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民事诉讼法之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程序更为简化、审判周期更短,主要是为了快速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点
特点
定义
适用对象
案件性质
法院级别
03
02
0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区别
联系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的判决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
简化判决书
一审终审
生效时间
同等效力
可执行性
执行通知
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履行判决。
申请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简易程序的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
请执行。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如查封、扣押、
拍卖等。
简易程序的执行程序
法院调查取证
证据质证简化
简化证据提交方式
简易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03再审程序简化
01
上诉期限缩短
02再审条件限制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庭审程序简化
简易程序庭审时,可以省略一些普通程序中的环节,如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等,以提高庭审效率。
判决文书简化
简易程序中的判决文书可以简化,突出核心内容和判决结果,减少篇幅和细节描述。
时限要求更严格
简易程序对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案件快速审理和裁决。
简易程序中的其他特殊规定。
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
黑龙江华图教育为广大考生收集整理最新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指导,祝考生考试成功!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其中,民事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实现诉讼目的,依法所进行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世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活动和世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91年颁布施行、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用来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结构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构成。
其中,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泛指一切用来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受刑罚处罚以及受何种刑罚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全部诉讼活动;狭义的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程序
强制执行的方式
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包 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间接强制执行 包括罚款、拘留等。
强制执行的程序
首先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申请 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件 ,被执行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 施。
审核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核通常采用形式审查的 方式,主要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认定标准
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对证据的认定主要依据证据的真实 性和关联性。如果证据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那么法庭 就会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明力。
05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上诉的提起和审理程序
01
上诉的提起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 易程序
汇报人: 2023-11-26
contents
目录
• 简易程序概述 • 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与和解 • 简易程序中的举证和质证 •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 简易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
01 简易程序概述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简易程序的概念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以及 需要评估证据和查明事实的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审判组织
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而普通程序一般采 用合议制。
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即对于 符合条件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可以在简 易程序中实行一审终审。
和解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 仲裁等方式进行。
VS
和解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练习
三、简答题
1、简易程序的概念。
2、简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四、案例分析题
原告柳董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庭起诉其子柳小宇,要 求柳小宇承担其赡养义务。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 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 易程序,由陪审员李毅独任审理此案。李毅审阅一 下案卷,分别询问当事人一些情况,就作出了判决, 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公章。根据以上所 述,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妥之处,正确作法应该 如何? 2、如果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并不是简 单的诉讼案件,那么人民法庭应该如何办?
1、 (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 所在地人民法庭审理。 (2)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 (3)人民法庭的径行判决是错误的,应当开庭 审理。 (4)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 2、人民法庭应该改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 审理,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A.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 B .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C .禁止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D .终结简易程序后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A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是( )
A.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B .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 C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D .立案之日起1年内 答案:A
第十六章 简易程序
一、单选题
1.以下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可以延长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 D.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简易程 序审理
答案:D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发 现该案件比较复杂的( )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2章 简易程序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当即通知原告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则可以当即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 求解决纠纷的,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 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不具备当即审理条件的,也可 以另定日期审理。
1.开庭审理的方式。 2.对当事人的告知。 3.法庭调查和辩论。 4.庭审笔录。
(五)判决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法院认为不宜当 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 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 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五)庭审程序简化
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 间、地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 穿插进行,灵活掌握;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审理期限较短
1.《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法院确定,但不超过7日和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 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
民事简易程序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
以潼南法院为例,2008年民事案件数量较上年增长32.16%,2009年一季度较上年同期增长108.86%。
为缓解这一压力,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是以各种形式的“简易程序”解决的。
本文拟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的分析,结合我国简易程序的实施情况,对该程序的发展与完善作一探讨。
关键词: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属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即我国采用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的审判程序。
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具有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理程序较为简便,实行独任制审判,审理期限较短等特点,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法院积案负担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与完善简易程序的具体构想(一)明确并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简易程序的立法上存在划分标准过于原则,不便于掌握的弊端,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却过度膨胀。
我国民诉法第142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
这三条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便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但总的来讲,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问题上,基层法院面临着二难抉择:如果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其后果便是难以完成审判任务;如果要完成审判任务,就只有违反法律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之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诉之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一)起诉的方式与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起诉方式;二是口头起诉方式。
原告起诉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
当事人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将上述内容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
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手印。
(二)被告答辩的方式在简易程序中,被告答辩的方式有两种:口头答辩与书面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二、审理前准备(一)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因此,要求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810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诉讼法一、基本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2.同等、对待原则。
3.自愿、合法调解。
4.处分原则。
5.检察监督。
6.支持起诉。
7.辩论原则。
8.诚信原则。
9.经当事人同意,可线上诉讼。
二、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也要记录。
独任制情况:1.简易程序;2.基层第一审;3.中级第一审或不服裁定。
上诉第二审,双方同意,可以独任。
(二)回避制1.情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2.程序:(1)申请:提出案件开始审理时;审理后知道:辩论终结前。
(2)回避的决定院长独任时,委员会决定。
审判、书记、执行员,院长决定。
翻译、鉴定、勘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决定。
3.公开审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公开。
离婚、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4.两审终审制三、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由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二)一般地域1.原则:原告就被告(1)被告居住地;(2)居住地与长居住地不一致,则在常住地。
2.例外:原告所在地法院(1)身份关系不在中国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2)限制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
(3)特殊合同纠纷,则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住地。
侵权行为,则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住地。
产品、服务不合格,则在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4)专属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在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在(死亡时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5)协议①只能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
②仅适用于一审。
③必须以书面形式。
(6)共同2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则向其中一个起诉。
2个起诉,则对最先立案的管辖。
(7)裁定移送:不属于本院的,则要移送;制定:受移送的认为不属于,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则共同上级法院制定管辖。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汇报人:2023-12-15•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起诉和受理•简易程序审判组织与程序目录•简易程序裁判•简易程序特点与优势01简易程序概述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简便方式。
简易程序定义简易程序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其简化程度和效率高于普通程序,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功能并未减弱。
简易程序特征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征简易程序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状;普通程序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方式不同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可以适用拘传;普通程序中,拘传必须经过两次传唤。
传唤方式不同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
审判组织不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案件性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标的额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特殊情况原告本人生活困难,确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案件;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赡养、扶养案件;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02简易程序起诉和受理原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起诉讼。
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
起诉方式及要求起诉要求起诉方式受理条件及程序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还会对案件进行管辖权审查。
受理程序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被告应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在起诉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法院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组织调解。
调解前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由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
调解程序诉前调解03简易程序审判组织与程序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概述
•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
最低限度的 程序保障
简易程序的程序保障
• 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开庭审理不可省略 • 保障当事人辩论权 • 保障当事人异议权
适用范围
• 简单的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简单的 民事案件
简单的民事案件
论证不足 仓促立法 制度风险大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举措:明确适
用范围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
前沿:小额诉讼程序实践问题反 思
• 小额诉讼程序实践问题:虚置 • 原因:当事人不信任,法官不愿意适用 • 成因
权威
目的
激励
环境
成因一:一审权威不足
程序保障
长期滥用简易程序 程序正当化作用发
挥不足
审级制度
审级保障不足 +
发挥重审滥用
司法信任
当事人不信任 一审裁判
成因二:制度目的偏离
诉讼费低廉
不需要律师代理
接
近
司
程序简便快捷
法
压 降 上
缓解二审“案多人 少”
诉
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率
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15
成因三:缺乏激励机制
制度设计中的 “上级法院本位主义”
当事人
一审法官
程序保障克减 诉讼费用不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
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
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重要 浅析民事简易程序
浅析民事简易程序浅析民事简易程序发布时间:2011-12-26 09:28:53论文提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我国民诉法和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审限均作了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规定,这些简便、灵活、快捷的要求,在过滤大量无争议和争议不大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均起到积极作用。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审理的程序简便,简易程序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比普通程序少3个月,在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少讼累的同时,也确保人民法院及时审理、公正判决,有利于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开亮了“久拖不决,程序不公”的红灯一、民事简易程序之概述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至今,简易程序在我国已施行29年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多国家出现了“诉讼爆炸”;在我国亦存在同样现象。
例如,1991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年均增长10.66%,2010年达到609万余件,占人民法院全部一审案件的87.02%。
[1]基层法院普遍反映案多人少,不堪重负,法官疲于办案,而由于“简易程序不简易”,案件难以及时审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由此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民事案件激增的巨大压力,更凸现了诉讼需求的扩张性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也对传统民事审判方式和现行民事审判制度提出了挑战。
简易程序以其独特的设计及对效率的价值追求,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
[2]故而,科学设计简易程序,以迅速解决民事纠纷,便成为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第一审简易程序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9)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在制度设立上体现了案件类型与程 序设置的适应性,体现了法律对诉讼公正与 诉讼效率的共同的追求与保障。
简易程序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减少当事人的 讼累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1.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究竟是当事人的 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
2.法院依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作出的判决与依普 通程序审判案件作出的判决在法律效力上是否 相同?
3.当事人就简易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能否仅以一 审程序违法为上诉理由而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 审?
扩展阅读
1.章武生著:《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齐奇主编:《中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司法 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刘敏:《裁判请求权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学习与探索》,2003年第2期。
5.【美】史蒂文苏本等著、蔡彦敏等译:《美国民 事诉讼的真谛》第7章:动议和即决判决,法律出版 社2002年版。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起诉时 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共 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法院 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及其适用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和受理的程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传唤方式简便—不局限于使用传票的形式 审判组织简便—适用独任制而非合议制,由
当事人认为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有提 出异议的权利
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 转为简易程序
2018年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辅导: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2.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
3、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
9简易程序
* 确定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究竟是当事人的权利还 是法院的权利?
* 法院依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作出的判决与依普通程序审 判案件作出的判决在法律效力上是否相同?
* 当事人就简易程序所作出的判决能否仅以一审程序违 法为上诉理由而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一)小额诉讼的界定
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 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
注意:当事人不能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普通程序
(三)简易程序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 正确理解和处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在 第一审普通与简易两种审判程序的适用上,以普通程序 为原则,以简易程序为例外。
* 审慎分析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简易程序适用扩大化的非 常态现象,坚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真题链接】下列哪种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C)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首先适用简易 程序的规定,该程序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普通程序的规 定。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 简易程序在制度设立上体现了案件类型与程序设置的 适应性,体现了法律对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共同的追 求与保障。
* 简易程序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供 了制度上的保障。
包括实体判决、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
小额诉讼的程序十分简化,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 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许可,但一般不超过七天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 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二)适用小额诉讼的金钱给付的案件(8+1) *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 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 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 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 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 银行卡纠纷
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修改版]
第一篇: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什么是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三)传唤方式简便。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
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五)庭审程序简便。
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七)审理期限较短。
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第二篇:什么是民事诉讼什么是民事诉讼起诉,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告状,在生活中,您随时可能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民事纠纷,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诉诸法律、寻求正义。
要是您不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也很难给予您及时的救助,因为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起诉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起诉方面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裁定不予受理。
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起诉要找对人所谓找对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您要告状,您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
您的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但您不一定就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中的主角。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专题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专题[内容提要]本章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有:1、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2、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要简单的多,因此,实际上简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即将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简化或者合并,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适用。
由于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并且对简易程序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简易程序应引起重视。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教育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简易程序》,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