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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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鸟瞰民法全景第一节:民法的意义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论导读:广义的民法等于私法,而狭义的民法则要除去作为私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法。

作为私法的“民法”其调整对象乃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无非2种:一种是所谓的由“身内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即人身关系,由于是身内之物所以是不可以让渡的、专属的:另一种则是由“身外之物”所形成的关系,及财产关系,由于是身外之物所以是可以让渡和非专属的。

一、民法的基本特征:权利本位、意思自治、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私权)神圣、过错责任等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前者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后者是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四、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五、人身关系1、含义: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是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利益。

(2)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等方面得利益。

(3)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等。

(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主体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3、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4、身份关系的内容是精神和伦理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但往往和财产形成或紧或松的联系。

5、特征:(1)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所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2)与人身紧密联系(3)与财产关系向关联,有时影响财产的取得、丧失、变更。

六、财产关系1、含义: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我国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内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在大一的学习过程中,我们系统学习了民法总论,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本文将对大一民法总论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回顾和巩固所学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和种类民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

法律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类别,而民法是其中的一种。

二、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主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相互关系。

在民法中,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权利是个体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而义务是个体依法应履行的一种责任。

三、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具有特定关系的利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四、人的权利和人的义务在民法中,人的权利是人的生活、尊严和自由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等。

人的义务是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支付债务、赡养亲属等。

五、民事责任和赔偿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涉及到对受害方进行损失补偿,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六、合同法和合同的成立合同是个体之间通过互相约定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合同要件、合同目的、自由意思表示等要素。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规范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七、权益的制度保护和法律途径权益的制度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的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民法中,法律规定了多种保护权益的途径,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

八、继承与遗赠继承是指在个体死亡后,其财产权、人身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到其他个体的过程。

遗赠是继承的一种形式,指个体在生前对财产进行的明确指定。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法的定义和功能民法是指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等方面。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三个方面。

- 合意: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 标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

- 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需要以特定形式进行订立。

2. 合同的种类- 按照合同成立的方式可分为订立合同和公开招标合同。

- 按照合同履行的方式可分为单方约束合同和双方约束合同。

- 按照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

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合同的效力:合同在订立时即产生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也需按照约定执行。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或者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合同进行变更。

- 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完毕、协商一致、实质违约等方式解除。

三、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物或者其他财产客体享有的直接、绝对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类型。

2. 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相应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

法律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禁止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3. 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是指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体、客体、过错和损害四个要素。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大一下学期民法知识点总结

大一下学期民法知识点总结

大一下学期民法知识点总结导言大一下学期是法学专业学生接触民法的重要阶段,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是研究私权关系的法学分支。

在这个学期中,我们学习了众多的民法知识点,相信大家对于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

在本文中,我将为大家总结大一下学期所学的民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和深化对民法的理解有所帮助。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接触到的法律规范。

在大一下学期中,我们学习了合同的基本概念、要件以及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知识。

首先,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订立的民事约定。

要使合同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合法的客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由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习惯程序。

确保了以上要件,合同才能成立。

其次,在合同成立之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定的要求,合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效力: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的合同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执行,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强制执行;相对效力的合同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除,无需法院介入。

最后,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关系,解除合同会导致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构成违约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来实现,解除合同后,合同各方将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侵权法侵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在生活中因过失行为或其他非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一下学期中,我们学习了侵权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责任的形式等知识。

侵权行为是指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后果。

为了构成侵权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等;客观要件是指侵权行为必须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观要件是指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在侵权法中,责任的形式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录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 )私权神圣 2 )身份相同 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根源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 )行为三、物的分类:要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益:1、民事权益的分类及标准,特别是性质分类2、权益的获取(既受获取和原始获取)3、权益的保护(私利营救,要点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益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结果)2、民事行为能力(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看法,监护人的序次,委托监护的司法讲解,监护职责,监护的停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点,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改正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停止中的清理及其人格)6、合伙(看法、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担当,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看法)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见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结果〈效力待定、可改正可撤掉、无效〉 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要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看法2、分类(特别状况:一年的状况)3、中止、中止与延长4、限时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看法2、详尽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差异、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详尽要点一、民法归纳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益碰到法律最充足的保障②民事权益自然③民事权益内容无量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全部权神圣2)身份相同 : ①人格相同②详尽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相同③对各种民事主体的相同对待④相同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加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一资料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一资料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一资料民法是一门涉及个人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学科,对于大一学生来说,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民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大一学生需要掌握的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1. 法律权利:指个人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等。

2. 法律关系:指各方在法律上相互发生联系、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现象。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1. 民事主体: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民事行为:指个人或组织与他人在民事关系上进行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导致的行为。

三、民法责任和民事法律行为1. 民法责任: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2. 民事法律行为: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上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四、合同法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成立与履行1. 合同法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

2. 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成立要件、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履行等。

五、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1. 侵权责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形成条件等。

2. 民事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不当得利和不当得利的返还1. 不当得利: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而获得的利益。

2. 不当得利的返还:依法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害人,恢复原始的权益状况。

七、继承法基本概念和继承的方式1. 继承法基本概念:指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的制度。

2. 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

八、民法诉讼和协商解决纠纷1. 民法诉讼:当个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上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协商解决纠纷:当争议发生时,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总1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民法复习要点一、基本概念民法: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6.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表示行为:又称民事行为(p139),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受法律承认生效时可依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法律效果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具有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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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大一民法笔记期末知识点

大一民法笔记期末知识点

大一民法笔记期末知识点一、法律的定义和分类法律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公布并实施的,为了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具有强制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法律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五个层次,形成一个分级法律体系。

二、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和法人。

个人法律主体又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的人类个体,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法律认可的法人形式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等。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民事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定形式等。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和法人,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客观事物。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以语言、书面、行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四、合同合同是由当事人自愿订立,以共同的意志和协商一致为基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等。

合同有不同的分类,包括按照法律性质分类、按照订立方式分类和按照合同性质分类等。

五、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接受等各个阶段。

要约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的第一阶段,承诺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指承诺方对要约作出正式答复。

合同的效力除了受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外,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关的公序良俗。

六、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合同的违约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形式、违约责任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效力等。

七、侵权责任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侵权有三种形式,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的阻止和侵权行为的消除等。

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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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点笔论复习要法民总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具体要点.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②民事权利当然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2)身份平等:①人格平等②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③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④平等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2)意思自治3)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5)公序良俗和私权神圣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23)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彼此联系4)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5)权利的开始和结束是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问题2、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1)行为:指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

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③准民事行为2)事件: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产生的客观现象三、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其价值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物能否自由流通,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流通3、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具有独立特性以及是否可以相互取代、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是否可分割,分割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和用途4.5、主物与从物: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凡两物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其中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辅助作用或补充作用的是从物。

6、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以及是否归于消灭。

7、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原物是原本存在并可以产生新物或新的收益之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或利益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物的构成个数及其结合状况四、民事权利1、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的作用①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有排他性的权利。

知识产权、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

②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

③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④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也称拒绝的权利。

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2)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财产权:、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客体所体现的利益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权:继承权、股权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相对人的联系专属权: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物权、债权5)主权利与从权利: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个权利的地位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是从权利6)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是否已经享有(取得)2、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①原始取得:民事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利,而是通过一定民事行为或法定事由取得。

如先占、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

②继受取得:以原民事行为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一定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的方法,继受取得的财产权主要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直接取得与间接取得23)即期取得与远期取3、民事权利的保护:私力救济1)具体形态包括自救、自助、自卫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自助的前提:①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②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③手段适合于请求权的实现2)私力救济的方式:①协商②调解③主张或放弃权利④紧急避险⑤正当防卫⑥留置权⑦合同履行抗辩权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对胎儿的保护: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①胎儿人格权②非法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③生父母死亡时的抚养请求权④胎儿继承权⑤为死产时的法律关系2)推定死亡: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③几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①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②一般情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

③利害关系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P50、民事行为能力:2.1)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A、范围上的限制:①纯获利益的行为;②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B、程序上的限制:①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定代理人追认3、监护: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2)指定监护:P463)委托监护: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监护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变更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①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被监护人死亡;③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

4、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1)特征: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2)分类:①公法人与私法人;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③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公司;财团a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法人是以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b、社团法人为了公益事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为社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对财团法人享有任何权利d、目的及组织的稳定性不同,社团法人相对较弱。

3)变更:合并与分立:①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②合并有创设式合并与吸收式合并;分立有创设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P56③合并、分立之前的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4)责任:①独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②无限责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来承担责任),同一责任对法人来说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代表责任:企业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5)机关:①意思机关(股东大会);②执行机关(董事会);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④监督机关(监事会)法定代表人:①由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自然人;②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③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6)清算:法人终止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清算法人的人格:在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活动。

6、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①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加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②普通合伙必须全是普通合伙人,但有限合伙只要有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即可③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由于某些合伙人因过错造成损害,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的财产:合伙人出资和积累的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P61共同共有:①因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②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③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债务承担:①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②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③双重优先权(无法律依据,学理上的):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P634)退伙:①法定退伙(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b、法人合伙人关闭、撤销、破产c、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d、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②强制退伙(除名、开除)a、未履行出资义务;b、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的重大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协议规定的其他事由d③自愿退伙:a、协议退伙;b、单方声明退伙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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