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超好笔记 12

合集下载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

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指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则不过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运用宝剑的威力和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能完全付诸实现。

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人们因其环境的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与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努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完全不同。

此双面的形象不但是个人,连整个也是一样。

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若在人间,只能视之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由主观和客观两种意思,客观上是指法律,及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观上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然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并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因为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事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势必要进行斗争。

.....法律所经过的路程并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人民去的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若母子,母之生子必须冒生命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犯法律不是由人民努力获得者,人民对峙常无爱惜之情。

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亦或是为了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牺牲和平,后者是为和平而牺牲法律。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诉讼对你并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读书笔记民法总论读书笔记篇一: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鄢一美教授)一,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2。

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有时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包括在人的外延里。

3。

自然人与法人称为私主体,民法与私法同义词。

4。

私法主体与公法主体相对应,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5。

公法主体不是平等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包括占有,支配,使用,处分。

2。

财产:有利益,价值。

能够为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

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支配,不具有自然人人格的事物。

可分为积极和消极财产。

3。

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所有关系(对物的财产所属),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4。

民法调整私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5。

财产可分为积极和消极的,有形和无形的。

6。

财产权内容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继承权,债权。

7。

财产关系主体地位,身份平等。

财产关系的参与者都是独立的财产生产者和所有者。

8。

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按当事人的意志产生。

此种财产关系基本上是等价有偿关系。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的合称。

2。

人格: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

法律主体关系。

3。

人格要素分为物质性要素和精神上要素。

4。

人格关系:每一个人基于彼此的人格要素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关系。

5。

身份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

民法身份关系是身份法中的关系,家族关系中,人身依附关系中体现身份。

7。

罗马法分人法和物法。

8。

罗马法的人法对人身份进行分类,决定主体。

9。

罗马法中的具有主体资格的三个条件:自由人。

家族中的家长。

罗马城邦内市民。

10。

现代将“人身”统称与罗马法有关。

11。

现代民法的身份关系分为:配偶权。

亲权。

亲属权。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第一章中国民法导论秉承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协商后,这学期民法总论主要由王轶老师上。

一、类型化、体系化思考方法1、体系化:高度抽象思考和驾驭材料的能力2、类型化:把抽象的规则与丰富的生动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的二、用博大精深来形容民法:1、博大: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2、精深: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必须要有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变,用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语言把生活实践在民法当中表达出来。

三、德国民法通论作为参考书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劝学——普及民法学知识的作品。

四、两部分:1、对涉及到民法民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分析和说明。

民法总论发挥着法学总论的作用。

2、民法总则的内容:中国现行民事法律里面相当于民法典总则里面的内容。

五、民法对这个词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历史视角的分析】梁慧星老师的民法总论,他对民法进行词义的解释是从罗马法开始,欧洲大陆的国家和地区对民法是如何理解的。

从中国人自己的历史入手,对什么是民法进行解析,就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有没有民法这个部门法,中国学术界分成两派:1、只要世界上存在过的文明形态,中国肯定都有,中国自古就有民法2、今天所说的民法主要是国家法层面的民法部门法,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不存在的3、王轶老师:对于近现代意义的民法,对于中国是舶来品,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在习惯法的层面上,一定有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法规则的存在。

河南南阳四圣,商圣范蠡,追溯巴拉巴拉。

【比较视角的分析】外国人对民法的理解。

【老师在课堂上不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去讲解,而是从今天中国法律体系的视角对民法进行解析】1997年,《宪法》修改之后,写上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

立法机关建立了一个目标,要在2010年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凡是公权力机关表达了要实现的目标都是能实现的。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正式宣布,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意义,是政治判断,学术界觉得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判断标准是什么,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从学说的角度来讲,不同学者对一件事的判断,都与个人的潜见密不可分。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起源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

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

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

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

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10月辅导班笔记民法部分本笔记参考用书:《民法学》韩松主编中政出版04版每一个标题都转换成考题,细看第一编关键是私法,权利本位第一章重点看概念,对象和性质答概念题时,说明是制度中的一个什么情况,答题在句号之后再加内容1. 民法概念p5 只要是私人利益都是民法调整,通则2条,目的是调整私人利益,方法是地位平等,平等主体2. 什么是行使意义上民法(名词解释)见书,广义指所有私人利益;狭义是指一定范围的3. 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06年简答):区别:是部门与学科的关系,是法律规范与理论制度的关系,联系:民法丰富促进了民法学的发展4. 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最根本的东西p8第二段私人之间(私人团体之间),主体私人利益,独立自我利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社会关系5. 调整的具体状态----人身关系(名词解释)和财产关系(不用记,不会考概念,只记特点和结果)人身关系的特点: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主体地位平等,私人利益,总之~6. 论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本书的特色)---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记干条7. 调整方法---确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民法调整,救济方法是补救,黑标题是结论8. 论述民法的性质私法,私人利益之间,公私法划分,私人生活关系划分9. 为什么是权利本位(简答)---体现在内容上,尊重私权利10. 民法和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11. 民法与经济法(06论述)12. 民法与劳动法(论述可能性小)(对象,劳动者团体性,组织性,从属性,意识支配性)13. 民法与劳动保障法(简答)14. 民法法理逻辑结构体系:法律规范的内容假定,处理,制裁,要明确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责任15. 民法基本原则(名词解释)--结合书1.体现~的要求,2.立法、司法、理论层面指导思想、准则3.是民法基本精神价值理念的体现16. 基本原则的特点,功能17. 民法各项原则(名词解释,原来考过)18. 简述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不是没有限制的)19. 简述诉讼时效----1.书上2.属于消灭时效20. 遗产,遗嘱的名词解释(是一个法律事实,单方法律行为)21. 公平原则(没考过,应注意,名词解释,简单)22. 诚信原则(名词解释)23. 守法原则(考的可能性小)24. 公序良俗(名词解释04年考)25.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理解:规范意义上,现实上的26. 民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民事社会关系(注意名词解释)27.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简答)--私人利益,自愿平等,相互公平对应28. 民事法律关系意义(05专业课,看括号,干条,黑体字三会有论述,注意概念,特征,意义)29.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名词解释06考过),内容(名词解释)30. 民事权利(名词解释)31.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名词解释)32. 绝对权,相对权(名词解释,简答区别)33. 主权利,从权利(名)34. 专属(了解)35. 既得权,期待权(名)36. 权利行使,自我保护,自助行为(名)37. 民事义务(名),受约束的负担38. 附随义务,基本义务(名)39.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的联系(简答)40. 民事责任概念(名),特征(简答,3个)41.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论述07)42. 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名,考过)43.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名)44. 权利能力的特点(简答)---平等,抽象,完整,主体不可分,资格,人格,法律地位45. 权能与权利(简答07)46. 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了解,三种),我国对胎儿是特定保护模式47. 行为能力(名)48. 行为能力vs权利能力49. 责任能力(名)---1.书上2.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识别其行为的意思能力为判断50. 完全名师行为能力(名)---1.书上2.一位者符合有效要件51. 限制行为能力(民05专业课),无行为能力52. 宣告失踪(名)1.书上2.后果,确定财产代管人,财产管理,清偿53. 宣告死亡(名)(注意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状态持续,后果是引起类似自然人死亡的推定,构成条件可以不细看)54.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简答)55. 监护(名)---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56. 监护的性质,职责(简答)57. 论述监护人的职责(四个层次)58. 法定监护(小名词解释)59. 监护人的变更(名)60. 监护的终止(简答)61. 自然人的住所(名)---中心住所,经常居住地62. 法人(名),法人组织(名)63. 法人出简答的比例高!64. 法人的特点(简答06专业课)---法人是组织,有独立章程,有权利能力,有独立性65. 法人与合伙(简答的可能性不大)66. 法人本质(出题可能性小)67. 法人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社会地位作用(认识主体,历史,作用)68. 试述法人制度的作用69. 法人分类70. 公私法人(可能性小)71.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重点啊,名,辨析)(1)二者概念(2)二者区别p106(3)二者区分的意义p10672.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考的可能性小)73.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可能性小)接上(第五章法人)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法人的权利能力2. ~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法律法规的限制目的限制a行为能力的概念b特点四、法人机关(重点啊)1. 概念、特征2. 法人的法定代表与代理人区别(重点重点)五、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成立(结果)和设立(过程)第六章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主体一、非法人团体(重点重点)二、合伙概念和特征(名,简单)1. 合伙和法人的区别p1282. 合伙的法律地位3. 合伙型合伙与企业型合伙的异同(重点重点)4. 合伙协议个人独自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不出)二、范围人格要素、有价证券(n)三、分类 1.动产 2.不动产 3.动产不动产的分类意义 4.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分类意义 5.原始孳息n四、分类意义(简答)第八章法律事实一、概念特征:实施构成(重点重点)遗嘱继承关系二、分类1. 事件2行为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n九章法律行为一、概念1. 民事法律行为n(重点重点)p167剖析54条,不能答54条"合法"(逻辑错误)"意思表示" "民事"画蛇添足2. 特征二、分类诺成实践(n)独立与辅助有因与无因(n)财产与身份财产处分、负担法律行为三、构成与成立1. 成立条件2. 意思表示明示、默示形式(n)四、有效、生效(n)五、附条件、附期限(n)条件特点(简答)六、效力状态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与价值有效、无效、效力待定联系自由组合2无效(重点)法律后果第十章时效和期间一、时效(n)诉讼时效(n)取得实效(n)十一章1. 代理(注意名词解释)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前提委托和授权委托是授权的前提,但不是唯一前提;双方、单方法律行为复代理n或简答1. 为了被代理人意义才可2. 征得被代理人同意3.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4. 复代理后果归属转代理疾病或通讯中断2. 代理的意义(论述)3. 代理的适用范围(简答)4.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只可能出名词解释)十二章代理法律关系1. 代理法律关系(名)2. 代理法律关系的特征(简答)3. 委托授权与代理基本关系4. 代理关系的事实构成?(2001专业综合课)5. 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论述或简答)6. 代理权(名2006考过)7. 委托授权行为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简答,重点)8. 代理权的终止(简答)9.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2005专业课,重点)10. 代理行为(名)十三章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 无权代理(名)2. 表见代理(名)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简答)4. 简述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以及标间代理制度意义(重点啊,重要)5. 无权代理的特征(简答)6. 表见代理的条件(简答)本资料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转卖,一经发现,后果自负!!2007年10月1祝您考研成功*^_^*。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最新人大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第一章:民法概述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读书笔记

一、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指涉及到国民的全部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它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础,旨在保护国家的各种民事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实现民事公平。

二、民法的特征
(1)依法性。

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以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作为基础,以法律为手段,以公平、公正、公开、和谐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规范公民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体系。

(2)客观性。

民法要求法律行为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它要求行为者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而不能凭私意,根据主观想法和意志做出决定。

(3)法律保护。

民法对公民的权利、财产和自由行为提供保护,以防止其受到其他公民的侵害。

它还规定了公民之间应遵守的义务,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原则的实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实行的原则,它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也是民法的灵魂。

它的实施是完善和贯彻民法的基础。

(2)原则的完整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完整,不能有遗漏。

它要求民法的规定不能有矛盾,要符合法律的原则和利益。

(3)原则的公正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不能受到任何人的滥用,要求执行民法的行为都是公正的,不能有任何偏袒、政治倾斜或者歧视性。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

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概要:本文将对《民法总论第六版梁慧星读书笔记》进行深度评估,探讨梁慧星先生在该版本中所介绍的民法总论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原则。

我们将从法律合同、侵权行为、人格权利等方面入手,为您呈现一篇全面、深刻且有价值的文章。

引言: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经典,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一直以来都备受瞩目。

而第六版则是在他前几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和补充,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有关民法总论的充实内容。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一版本进行详细评估,同时探讨其中讨论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原则。

一、法律合同的重要性与构成要素1. 商业交易与法律合同的关系在民商法的范畴内,商业交易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社会合作的重要方式。

而法律合同则是商业交易中的法律保障,其作用不可忽视。

2. 法律合同构成要素的重要性法律合同的构成要素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必须满足的法律要件。

而梁慧星先生在《民法总论第六版》中对构成要素进行了详尽的讨论。

其中,合意、形式和客体三个构成要素被认为是法律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与法律责任1. 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行为是指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在梁慧星的读书笔记中,其对侵权行为特征的分析着重于行为人、过错和损害等方面。

2. 法律责任的属性和范围梁慧星先生在读书笔记中强调法律责任的属性和范围十分重要。

他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而在损害赔偿责任、不完全民事行为和举证责任等方面,梁慧星先生还提供了一些深入的解读。

三、人格权利的保护与调整1. 人格权利的概念与种类人格权利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所享有的权利。

在梁慧星先生的读书笔记中,他对人格权利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详细介绍。

其中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尊称权、肖像权等。

2. 人格权利的保护与调整人格权利的保护与调整是民法领域的重要内容。

在梁慧星先生的读书笔记中,他详细讨论了人格权利的侵权保护和调整方式。

民法笔记总论

民法笔记总论

笔记类:民法总论2012-04-24 14:28:12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251次评论:0条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 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近代民法,发端于16世纪,经过17,18世纪的孕育,成型于1 9世纪,最杰出的代表是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是“权利本位”法)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的转变从三个方面:A,家族向个人的转变;B,身份向契约的转变;C,义务向权利的转变近代民法形成了三大原则:A,契约(合同)自由原则;B,个人财产所有权绝对原则;C,自己(过失)责任原则〈2〉,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表现为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契约向身份的复归过程)形成了新的三大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契约自由);B,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个人财产权绝对原则);C,无过错责任和社会责任原则(限制自己责任原则)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可以考的地方很多,但是,一般会出论述题,因为出别的题型来考的话,就是小儿科了,所以,基本会以论述的形式出,要考查考生的理论素养,人大的考题好象有出过,重要性不会多说)<1>,权利神圣原则(教材论述较为详细)<2>,平等原则特点:A,是民法调整市民关系本质和规律最为集中的反映;B,是区别经济法的根本标志;C,宪法上人人平等的具体化含义:A,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受法律保护);B,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民事主题在民事领域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当的义务应是对等的;民事主体取得利益应支付一定代价);C,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应受到同等保护.贯彻平等原则应当注重的问题:A,树立正确的平等观;B,消除身份的影响,要把身份立法转向行为立法;C,反对特权<3>意思自治原则(教材论述较好,仅添加一部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充分注重的问题:A,最核心的问题是阻止国家行政岁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社会活动的不适当干预;B,必须避免一部分民事主体对另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强制<4>诚实信用原则(教材论述较好)<5>公序良俗原则(依教材论述)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本章应该说是重点章节,民事法律关系一直以来就是民法研究的重点,教材在这个问题的论述上可以说是丝毫没有爱惜笔墨,花了很多精力去讲解,我在这里没有任何要添加的东西,下面把重点大概点一下:1,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这一段,我是以理解为主复习,按论述题的题型来准备,因为从教材的安排体例来看,很有可能出论述,要求考生详解"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概念.而且,教材的编写也很有创意,与其他的民法教材有很大区别,应该值得注意)2,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教材有图例,比较简单,但是要前面掌握,关键是其动态结构)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要素与客体要素较好理解,关键是要掌握内容要素,本人愚笨,把内容要素看了多遍,才有些通窍,大家要注意,如果理解不了的话.对后面的内容和民法的整体结构会有认识上的阻碍)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1>,含义(简单);<2>,变动原因-法律规范(有点难度,但是多看几遍,一定要理解,法律在变动当中的作用和意义);<3>,变动原因-法律事实(这是这段中的重点中的重点,里面对法律事实的分类,在以后民法的学习当中经常会用到,大家要对分类,尤其是"行为"的分类,以及他们各自的特点,要熟记于心!!!如果实在记不住,最好抄到课本显眼处,为便于查阅,尤其是"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分类,不可小视!!)<二>民事能力这一节的内容,大家应该都很熟悉,基本问题嘛,说简单一点,就是民事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在现代社会,这种资格是每个人都有的.行为能力是真实获得的权利,是根据个人的年龄和心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基础的不在多说,下面,我补充一下教材: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1,目的不同:一个是追求利益,一个是追究责任2,效力不同:一个关于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一个是关于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三>民事权利又是重要的一节,这一节里面的内容是很基本的问题,因为,民法是权利法,所以,民事权利自然是重中之重哈,下面分开说:1,民事权利的意义(1),权利的本质.(这个问题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就我研究西政历年出题的特点来看,不会考,但是对于一个有志于民法研究的同学来说,则很重要)具体书上说的详细,不在罗嗦!(2),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构成民事权利的三方面内容:A意思自由;B受保护的利益;C法律强制保护力)(3),权益,权限与权能(里面重点强调权能,因为在后面的学习过程中,权能是出现频率较多,而且也不容易理解的概念,简单的说,所谓权能,就是"具体措施",是法律保护和实现主体权利的措施.以它的方式不同,分为"支配权能""请求权能""诉讼权能")(4),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我重点要强调的,也是补充教材的不足)A,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B,反映不同的关系(一个是主体之间,一个是主体与国家)C,是否可以转让,抛弃不同D,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与承当义务的两位一体,民事权利则不包括民事义务E,主体存续期间,两者存在状态表现不同2,民事权利的分类(本小点教材说的比较清楚,本人稍做补充即可)(1)财产权与人身权(这个分类是最基本的,可以说不是什么热点和难点,但是鉴与西政的出题风格,我还是以概念对比的题型来做准备的,大家可以注意一下)(2)绝对权和相对权(3)支配权,请求权与变动权(这个是本节的重点,我记得我们班上有同学,学了两年民法,结果什么是形成权都搞不清楚,实在是可悲啊.本节是个难点,主要以教材为主,我补偿一下)请求权并非债权(比较不错的概念比较)A,请求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利,必须要有一定的基础B,请求权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并非债的全部内容(4)主权利与从权利(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6)既得权和期待权(这个也是比较好的出题材料,是民法所特有的,大家注意)(7)原权与救济权(这个分类别的教材上我没怎么见过,尽管我觉得不会有题出,但是我还是准备过,仅仅因为它是西政特产)4,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本点我是作为重点来准备的,教材看的很细,主要是因为现在社会上权利滥用的现象很多,出这方面的题比较有社会意义,其次是因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在整个民法范围中来讲,本身就是很重要的问题)(1)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了解)(2)滥用权利的禁止(这个绝对是重点,绝对中的绝对,具体的教材讲的很不错,我补充一下)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A,构成权利滥用的前提是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侵权则否B,禁止权利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C,权利滥用原则是以故意为要件的(3),民事权利的保护(教材很详细)<四>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1,民事义务(教材论述比较详细,个人觉得也不是重点,出题的机会不太大,没有可考性,注意一下既可)2,民事责任(这个问题,我有必要着重强调一下,是重点中的重点,因为民法到最后其实就是划分责任的饿问题,而且,这个问题的出题很灵活,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其中的"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概念比较已经考过多次啊,下面详述)<1>,概念<2>(补充)民事责任的本质:A,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B,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之上力,C,是联系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3>(补充)民事责任的特点:A,主要是财产责任,B,以补偿为主要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C,具有一定的任意性<4>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区别和联系(这个问题已考过多次,重要性可见一斑,课本讲的非常好,看教材即可)<五>物(说实话,这一章放到总论里面的时候,我就没看过,不论是平时学习的时候还是考研复习的时候)第三章自然人这一章是民法总论里面比较重要的一章,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就我感觉而言,这一章的内容比较简单,而且可以拿出来考试的东西不多,但是里面有一些比较新的理论问题可能涉及到考点,我会简单介绍一下<一>概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这一节的内容比较简单,大家看教材,我这里重点补充一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下面是对这个问题的层层论述,是一个渐进的论证过程:1,法律应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2,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实现3,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一个孤立静止的概念,处于彼此的衔接与不断的运动之中4,死者的家属基于死者的特定身份关系,形成并实际享有死者应有人格权演化但又独立于该人格权之外的权利.5,法律保护的真正动因,是另一个主题在继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现有的权利6,死者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保护的客体却是家属的经济和精神利益<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节比较简单,也比较易懂,不再多说,大家要注意一下"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实施的行为"即可)<四>监护:1,监护的意义(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把监护的性质好好复习,看懂,因为监护的性质在我国民法界一直是一个争议的话题,但是教材里面的答案却很明确,而且论证理由也很充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潜在的考点,我复习的时候是以论述题来复习的,大家注意!!教材讲的很详细!不在多说)2,监护的资格和能力3,监护的分类4,未成年人的监护5,精神病人的监护6,担任监护人的争议7,监护人的职责(这个也是个重点内容,大家注意,有的饿学校曾经考过,虽然题小,但是要注意,不一定你回答的就全面)8,变更和终止<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本节是操作性的知识点为主,我这里给大家强调一下里面比较重要的理论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两个制度所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宣告失踪所保护的是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所保护的是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个大家要搞清楚,其他的所有问题以此为线索学习,会比较清楚!<六>姓名,住所,户籍,身份证(个人认为这里面不会有考研考点)<七>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里面其实有很多重要的地方,但是从考试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大家注意一下最后的两者的"财产责任"即可第四章法人这一章是民法中的重点问题啊,每一节都很重要,下面详细叙述<一>法人制度概述1,概念 2,特征(这个要注意,问题很简单,但是能帮助理解法人的概念,对理解法人制度也有很大帮助)<二>法人的分类(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过现在直接考分类的几率不大,大家重点了解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这里强调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划分的意义,在这一节的最后)<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这一节重点强调法人的设立方式)<四>法人的财产(本节是法人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大家要熟记和理解)1,概念和特征:(1)法人对其享有独立支配权和处分权的财产;(2),必须是有最低财产限额的一定数量的财产;(3),用以承担对外责任的财产2,来源3,内容和例外:(1)内容;(2)例外:A,国家专有财产和无偿划拨的土地资源B,法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和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五>,法人的机关(本知识点属于公共基础知识,一般人都不会陌生,在此不在多说,主要向大家强调法定代表人的各个知识点,尤其是其义务,)<六>,法人的能力(这是个比较重要的理论知识点,大家一定要花时间好好研究,争取弄懂,下面详述)1,法人能力的概述:(1)概念;(2)特点:A,其能力仅限与市民社会中的能力B,受其设立人的一直的支配,C,受国家意志的制约D,与法人存续相始终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法人越权原则(这个是我补充的内容)<1>概念:主要存在于企业法人,指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确定的目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法人机关特别是法定代表超越该目的的范围所为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2>法人越权原则的确立原因:A,保护投资人的利益,B,章程具有公式力,无善意第三人C,法人的目的范围体现了国家的意志<3>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A,法人在其目的范围内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但是并不以为着越权行为无效,一般违反公法上的义务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原则上有效,但是相对人明知越权和超越国家特定专卖和限定专卖的属于无效<七>法人的责任本节属于重点节,里面的论述的内容非常重要,因为联系到我国现在的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家要重点记忆1,法人责任概述:(1)概念 (2)特点:财产,独立,职务行为责任2法人责任的内容和范围:(1)范围:A,法人本身行为的责任 B,法人对其他人行为的责任(2)内容: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教材讲的有点含糊,但是我觉得法人责任的内容和他的范围应该是相吻合的3,特殊法人责任和非法人责任(这个我个人认为不属于重点内容,不过大家还是对教材所讲的东西要有些印象,以防万一,其中的法人成员的责任有必要多说一下,成员责任的3种主要情况要熟记)<八>法人人格及其否认制度这一节要求大家一定要多读几遍,其中有些问题可能看起来比较复杂的,但是多看几遍,多思考一下,就比较清楚了,教材关于法人人格和他的否认制度的讲解还是比较全面和清楚的.1,法人人格的概念于内涵(1),概念与起源(2)内涵:A,法人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B,法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C,法人财产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D,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与社员承担有限责任(重点理解)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个需要大家重点记忆,因为教材写的相当的不错,思路比较清晰,背景和理论都介绍的比较好,这个理论点如果有什么疑问,考友们可以另外发帖讨论)这里补充一下法人人格否认与法人撤消制度的比较A,一个是暂时,个别的否认,一个是永久彻底的消灭B,从原因上看,一个是违背法人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本旨,一个是法人欠缺其存续所必须的有效要件第五章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概述1,概念 2,法律特征(教材,熟记) 3,法律地位(这个问题是我要强调的,因为一直存在争议,所以有时候感觉很复杂,但是教材的结论却很清晰,就是要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一点大家要注意)<二>合伙组织(这一节是重点中的重点,要仔细研读,下面详叙)1,概念(三个共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赢亏)2,法律特征(看教材熟记,关键是要理解共享收益,共担风险)3,历史沿革(略)4,法律地位(这个是个重点问题,尤其要注意教材中所说的"第三民事主体"这个概念!!还要注意合伙与法人的区别:A,稳定性不同B,人的因素和财产的因素的不同C,责任形式不同)5,分类(看教材熟记,重点要理解"一般合伙和隐名合伙""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他的有了解就可以了)6,设立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践性很强,理论问题不多,不容易出考题,大家注意一下,了解一下基本程序就可以了)7,合伙财产(这个问题是合伙问题中的一个重点问题,要注意)(1)合伙人出资:A,出资方式 B,出资数额 C,缴付出资的期限(2),合伙财产的构成(3)合伙财产的归属(其他国家是"共同共有",我国多采取"出资财产归合伙人个人所有)(4)合伙财产的保全:A,分割禁止,B,转让禁止, C,抵消禁止,D,出质之限制 E,代位权之禁止8,合伙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的概念(重点熟记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2)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同等权利)(3)执行方法(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4)损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平分)(5)合伙人的忠实义务9,合伙债务和合伙人责任(1)合伙债务(2)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属重点掌握,好多案列中有涉及)(3)合伙人的责任A,责任的性质: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是补充性责任B,无限责任C,连带责任(重点理解其中的"代位求偿权")10.入伙和退伙(这个属于程序性问题,大家重点要理解入伙和退伙的责任分配问题)11,解散和清算(略)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概述1,概念 2,特征(以教材为依据,熟记)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有些同学理解起来可能感觉比较吃力,其实这个问题主要抓主两点就可以了,“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4,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要注意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一个是上位概念,一个是下位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这个问题不是太难)1,单方,双方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3,诺成性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4,要式和不要式5,主和从6,有因和无因(这个分类主要和物权行为有关,无因行为是指,本行为的有效与否不和其原因行为挂钩)7,身份和财产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1,概念2,意思表示(这个问题看似很重要,但是,我个人认为要单独把意思表示拿出来做考题的机会不大,大家注意一下这个问题就可以啦)(1)概念,(2)构成(3)形式(这个问题里面大家要注意默示形式,这个问题相对还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可能关系到案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