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笔记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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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过错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

3、民国民法: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六、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效力

1、时间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

2、对人效力

3、对地效力

(二)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二)作用

1、立法指导原则

2、主体行为准则

3、解释法律的准则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权利神圣原则:

(二)身份平等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

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六)公序良俗原则:

(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

(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3)目的: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要件

(2)功能

(3)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第一编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特征

(三)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温特夏德

(2)利益说:耶林

(3)法力说:梅克尔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三)权利的分类 (依权利客体不同)

1、财产权、人身权

(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利的作用)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B、请求权基础:

(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

(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性的权利。

(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离)

(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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