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将矿井产生的瓦斯按照其浓度、爆炸指数等指标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以防范和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矿井瓦斯安全,并为矿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瓦斯浓度等级划分:根据瓦斯气体浓度的大小,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常见的等级有甲、乙、丙、丁等。
2. 瓦斯爆炸指数等级划分:根据瓦斯气体的爆炸指数,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常见的等级有甲、乙、丙、丁等。
3. 监测与检测方法和要求:制定监测和检测矿井瓦斯的方法和要求,包括使用什么样的监测设备和试剂,以及监测的频率和方法等。
4. 鉴定标准和评定方法: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标准和评定的方法,包括根据瓦斯浓度和爆炸指数的测量结果进行评定等。
5. 鉴定结果的处理和措施:根据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方案,包括如何降低矿井瓦斯浓度和爆炸指数,以及如何提高矿井瓦斯的排放和处理等。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矿井瓦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
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制度还能推动矿井瓦斯治理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提高矿井瓦斯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是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一项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此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还促进了相关技术设备的发展和更新。
煤矿瓦斯是指煤炭开采、煤制气和煤燃烧等产生的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有害气体。
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曾经在煤矿事故中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规定了不同煤矿瓦斯等级的划分标准,同时还明确了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以及鉴定结果的处理和记录等具体细节,从而确保了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瓦斯等级要求最高,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0.3%,二级瓦斯等级要求次之,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0.8%,三级瓦斯等级的要求最少,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1.0%。
这些等级标准的划分基于煤矿瓦斯的含量,越高级别的煤矿会产生更少的瓦斯,从而降低了瓦斯爆炸的风险。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实施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能,他们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来获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证书。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测量标准和规范,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可信。
同时,他们还要根据鉴定结果,对煤矿的生产流程、安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进行调整和完善,尽可能降低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概率。
此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处理方式。
对于一级煤矿,煤矿企业需要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煤矿生产安全评价报告,对于二级煤矿和三级煤矿,其要求不同,但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相关报告。
这些报告的撰写与提交,是企业实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最后一步,意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公开、透明。
总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煤矿行业的生产秩序,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和发展,对减少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瓦斯爆炸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安全,国家出台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是2013年12月在全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布的,是对现有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瓦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Ⅳ级为最高级别,表示煤矿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依据煤层气含量、煤层软硬程度、煤体质量、构造情况、井下开采条件等方面原因分为四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煤矿内测量瓦斯浓度时,需要采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而且要对瓦斯浓度定期测量。
对于测量出的瓦斯浓度数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类,以确保瓦斯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同时,煤矿还需要加强对瓦斯排放管道和排放处的监测和管理。
在煤矿生产中,为了提高瓦斯等级鉴定的精度和准确性,煤矿管理部门还需要督促矿工严格执行煤炭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煤矿管理部门
还需要定期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更科学、更权威,更规范的标准和方法。
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降低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煤炭生产的稳定运行。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简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对煤矿瓦斯的等级进行分类和评定的制度,它主要是用于煤矿瓦斯等级划分、安全管理和防治瓦斯事故,从而保持煤矿的安全稳定运营。
本文将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矿井瓦斯的危害煤矿瓦斯是一种有毒有害的气体,它的主要成分是甲烷。
当瓦斯含量高于安全范围时,存在着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险。
因此,煤矿瓦斯等级划分和评定是非常必要的,可在煤矿生产和管理中有效地保障矿工的安全。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煤矿瓦斯等级划分标准,煤矿瓦斯可分为五级:一级瓦斯指瓦斯含量小于或等于 0.3% 的瓦斯。
这类瓦斯属于安全瓦斯,可以在煤矿中放心运输和使用。
二级瓦斯指瓦斯含量大于 0.3% 且小于或等于 0.6% 的瓦斯。
这类瓦斯属于危险瓦斯,需要使用防爆措施和保证通风充分。
三级瓦斯指瓦斯含量大于 0.6% 且小于或等于 1.0% 的瓦斯。
这类瓦斯属于高危险性瓦斯,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瓦斯含量。
四级瓦斯指瓦斯含量大于 1.0% 且小于或等于 2.0% 的瓦斯。
这类瓦斯属于极度危险的瓦斯,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减少瓦斯含量。
五级瓦斯指瓦斯含量大于 2.0% 的瓦斯。
这类瓦斯属于极其危险的瓦斯,需要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煤矿进行停工、事故排查、清理等措施。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重要性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对瓦斯等级进行准确、科学的划分和评定。
只有准确地对瓦斯等级进行划分和评定,才能更好地制定防爆措施和科学管理。
2.可以有效避免煤矿瓦斯事故。
针对不同等级的瓦斯,在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中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和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3.可以增强煤矿生产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严格执行,可以使煤矿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管理得到进一步提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实施和管理1.煤矿瓦斯等级的划分和评定应由国家有关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并进行长期、稳定、科学的监测和检测。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而订立的一项特别紧要的规定。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煤矿瓦斯等级的精准鉴定,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方案,以保障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一、矿井瓦斯的定义矿井瓦斯是由于地质条件及煤炭开采过程中煤层瓦斯溢出或煤岩开采破坏后瓦斯释放而形成的一种可燃性、有毒性气体。
矿井瓦斯重要由甲烷和少量的乙烷、氮气、二氧化碳等构成。
二、矿井瓦斯等级为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订立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程》。
依据该规程,将煤矿瓦斯分成六个等级:1. 甲等瓦斯:0.1%以下。
2. 乙等瓦斯:瓦斯含量在0.1%~0.3%之间。
3. 丙等瓦斯:瓦斯含量在0.3%~0.6%之间。
4. 丁等瓦斯:瓦斯含量在0.6%~1.0%之间。
5. 戊等瓦斯:瓦斯含量在1.0%~1.5%之间。
6. 己等瓦斯:瓦斯含量在1.5%以上。
三、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为了精准鉴定矿井瓦斯的等级,保险起见,应当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进行定期检验。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专业的检验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煤矿瓦斯等级进行鉴定。
较为简单的鉴定方法是使用瓦斯检测器,这种设备能够极大程度上简化瓦斯等级的鉴定过程。
瓦斯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和数量应依据煤层情况和矿井断层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检验结果的精准性。
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紧要性1. 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高浓度的瓦斯很简单引起爆炸,对于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有着很大的威逼。
2. 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高浓度的瓦斯会对煤矿机电设备产生腐蚀作用,从而影响生产效率。
3. 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对瓦斯高效使用可以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
五、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对策略对于不同等级的矿井瓦斯,应当实行不同的应对措施:1. 甲等瓦斯:一般情况下,不太会显现瓦斯爆炸的情况。
假如显现特别情况,应搭配其他防爆措施。
2. 乙等瓦斯:通常只需要实行一些简单的防护措施,如通风换气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培训班2020年6月12日科技装备司主要职能●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组织监察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审核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改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以煤安监技装〔2018〕9号联合印发,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原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主要变化●条文解读一、修订背景●要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新变化相衔接,取消了鉴定结果的审批事项等;●事故原因倒查责任单位在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执行中哪个环节出了什么问题;●邻近矿井为突出矿井本矿井怎么办,新建矿井突出鉴定完成时间节点不明、瓦斯压力参数属性不明、鉴定人员以及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和鉴定责任不明确等,都需要修订完善原《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总数6877处;●突出矿井883处,占比12.8 ;●高瓦斯矿井1152处,占比16.8 ;●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的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占总数的92.8 。
●从较大及以上事故总量看,瓦斯事故16起、死亡8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的50.0 和49.7 ;●16起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中,掘进工作面发生7起、死亡36人,分别占瓦斯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3.8 和41.9;采煤工作面发生4起、死亡25人,分别占瓦斯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5 和29.1 。
●5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全部发生在掘进工作面。
二、修订原则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与法律法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衔接一致取消鉴定结果行政审批和备案、将“瓦斯矿井”等级改为“低瓦斯矿井”等●对煤矿企业、鉴定机构(单位)、部门在鉴定工作中存在误解和分歧进行完善和细化鉴定报告和结果提交的及时性,如低瓦斯矿井每2年一次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参数需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时报告即时提交;严格突出的鉴定工作,细化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要求,如在开拓工程最低标高应布置测点,煤样数量要求且具有代表性,鉴定报告内容、格式、附件、签字盖章等;解决煤矿企业、部门落实鉴定工作的误解,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完成时间,什么情况下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等;体现鉴定工作的整体性,弥补漏洞、解决鉴定工作存在问题,如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鉴定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间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辖区内的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XX省辖区内井工煤矿的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
第五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①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②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③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④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六条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每2年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应向所在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鉴XX果上报。
第七条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后,鉴XX果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
第八条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九条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可接受煤矿企业的委托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不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机构(单位),不得从事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条具有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机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其中,煤矿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二)有不少于7名具有采矿、通风、矿建、地质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采矿、通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三)有不少于2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瓦斯检测人员;(四)相关设备和仪器仪表配备不低于以下标准:台式计算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高速风表4台,中速风表4台,微速风表4台,干式湿度计4支,温度计4支,气压计4台,光学瓦斯检定器9台,便携式瓦斯仪4台,多种气体检测仪4台,秒表、皮尺、记录本及其它设备、仪表等;(五)有健全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XX论等建立有内部评审机制;(六)鉴定人员应当为与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单位)有劳务关系的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有鉴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七)鉴定工作设有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办法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平安监管部门,重庆能源集团及渝新能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平安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那么?,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设置,修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方法第一章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织第一条根据?平安生产法??煤矿平安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那么?、?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1〕9号〕制定本实施方法,本方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井工开采煤矿企业〔含纳入煤矿管理的开采与煤共生、伴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单位。
第二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第三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第九条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升级为高瓦斯矿井,反之仍为低瓦斯矿井。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当;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技术咨询效劳机构〔单位〕承当。
第五条煤矿委托技术咨询效劳机构〔单位〕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时,应当依法与被委托方签订技术效劳合同,明确鉴定内容、鉴定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成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
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平安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监管部门〕和市能源集团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信息统计和汇总报告,并催促指导瓦斯等级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单位〕在辖区内开展相关工作。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原 《暂行 办 法 》同 时废 止 。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 出 防治 专 题 调 研 ,重 点 对 矿 井 瓦
国 家 能 源 局 2Ol 1年 10月 颁 布 的 斯 等 级 鉴 定 _T作 中存 在 的 问题 进
一 、 为 什 么 惨订 《暂 行朝I法 》 《煤 矿 瓦 斯 等 级 鉴 定 暂 行 办 法 》, 行 了梳 理 ,同时着 手组 织开 展 《煤
下 简 称 《规 程 》)等 部 门 规 章 和 要 鉴 定 没 有 明确 规 定 ,并 且 只规 采用 规 范外 指标 判 定 煤 层 突 出危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衔 接 一 致 ,进 一 步 定 了鉴 定 的 完 成 时 间 ,没有 明确 险性 。这些 都有 违 鉴 定 工作 的科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家 煤 矿 安 监 局 矿井 鉴 定 T 作 的 通 知 》、《关 于 进 作 过 程 中暴 露 诸 多 问 题 ,急 需
和 国 家 能 源 局 20I1年 10月 颁 布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煤 与 瓦 斯 突 出矿 进 一步 明确 和 完善 。
的 《煤 矿瓦 斯 等 级 鉴定 暂 行 办法 》 井 鉴 定 工 作 的通 知 》等文 件 ,要
我 国煤 矿 瓦 斯 灾 害 严 重 ,矿 有 力 地 促 进 、强 化 、规 范 了我 国 矿 瓦斯 等 级 鉴 定 暂 行 办 法 》的修
井 瓦 斯 地 区差 异 性 较 大 . 国家 要 煤矿 瓦 斯 等级 鉴定 工 作 。
订 工 作 ,I直 至 20l 8年 4月 完 成
求 煤 矿 实 行 瓦斯 分 级 管 理 ,矿 井
生产 鼻监 督 \—/i 一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附录A名词解释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等所划分的矿井瓦斯危险程度等级。
突出煤(岩)层: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过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核定(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60%以上的条件。
非突出煤(岩)层:未被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煤(岩)层的煤(岩)层。
非突出矿井: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的煤(岩)层均为非突出煤(岩)层的矿井。
包括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等确定是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工作。
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工程。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爆破孔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瓦斯动力现象:指煤矿井下发生的有瓦斯参与或伴随大量瓦斯涌出,且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现象。
地质单元: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
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有基本相同的煤质和相近似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域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域内顺利流动。
喷孔: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断续喷出瓦斯和煤粉,且喷出距离一般大于0.5m的异常动力现象。
附录B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B1 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最大的日平均值。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风排瓦斯涌出量与抽采瓦斯量之和。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27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2023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2023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指根据矿井瓦斯爆炸危险性,对矿井的瓦斯等级进行划分和鉴定。
矿井瓦斯是指矿井中由于煤炭等矿木的分解和变质而生成的可燃气体,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危险因素。
2023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和矿井设备的安全。
该制度的制定是基于矿业发展的需要和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矿井瓦斯含量、瓦斯爆炸指数和瓦斯抑制措施等因素,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不同等级。
等级划分的依据是矿井瓦斯危险性程度,等级划分的目的是为了对不同等级的矿井采取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
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法: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鉴定方法可以包括现场测定、数据统计、模型计算等多种手段,通过瓦斯含量、瓦斯爆炸指数等参数的测定和计算,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3.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周期:确定不同等级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周期。
对于高瓦斯等级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周期会更短,以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瓦斯的安全问题。
4.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使用:确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使用方式和范围。
鉴定结果主要用于矿井的瓦斯防治措施的确定和调整,同时也要对外公布,以提醒矿工和相关部门注意矿井的瓦斯安全问题。
5.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机构和责任:确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机构可以是矿井主管部门,也可以是矿井安全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要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矿井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矿井瓦斯问题,减少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为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和支持。
矿井瓦斯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制定和实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对于保障矿工和矿井设备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
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防部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
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8、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分别布置测点进行测定。
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9、按照方案确定的鉴定月份,分上、中、下旬,分3班进行测定。
测定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通风专业人员进行。
10、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1、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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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解读俞共79页文档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解读俞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4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 罗伯斯 庇尔
谢谢!
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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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 年4 月27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 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 年10 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 年10 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 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 年10 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 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 年4 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1. 衔接法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行业必须遵守的部门规章,矿井各个生产系统所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也要依此进行制定或修订。
比如,《规程》把瓦斯矿井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规定“每2 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取消了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的规定。
本次修订对与以上内容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衔接。
2. 细化完善原《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煤矿企业、鉴定单位(机构)、监管部门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误解和分歧,相关条款存在漏洞或没有细化。
一方面,原条款对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的上报没有体现及时性。
比如2 年一次的低瓦斯矿井鉴定结果和高瓦斯、突出矿井年度测定的瓦斯参数没有规定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没有规定及时提交,这就会对监管造成空档,煤矿企业对相应的投入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对安全生产是不利的。
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
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
三是解决了煤矿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对鉴定条款理解的歧义问题。
比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存在矿井系统还尚不完善、停产停建时间不确定等情况,按照原条款是无法在4 个月内完成的,本次修订规定这类矿井鉴定不受此限;同时,原《暂行办法》而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也过于严格,会造成频繁鉴定,浪费人力和财力,而且出范围以外并没有条件开展鉴定,但监管部门却要求必须鉴定,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本次修订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才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等等。
四是细化了鉴定工作的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等。
比如提出了突出鉴定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来综合分析判断、补充了在开拓工程最低标高应布置测点、明确了煤样数量不少于3 个、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范围划定的原则、明确提出了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相应的格式、附件、签字盖章等相关要求。
这些条款的细化、完善,对突出鉴定工作将会起到明显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3. 规范行为在往年的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矿井不愿“戴”突出矿井的“帽”或怕“戴帽” ,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特定的鉴定结果、干扰鉴定工作。
而个别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采用规范外指标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
这些都有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了这种不规范行为以及不规范行为承担的责任,比如,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仅在规定内4 项鉴定指标的前提下,增加了煤层瓦斯含量这一行业通用指标作为综合分析的辅助,对于干扰鉴定工作的,也作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体现了鉴定工作的严肃性。
4. 强化管理以往,鉴定结果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甚至鉴定结果为非突出而实际发生突出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评审等都有直接关系,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内部把关不严或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不规范、评审没有起到实质性把关作用等情况。
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突出鉴定的人员应为本鉴定机构从事瓦斯防治工作的正式员工及负责人的工作年限和职称,强化了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增加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定,包括资料备案、报告审查、专家评审、审批流程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取消了由省级组织的鉴定报告评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低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等。
强化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管理。
三、重点条文解读《办法》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共分七章和附录,条款由原来的46 条减少到45 条,删除了3条,新增了2 条,合并了2 条,对原办法中的29 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和增加了4 个名词解释,对附录E 进行局部调整等。
其中,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要求,鉴定机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等以下六部分内容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点。
1. 第十一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条文解读]:本条款是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
与原条款对照,增加了设计阶段矿井应预测矿井瓦斯等级及瓦斯等级的预测方法;同时补充了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突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提交鉴定报告时间。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主要巷道指的是井筒、大巷、车场、上(下)山、石门等,进入煤层前是指进入顺煤层巷道掘进前(包括了揭煤和煤巷掘进)。
这是考虑评估为有突出危险,说明瓦斯本身就偏高,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就开展鉴定工作能够提前掌握瓦斯赋存情况,主要原因:①在进入煤层前,煤层的原始条件还尚未遭到破坏,有利于测到原始瓦斯压力;②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要先揭煤,可以布置更能准确测得煤层瓦斯压力的穿层钻孔,测定结果的可靠性更高;③在揭煤前可以预判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或判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这对于揭煤和进入煤层后的瓦斯防治措施的提前确定和实施更为有利,对于安全施工更为有利。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是指评估为有突出危险和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在建井期间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
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当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时,说明瓦斯赋存偏高,而原条款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鉴定,如果按照高瓦斯或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容易出现等级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及时提交鉴定报告,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如果依据瓦斯动力现象或未完全测试完全部突出指标就已判定煤层为突出煤层或具有突出危险性时,应当及时出具并提交鉴定报告,并不需要等到规定的时间提交,这有利于矿井下一步的瓦斯防治和管理,同时也不会造成监管空挡期;另由于新建矿井巷道条件有限,如果按照生产矿井4 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实际难度较大,因此,规定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不会对矿井生产期间瓦斯防治工作造成影响。
2. 第十五条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条文解读]:本条款是对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要求,对矿井瓦斯等级的进一步验证。
与原条款对照,明确了“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这类特殊情况的矿井不受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的限制,增加了原低瓦斯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时通过高瓦斯等级鉴定后进一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规定。
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属于特殊情况的矿井,一是新建矿井的巷道条件有限,当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时,很难在6 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在第十一条中已对鉴定完成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停产停建的时间不确定。
原低瓦斯矿井启动突出鉴定,说明瓦斯赋存比较高或者相邻矿井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当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矿井)后,如果还按照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可能与实际瓦斯等级不符,因此,还要通过高瓦斯等级鉴定进一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同一矿区的煤层、地质等基本处于同一成煤时期,瓦斯赋存的差异性不会太大,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说明该煤层在突出标高和埋深下,已具备突出煤层的自然属性,若开采深度已达到该标高和埋深以下,那么本矿井该煤层也应具备了突出危险,因此定为非突出煤层与该煤层的瓦斯赋存状态实际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