可与主体分离)....................(七)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四、形成权........................................................(一)形成权的意义及特色......................................(二)形成权的发生及种类......................................(三)形成权的行使............................................(四)形成权之移转............................................(五)形成权之消灭............................................五、请求权与抗辩权................................................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权利的行使....................................................二、权利的保护....................................................(一)私力救济转化为公力救济..................................(二)私力救济之种类..........................................(三)自助行为................................................(四)自卫行为................................................三、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之比较............................第四节民事义务与责任..............................................一、概念..........................................................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三、义务的分类....................................................四、民事责任......................................................第五节民法基本原则................................................第二章法律关系之变动..................................................第一节法律关系之变动与权利之变动..................................第二节权利变动的分类..............................................一、权利取得(权利发生):权利归属于某个主体......................(一)原始取得(权利的绝对发生)..............................(二)继受取得(权利的相对发生)..............................二、权利变更......................................................三、权利消灭与丧失................................................第三节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第三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一、私法自治与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界定....................................三、法律行为概念与制度的意义......................................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决议行为..................................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三、生前行为、死因行为............................................四、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五、要物行为、不要物行为(见债编)................................六、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见债编)..................................七、主行为与从行为................................................八、基本行为与补助行为............................................第四节意思表示概述................................................一、意思表示的意义................................................(一)概念....................................................(二)意义....................................................二、意思表示的构造及表示方法......................................(一)意思表示的构造..........................................(二)意思表示的方法..........................................三、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四、意思表示的发出................................................(一)发出的功能(1-4).......................................(二)发出的意义..............................................(三)发出的判断标准..........................................(四)特殊问题................................................五、意思表示的到达................................................(一)概念....................................................(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需到达............................(三)到达的判断标准——对话意思表示..........................(三)到达的判断标准——非对话意思表示........................(四)到达的风险负担、到达阻止或障碍..........................(五)到达的法律意义..........................................(五)以法院送达代替到达(民诉)..............................(六)到达的举证..............................................六、意思表示的生效:发出主义、到达主义与了解主义..................(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采发出主义....................(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主义............................(三)对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四)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七、意思表示的效力................................................(一)单方法律行为............................................(二)双方法律行为............................................八、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见债法)................................(一)意思表示的撤回..........................................(二)意识表示的撤销.......................................... 第五节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六节法律行为的要件..............................................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二、成立要件......................................................三、生效要件...................................................... 第七节效力瑕疵原因之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制度概述..............................................二、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三、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效力瑕疵原因之意思表示瑕疵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一、问题的提出及规范模式..........................................二、故意的不一致..................................................(一)单独虚伪表示............................................(二)通谋虚伪表示............................................三、无意的不一致.................................................. 第九节效力瑕疵原因之意思表示瑕疵2: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二、胁迫..........................................................三、体系构成与实例研习............................................ 第十节效力瑕疵原因之违反强制秩序..................................一、法律效力性禁止性的规定........................................(一)禁止性法律..............................................(二)违反禁止性法律的后果....................................(三)规避行为(脱法行为)....................................二、违背善良风俗..................................................(一)构成....................................................(二)法律后果................................................(三)类型....................................................(四)暴利的法律行为..........................................四、形式强制(见前述“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第十一节效力瑕疵原因之效力控制:条件和期限........................一、概述..........................................................二、条件..........................................................三、期限......................................................... 第十二节效力瑕疵原因之事务处置....................................一、私法自治与事务处置............................................二、授权处分与无权处分............................................三、无权代理(见代理篇)..........................................第十三节效力瑕疵之基本形态: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一、概述..........................................................二、无效..........................................................(一)无效概说................................................(二)绝对无效、相对无效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三)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四)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三、效力待定(未决的无效)........................................四、可撤销........................................................(一)撤销的意义..............................................(二)法律行为的撤销..........................................(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可撤销性............................(四)“变更权”..............................................(五)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 第四章代理制度........................................................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制度与私法自治............................................二、代理的概念....................................................(一)代理分类................................................(二)法律关系................................................(三)代理理论................................................(四)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三、代理的要件....................................................四、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二节代理权......................................................一、意定代理权的授予..............................................(一)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法律性质................................(二)方式....................................................(三)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瑕疵....................................(四)代理权授予行为的独立性..................................(五)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无因性..................................二、意定代理权的类型..............................................(一)特定代理权、种类代理权、概括代理权......................(二)单独代理权与共同代理权..................................(三)本代理权与复代理权......................................三、代理权的限制..................................................(一)代理权的滥用............................................(二)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四、代理权的消灭..................................................(一)意定代理权的消灭........................................(二)法定代理权的消灭........................................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二、狭义无权代理..................................................(一)构成要件................................................(二)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三、狭义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一)本人与第三人(相对人)法律关系..........................(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无权代理人之责任..............................................................(三)代理人与本人间之法律关系................................四、类推适用......................................................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见“行为能力”)..........................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监护........................................................第六节户籍和住所..................................................第七节人格的保护.................................................. 第六章法人及其他团体(见商法编)...................................... 第七章权利的时间属性..................................................第一节期日与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的意义、存在理由及其规范性质..........................二、诉讼时效的客体................................................三、诉讼时效的效力................................................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的起算................................................三、诉讼时效的障碍(中断、中止、延长)............................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一节法律关系一、概述1.含义: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乃私法关系的基本构造2.两个要素:(1)法律的调整:法律关系总是需要由法律(并不一定是制定法)来加以调整,仅仅由另一个规范性层次(如风俗或道德)上的规定来加以调整是不够的一般说来,合意之当事人可以就他们是否将其合意置于法律调整之下作出决定(情谊行为)(2)现实生活的一部分:法律关系是对一部分现实生活的撷取二、内容私法关系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与之相对应的义务例: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有向出租人要求转让租赁物的使用的权利,这与出租人的转让使用义务相对应1.私权利指被客观意义上的私法授予个人的权利→公法中同样存在权利,如宪法中的基本权利(1)私权利是私法关系中最重要的元素,它通常包括一系列权利,但有时仅包含一项权利例:在买卖合同中(法律关系),存在买受人向出卖人请求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在标的物出现瑕疵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减价的权利。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课1.私法与公法(1)划分标准利益说:公法保护的是公众利益,私法保护的是个人的利益(对一些法律来说,可能保护的是个人利益,但普片来说为的是维护公共秩序,也带有维护公众利益的性质)主体说: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私法的主体是私人或私人团体性质说:公法调整的是服从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2)具体法律部门的划分公法:宪法,刑法,程序法,行政法等私法:民法及其附属的商法、海商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3)公私法各自的优劣公法优于私法:公法对私法的设立、变更、废除有约束力,即公法调整私法,私法属于公法,这家的法制。

它强调国家的利益优于一切个人利益,国家权力凌驾于一切,承认国家利益性,公法是国家机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它干预国家一切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活动,包括私法它可以干预和调整甚至是否决私法,私法优于公法:私法的设立在与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应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在司法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通过自由协商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做干预。

公法的存在只是为私法的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空间,即公法是为私法服务的2,民法的理念的变更(1)所有权绝对的原则 ------------------ 所有权社会化的原则(2)契约自由的原则 --------------------- 契约自由原则限制(3)过失责任原则 -------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绝对责任原则3,民法的归责原则(1)引起财产和人身损失的可能情况故意:有动机、有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过失:应该预见一定结果而没有预见所带来的损失第三人: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其他:物的自然消耗、偶然因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也称不可抗力)(2)归责原则的衍化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4,民法的表现形式或渊源(1)宪法和民法典:宪法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及其下属法的参照标准,民法典是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2)民法典的一些特别法:如物权法、商事法、合同法(优先适用特别法)(3)习惯法:司法中的习惯做法作为民法的补充,民法未规定可以适用习惯法,(中国)作为民法的对等,有时适用民法,有时适用习惯法作为优先,优先适用习惯法,(在主要的案例法国家和地区)(4)判例法:在主要的判例法国家,如美国、英国(5)法理:允许法官根据法理做出民法的判断,即承认法官的自由的裁量权,这在案例法国家比较常见5,民法的本位义务本位:1)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也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表达能力;2)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其立法系统总是通过义务性的和强制性的规定以维护身份秩序,目的是使各个人尽其特定身份上的义务,权利观念相当淡薄权利本位:1)家父制度逐渐解体,个人的观念油然而生,个人逐渐成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主体,任何关系的发生都依据个人意思,即由身份到契约的进步,权力的观念也越来越重。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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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笔记一,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

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

3。

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

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

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

财产:有利益,价值。

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

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

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4。

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

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

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

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

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

8。

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

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

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

法律主体关系。

3。

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

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

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

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

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

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

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

家族中的家长。

罗马城邦内市民。

10。

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

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

亲权。

亲属权。

12。

民法所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人格权与身份权与权利主体密切相关。

人格权与身份权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人身权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

13。

民法的理念:人法重于财产法。

四,私法的历史性和私法的法典化。

1。

民法分形式民法(民法典),实质性民法(部门法意义上的)。

2。

近代民法是三大法律系统的产物:罗马法。

日耳曼民族习惯法。

教会法。

3。

罗马法为日耳曼入侵后,由属人原则变为属地原则。

4。

罗马法法源基础:万民法。

市民法(属人,具有封闭性,狭隘性)。

自然法。

二节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

规定基本原则的原因,在于法律的局限性:对特殊事件会产生不含目的性。

具有不周严性和滞后性。

具有模糊性。

以及民法调整关系复杂性。

2。

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涵义:能反映民法的发展规律,反映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表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

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是制定,解释,执行以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指导原则。

3。

基本原则的功能: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身份平等。

2。

人的权利神圣原则(民事权利):自然就有的。

人格和财产权神圣。

民事权利是开放性的。

权利是受法律保护。

不意为着此权绝对不受限制。

3。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法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

理性判断,自己治理自己。

4。

诚实信用原则。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

过失原则责任原则。

三,民法的渊源。

1。

大陆法系渊源:成文法(制定法),民法典,单行法律法规。

不成文法(习惯法)。

法理,学理。

2。

英美法系;判例法。

四,民法的效力。

1。

涵义:民事法律关系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作用。

2。

效力:时间效力,丛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人。

空间效力:领海,领土,领空。

五,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1。

事实——法条——结论(的流程)。

2。

民法的类推适用:援引类似的条款。

条件——当事人无法协议、没有习惯法、有类似关系的规定、不能和民法本质抵触。

3。

民法的解释: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规范规定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

特点:民法规范。

平等主体。

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民事权利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基础地位,原始细胞。

4。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类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5。

绝对权:权利的一方确定,一方不确定。

6。

相对权:双方都确定。

7。

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构成):主体。

权利义务。

客体。

——三要素8。

主体要素:自然人。

法人。

国家。

9。

权利义务:规范上的,可能的,客观的权利义务关系。

10。

客体:权利义务作用的目标。

七,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1。

法律事实: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影响法律关系。

2。

法律事实的特征:客观现象。

必须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3。

法律事实的类型:事件(与当事人主观意志没有直接的关系。

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行为(人的有意志的一个活动。

作为,不作为)行为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

4。

行为分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5。

表示行为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

6。

法律行为分有效,无效,可撤消与效力未定7。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8。

非表示行为分是法的行为,非法的行为。

9。

法律事实的总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某项法律效果的事实构成。

八,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人1。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

特点:基于自然规律出生。

具有主体资格(有法律意义)3。

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4.公民概念具有封闭性,自然人具有开放性。

5.人格使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九,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概念: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2.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权利是一种现实性。

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权利仅为权利。

权利能力是资格不能够抛弃转让,权利则可。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

4.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终止于死亡。

5.出生:脱离母体独立存在。

有生命的。

6.权利能力的终止:以自然人的死亡为终止。

7.自然死亡:生理死亡(绝对死亡)以人生命的绝对消灭。

我国以心跳呼吸为准。

8.宣告死亡:法律推定的死亡。

9.失踪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10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和居所,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定财产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1.宣告失踪的要件:必须有公民离开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

满2年,从失踪的次日起算,如战争时期失踪,从战争结束之日期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主动实施。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12.宣告失踪后效力:为失踪人指定代理人。

财产代理人应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清偿债税。

13.宣告死亡:对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居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人申请,经法院推定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14.宣告死亡的要件:被宣告者必须是失踪人。

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战争时期下落不明,以战争结束之日期满4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之日为死亡之日。

1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途径。

如滥用权利,他申请人可提出诉讼。

16.宣告死亡后果:终止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注意效力空间。

是私法关系)17.死亡宣告的撤消和撤消后的效果:撤消死亡宣告。

有权取得财产返还。

18.外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中国公民原则上一致。

十,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概念:只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资格)。

2.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准。

3.意思能力含预见力和判断力。

4.意思能力由个案审察到年龄主义。

5.年龄+智力作为判断意思能力的标准。

6.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类: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7.完全行为能力;能够独力实施任何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

(年满18岁智力正常人。

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维系到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生活上必要,标的适当的且其结果能被其理解的行为的资格(10周岁以上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9.无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独立实施有效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节一,自然人的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宣告。

1.宣告条件:被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

医院证明。

群众提出。

家认同意。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依法宣告,为宣告人设立监护人。

2.禁治产人:无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或有心理障碍的人,不能处理事物,禁止处理财产。

二,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概念:自然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的能力。

2.有辩别好坏的能力就可。

标准:判断力,意思能力。

3.有意思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不以年龄判断,有责任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

4.主观过错产生责任。

5.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死亡。

6.行为能力的丧失:由于某些原因不暂时没有不久后恢复。

三,监护制度。

1.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救济制度。

2.监护: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利益设定专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监护的类型: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

无因监护。

4.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监护。

5.意定监护:有法定监护人中一人或几人按协议进行监护,协议不成则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由当事人意志。

6.无因监护:无法定监护义务的人自愿担任监护人经主管机构同意。

7.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为监护人,包括身体状况,经济情况,与监护人生活关联程度。

8.监护职责:监护权是一种职责。

人身监护职责(有管理权,无处分权)。

财产监护职责(善良管理者,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代理别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活动。

9.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

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则可撤消。

四,监护权的性质。

1监护是对得不到亲权保护的为成年人和精神病成年人设立专人以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五,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2.住所原则上仅一个,居所可以有数个。

六,自然人的人格权。

1.自然人为维护自身的独立,自由和尊严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不受任何侵犯和干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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