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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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2、对人效力
3、对地效力
(二)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二)作用
1、立法指导原则
2、主体行为准则
3、解释法律的准则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权利神圣原则:
(二)身份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
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六)公序良俗原则:
(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
(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要件
(2)功能
(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一编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三)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温特夏德
(2)利益说:耶林
(3)法力说:梅克尔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三)权利的分类 (依权利客体不同)
1、财产权、人身权
(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B、请求权基础:
(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
(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
(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
(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