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有哪些
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缺乏罚则内容的格式条款不适用定金有关规定
缺乏罚则内容的格式条款不适用定金有关规定——广州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要点提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定金不同于订金的预付款性质,定金体现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当一方违约时,定金将具有惩罚的作用。
若合同关于定金的约定改变了其惩罚性规定的本质特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该约定可以不被认定为定金。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245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2343号。
一、案情原告:黄某某。
被告:广州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黄某某(乙方)与某商贸公司(甲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车辆:车辆名称:长安牌轿车,车辆型号:CS75手动豪华国五,车身颜色白色,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待定,车总价132000元……;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40000元),如乙方确认车辆后,则须在3个工作交齐余款(¥92000元);三、提车方式:甲方收齐乙方的全部车款后,乙方才能提车……五、违约条款:若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提供车辆时,甲方有义务替乙方换车或免息免违约金退定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取定金并为乙方所购置车辆买下车辆购置税、办理完验车回执后,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来付款提车,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并追讨未偿付货款以总金额每日2%计算违约处罚金及停车费用外,乙方还有义务协助办理该车日后的过户手续等,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乙方不配合甲方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若乙方单方面取消合同或退车,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某商贸公司销售人员在合同上方加注:“泰国六天五夜游、砸金蛋、行车记录仪”,双方确认添加的是购车促销活动的奖励。
黄某某出具某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9日开具的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客户黄某某购车订金¥40000”。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定金是指在合同中,买卖双方之一在确认订立合同后,为保障交易的履行和买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给卖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而定金罚则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但是在实际中,定金的适用和罚则会受到很多限制和例外情况,本文将详细介绍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和相应的例外情况。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在应用定金罚则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被解除或者无法履行只有在合同被解除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定金罚则才能够被适用。
一个例外是在合同规定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确认下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 出售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当出售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时,定金罚则才能够适用。
而对于购买方的违约情况,通常情况下不会适用罚则,但在合同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可能会适用。
3.定金作为赔偿损失的上限当定金被作为赔偿损失的上限时,定金罚则才能够适用。
也就是说,当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损方不能够要求超过定金数额的赔偿。
定金罚则的例外情况即使满足上述的条件,定金罚则也存在例外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例外情况:1. 出售方不是故意违反合同当出售方没有故意违反合同规定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例如,当出售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那么定金罚则就不会适用。
2. 定金作为预付款当定金作为预付款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如果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定金作为预付款,则在发生违约时,双方一般会协商解决,而不适用定金罚则。
3. 出售方已担保或者提供其它保障措施当出售方已经提供其它保障措施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开发商选择将购房者的定金视为“认购金”,在交付房款时抵扣认购金,此时定金罚则就不适用。
4. 定金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当定金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定金支付约定,那么只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定金,即使出售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定金罚则也不会适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经济法(简答题)模拟试卷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经济法(简答题)模拟试卷5(总分:4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
(总题数:7,分数:44.00)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向甲公司购买20吨药材;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企业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交货时间为7月底,交货地点为乙企业的库房,验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
2016年7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药材发给乙企业。
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致使药材被洪水浸泡。
乙企业收到药材后,请当地质量检查部门进行了检验,确认该批药材已不适于制作药品。
乙企业立即电告甲公司,提出如下要求:①退货:②双倍返还定金;③赔偿因停工所造成的5万元损失。
甲公司意识到事情对自己不利,遂提出该合同仅加盖了公章,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因而是无效合同。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分数:6.00)(1).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本题中,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乙企业的库房,药材被洪水浸泡时交付尚未完成。
)(2).乙企业的要求哪一项是不合理的?说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企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合理。
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本题中,药材因遇山洪暴发被浸泡,属于不可抗力。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婚介所欺诈方式有哪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婚介所欺诈方式有哪些随着工作压力的增大,交友圈子的减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都没法找到自己心仪的另一半,年轻人的婚姻大事让父母很是堪忧,因此婚恋网站,节目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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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价格偏高200-2000元,不收见面费,交费后给你安排2-3个见面后没有了下文。
等到节假日举行联谊会打电话通知你参加,但是必须买票入场,同一婚介价格没有标准,如果你问会费是多少,“红娘”们是不会直接告诉你的,她们先打听你的身份,揣测你的心里后“量身定价”,尽可能叫你多交会费,(多拿提成)拿她们的话说:交钱越多服务越好,搞对象是终身大事,对来征婚者说只要找到满意的伴侣,多花点钱也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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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的服务质量有问题,可我还在继续为你服务呀,只是现在还没遇到适合你的人”,这句话搪塞。
更有甚者,如果你相中了“红娘”也想法给你拆散,利用会员充当“婚托”:有的婚介所把一些优秀的会员当成自己的“婚托”,让他们不断地与其他会员见面,之后再从中“作梗”,反正就是不让人家成为一对儿,活活拆散好鸳鸯。
这样,优秀的会员就会“自愿”地为婚介所继续服务,有的婚介在广告中以30000会员自豪,可是从来不提成功率是多少(国内成功率不足百分之8-10,国外婚介成功率为百分之80-95)有谁知道30000多会员是这样造成的,只进不出人能不多吗,每个会员在不知不觉中成了名符其实的“婚托”对无幸的征婚者来说那人多往那家跑。
交了定金但是没签合同交付的定金能退吗
交了定⾦但是没签合同交付的定⾦能退吗
众所周知,有些当事⼈在达成合意后就会约定⼀个定⾦。
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商品房买卖交易当中。
那么,要是购买⽅在交付了定⾦之后,⼜不想签订合同,此时已经交付的定⾦是否能够要求对⽅退还呢?详细内容还请各位从下⽂中进⾏了解。
交了定⾦但是没签合同交付的定⾦能退吗
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即使没有签合同也可以退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条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权请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式向买受⼈收受定⾦作为订⽴商品房买卖的,如果因当事⼈⼀⽅原因未能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出卖⼈应当将定⾦返还买受⼈。
”
也就是说,能否退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交了定⾦双⽅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致⽽导致合同未能订⽴的,不适⽤定⾦罚则。
2、⼀⽅⽆故不在约定期限进⾏协商或擅⾃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的,适⽤定⾦罚则。
3、因不可抗⼒、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有正当理由的,不适⽤定⾦罚则。
综上可知,能否退还定⾦关键是你是否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事宜进⾏协商。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罚则就是实现其担保作用的方式。
关于定金罚则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一、有定金担保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定金担保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而定金担保关系的成立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须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成立前提,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当然也就无效,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
一般认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若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
二、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除了完全不履行这一形态可以直接认定为根本违约外,对于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是否构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等方法予以补救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无法使用的次等品。
2.违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合同的比例。
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的价值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往工地交付100吨水泥,只交付了10吨。
3.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部分履行,但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重大的,构成根本违约。
经济法【精选文档】
第一章1、2007年7月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张老汉拾到一匹马并把马带回了家。
张老汉到处打听询问有谁丢了马,但一直没有找到马的主人。
于是张老汉就将马与自家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还生下了小马驹。
一年以后,邻村的李根旺找到张老汉,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李旺根所有。
张老汉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毕竟自己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李根旺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问:①张老汉要求小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②假如张老汉在照料马时,被马踢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③假如在张老汉照料马匹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李根旺找到张老汉要求赔偿,如何处理?答:①不能.因为属于不当得利②李根旺.因为属于无因管理之债③由张老汉作价赔偿。
因为不当得利应归还原物,但原物已灭失2、甲与乙家具经销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家具的合同,约定由乙负责于第二日送货上门并予以安装,甲收货确认后付款。
但在当天晚间当地发生了地震,甲所购家具被损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甲只得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①甲与乙家具经销商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②该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各是什么?③引起甲与乙家具经销商之间法律关系产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各是什么?答:①构成。
②主体:甲、乙;客体:家具;内容:权利与义务.③引起双方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甲乙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引起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法律事件第二章1.黄亮于2010年以家庭共有财产申请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图书和音像材料,随着业务的扩大,黄亮又在本市的某一地区设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张翔为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管理,黄亮认为因为分店以总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于是没有去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去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就开业经营了,同时该企业也未与分店店长签订任何的授权书面合同。
半年后,分店店长张翔另外开了一家图书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并在黄亮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图书供应合同.问:①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②黄亮所开分店,不去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去办理登记手续是否正确?为什么?③黄亮聘任张翔为分店店长,不签订委托授权或聘用合同是否正确?为什么?④分店店长张翔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①可以.②不正确。
定金罚则原则
定金罚则原则一、定金罚则原则概述定金罚则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赔偿。
定金罚则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定金罚则原则的适用范围定金罚则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纠纷,尤其是那些履行期较长、标的额较大的合同。
在适用定金罚则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同约定: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定金罚则条款,这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罚则条款,那么就无法适用该原则。
2.违约行为:只有在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原则。
如果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3.赔偿责任:定金罚则原则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措施,同时也是对受损方的一种赔偿方式。
因此,在适用定金罚则原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受损方的实际损失和赔偿责任。
三、定金罚则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定金罚则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则条款;3.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4.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了损失;5.违约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或者虽提出异议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四、定金罚则原则的意义和作用定金罚则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通过定金罚则原则的适用,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从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会给对方造成损失。
而定金罚则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合理的赔偿。
3.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重要的交易工具。
通过定金罚则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4.减少诉讼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由于定金罚则原则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适用该原则时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提高司法效率。
法官宣判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法官主动判决合同无效
法官宣判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法官主动判决合同无效法官宣判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有哪些合同宣判无效后,会使合同恢复原状,及收到的钱和货要退回。
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无效可以。
因为合同是否无效是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前提,只有确定合同是有效的,才可以对合同内容、合同纠纷的起始进行深入调查。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恢复到原来的样子。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一审法官乱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怎么办?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如果你对二审判决还不认可的话只有通过申诉来解决。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官发现是无效合同,会怎样呢?向原告释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一审法官乱判决败诉,二审判决合同无效,这算胜诉吗?以二审为准我妈跟别人签了个无效的合同,我很怕对方会告我到法院去,然后法官乱判,判我妈和我欠很多很多债务,1、既然是无效合同,相互返还财产即可,不会产生很多债务,不必太过担心。
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2、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法院判决依据证据和事实,不会乱判,不必担心。
3、放松心情即可。
实为赠与的房产通过买卖交易过户,赠与方反悔提出诉讼,法官以逃税宣布交易无效。
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锭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是否应先向当事人释明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法律精神,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应先向当事人释明,并可以建议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张权利。
订金的概念是怎样的,如何区分订金与定金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订金的概念是怎样的,如何区分订金与定金法律上有很多概念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比如订金和定金,他们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十分的相似,很多人往往都难以把它们区分清楚。
针对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订金的概念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订金的概念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另外,根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扩展阅读: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有哪些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合同约定“定金”不必然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约定“定金”不必然适用定金罚则
A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先向王某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进场开始加工并且进场的原材料达到所需总材料的80%时支付总价款的30%;施工至完成总量的80%时再支付30%的进度款;尾款20%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王某提供的材料质量很多不符合合同要求。
因为双方就此事无法达成调解,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王某虽然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向王某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但该约定作为“结算方式及期限”条款的一部分,且双方并未约定该部分款项具有定金性质。
故仅凭在合同的计算方式及期限条款中约定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无法认定该部分款项的性质系定金,故对A公司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予以驳回。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是一种履约的保证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在适用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凭字面上的“定金”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定金约定,还需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不能履行均存在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不能履行均存在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案情】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xx房屋一套,同时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指定时间三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2月26日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原告,房产证附记中载明已于2016年4月12日办理房屋贷款抵押登记。
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
2018年3月5日,抵押权人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2018年5月16日,某银行申请执行,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在“淘宝网”发布案涉房屋的司法拍卖公告,2018年11月25日案外人竞拍成功。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评析】所谓定金罚则,《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存在违约行为,包括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等;二、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被法院司法拍卖,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案涉房屋交付、产权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致使原、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从表象上看,本案例完全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
但笔者认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系未能及时消除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或清偿抵押担保的债务,而双方当事人对于该原因均存在一定过错,不宜适用定金罚则。
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作为房屋出卖人,本身就具有确保标的物产权明晰、交付、协助转移登记等法定义务,但因买卖合同订立前产生的债务导致房屋被司法拍卖,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是相当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虚假、误导等原因导致的定金合同无效;
二、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明确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定金合同双方缺乏自由和平等的意思表示,即由于诈骗、欺诈、威胁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效;
四、在签订定金合同之前,卖方已经将商品或服务撤回的,定金合同无效;
五、在签订定金合同之后,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约定的方式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定金合同无效;
六、在签订定金合同之后,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约定的方式支付定金的,定金合同无效;
七、定金合同约定明显不合理、损害他人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定金合同无效。
以上情形均可能导致定金合同无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建立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包括什么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包括什么
一、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包括什么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下列四种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
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 一)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
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
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
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
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罚则的适⽤(⼀)定⾦的概念和特征定⾦,是指合同当事⼈为了表⽰愿意订⽴合同,或证明合同的成⽴,或为保证合同的履⾏等,根据当事⼈的约定⽽由⼀⽅交付给他⽅⼀定数量的⾦钱。
定⾦的特征:(1)定⾦是⾦钱担保,主要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作⽤,具有合同和⾦钱性质的双重特征;(2)定⾦合同具有从合同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当主合同不成⽴、⽆效或者被撤消时,定⾦条款也不能⽣效;(3)定⾦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的合意,定⾦合同仍然不能成⽴,还需要有定⾦的现实交付。
《担保法》第90条后⼀段规定:当事⼈在定⾦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的期限。
定⾦合同从实际交付定⾦之⽇起⽣效;(4)定⾦合同是要式合同。
订⽴定⾦合同或约定定⾦条款必须采取法律所要求的⽅式,才有约束⼒。
《担保法》第90条前⼀段规定:定⾦应当以书⾯形式约定;(5)定⾦要受到《担保法》第90条的限制,即“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对于定⾦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条款并⾮⽆效,只是按照主合同标的额的20%适⽤定⾦罚则。
“司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约定的定⾦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定⾦的分类根据定⾦的作⽤,我国现⾏的法律将定⾦划分为:违约定⾦、⽴约定⾦、成约定⾦和解约定⾦,其中使⽤较多的是违约⾦。
所谓违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为了保证合同的履⾏,约定由⼀⽅按合同标的额的⼀定⽐例,预先给付对⽅⼀定数额的⾦钱。
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违约定⾦的适⽤需注意下列问题:1、《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换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因当事⼈⼀⽅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定⾦罚则。
关于定金罚则适用问题的困惑与分析——合同中约定“定金”但未约定罚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关于定金罚则适用问题的困惑与分析——合同中约定“定金”但未约定罚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定金是为履约而交付,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因履约而充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
根据我国《合同法》115条、《担保法》89条、《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0条加以规定,其特定的指向系违约定金,具有惩罚性为主,补偿性为辅的特点。
司法实务中,定金条款(合同)约定清晰、一方违约一方守信等情形下,定金罚则的适用应然不存在争议。
但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和法律规定的“留白”,诸如有定金约定无罚则约定、双方违约情况下等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等问题并无“共识”,即给商事交易带来风险,也给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埋下隐患。
笔者就自己代理案件中遇到的:合同明确约定“定金”,但未约定因履约而充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条款,能否适用定金罚则?作粗浅的分析。
1问题的引出,一个案例引发思考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交易金额为1200万元,其中,约定乙方支付第一笔300万元作为定金,后随着交易进程推进分期支付,违约责任仅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
履约中,因甲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股权未过户,乙方仅支付300万元。
本案中,300万元“定金”的约定是清楚和明晰的,但由于违约的法律责任中,未有“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没有体现合同法条文指向性的约定,乙方能否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另一个焦点问题: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继续履行合同,欢迎同行一起探讨)2 法律的规定:立法上的真空模糊地带关于与本案有关的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分别见于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其法律条文规定如下:《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购房定金合同无效情况
购房定金合同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而支付给开发商的一定金额。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购房定金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几种常见的购房定金合同无效情况。
一、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属于无效合同。
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1. 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若购房定金合同违反此规定,则属于无效合同。
2. 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购房定金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合同。
三、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1. 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购房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
2. 书面合同内容不完整若书面合同内容不完整,如未明确房屋的具体信息、付款方式等,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四、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1. 欺诈若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购房者产生错误认识,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 胁迫若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购房者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误解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发现合同内容与其真实意愿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总结:购房定金合同无效情况主要包括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误解等。
简述定金罚则
简述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一种违约金制度,即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违约金。
定金罚则在商业合同中广泛应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合同双方约定了交付定金的时间和金额,但一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或未按约定金额交付。
2. 合同双方约定了交付定金的条件,但一方未满足条件或未按约定条件交付。
3. 合同双方约定了交付定金的用途,但一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完毕。
4. 合同双方约定了定金作为违约金的比例,但一方违约未支付或未按约定比例支付。
在实际应用中,定金罚则的比例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5%至20%之间,具体比例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的风险、违约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定金罚则的适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定金罚则的实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内容,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争议。
2. 在违约发生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要求违约方支付定金作为违约金,并保留追究违约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在定金罚则的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违约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惩罚或不当损失。
定金罚则是商业合同中一种重要的违约金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违约方的合法权益,以达到合同目的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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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有哪些
一、不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下列四种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所谓定金罚则,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违约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
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之间之所以约定定金罚则,主要的还是为了保证交易可以顺利的进行。
毕竟在有约定定金罚则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的话,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直接没收定金。
但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话,那么给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