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及定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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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定金合同在交易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保证合同履行、赔偿损失等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定金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定金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乙公司始终未予履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2. 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了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定金。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定金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

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主张定金返还或赔偿损失。

2. 证明性质:定金的存在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于证明合同成立具有一定的作用。

3. 结算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可以作为结算手段,减少结算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定金的数额1. 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法律有规定:法律对某些合同中的定金数额有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五、定金的交付与收受1. 交付:定金应当实际交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约定以实物形式交付。

2. 收受: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出具收据,证明定金已经收受。

六、定金的效力1. 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二、操作要点
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收取什么名称的款项都是可以的,不违法。只不过, 如果收取的是“定金”,就必须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收取 的是其他名义的款项,就按双方约定来处理。
二、操作要点
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强势方,有权收取对方一定款项作为合同的担保,站在 强势方的立场考虑,能够实现的最好效果,是否应该是:对方违约时你有权没 收对方款项,你方违约时你最多原款奉还?因此,有经验的法律人,不会盲 目相信那些普法文章,一味见到“订金”就修订为“定金”,而是应该将注 意力集中在“订金”的设计用途上,考虑如何站在当事人立场为其争取利益 最大化。
一、新法变化
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 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 立或者生效。 但是,《民法典》修改了上述司法解释,在第586条第1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 定金时成立。
一、新法变化
第三,解决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时,效力如何认定的争议。 以往司法实践实务当中,对于实际交付定金和约定不符的情形,到底视为合 同变更还是违约,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一、新法变化
二、操作要点
但是,如果我们将款项改名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 订金、承诺金、预留费”等其他名称,甚至任性地取名为“欢喜金”,又当 如何呢? 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 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以下就是的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

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卖房子对方交定金时一定要写“定”字,因为如果写“定金”的话,对方不要房了是不退的,如果卖方不卖给对方了的话是双倍返还的,如果写“订金”的话,那对方不买了卖方是要退还的。

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主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5条第三句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于上述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依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并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1.不同类型定金的罚则适用第一,违约定金。

所谓违约定金,是指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其不能向收受定金一方主张返还该定金。

质言之,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违约的赔偿金,其与违约金均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且通常兼有证明合同成立即证约定金的作用。

关于违约定金的适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依此,该条不仅规定了违约定金的适用条件,而且但书部分对例外情况亦作了规定。

概言之,仅当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其他轻微违约情形下则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成约定金。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依此,有观点认为,该种情况下定金的交付既是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定金合同自身的生效要件,倘若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能生效。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有哪些法律规定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有哪些法律规定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有哪些法律规定企业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要签订合同,然而很多人在碰到“定金”和“订金”时仍然是傻傻分不清。

今天本人就告诉您如何区分。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如数返还。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与“订金”混淆。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点神哦!关于定金的分类介绍1 、订约定金购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买东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买东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常常会采用定金的方式作为交易的一种担保。

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以作为交易成功后支付全部款项的保证。

定金在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定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涉及定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定金的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作用是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2. 定金的种类(1)订金:指在签订合同前,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以表明购买意愿。

(2)订金加违约金:指在订金的基础上,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

(3)定金: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定金额,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定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 定金的交付(1)交付方式:定金可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实物形式交付。

货币形式交付的,应当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实物形式交付的,应当以交付实物所有权的方式进行。

(2)交付时间: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交付。

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 定金的效力(1)定金担保的效力:定金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没收定金;②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及利息;③定金可以替代违约金,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金退回的条件:①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②卖方违约:卖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③买方违约:买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卖方有权没收定金。

什么是定金及如何认定

什么是定金及如何认定

什么是定金及如何认定定金,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为的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有价物。

定金必须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举买卖合同的例子,买方违约定金不返还,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具体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定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其他有价物。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当事人可约定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

一个合法的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订立合同且采取书面形式。

此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条款(定金条款)而存在。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时,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代替。

2、定金的约定必须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定金的收取均构成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定金的给付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总额的20%。

其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应当按实际数额退还给购房人或者作为预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所谓的“定金罚则”,是为了加强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心理压力而制定的法律规则。

给付定金一方,即购房人,如不按合同的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条件(如按时支付房屋价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权从开发商处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开发商,如不按合同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则必须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出,在实践中,定金罚则在认购条款或认购合同中的适用条件应是:如果因为合同一方无故不履行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到约定的地点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或一方擅自改变在认购书中双方已经确认同意的条款,比如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则系因当事人一方原因造成本约无法签订,应对该方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退回的法律后果(3篇)

定金退回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在交易中起到了稳定交易关系、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定金退回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定金退回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定金退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返还定金。

”三、定金退回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和《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等。

(2)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定金罚则(1)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和《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若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定金罚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罚则。

(2)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

定金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② 违约方应返还定金,但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③ 违约方应返还定金,守约方放弃定金罚则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

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罚则就是实现其担保作用的方式。

关于定金罚则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一、有定金担保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定金担保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而定金担保关系的成立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须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成立前提,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当然也就无效,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

一般认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若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

二、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除了完全不履行这一形态可以直接认定为根本违约外,对于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是否构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等方法予以补救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无法使用的次等品。

2.违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合同的比例。

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的价值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往工地交付100吨水泥,只交付了10吨。

3.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部分履行,但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重大的,构成根本违约。

居间合同双倍定金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如何退还

居间合同双倍定金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如何退还

居间合同双倍定⾦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如何退还有的时候,如果我们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可能会规定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双倍返还定⾦?如果违约的话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间合同双倍定⾦返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如何退还双倍返还定⾦的法律依据:(⼀)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的法律效⼒表现在两⽅⾯:1、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情况下所表现的效⼒。

2、在发⽣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此乃主合同不能履⾏情况下的定⾦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付定⾦的⼀⽅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留置⾦、担保⾦、押⾦、订⾦等名义⽀付,但⽀付的数额、时间与定⾦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致的,不影响定⾦合同的效⼒。

(⼆)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般认为,该条采⽤了⽆过错原则,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

因此,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定⾦罚则。

但由于第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的,是否适⽤定⾦罚则,存在着分歧。

有⼈认为,因第三⼈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的不适⽤定⾦罚则。

我们认为,因第三⼈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的,违约⽅仍应承担定⾦责任。

理由是:1、定⾦罚则的⽬的旨在对违约⾏为予以制裁,从⽽担保合同债的履⾏,若因第三⼈的原因造成不能履⾏合同⽽免除适⽤定⾦罚则,则使相对⽅在⽆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提供“借⼝”,也容易造成法官⾃由裁量权的滥⽤。

2、根据最⾼⼈民法院法函(1995) 76号《关于因第三⼈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应如何适⽤定⾦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当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的,在实际交付定⾦后,如⼀⽅不履⾏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定⾦罚则。

定金与订金的三大区别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三大区别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三大区别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哪些一、定金和订金区别在哪些法律上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则无权要求返还所交定金。

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还。

定金根据《民法典》的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订金较终往往会作为预付款融入总价款里,或者退款给支付方。

(一)定金1、定金法律解释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定金和预付款区别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

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二)订金1、订金法律解释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关于定金法律规定的解释(3篇)

关于定金法律规定的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我国《民法典》、《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按照合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支付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2. 特征(1)担保性:定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确保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一定的预付款性质。

(3)违约责任性: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违约责任性。

若一方违约,定金可能被没收或者退还。

(4)数额限制性: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三、定金的种类1. 单一定金单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2. 连带定金连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若一方违约,定金归对方所有。

3. 分期定金分期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定金。

4. 返还定金返还定金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

四、定金的成立与生效1. 成立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定金的合意;(2)定金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3)定金的支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 生效条件(1)定金合同成立;(2)定金已经支付;(3)定金合同生效。

五、定金的法律效力1. 定金的担保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具有约束力;(2)定金具有优先受偿权;(3)定金可以折抵价款。

2. 定金的违约责任(1)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双倍定金;(2)定金退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解除的,应返还定金;(3)定金没收: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定金应当没收。

双倍赔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双倍赔偿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预付款、担保和违约赔偿的作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定金便成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而双倍赔偿定金,即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原定金的两倍作为赔偿,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将就双倍赔偿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双倍赔偿定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双倍赔偿定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原定金的两倍作为赔偿。

2. 适用范围双倍赔偿定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违约金,违约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

(2)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定金作为违约金,但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

(3)合同当事人未约定定金作为违约金,但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

三、双倍赔偿定金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定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数额;(二)定金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定金应当具备担保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定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数额;(二)定金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定金应当具备担保作用。

”四、双倍赔偿定金的支付方式1. 定金返还如果合同履行完毕,违约方不需要支付双倍定金,只需将原定金返还给守约方。

定金罚则制度

定金罚则制度

定金罚则制度摘要:定金罚则制度,也被称为预订定金制度,是指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过程中,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约束商家行为,设立的一种罚则制度。

该制度要求消费者在预订商品或服务时支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定金,在一定条件下发生退款或违约时,定金将被视为一种违约金或补偿款项。

本文将从定金罚则制度的背景与起源、功能与意义、实施与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与起源定金罚则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业交易中,当时的商人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常常要求对方支付定金。

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规模的扩大,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定金罚则制度逐渐形成并普遍应用于各行各业。

该制度的起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商业交易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订购商品或服务前无法直接判断其质量和可信度的情况下,支付定金能够降低交易风险,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

2. 约束商家行为商家作为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一方,有时候会出现延迟交货、虚假宣传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

通过定金罚则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商家行为,强化其履约意识与责任感。

二、功能与意义定金罚则制度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与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化交易环境通过定金罚则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和信任度。

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商家既要履行交货或服务承诺,也会提高其对待交易的认真度,从而推动商业秩序的稳定发展。

2. 鼓励消费者在某些大额或持续性交易中,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不确定性而犹豫不决,通过支付定金可以让消费者感到有所交代与安心,从而鼓励其进行购买。

定金制度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其提供了一种更安全的消费方式。

3. 惩戒违约行为有些商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如拒绝交货、提供次品或延迟发货等行为。

通过将定金视为违约金或补偿款项,可以有效地惩戒违约行为,促使商家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定金利息_法律规定(3篇)

定金利息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合同履行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定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既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也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一部分。

在我国,定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重点探讨定金利息的法律规定,并对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二、定金利息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

定金应当返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确了定金的性质和返还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

定金应当返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金利息,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

定金应当返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金利息,当事人未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要求返还定金并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定金利息的计算方式1.约定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按月利率、年利率等计算。

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纠纷。

2.未约定利息当事人未约定定金利息的计算方式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月利率=年利率÷12(2)日利率=月利率÷30四、实务中定金利息的问题分析1.定金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实务中,对于定金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定金利息的计算应从定金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定金利息的计算应从当事人违约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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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
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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