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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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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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

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

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

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

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

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

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

过失责任

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节民法的构造

财产权

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

身份权

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

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

二、民事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

六、地方性法规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

二、空间

三、对人

四、对事

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原的概念

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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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律的生命是斗争。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指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

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则不过是有名无实的正义。?运用宝

剑的威力和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能完全付诸实现。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人们因其环境的不同,

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与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努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

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完全不同。此双面

的形象不但是个人,连整个也是一样。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

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

在于天堂,其若在人间,只能视之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由主观和客观两种意思,客观上是指法律,及国家所维

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观上是指权利,即将抽

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又有反对

的人,两相对立,必然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并不是

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因为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

抵抗力。事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势必要进行斗争。.....法律所经过的路程并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去的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若母子,母之生子必须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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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

(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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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

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

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

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

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

①抽象的人格

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

③私法自治——

(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

(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

(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

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7.民法的现代模式:

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

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

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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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

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固专制政府虽可压抑剥夺个人某些私权,但如有某些稳定的社会机制存在去维系个体起码的自然权利,如果侵略者侵犯了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必将遭受强烈的回击。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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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为私法。二、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

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

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

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

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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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梁慧星_民法总论_笔记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

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

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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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民法总论笔记 厦门大学 重点
(一)概念 指阐明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适用范围、
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工作。凡法律均需解释,法律必 须经过解释,才能正确适用。 必要性 1、文字表达的多义与不确定性 2、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与抽象性 3、制定法的局限性 4、立法与司法互动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依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大类。 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拥有
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统一适用于所 有的民商事活动,不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同 时亦不再制定专门的商法典。
现在绝大多数的学者认为,应坚持民商合一的模 式,将商法看作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必须遵循作为普 遍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商法作为特别法也有自己 一些反映商事活动的特殊规则。
在立法上,我们就应该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在 其中规定可适用于所有民商事活动的共同的一般的规 则,而将适用于局部生活的一些商事规则,可通过制定 单行的民事特别法来调整,比如公司法、保险法、海商 法等。
在法解释学上,又称为涵摄,是指将待决案件事实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 置 于法律规范构成条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
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溯 逻辑思维的过程。
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
此过程我们将之称为“三段论推理”,即以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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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

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

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

民法

一、线索:生活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

二、使用说明

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的体系加老钟的全面等于天下无敌。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看别的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另外,不建议看老钟的其他讲义以及其他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他负担实在是折磨自己。建议先听bobo的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 司考的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的同学能记入脑中。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的人要么是见得次数多的要么是有所交际的。拿到学习上来,就是多看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看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看多少次才合适?依据你看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找个你非同寝无特色的同学想想看。你是看了他几次记住他的。其次,看是看不出他的好坏,他的特征。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是做真题,真题做的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的各种正面侧面的特性。所以从上可知,看书的功能主要是知道、记住,做题的功能是把知道、记住的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看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的时间,而了解、看透甚至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的时间。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看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的依赖某老师某机构。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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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笔记

第一编民法总论 (3)

民法概述 (4)

民法的基本原则 (6)

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10)

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13)

民事权利主体——合伙 (16)

民事权利客体 (18)

民事法律行为 (22)

代理 (34)

第二编物权 (44)

物权概述 (44)

物权的效力 (45)

物权法的原则 (47)

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及物权行为的效力 (50)

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59)

所有权 (62)

共有 (65)

用益物权 (69)

担保物权 (73)

占有 (80)

第三编债法 (83)

债的概述 (83)

债的履行 (85)

债的担保概述 (87)

债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90)

债的担保——保证和定金 (95)

债的移转 (99)

债的消灭 (106)

债法分论——不当得利之债 (109)

债法分论——无因管理之债 (110)

第四编债法分论——合同法 (113)

合同概述 (113)

合同的订立 (114)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116)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17)

合同变更和解除 (122)

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127)

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131)

各种合同 (141)

第五编继承权 (145)

继承权概述 (145)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49)

遗产的处理 (150)

第六编人身权 (151)

人身权概述 (151)

人格权 (152)

身份权 (154)

第七编侵权行为 (157)

侵权行为概述 (157)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57)

共同侵权行为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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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

年考

过了,

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

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

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

〈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近代民法,发端于16世纪,经过17,18世纪的孕育,成型于1 9世纪,最杰出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转变从三个方面:A,家族向个人的转变;B,身份向契约的转变;C,义务向权利的转变

近代民法形成了三大原则:A,契约(合同)自由原则;B,个人财产所有权绝对原则;C,自己(过失)责任原则

〈2〉,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表现为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契约向身份的复归过程)

形成了新的三大原则:

A,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契约自由);B,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个人财产权绝对原则);C,无过错责任和社会责任原则(限制自己责任原则)

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可以考的地方很多,但是,一般会出论述题,因为出别的题型来考的话,就是小儿科了,所以,基本会以论述的形式出,要考查考生的理论素养,

人大的考题好象有出过,重要性不会多说)

<1>,权利神圣原则(教材论述较为详细)

<2>,平等原则

特点:A,是民法调整市民关系本质和规律最为集中的反映;B,是区别经济法的根本标志;C,宪法

上人人平等的具体化

含义:A,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的法律

人格;平等的受法律保护);B,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题在民事领域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当的义务应是对等的;民事主体取得利益应支付一定代价);C,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应受

到同等保护.

贯彻平等原则应当注重的问题:A,树立正确的平等观;B,消除身份的影响,要把身份立法转向行

为立法;C,反对特权

<3>意思自治原则(教材论述较好,仅添加一部分)

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充分注重的问题:A,最核心的问题是阻止国家行政岁市场经济活动和民

事社会活动的不适当干预;B,必须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

<4>诚实信用原则(教材论述较好)

<5>公序良俗原则(依教材论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本章应该说是重点章节,民事法律关系一直以来就是民法研究的重点,教材在这个问题的论述上可以说是丝毫没有爱惜笔墨,花了很多精力去讲解,我在这里没有任何要添加的东西,下面把重点大概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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